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相对人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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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书格式的通知》中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及卫生许可证的文书,2004 卫生部
又发布了《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并规定了卫生行政许可文书的样本.
根据以上规定,可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大致分为三类45种.
1,建设项目审批及卫生许可证文书,共有5种,即: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遵循法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
具体撰稿人是法定作者的代笔人,某些文书的制作不仅要受到法定作者权
限的制约,还要根据法定作者的意图来撰写文书,甚至须经过多道运转程
序,多人参与审稿,多人参与校对缮印.因此,任何环节出了问题,都会
影响到文书的最终效用.不履行法定程序,就不可能产生具有法定效力的
法律素养;也能反映其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所以,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质量应成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是每一个卫生行政执
法人员的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具有规范性,大致包括3个方面,即:格式
规范,内容规范,以及程序规范.
(一)格式规范
(20)合议记录
(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2)陈述和申辩笔录
(2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5)听证笔录
(26)听证意见书
(27)行政处罚决定书
(2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9)送达回执
(30)强制执行申请书
(31)结案报告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
卫生部于1992年颁发了《关于统一27种卫生监督文书格式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浙卫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浙卫发[2010]9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并对现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合法、适当、公开、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定期进行评查,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推行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说理制度,加强卫生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本级直接管辖的卫生违法案件。

省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卫生违法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办理。

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1.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卫生监督主体。

2.卫生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3.卫生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的制裁。

4. 卫生行政处罚既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实体性规范,又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范。

卫生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区别●适用违法行为:违反卫生行政法规-刑律●体现权力: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审判权●主体: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处罚种类;卫生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性质:外部管理社会职能-内部管理权限●决定机关:卫监主体-所在机关,上级机关●对象行为:违法相对人-违法失职国家工作人员●依据:社会公共卫生法规-国家工作人员法规●形式:权利有关-职务相关●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内部申诉行政处罚原则(1)法定:主体依据程序(2)公正、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4)保障相对人权利;(5)职能分离;(6)司法程序优先原则(7)一事不再罚司法程序优先原则●涉嫌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移送管辖卫生行政案件移送,即移送管辖,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或者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时,而移送有管辖的或便于有权机关处理的活动。

移送的程序一、移送的准备(一)书面报告(二)移送所需附的材料二、移送的批准三、移送的执行审查处理结果1 立案本机关同时作出行政处罚的,应留存案卷材料的原件,但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移送原件2 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并退回相关案卷材料。

《卫生监督基础》试题及答案

《卫生监督基础》试题及答案

《卫生监督基础》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卫生监督是〈D〉。

3A. 实施现场检查的行为B. 提供公益性卫生服务的行为C.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D. 实施卫生行政执法的行为4. 按卫生监督的对象分类 , 卫生监督包括 (B) 4A. 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B. 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c 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和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 D. 食品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5. 按卫生监督的行为特征分类 , 卫生监督包括〈C) 5A. 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B. 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C. 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和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D. 食品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6. 卫生监督行为成立的内容要件是〈C) 8A. 行政权能的存在B. 行为内容合法C. 法律效果的存在D.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7. 卫生监督行为一经生效,非依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

这是卫生监督行为 (B〉的体现。

10A. 拘束力B. 确定力C. 自执行力D. 强制执行力8. 卫生监督行为因法定事由而被依法废止,由此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 卫生行政部门应〈C〉。

A. 依法赔偿B. 依法不予赔偿C. 适当补偿 12D. 不予补偿9. 解决不同级别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管辖权是〈B) 20A. 地域管辖B. 级别管辖C. 指定管辖D. 移送管辖10. 卫生行政处罚按照地域标准行使管辖权 , 其具体标准是〈A) 20A. 违法行为地B. 违法结果地C. 违法行为人所在地D. 违法行为地和违法结果地11.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包括〈C〉。

20A.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B.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C.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D.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12.M 省 X 市的 Y 县卫生行政部门与 M 省 J 市的 K 县卫生行政部门因管辖发生争议而又无法协商一致 , 应报请哪个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C〉。

卫生行政处罚文书

卫生行政处罚文书

卫生行政处罚文书文书编号:X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被处罚单位/个人名称:XXX地址:XXX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依照相关规定,现对你单位/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案件基本情况1. 违法事实:简要描述被处罚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

2. 依据法律法规:列明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作为本次处罚的依据。

3. 证据材料:陈述调查核实所得的证据材料。

二、处罚决定根据对你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调查核实以及依法归类划定的违法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个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 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扣/吊销证照等。

a) 罚款金额/方式:具体列明罚款金额/方式,如一次性罚款或者分期缴纳。

b) 暂扣/吊销证照:具体列明暂扣/吊销的证照种类和期限。

2. 措施决定:由于你单位/个人的违法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我局决定采取以下措施:a) 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列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三、处罚的法律依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处罚法》第X条规定,我局有权予以行政处罚。

四、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个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并可以申请听证。

五、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 对于罚款行政处罚,你单位/个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缴纳罚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证明。

2. 对于暂扣/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个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自行上交/邮寄相关证照至我局。

3.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你单位/个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严格按照我局的规定执行,并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执行报告。

六、处罚结果的公示我局将对本处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X天。

公示期届满,如没有异议的,处罚结果即行生效。

七、监督投诉渠道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调查取证
现场检查时,按照卫生执法工作规范和各类产品(场所)卫 生要求进行认真、细致、客观的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被检查人对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应当注明“以上笔录属实” 字样并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卫生执法人员 也应当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的, 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有第三 人在场的,可邀请第三人签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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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卫生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 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违反了 卫生法律规范,才能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其次,只有卫生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能处罚,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4.卫生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 有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 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一点 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卫生行 政许可、奖励等。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 (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四)属于卫生行政处罚范围; (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六)属于本机关管辖。
* 制作文书:《立案报告》,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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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所谓财产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强制行政相对方承担金钱给 付义务或将卫生行政违法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收入、物品 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方式。财产罚 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所谓行为罚,也称能力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卫 生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者资格。卫生行政违法行为罚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执照。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 政 号,实施日期1994年9月1日。

卫生行政处罚办案

卫生行政处罚办案
矢*。 • 可操作性:提出的监督意见要切实可行,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 • 语言规范:文字、文法规范,表达意思完整、正确。 • 明确时限:要求被监督人改进的,一定要有明确的时间、期限。 4、在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意见时,首先应说明其违法行为,
所违反的法律条款,其次要注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被监督人签收:黄六 2008年7月10日
新兴市卫生局(盖章) 2008年7月10日
《卫生监督意见书》
6、 实施“取缔”措施时,是否可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如何使用?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献血法》第十八条、《性病防治管理
办法》第二十五条涉及到取缔)
• 收集违法证据:使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相、录像等查明违 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
据相互印证,构成证据链。
《现场检查笔录》
5、注意事项:
• 制作的程序和手段要合法: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 件后检查,对检查记录经被检查人核对写明“以上笔录属 实 ”并签名 。对被检查人不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 笔录上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
• 检查笔录、拍照、摄像等应当现场公开进行 。
• 一案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多次检查时,应分别制作,不能 结合起来只制作一份笔录;在同一地址内的不同功能分区, 属同一现场,可以制作一份笔录。
督相关;要重点记录主要的违法事实。
• 要准确、规范、具体。不能笼统、抽象,不能使用简称
• 要注意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如应当记录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
从业人员是否正在为顾客服务等
• 要同时记载现场检查活动和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如现场
调取了相关物证、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采取了行政控制或者保存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一)受理与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合议(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五)陈述与申辩 (六)处罚决定(七)送达(八)执行(九)结案、归档。

一、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一)受理与立案1、卫生行政案件受理的范围⑴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⑵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⑶社会举报的;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卫生行政机关对以上四种情形,都应当受理,并填写《案件受理记录》。

2、卫生行政案件立案条件及时效立案: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拥有行政职权的有关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开始,其目的是通过对所获得材料的审查,发现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行为。

⑴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⑵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⑶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⑷属于本机关管辖。

符合以上条件的,七日内立案。

卫生监督机关认为具有可能构成行政处罚情节,拟追究法律责任时,均须予以立案。

对大型案件,则要成立办案组。

通常立案来源有四个方面:一是卫生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被监督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卫生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或行为(即受理范围1);二是对送检、抽检的监测的产品的样品发现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即受理范围2);三是被监督单位或个人被检举、控告经查实有违反卫生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或行为,以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即受理范围3、4);四是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发生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中毒或污染事故等均为立案的来源。

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被检举、控告经查实无违反卫生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或行为的,可不予立案。

立案一般是根据不同的立案来源,由卫生监督人员填写《立案报告》,并由卫生监督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案件,均要制作案卷,且一事一案一卷,详细记载违法行为的情况及违法事实,并附相应的证据及各种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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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一、必须熟悉和了解的法律规定(一)行政处罚法(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杭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五)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六)处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七) 本单位的操作规范二、良好的办案习惯(一)严谨的工作态度(二)严密的逻辑思维(三)及时进行自我审核(四)及时查阅法规规定三、有关违法主体的认定正确认定违法主体的重要性:在当事人不履行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行政争议发生时的不败地位防止错误追究他人责任主体登记和认定的法规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二)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应当取得相应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组织相应的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主办监督员必须同时核对原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未能取得上述证明身份的证书作为审核依据的,主办监督员应当在案卷中说明情况。

(三)以公民个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下列情形按照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建议):1、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2、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3、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民办非法人型的非企业单位;4、其它未经登记以个人或个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非经营活动的个人。

上述按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时,还应当取得相应证书的复印件(五)以法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根据不同的法人类型,以不同的证书为依据:1、企业法人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认定依据;2、事业单位法人以编委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认定依据;3、机关法人以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机关核发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为认定依据;4、社会团体法人以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为认定依据;5、其他法人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有权机关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为依据。

(六)其他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他组织的认定应该在取得登记证书复印件后分别情况加以确定。

目前理论方面有的也存在争议。

以谨慎为原则。

(七)违法行为人未能提供主体身份登记证明材料的,不得随意认定违法行为人为被处罚主体。

(八)调查中遇违法行为人身份登记证明毁损或灭失时,申办时间短的,应当在行为人办理补办手续取得证书后确认;申办时间较长的,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登记机关的书面证明并确认。

(九)违法行为人因未办理有关身份登记的,一般不得以该未经登记设立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作为被处罚主体进行处罚,而应当以主办者或投资人作为被处罚主体。

(十)未经依法登记而且投资主体不明的,也可以其对外所使用的名称为被处罚人。

(十一)无身份证明、登记证书,但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处罚主体存在的,也可以依法予以认定。

但应当由主办监督员查明并说明情况。

(十二)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等不是证明主体身份的依据,如果与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关联关系,应当予以提取。

(十三)单位内部机构不得作为被处罚主体加以认定。

(十四)分支机构一般不作为被处罚主体,而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单位作为被处罚主体。

特殊情况下,当证据证明分支机构经过登记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相对独立的财产时,该分支机构也可以作为被处罚主体。

(十五)当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承包、转让、合并等情形时,按下列原则确定被处罚主体:1、承包人和发包人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以发包人作为被处罚主体;当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以承包人作为被处罚主体;2、发包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人为个人时,以发包人作为被处罚主体;3、法人或其它组织因发生合并、分列等情形时,在尚未经过工商登记时,仍以原单位作为被处罚主体;如已经工商登记的,以新单位作为被处罚主体,但应当证明两单位之间的关联性。

4、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解散或撤销的,按有关法律规定或法律原理确定被处罚主体。

(十六)个体工商户按照法律规定不得承包或出租证照,当经营人与证照持有人姓名不一致的,按下列原则确定被处罚主体:1、认定委托管理关系的,以证照持有人作为被处罚主体;2、认定为转让关系的,以实际经营人作为被处罚主体四、有关证据的要求(一)卫生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证据与违法事实之间应一一对(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卫生监督员进行。

调查取证前,卫生监督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并有相关的记录。

未取得法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已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

(三)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提取的复印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一份材料由两页以上组成的,应当要求提供人加盖骑缝章。

(四)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笔录,经被检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署“以上笔录属实”等字样,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署日期;执法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署日期。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如笔录中出现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和补充,并由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或者压指印确认。

被检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询问笔录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附有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现场检查笔录内容限于对现场存在情况的客观记录。

包括与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相关的数据、位置、状态、情节和程度;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询问和记录内容包括: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行为人、情节及后果,被询问人对调查询问笔录的确认意见等。

一份现场检查笔录限于对一个单位相对独立的场所内的一次检查的记录。

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记录一名被询问人的一次询问。

(六)收集书证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的原件、原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但需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照片或节录本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或文字说明;2、收集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文字说明材料。

(七)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或者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收集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影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八)收集证人证言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使用的,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证人就所知道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客观陈述;3、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捺指印或盖章等方式证明;4、注明出具证言的日期;5、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九)证据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制作证据清单,列明以下项目,以便审核证据:1、证据名称;2、证据来源;3、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4、证据取得的时间及证据收集人员签名等内容。

(十)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3、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5、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假的;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7、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判断行政处罚证据的真实性,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证据形成的客观原因;2、现证据的客观环境;3、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4、是否有其他影响真实性的因素。

(十二)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1、众所周知的事实;2、按照自然规律推定的事实;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1、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5、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十四)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十五)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了鉴定检验样品,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

(十六)采用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附有载明委托人和委托检验事项、检验样品名称、数量等内容的相关材料,检验报告应有检验人的签名和检验部门的盖章(十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审批表,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决定书)(十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

(十八)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填写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

准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十九)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的认定最好有原始书面证据。

五、程序和文书的要求(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一般程序2、简易程序基本条件:证据确凿,违法事实简单、清楚,有法定依据限制条件:罚种限制:适用于警告和罚款主体和金额限制:公民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二)调查取证程序1、步骤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②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抽取样品并制作采样记录或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③核对笔录内容④签字确认、现场检查2、方法①现场检查②询问③抽样取证④证据登记保存⑤核查有关资料3、调查取证中的注意事项①调查取证要公开进行②调取的证据一定要有提供人签字或盖章③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一定要核查原件④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员进行⑤对获取的资料应当注意保密(三)卫生行政控制程序步骤①提出控制事项②报领导审批③制作控制决定书④送达控制决定⑤执行控制决定⑥对已控制的物品或场所作出处理决定(四)证据登记保存程序1、证据登记保存的条件①对违法事实具有证明作用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2、步骤①提出登记保存事项②负责人审批③制作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④送达当事人⑤实施保存,并制作保存清单⑥对已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五)监督抽检、公告程序1、抽样2、样品确认3、检验报告4、检验结果告知5、公布(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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