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一、触碰高压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电流的运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动态方式,其运行往往是受供电公司所管控的,且电流的运行也客观地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
因此,“正在运行的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高压电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人也赞成第二种观点。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与其他责任规则原则相区别。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司法实务中,触电损害案件的原告在诉讼中往往列举很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供电公司具有过错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许多法院的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也往往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过错的证据来确定赔偿比例。
此种做法是对这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大误解。
电力经营者因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的基准赔偿比例应为100%,然后再根据案件中受害方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和过错责任的大小,考虑是否减轻加害方的责任和减轻的责任比例大小。
如果让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加害方有多大的过错,判定加害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大小的话,案件的规则原则就变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或者说,我们在没有认真仔细的分析和考虑到这一块的话,认定双方对损害均具有过错,就眉毛胡子一把抓,各打五十大板,这也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曲解和错误使用。
三、关于触电损害案件的免责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但该条例是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位阶属于地方性法规,既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也不属于行政法规。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家都知道,电是⼀种没有任何⽣命的事物。
所以我们平时在⽇常⽣活当中,我们⼀定要注意安全⽤电,因为触电发⽣死亡的事例是很多的。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触电⼈⾝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出点⼈⾝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损害赔偿适⽤范围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造成的⼈⾝损害的适⽤范围是分⾼压电和⾮⾼压电两种情况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的适⽤范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中规定:“从事⾼空、⾼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速运输⼯具等对周围环境有⾼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压电与⾮⾼压电的界定范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作了解释性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所规定的“⾼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压电。
”对于⾼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该解释第⼆条规定:“因⾼压电造成⼈⾝损害的案件,由电⼒设施产权⼈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压电引起的⼈⾝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的⾏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的责任。
致害⼈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的⾏为是损害后果发⽣的⾮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压电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低压电造成的⼈⾝损失参照⾼压电的规定处理。
2、《中华⼈民共和国电⼒法》对电⼒⼈⾝损害赔偿适⽤范围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电⼒法》第六⼗条中规定:“因电⼒运⾏事故给⽤户或者第三⼈造成损害的,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怎么划分

⾼压触电⼈⾝损害责任怎么划分电对⼈体会造成⼀定的伤害,如果是⾼压电,造成的伤害会更加⼤,严重的甚⾄会造成触电都死亡。
⽽有些触电事故有可能在作业过程中产⽣的,那么⾼压触电⼈⾝损害责任如何划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压触电⼈⾝损害责任怎么划分⾼压触电造成⼈⾝伤害的,如果是他⼈侵权造成的,由侵权⼈承担责任。
如果是在⼯作过程中造成的,构成⼯伤,可以申请⼯伤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七⼗九条【⼈⾝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损害诉讼管辖法院⼀般来说,⼈⾝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为的诉讼,诉讼⼈需要在侵权⾏为发⽣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诉受理。
⼈⾝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民法院起诉的,应作新案受理。
侵害⼈致⼈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
受害⼈在刑事⼀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审⼈民法院发现受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
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高压触电是一种极为危险的事故,发生时往往会造成人员损伤或死亡。
虽然人们在使用高压设备时一定会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但是如果设备出现故障或者操作不当的话,就有可能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
那么,一旦发生高压触电事故,谁该承担责任呢?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高压触电事故是可以涉及到侵权责任的。
如果设备的使用方或维护方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高压电设备本身存在不安全的缺陷,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些责任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地说,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如果使用方或维护方违反了相关的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从而导致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些责任方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责任方还应该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多重责任。
2. 设备存在缺陷如果高压电设备本身存在缺陷,从而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那么生产厂家或销售厂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向使用者提供产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
如果因为设备本身存在缺陷导致事故,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过错责任保电工作的不严谨、操作人员的违章操作等,都有可能导致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
如果这些行为是过错的,且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这些责任方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一:某工厂职工在操作高压设备时,由于粗心大意,没有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进行操作,结果被电击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工厂的安全指导不到位,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也不充分,且操作员自身安全意识较差,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最终,工厂被判定为主要责任方,并被要求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小区居民因为电线杆受损坏,导致高压电线下垂,结果触电身亡。
经过调查,发现电力公司对该区域的检修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电线杆损坏的情况,导致事故的发生。
高压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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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触 电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 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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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压触电致残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压触电致残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压电是⾮常危险的,⾼压触电有可能造成触电者死亡,因⾼压触电致残的,⼀般由经营者承担赔偿的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故意或者不可抗⼒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因⾼压触电致残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因⾼压触电致残的,⼀般由经营者承担赔偿的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故意或者不可抗⼒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四⼗条【从事⾼空、⾼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速轨道运输⼯具致害责任】从事⾼空、⾼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速轨道运输⼯具造成他⼈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故意或者不可抗⼒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对损害的发⽣有重⼤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损害残疾赔偿⾦计算是怎样①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下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②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增加岁数);③残疾赔偿⾦(75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5年。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因⾼压触电致残的,⼀般由经营者承担赔偿的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故意或者不可抗⼒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店铺有最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研究高压触电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现象,不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还可能导致人的死亡。
对于造成高压触电事故的人,其侵权责任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我国,针对高压触电事故的侵权责任,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范。
首先要明确的是,高压触电造成的人身损害属于民事责任。
而因为高压触电而造成其他损害(如财产损失等)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以下是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三个案例:案例一:工人在施工中被高压电击中而身亡。
如此悲惨的事故,不仅给工人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对相关工程承包商和电力公司也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在此事故中,工程承包商和电力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在高速公路上,一辆卡车被高压电线绊住,导致车上的司机和乘客触电身亡。
在这件事故中,应当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电力公司、路政执法部门等进行调查并判定其侵权责任。
在此事故中,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电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一名青年在徒手攀爬高压变电站时被电击身亡。
在这个灾难性的事故中,可以判定侵权责任主要由青年自己承担。
虽然高压变电站设有防护设施,但青年如果不听从禁止指示而私自攀爬,则属于自行承担风险。
但是,如果高压变电站的防护设施存在缺陷,这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分担责任。
总之,对于高压触电造成人身损害方面的侵权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同时,电力公司和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
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判定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各方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电力公司是具有管辖权和管理职责的公共事业单位,应当对其所使用的电力设施进行安全管理和维护。
如果因为电力设施管理不当、维护不力等原因导致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电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在高压触电事故中,涉及到的还可能有施工承包商、路政执法部门、管理机构等。
这些单位在因高压触电事故发生而造成人身损害时,也应该为被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评析案情:原告熊某与被告谭某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双方商定:熊某以包工包料承包的方式在位于某市某巷71号被告谭某的父亲居住的二楼上,加层修建房屋约定一个月内完成。
熊某按每平方米220元承包。
熊某在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颈部严重电烧伤。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熊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为四级伤残。
原告熊某认为被告谭某、供电局侵害了自己的权利。
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熊某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失费等二十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系违章建筑。
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局,建设先于被告谭某修建的加层房屋。
供电局巡视线路时曾发现高压电杆被被告谭某建房包住,房屋平台距高压垂直距离仅1.2米,供电局向被告谭某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建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依法撤除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但一直未撤除,无奈,只好加高电杆,保证了高压线对房屋平台的安全距离。
事隔不到一年供电局巡线时发现被告谭某正在施工将房屋已加高到三层,当即下达了安全检查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封闭上房顶的通道,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已对电力设施造成了侵害,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供电局作为企业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
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谭某承担了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与被告谭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获得了六万二千七百元的赔偿。
原告撤消了对供电局的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产权所有人即被告某供电局和受害人原告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次事故是原告熊某在履行与被告谭某签订的《建房协议》修建房屋时不慎触及到房屋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原告触电,由于被告谭某与原告熊某是雇用关系,而雇主谭某在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在存在危险的高压线下作业,并且没有提供给原告熊某安全的作业环境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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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MEC 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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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的责任主体
(一)高度危险作业人
《民法通则》第123条将高危活动的作业人认定为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主体。
从字面上看,高危活动的作业人是指进行高危作业的人员,应包括实际操作的高危活动的技术人员与指挥监管人员等等,范围十分广泛。
《民法通则》作为一部调整最基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规定应当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立法目的是指明问题解决的方向而不是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规定。
所以高危活动作业人是针对髙危活动致人损害案件概括出的责任主体的统称。
当其他特殊法对于高危活动责任主体具有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时,则不能抛开特殊法而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判决依据。
(二)电力设施产权人
《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高压电力设施引起的触电事故依据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法律责任。
该电力设施的所有者承担其拥有的电力设施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也就是将“电力设施产权人”作为承担高度危险责任的主体。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按照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确定。
据此,产权分界点成为划分高压致人损害案件中划分法律责任的基点及法律依据。
通常情况下,根据供电公司与用户之间签署的合同内容来确定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
在双方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区分产权归属,进而确定产权人。
(三)高压电经营者
《侵权责任法》第73条将高度危险活动的责任主体明确为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即对高度危险作业享有支配权并获得利益的主体。
相对比《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二者可能是同一主体,但有些案件中电力设施产权人并不经营其设施。
例如明确划分电力设施产权归属的供电企业与用户,用户虽然根据供用电合同成为某一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但实际上对该处电力设施进行管理并享受运营利益的可能仍是供电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电力设施经营者的认定就可能产生争议。
《侵权责任法》相比于《供电营业规则》属于上位法,且属于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二者分析得出的结论冲突的情况下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二、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一)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
一般赔偿是指只要受害人受到了人身损害,无论是伤、残、死,赔偿义务人都需要的赔偿项目。
包括一切为治疗和康复所必须的花销,以及因耽误正常工作而损失的收入。
《侵权责任法》第73条所列举的赔偿项目仅是一般赔偿范围内比较常见的几种,实践中因治疗与康复合理的花销,都属于一般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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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方文翔 夏鹏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庆供电公司
中图分类号:TM5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10-387-01
理费用的标准通常根据医院开具的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
(二)造成残疾的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除了一般赔偿范围外,还需额外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纳了“劳动能力丧失说”: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义务人除对一般赔偿项目进行赔偿外,还要赔偿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而造成经济收入的损失,具体体现为残疾赔偿金(狭义的残疾赔偿金1+被扶养人生活费2)。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没有单独规定侵权人须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侵权问题通知》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有被抚养人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第16条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是广义上的残疾赔偿金,它应由狭义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累加构成。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
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除了一般赔偿范围外,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主要存在两种学说:“扶养丧失说”认为侵权行为人应赔偿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的其抚养人丧失的生活费;“继承丧失说”认为侵权行为人应赔偿因受害人的死亡而损失的将来预期收益。
我国的立法偏向于后者。
(四)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人身权益受损”。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用金钱来赔偿受害人因人格或者身份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承受的精神痛苦。
在高压触电人身侵权案件中,由于损害结果严重,受害人通常非死即伤,这对于受害人及其亲属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通常情况下,精神损害的赔偿对象应当是遭受损害的被侵权人或受害人本人。
但在受害人因伤害致死的情况下,法律还赋予了受害人的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在被侵权人因伤致死的案件中,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此条赋予受害人近亲属的请求权中并没有明确排除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随着科技的进步,现代化文明的进一步发展,高压电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高压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由此所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供电企业需要高度重视,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类似纠纷发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彭小桐.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责任研究[D].湘潭大学,2016.
[2] 黄燕宁.高压触电人身侵权责任研究[D].广西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