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人员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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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人员十条禁令

医疗卫生人员十条禁令

医疗卫生人员十条禁令
1、严禁不规范服务:不准在工作岗位上着装不整、语言“生、冷、硬、顶”,使用服务禁语:不准不履行首问负责制,办事拖拉、服务不到位。

2、严禁玩忽职守。

不准推诿病人,不执行首诊负责制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

3、严禁私自收费。

不准擅自动用单位设备、器材、医疗用品,从事为小团体或个人谋私利活动;不准利用岗位便利条件违反岗位规范从事损害集体利益私自收费。

4、严禁勒卡索要。

不准在医疗工作中刁难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索取,收受或者变相收受钱物和其他馈赠。

5、严禁弄虚作假。

不准虚报成绩,虚报瞒报统计数字,不准改写病例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材料。

6、严禁以职谋私。

不准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送来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7、严禁私转病人。

不准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在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活动中收取回扣和提成。

8、严禁违规收费。

不准在医疗工作中有分解收费、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收费行为。

不准在卫生执法中乱摊派、乱罚款,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捐赠、赞助。

9、严禁推诿敷衍。

不准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各项或提出的申述敷衍塞责,有意拖延,超过法定或者承诺的期限办结,尤其不准激化矛盾。

10、严禁擅离职守。

不准矿工、工作时间脱岗。

医疗卫生九不准制度

医疗卫生九不准制度

医疗卫生九不准制度
是指中共中央于1967年底推行的一项医疗卫生政策,旨在加强文化大革命期间医疗卫生系统的纪律与管理。

具体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规定:
1. 医院不准药物自费购销:医务人员和病人不准私自购买和销售药物,必须通过医院统一渠道采购。

2. 不准进行工商业活动:医院不准从事与医疗卫生无关的工商业活动,医务人员不准兼任企业职务。

3. 不准仓储药品和器械:医院不准存放过多药品和器械,要遵守科学用药原则。

4. 不准擅自外托手术:医务人员不准将手术等特殊技术外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 不准办理饲料精制中心:医院不准办理饲料精制中心,不准在医院饲养所居住的动物。

6. 不准办疗养院:医院不准办疗养院,不准在医院内外吸烟、喝酒。

7. 不准私设“一元保健站”:不准在医院内、院外乱设“一元保健站”。

8. 不准随时请假出去致敬:医务人员不准随时请假出去致仕或其他乱跑。

9. 不准医务人员擅自发表个人讲演:医务人员不准擅自发表有关个人讲演、诗稿、小说、文章等。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医疗卫生体制的控制力和纪律,然而由于其一刀切的性质,给医务人员和患者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困惑,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最终在文革结束后逐渐取消并逐步恢复了医疗卫生体制的正常运作。

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的执行细则

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的执行细则

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的执行细则作为一名幼儿相关工作者,我深知医疗卫生行业的重要性和严谨性。

今天,我要给大家分享的是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的执行细则。

一、不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设置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设立医疗机构。

二、不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

三、不准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

四、不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手术。

五、不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收取医疗费用。

六、不准未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七、不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使用过期、变质、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八、不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患者同意,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九、不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的执行细则,可谓是行业内的“红线”,触碰不得。

我们要深知,这不仅仅是对医疗机构的约束,更是对每一个医护人员的责任。

不准擅自设立医疗机构,这是对医疗资源配置的一种规范,避免出现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

不准未经注册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这是对患者安全的保障,确保每一位患者都能接受到专业的医疗服务。

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无异于给患者带来风险,因此这是绝对禁止的。

而违规收取医疗费用,以及未按规定收费,都是对患者权益的侵害,必须坚决杜绝。

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信息,这是对患者信任的尊重。

在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时,一定要确保其质量和有效期限,不应使用过期或变质的物品。

不接受不正当的利益,保持医疗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是对医德医风的坚守。

医务人员十不准规定完整版

医务人员十不准规定完整版

医务人员十不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医务人员“十不准”规定
1、不准对患者开大处方和乱开方。

2、不准索取或收受患者及亲属“红包”、物品和接受宴请。

3、不准利用职业之便收受各种名义、形式的回扣。

4、不准在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

5、不准超范围职业和出具假医学证明文件。

6、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7、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8、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9、不准参与各类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10、不准违规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十条禁令”

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十条禁令”

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十条禁令”
1.严禁通过经由网络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或指定地点做检查,收取介绍费、劳务费、转诊费、回扣费等好处费。

2.严禁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收取介绍费、劳务费、回扣费等好处费。

3.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4.严禁私自向患者收取费用(现金或转账)。

5.严禁在治疗中向患者推销耗材,并私自收取费用。

6.严禁私自销售或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器械,不得发生先用后采的行为。

7.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超范围使用器械。

8.严禁违规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9.严禁串换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及相关服务设施。

10.严禁违反“四合理”原则,杜绝开大处方、乱收费。

医务人员十条禁令内容

医务人员十条禁令内容

医务人员十条禁令内容
作为医务人员,我们肩负着保护患者生命健康的重任,因此我们需要遵守一些禁令,以确保我们的工作不会对患者造成伤害。

以下是医务人员十条禁令:
1.不要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我们需要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任何人。

2.不要随意更改患者的治疗方案。

我们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制定治疗方案,不得随意更改治疗方案。

3.不要使用过期或者失效的药品。

我们需要使用符合规定的药品,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失效的药品。

4.不要随意开具处方。

我们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处方,不得随意开具处方。

5.不要接受患者的贿赂。

我们需要保持职业操守,不得接受患者的贿赂。

6.不要擅自进行手术。

我们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手术,不得擅自进行手术。

7.不要随意使用抗生素。

我们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使用抗生素,不得随意使用抗生素。

8.不要随意进行检查。

我们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检查,不得随意进行检查。

9.不要随意更改患者的病历。

我们需要保持患者病历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更改患者的病历。

10.不要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治疗。

我们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治疗,不得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治疗。

作为医务人员,我们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务人员“九不准”

医务人员“九不准”

医务人员“九不准”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

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医疗卫生九不准制度

医疗卫生九不准制度

医疗卫生九不准制度
是指九种不允许发生的行为,旨在规范医疗卫生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医疗卫生九不准制度。

一、不准乱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治疗、检查、药品等方面乱收费,要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价格,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化。

二、不准越级就医
患者在诊治时不得越级就医,要按照医疗卫生系统的层级就诊,接受适当的诊疗。

三、不准滥用抗生素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滥用抗生素,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和病原体特征来合理用药,避免滥用抗生素导致药物耐药性的增加。

四、不准随意开药
医生要根据患者的病情、身体状况、用药史等情况合理开药,不得盲目随意开药,以免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准乱投机医疗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乱投机医疗,即不得进行不必要、无效的医疗操作,遵循诊断治疗规范和相关技术操作规程。

六、不准泄露病历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泄露患者的病历信息,要严守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七、不准虚假宣传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医疗技术和设备,不得制造虚假的医疗成果,要真实、客观地宣传医疗服务。

八、不准索取回扣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索取患者或药品、器械代理商的回扣和红包,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牟利。

九、不准随意开展医疗美容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能随意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根据患者的实际需求和医学需要来合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以上所述的医疗卫生九不准制度,是为了规范医疗卫生工作,保护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注重细节和规范操作,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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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人员十条禁令
1、严禁不规范服务:不准在工作岗位上着装不整、语言“生、冷、硬、顶”,使用服务禁语:不准不履行首问负责制,办事拖拉、服务不到位。

2、严禁玩忽职守。

不准推诿病人,不执行首诊负责制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

3、严禁私自收费。

不准擅自动用单位设备、器材、医疗用品,从事为小团体或个人谋私利活动;不准利用岗位便利条件违反岗位规范从事损害集体利益私自收费。

4、严禁勒卡索要。

不准在医疗工作中刁难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对象宴请,索取,收受或者变相收受钱物和其他馈赠。

5、严禁弄虚作假。

不准虚报成绩,虚报瞒报统计数字,不准改写病例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材料。

6、严禁以职谋私。

不准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送来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7、严禁私转病人。

不准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在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活动中收取回扣和提成。

8、严禁违规收费。

不准在医疗工作中有分解收费、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收费行为。

不准在卫生执法中乱摊派、乱罚款,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对象捐赠、赞助。

9、严禁推诿敷衍。

不准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各项或提出的申述敷衍塞责,有意拖延,超过法定或者承诺的期限办结,尤其不准激化矛盾。

10、严禁擅离职守。

不准矿工、工作时间脱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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