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在企业或组织中,为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设计和实施的一套管理制度。
它主要包括项目管理组织架构、项目管理流程、项目监督措施和项目监督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一个关于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项目管理组织架构1.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应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和项目监督人等角色。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项目组成员负责具体的项目工作,并根据项目计划,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项目监督人负责对项目的规范、合规性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2.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应明确各个角色的职责和权限。
包括项目负责人的全面负责、项目组成员的专业技术职责和项目监督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等要求。
二、项目管理流程1.项目管理流程应包括项目启动、项目计划、项目执行、项目控制和项目收尾等阶段。
每个阶段都应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顺序和工作时间,并设定相应的工作节点和关键路径。
2.项目管理流程应有明确的决策机制和沟通机制。
决策机制包括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和项目组的决策。
沟通机制包括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
确保项目信息的流转畅通和合理有效。
三、项目监督措施1.项目监督措施应包括日常监督、阶段性监督和终审监督三个层次。
日常监督主要通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监督人的定期检查和相互沟通来完成。
阶段性监督主要通过阶段性评估和质量检查来完成。
终审监督主要通过项目终审和评估来完成。
2.项目监督措施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监督评估机制。
监督检查机制包括交叉检查和自查互查。
监督评估机制包括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确保项目的规范、合规性和质量。
四、项目监督责任1.项目监督责任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和项目监督人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项目组成员负责具体的项目工作,并根据项目计划,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项目监督人负责对项目的规范、合规性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总2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三)重大策划储备项目是指已列入本市5年规划或者远景规划,尚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
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三)质量第一,安全为本;(四)注重效益,持续改进。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重大工程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项目批复:政府审批通过后,项目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第三章项目建设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项目批复文件,确保项目按期、按质、按预算完成。
(二)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考核标准。
(三)加强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四)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六条重大工程项目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组织工程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验收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政府审批验收报告,确定项目验收结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建立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审计机关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规。
(三)公众和社会监督,保障项目实施公开、透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办法鄂纪发〔2009〕11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监管效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包括:(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本省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三)本省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本级和下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性或专项监督检查,适时派出督查组或督查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有错必纠,注重增强督查工作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加快重大建设项目筹备、实施工作进度,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重大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查:(一)检查建设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及中央和省规定的投向,项目安排和投资决策是否履行民主化、科学化程序,投资有无用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无用于违反规定的楼堂馆所项目等情况;(二)检查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三)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四)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是否迅速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五)检查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公开,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六)检查项目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严把工程质量关,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防范事故风险;(七)检查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大型项目监管规定

大型项目监管规定1. 引言为了确保大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执行效率以及保障项目质量,特制定本监管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型项目的监管工作,相关管理人员及参与单位均需严格遵守。
2. 项目监管机构与职责2.1 项目监管机构设立项目监管办公室,负责对大型项目进行全面监管。
项目监管办公室设总监一名,负责项目监管的整体工作;设监管员若干名,负责具体项目的监管工作。
2.2 项目监管职责(1)制定项目监管计划和监管流程,确保项目按照既定计划和流程推进;(2)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3)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4)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中的不足;(5)组织项目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3. 项目监管内容3.1 项目立项监管(1)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具备实施条件;(2)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查,确保投资合理、有效;(3)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可行、科学。
3.2 项目实施监管(1)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2)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中的不足;(3)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3 项目变更监管(1)项目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经项目监管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2)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变更合理、合规;(3)对变更后的项目进行重新评估,确保项目继续按照既定目标推进。
3.4 项目验收监管(1)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质量、安全、投资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2)对项目成果进行审查,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3)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项目完美收官。
4. 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离岗位;(4)法律责任追究。
5.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项目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重大项目建设及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的办法(试行)-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重大项目建设及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的办法(试行)正文:----------------------------------------------------------------------------------------------------------------------------------------------------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重大项目建设及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的办法(试行)2015年12月25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及管理的监督,着力推进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按照相关要求确定的、投资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项目;我市纳入国家或四川省政府重点项目范围内的项目。
第三条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承办具体事宜。
第四条监督的主要对象: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
第五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重大项目的规划储备和年度计划情况;(二)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绩效情况;(三)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情况;(四)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及对环境和资源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决策和建设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督的主要方式:(一)组织视察、专题调研;(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开展专题询问、质询;(四)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七条监督的主要途径:(一)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编制情况的视察时,同时听取市政府关于前一个五年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下一个五年重大项目规划储备情况的汇报。
重大工程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工程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重大工程项目的过程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重大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装备制造等。
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项目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二、监督管理团队的设置1. 项目监督管理团队由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包括项目总监、项目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
2. 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具有一定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熟悉项目施工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3. 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积极配合业主代表、监理单位等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施工。
三、监督管理制度1.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1)项目启动阶段,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参与项目立项评审,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安排等进行评估,提出专业建议。
(2)项目设计阶段,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满足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
(3)项目招标阶段,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审,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正,保证中标单位的施工能力和信誉。
2. 项目实施阶段(1)项目施工阶段,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项目管理人员,制定整改计划。
(2)项目材料采购阶段,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对材料供应商进行筛选和审核,确保所采购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项目施工质量阶段,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项目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3. 项目竣工阶段(1)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项目交付使用前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项目质量合格。
(2)项目结算阶段,项目监督管理团队应当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时间完成工程项目。
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丰富强化监督手段,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质量、安全受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市属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造价亿元以上。
二、监督方式:采用监督巡查事先告知方式,每月月初安排巡查计划,各监督员事先熟悉了解工程情况,由分站主任带队,全员参与,可事可邀请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参加。
每月一周确定为检查周,在这一周对重大工程进行随机巡查,整个监督过程为事先所有成员集中,主任安排分组检查。
而后各组进行检查,可结合相应的检测,抽测。
最后各组集中分析讨论,形成监督抽查记录,反馈监督意见。
三、监督内容:1、行为检查:分为静态行为与动态行为。
静态行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期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人员资质,人员配备,人员证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时性、手续规范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编制审批及时性、手续规范性;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工伤保险办理手续等。
动态行为: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到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情况;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监理见证工作情况及记录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工序报验,质量验收;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未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签字是否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等。
(一)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抽查依据对照表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抽查依据对照表序号抽查内容抽查依据静态行为抽查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 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签订情况《建筑法》第二十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4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5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委托监理单位监理情况《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6 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建筑法》第七条7 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8 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公司委任书、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4.3.1条9 工程概算中确定的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资料《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10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及其相关资料《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11 拆除工程相关资料备案手续《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12 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建筑法》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13 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和建筑的资料《建筑法》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14 与施工企业签订车辆的清洗及工地内外道路的清扫保洁协议宁政发[2011]133号动态行为抽查1 项目负责人变更书面手续,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4.3.1条2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情况《监理规范》第5.2.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三十条3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4 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5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6 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7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有关部门备案《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依据对照表序号抽查内容抽查依据静态行为抽查1 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且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编制审批及时性、手续规范性《监理规范》第3.2.2、3.2.5、4.1.1、4.1.2、4.2.1、4.2.2、4.2.3条3 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配备满足项目需要;项目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总监任命书《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监理规范》第3.1.3、3.1.4条4 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18条5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及时性、手续规范性《监理规范》第3.2.2、5.2.3条6 见证员岗位证书《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二(2)7 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条8 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情况《监理规范》第8.2.5条动态行为抽查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配备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并进行平行检验《监理规范》第3.2.5、3.3.2条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监理规范》第3.2.2条3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人员在岗情况,监理人员变更手续规范性,参加《省监督细则》第4.3.4条、《监理规范》第3.1.4条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情况4 审查工程开工,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监理规范》第3.2.2、5.2.4、5.2.8、5.4.12条5 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监理见证工作情况及记录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监理规范》第3.2.5条《旁站管理办法》第6条6 监理资料应及时收集、汇总及整理、分类有序、及时归档《监理规范》第3.2.5、5.2.5条、第7.4.1、7.4.3条7 审查原材料、外购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以及坯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外购器件、外协作加工件和材料的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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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丰富强化监督手段,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质量、安全受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属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造价亿元以上。
二、监督方式:
采用监督巡查事先告知方式,每月月初安排巡查计划,各监督员事先熟悉了解工程情况,由分站主任带队,全员参与,可事可邀请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参加。
每月一周确定为检查周,在这一周对重大工程进行随机巡查,整个监督过程为事先所有成员集中,主任安排分组检查。
而后各组进行检查,可结合相应的检测,抽测。
最后各组集中分析讨论,形成监督抽查记录,反馈监督意见。
三、监督内容:
1、行为检查:分为静态行为与动态行为。
静态行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期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人员资质,人员配备,人员证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时性、手续规范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编制审批及时性、手续规范性;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工伤保险办理手续等。
动态行为: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到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情况;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监理见证工作情况及记录真实性、及时性、规范性;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工序报验,质量验收;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未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签字是否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等。
(一)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抽查依据对照表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抽查依据对照表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依据对照表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依据对照表
2、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主要构配件以及路面工程中的基层、面层。
主要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进场报验记录及复试报告;原材料供货合同备案;
地基基础: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手续,基础强度、地基承载力,(桩身完整性);
主体结构施工质量,施工实验报告及功能性试验报告,砂浆、砼强度;
实体外观:线性度,标高;
质量通病防治。
3、安全文明:
安全(1)主要抽查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持证上岗,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标志。
文明施工(1)主要抽查内容
现场围档,封闭管理,施工现场,材料堆放,现场住宿,现场防火,现场标牌,生活设施,保健急救,社区服务。
(2)监督抽查要求
4、质量、安全档案:
工程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十类安全管理台账,尤其是安全技术交底,三级教育等。
四、检测管理:
1、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均应按《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通知》执行。
见证员、取样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并经认证合格。
2、对规范要求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强制要求;
3、每月组织一次强检、抽测;
4、要求检测中心现场取样,如:土工试验、环刀、取芯;
5、加强对道路基层7天无测限抗压强度,厚度的检测;
6、加强混凝土强度检测:重点对墙、墩、柱等构件进行检测,每个单位工程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组。
7、砼结构要求30%以上构件实体强度检测。
五、管理手段:
1、采用监督巡查,配合相应的监督抽检、抽测;
2、不定期,不定点,不定内容,不提前告知;
3、及时检查,加强强检力度。
对检查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并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4、及时复查存在的相关问题是够及时整改到位,如整改不到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5、如检查发现同样问题二次的进行处罚,约谈,警告程序;
6、每月形成一份简报;
7、每季度组织所有项目进行一次监督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