2011关于开展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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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5号――关于发布危害分析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5号――关于发布危害分析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5号――关于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相关文件的公告【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5号【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06【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35号)关于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相关文件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制度,规范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第一批)》,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相关文件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2011)》2.《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第一批)》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附件:1编号:CNCA-N-008:201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范围与责任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5.认证程序6.认证证书7.信息报告8.认证收费附表:HACCP体系认证现场最少审核时间表1.目的、范围与责任1.1为规范食品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消毒技术规范

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消毒技术规范
定期深度消毒
每周或每月进行一次深度消毒,包括对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重点区域进行 全面清洁和消毒。
02
托幼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室内空气消毒
紫外线消毒
使用紫外线灯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注意使用时关闭门窗,避免紫外线直 接照射到人。
化学消毒剂
使用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化学消毒 剂对室内空气进行喷雾消毒,注意选 择低刺激性、低腐蚀性的消毒剂。
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消毒技术 规范
汇报人: 2023-12-31
目录
• 消毒基本要求 • 托幼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 中小学消毒技术规范 • 特殊情况消毒技术规范 • 消毒效果评价与监督
01
消毒基本要求
消毒剂选择
01
02
03
安全性
选择的消毒剂应无毒或低 毒,对人和环境安全,不 产生有害残留。
有效性
消毒剂应具有广谱抗菌、 杀菌效果,能够有效杀灭 细菌、病毒等微生物。
教室消毒
日常消毒
每天放学后,使用含氯消毒剂对教室 地面、桌椅、门把手等物体表面进行 擦拭消毒,保持室内通风换气。
疫情期间消毒
在疫情期间,应增加消毒频次,对教 室内的空气进行紫外线消毒,并加强 对学生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的消毒。
食堂消毒
餐具消毒
每次用餐后,应对餐具进行清洗,并使用高温或紫外线消毒 柜进行消毒。
04
特殊情况消毒技术规范
传染病流行期间消毒
1 2 3
消毒频次增加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托幼机构和中小学的 消毒频次,特别是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门把 手、桌椅、玩具等。
消毒剂选择
优先选择对人体安全、对环境友好、对物品无腐 蚀性的消毒剂,如75%医用酒精、含氯消毒剂等 。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9•【文号】卫妇社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二、妇幼保健机构三、相关机构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一、一日生活安排二、儿童膳食三、体格锻炼四、健康检查五、卫生与消毒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八、伤害预防九、健康教育十、信息收集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一、卫生评价流程二、卫生评价标准附件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附件2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附件3 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附件4 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附件5 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附件6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7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附件8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通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管理,严防传染病、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儿童身心健康。

1994年,卫生部与教育部联合下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法》)。

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加强了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

一些地区还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实行了分级分类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将其纳入儿童保健工作统筹安排,定期组织专家深入托幼园所开展儿童健康体检、疾病防治等项工作,保证了《管理办法》在多数地区有效实施。

但是,近年来,部分托幼机构放松了卫生保健制度,一些托幼机构儿童生活环境、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注意儿童膳食营养管理,卫生消毒不严格,甚至发生安全事故。

为加强托幼机构各项工作管理,200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意见》规定: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为贯彻该《指导意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现状,规范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卫生部和教育部定于2003年8-9月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此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督查《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加强托幼机构公共卫生管理,确保托幼机构的卫生安全;同时,要探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有效方法,听取对修订《管理办法》的意见。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此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采取省级自查和国家级抽查的方式。

各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组成工作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要严格按照“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方案”,进行省级自查。

卫生部关于对《消毒管理办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复函-卫政法函[2004]317号

卫生部关于对《消毒管理办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复函-卫政法函[2004]317号

卫生部关于对《消毒管理办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对《消毒管理办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复函
(卫政法函[2004]317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消毒管理办法〉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卫法[2004]18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卫生部门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如果经销商违规宣传,可以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三、我部同意你局对《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39号)第三点“关于消毒产品包装、标签(含说明书)使用过渡管理规定”的理解,即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及其宣传内容必须合法,如果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即使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尚在有效期内,仍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医疗卫生药品法律法规汇编》详细目录:第一篇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交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全国中医医院工作条例(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试行)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深圳慈海医院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中医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标准(试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等卫生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培养护士的暂行规定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颁布“医疗机构名称代码编制规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进行医院工作方针再教育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厦门华兴医院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获得我国境内中医学专业学历境外留学人员参加我国医师资格考试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卫生部、外交部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衽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境外医疗老生常谈援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卫生部关于部属医院试行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试行)http: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对《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界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通知第二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供应办法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考核办法http: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分等办法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作价办法的试行意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戒毒药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药品交易会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药品卫生检验方法药品包装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监测办法药品政府定介办法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药品卫生检验方法关于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申请发明奖励的条件(试行)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化学药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章程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http: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的若干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内容有关规定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标准化工作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出口证明申办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规定>实施说明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药品包装管理的规定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卫生标准关于《药品卫生标准》的几点补充说明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分类规则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关于规范磁疗和含药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补充规定(一)的通知关于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执行生产体系考核要求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关于钱发《医疗器械产品临床验证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对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与饮料、化妆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验收标准(暂行)”的通知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国内作价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放射性药品出口管理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国有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加强仿制药品申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得以任何名义限制或排斥外埠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销售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疗机构及其药房对外销售药品问题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http: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中医医院要加强中药使用、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督局、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缔以挂靠形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检验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征求《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簿)》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增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名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http:第三篇诊疗护理常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容)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关于麻风畸残的康复与医疗办法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铁路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几项规定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设备应用规范(一)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卫生部关于加强护理教育工作的意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关于对医疗广告进行检查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继续作好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的通知卫生中关于印发非淋菌性尿道炎等疾病诊疗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改革中加强护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医疗救护及上报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工作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坚决防止医疗责任事故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通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禁在药品零售企业中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的通知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通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卫生部医政司、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司、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发送《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会纪要》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批复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的复函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一)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二)http:第四篇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无菌试验暂行规程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备条件和验收细则开展整顿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撤销全国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统一核发血液制品生产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生产血液制品定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整顿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进口血液制品管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卫生部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补充通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出口血液制品监管证件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集、供应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管理报告的通知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禁止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制进口血液制品防止AIDS国的联合通知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第五篇疾病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启用新的AFP监测表格的通知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全国学生龋病与牙周疾病综合防治方案(试行)医院疾病分类类目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10年全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疟疾暴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第六篇卫生保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试行)铁路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般舶医务室医疗设备、药品配备标准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关于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全面开展学校卫生保健卫生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进一步搞好初级卫生保健卫生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专职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脱离放射线工作后,继续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卫生部复关于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问题全国总工会关于患矽肺病职工医疗休养期间待遇问题的复函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第七篇医学、药品实验管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品研究和申报注册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备案专用章”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神经妥乐平等18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第八篇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胎儿死亡事件如何认定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医师未经许可在家行医导致纠纷是否受理鉴定的批复第九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http: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序鉴定标准(试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技术规范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技术规范

托幼机构消毒卫生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托幼机构消毒卫生的管理要求、消毒要求,卫生学指标、采样及检测方法、常用消毒方法、预防性消毒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2 术语和定义2.1 预防性消毒: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和场所进行的消毒。

2.2 疫源地消毒:对存在或曾经存在传染源的场所进行的消毒。

2.3 随时消毒:有传染源存在时对其排出的病原体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及时进行的消毒。

2.4 终末消毒: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进行的彻底消毒。

3 管理要求3.1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包括洗手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托幼机构应充分考虑房间采光、空气流通等卫生要求。

3.2 托幼机构环境卫生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1 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3.3 托幼机构的环境应以清洁卫生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应避免过度消毒对托幼儿及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当托幼机构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疫源地消毒总则》进行消毒。

3.4 托幼机构的食堂必须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厨房应有纱门、纱窗、挡鼠板等三防设施,配有冷藏设备以及消毒、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5 托幼机构应设有保健室及隔离观察室,应配备以下专用物品:儿童观察床、药品柜、体温表、压舌板、听诊器、手电筒、清洁用具、消毒药物与洗手设施等。

3.6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应有专人保管,存放安全,标识醒目。

消毒器械、消毒剂的使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并参考产品说明书。

3.7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所有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主管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应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等技能,并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培训指导。

滨城区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

滨城区卫生局、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

滨城区卫生局滨城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滨城区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区直各学校、幼儿园,各乡镇办教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师生、幼儿的身体健康,依据省卫生厅、教育厅鲁卫发监字[2011]34号《关于在全省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综合监督检查的单位全区城乡的各级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重点是乡镇寄宿制学校。

市区学校检查覆盖率到50%、乡镇学校检查覆盖率到80%,托幼机构检查覆盖率到100%.二、工作内容(一)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重点做好教室、宿舍等场所的通风;落实晨检,学生因病请假管理及病因追查;认真执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对玩具、门把手、桌椅板凳等公共物品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检验合格证;传染报告渠道要通畅;建立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新生入学要查验预防接种证。

(二)饮用水卫生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重点检查饮用水来源及消毒情况;课间饮用水情况;学校、托幼机构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措施。

(三)学习环境卫生教室人均面积、课桌椅、黑板、教室的采光和照明、微小气候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宿舍的漱洗设备是否按国家的规定的标准设臵;厕所的蹲位数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室外的环境卫生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四)饮食卫生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食品原料的采购、加工过程的卫生;二是餐具消毒;三是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四是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五是卫生管理档案,主要是索证、购货台账、消毒等档案。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部署(一)动员部署阶段(5-6月)做好全区学校、托幼机构的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并要求学校、托幼机构按照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开展工作,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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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工作
的通知
滨〔2011〕号
各县(区)卫生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各级各类托幼机构消毒质量,减少传染病流行和暴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卫生厅、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字〔2010〕59号)要求,经研究确定,在全市开展托幼机构消毒监测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工作。

婴幼儿是多种传染病的易感人群,托幼机构内幼儿高度密集,是传染病防控的重点场所。

指导托幼机构严格落实消毒措施,是做好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

做好托幼机构的消毒监测评估,对发现当前消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善消毒技术,保证消毒效果,提高消毒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组织好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的消毒质量监测工作,完善托幼机构自律、疾控机构监测指导的工作机制。

各级各类托幼机构要在进一步加强自律,落实传染病防控消毒措施的同时,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配合做好消毒效果评价工作。

二、切实加强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和技术指导。

为做好全
市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工作,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下发托幼机构消毒监测方案。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做好本地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深入托幼机构了解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托幼机构人员传染病防控以及消毒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督促托幼机构不断完善消毒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监测计划,对托幼机构日常消毒工作的效果和质量进行有计划、有目标的监测。

要针对不同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和流行特点,对托幼机构采用的日常消毒措施以及消毒药品、器械的使用等进行技术指导,确保消毒措施的有效性。

三、认真做好托幼机构消毒质量评估。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充分利用监测数据,科学规范地开展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与评估,及时向托幼机构及当地卫生、教育主管部门反馈,并为托幼机构完善各类传染病消毒措施提供技术支持。

卫生、教育部门要把监测结果做为考核、评估辖区托幼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改善托幼机构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定期通报,督促托幼机构针对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切实落实消毒隔离措施,降低传染病的流行和暴发的风险。

各县区疾控机构将上年度托幼机构消毒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汇总后分别报市卫生局、教育局及省疾控中心。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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