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建立房产经纪红黑名单制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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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2020年征迁清零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2020年征迁清零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2020年征迁清零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青政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2020年征迁清零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青州市2020年征迁清零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2日青州市2020年征迁清零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征迁扫尾工作,解决征迁项目的遗留问题,保障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征迁清零攻坚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通过专项行动,将历史遗留的棚改安置、市重点工程、重要项目以及拟招拍挂地块,纳入市级征迁清零计划进行征迁扫尾。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制定相应的征迁“清零”项目清单和工作计划,市工作专班负责督导各地计划落实情况。

二、行动时间清零攻坚专项行动从现在开始,到2020年6月底,力争完成历史遗留的棚改安置、拟招拍挂地块的征迁清零工作。

2020年12月底,完成所有征迁清零项目。

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2020年征迁清零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及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下设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指挥调度各镇、街道、开发区征迁清零工作。

(二)强化责任分工1.属地镇街职责:各镇、街道、开发区是征迁清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制定出各自符合实际的清零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落实责任;要深入基层,到村到户,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思想工作,加大攻坚克难力度,坚持依法推进,尽快完成清零工作。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顿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顿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顿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05•【字号】青政办字〔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顿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19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整顿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5日整顿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省、潍坊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123633”工作思路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聚焦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全面落实工作落实年补齐民生短板有关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行动,按照“以查促改、以改促进、示范引领”的工作原则,严格开展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发现和培育一批行业标杆,在全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市场氛围,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顿范围和内容本次整顿涵盖全市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建设完成但未竣工验收备案项目、交房后配套不完善,或存在至今未解决信访问题的开发项目。

重点从六个方面进行整顿规范:(一)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是依法确认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凡未取得项目开发经营权的企业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重点整顿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擅自开工建设的;(2)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出借资质、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3)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有关要求施工建设的。

信泽房地产经纪(青县)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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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信泽房地产经纪(青县)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信泽房地产经纪(青县)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信泽房地产经纪(青县)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纪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清洁城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清洁城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清洁城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青政发〔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清洁城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发〔2018〕60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青州市“清洁城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0日青州市“清洁城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美誉度,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利用今冬明春一段时间,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清洁城市”专项整治行动。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按照“属地管理、依法整治,市镇联动、分工负责”的原则,聚焦存在问题,坚持整治与提升相结合,进一步扩大整治范围和内容,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努力提升城市品质,打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新形象,助推“四个城市”建设。

二、整治范围及问题集中整治各街道、经济开发区内的重点区域秩序乱、单位院落和居民小区脏乱、道路广场坑洼不平、路面不洁、设施脏旧、占道经营、施工工地(含围挡、渣土车等)管理不规范、广告牌匾凌乱、卫生死角及绿化带内脏乱差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任务及标准(一)综合整治重点区域。

对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重要交通周边,东夷文化广场、市府前广场、森林公园等公共广场绿地以及南阳河、北阳河等滨河两岸,泰华、中百、人民商场、亿丰宜家、义乌小商品城等重要商圈,偶园街等特色街区、景区,重点学校和医院周边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逐一制定治理整治方案,采取强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彻底解决各类问题,做到城市主要道路(含人行道)地面平整无破损残缺,行道树无死树枯枝,绿化带内无垃圾,绿植清洁,道路两侧老旧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

青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模板】

青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模板】

青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青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青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说明为进一步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针对失信被执行人领域,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国家发展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河北省《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2号)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及《沧州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结合本县实际,我办拟制了《青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目录1、青县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4条) (2)2、青县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1条) (5)3、青县网信办(1条) (6)4、青县县委编办(1条) (8)5、青县人民法院(1条) (9)6、青县人民检察院(1条) (10)7、青县教育局(1条) (11)8、青县商务工信局(1条) (13)9、青县公安局(7条) (14)10、青县民政局(2条) (19)11、青县司法局(3条) (21)12、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条) (24)13、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条) (33)14、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条) (41)15、青县交通运输局(2条) (51)16、青县水务局(3条) (54)17、青县应急管理局(3条) (56)18、青县财政局(3条) (59)19、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条) (62)20、青县行政审批局(33条) (63)21、人行青县支行(1条) (92)1、青县县委组织部(公务员局)2、青县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3、青县网信办4、青县县委编办5、青县人民法院6、青县人民检察院7、青县教育局8、青县商务工信局9、青县公安局10、青县民政局11、青县司法局12、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3、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4、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青县交通运输局。

青州市市场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2020版

青州市市场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2020版
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青州市市场监管局
【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11月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
青州市市
场监管局
1.【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2.《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依法监督
【行政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月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青州市市场监管局
【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十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第十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第十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伪造数据;(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青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23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青州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青州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方案》青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0日青州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方案为遏制非法集资高发态势,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整治活动,结合我市地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全面掌握我市非法集资风险状况,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防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我市金融秩序稳定。

二、排查重点(一)各类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包括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第三方理财、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二)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四)电子商务、网络科技、商贸、租赁、房地产等案件多发行业企业;(五)私募股权投资、地方交易场所等行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六)各类养老机构、民办院校、旅行社等民生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七)以“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消费返利”、“文化艺术品收藏”、“养老投资”等名义实施吸收资金行为的机构;(八)以“一带一路”“物联网”“区块链”等当下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的集资行为;(九)开展企业内部集资,未加控制导致风险向社会外溢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十)网络非法集资风险信息及违法返现网站;(十一)辖区其他案件多发行业、机构和区域,新亚财富广场、中都财富广场、泰华大厦、盛宏国际大厦、兴隆大厦等单位密集的商务楼宇。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青政发〔2020〕4号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青政发〔2020〕4号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开发区管(工)委员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我市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市级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自行确认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名单》2020年4月21日附件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名单一、法定行政机关(31个)青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青州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青州市教育和体育局青州市科学技术局(青州市外国专家局)青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州市公安局青州市民政局青州市司法局青州市财政局(青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州市林业局)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青州市交通运输局青州市水利局青州市农业农村局(青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青州市畜牧兽医局)青州市商务局青州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青州市文物局)青州市卫生健康局(青州市中医药管理局)青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青州市应急管理局青州市审计局青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州市城市管理局)青州市医疗保障局青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青州市国家保密局青州市档案局青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州市支行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6个)青州市气象局青州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统计局青州调查队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青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青州市消防救援大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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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建立房产经纪红黑名单制度(2020)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我市制定《青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红黑名单暂行办法》,对在青州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及经纪人员进行诚信评价管理,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红黑名单”。

诚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变更、注销,是否依法开展经纪活动,经纪活动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经纪人员是否依法提供经纪服务,经纪行为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等。

“红名单”是指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因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年度信用考核中取得“优秀”等级的守信记录名单。

“黑名单”是指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因严重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或在年度信用考核中被列为“严重失信”等级的失信名单。

“红黑名单”按年度公布,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起1年。

“红名单”主体在公布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为“黑名单”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经认定,可以取消该主体的“红名单”公示;“黑名单”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经认定,可进行信用修复,减少该主体“黑名单”的公示期,最低为6个月;公布期限届满前,“黑名单”主体未有效整改的,继续公示。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诚信档案通过数据交换归集入青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推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被列入“红名单”的,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措施、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等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资金支持、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评选表彰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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