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监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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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制度

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建立了整套完整的监理施工工作制度,监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自觉遵守公司制订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地实施监理。制度如下:

1、施工阶段设计文件审核签发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凡用于监理项目的设计文件 (含设计通知、技术要求、说明等) 及图纸,应由建设单位交项目监理部审核签发后才可执行。

2.未经项目监理部审核签发的设计文件及图纸,不能作为正式施工依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支付签证。

二、设计文件及图纸审核签发程序

1.设计单位按合同或供图协议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文件及图纸。

2.建设单位签收设计文件及图纸后,及时将设计文件及图纸交项目监理部。

3.项目监理部对设计文件和图纸审核,加盖“桂林华厦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专用章”,将若干份(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及图纸签发给施工单位,项目监理部留用一份。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审核的主要依据

1.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2.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

3.设计委托合同;

4.有关的设计规范、规程及标准;

5.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及标准。

四、设计文件及图纸审核的主要内容

1.本工程项目各类图纸间、各专业图纸间、平面图与剖面图间、各剖面图间有无矛盾,标注是否清楚。

2.总平面布置图与本工程项目施工图的位置、几何尺寸、标高等是否一致。

3.设计图纸与设计说明、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4.本工程项目施工图与相邻工程项目设计图之间连接是否一致。

5.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是否合理、设计选用的各种参数是否合理。

6.对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消防方面是否满足有关要求。

7.是否存在不便于施工或不能施工的技术问题。

8.设计图纸上各种标注、数字是否有误、是否齐全。

五、对设计文件及图纸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1.对于设计文件及图纸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单位。对于一般性问题,监理人员做好审核记录,待图纸会审时提出或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2.施工单位应对收到的设计文件及图纸进行认真的审阅及检查,对于发现或在作业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及时通知项目监理部,并由项目监理部按上条中的规定通知设计单位。

2、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

3.开工前,业主应根据合同要求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图纸。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认真阅读和熟悉,细致审核,重大工程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

5.图纸审核完后通知业主,由业主召集设计、监理、施工、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施工图纸会审。

6.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对图纸中的各种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并要求设计人员口头或书面给予答复。

7.对到会人员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分别与有关各方协商解决会审中出现的问题等会议内容应做详细记录,会后由施工单位整理成文,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经业主、监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字发放并存档。

8.经到会各方签字认可的图纸会审记录,可做为施工依据。

3、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文件和图纸,要求详细说明为实施该工程项目施工的施工总布置图、施工总进度、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主要施工材料和计划、劳动力计划及安全防护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等,施工总布置图中必须标明施工占地的范围和面积,施工道路和施工管理机构的地点和范围,各施工辅助设施的地点和范围以及生活区的范围等。

二、审批程序

1.施工单位按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项目监理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审批意见以书面的方式发送施工单位。如认为可行,即批复同意执行;如认为有重大问题,则要求施工单位重新制定后再行报送;如认为有局部地方应当修改和调整,则总监理工程师具体指出,要求报送局部调整方案。

2.施工组织设计一经批准,则在整个工程施工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此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审批意见

1.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修改执行”、“修改后重新送交”或“不能执行”

2.退还签有“不能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送交”的图纸和文件,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3日内)内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3.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施工单位因故需要修改图纸或文件时,仍需重新报送项目监理部批准。

4、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制度

1.在单位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承包方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项目监理部应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在符合开工条件下,经建设单位同意向承包商签发开工令。

2.在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提交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由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批。开工报告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依据技术规范列明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说明材料、设备、劳动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情况,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5、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监理制度

一、订货前的质量控制

1.选择有信誉、有质量保证的合格的供货单位。

2.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砂、石、砖、水泥、钢筋、木材、焊条、有色金属、防水材料、保温材料、油漆、沥青、装饰材料等)、半成品、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有关规范、规程、

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3.建筑装饰材料、暖卫、通风、电力、电讯等工程的主要另配件应由供货单位提供样品,经项目监理部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检验,认为合格后始可订货。

4.重要建筑装饰材料于订货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监理部共同协商(审查产品样本、考察同类产品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始可订货。

二、进货后的质量控制

1.工程原材料、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材质和性能试验单,有些材料(如水泥、钢筋等)还应具备复试合格证明单,否则不得使用于工程。

2.各种构配件必须具有出厂批号和合格证,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验。由于运输、安装等原因出现的构件质量问题,应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处理后,经项目监理部同意后方能使用。

3.由建设单位直接供应的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其质量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在使用或安装前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会同监理人员共同检验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并作好记录。如认为不合格时,应提出意见,必要时可向建设单位发出“备忘录”。

4.凡标识不清或怀疑质量有问题的材料,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抽样检验。

5.材料质量抽检的方法,应符合《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要能反映该批材料的质量性能。

6.施工单位应对用于开工工程的材料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项目监理部报送有关材料试验报告,并申请确认。项目监理部在接到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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