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研究的方法论
常用违约案例分析与对策解析与实践分析与解决方法

常用违约案例分析与对策解析与实践分析与解决方法违约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各方来说都带来一定的损失。
本文将对常用的违约案例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并通过实践分析与解决方法来解决此类问题。
一、合同未履行合同未履行是最常见的违约现象之一。
案例分析表明,造成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合同内容模糊,双方的责任边界不清晰;二是资金流转问题,一方未及时支付货款或尾款;三是一方突然发生变故,无法履行合同。
针对合同未履行的对策可以是:一是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内容,规避模糊性;二是双方需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确保资金的流转;三是在合同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明确一方违约的后果。
在实践中解决合同未履行的方法有: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寻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二是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三是依法诉讼。
二、合同违约金支付问题合同违约金支付问题是另一种常见的违约案例。
违约金的支付与合同的约定有关,但是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支付迟延或不支付的情况。
针对合同违约金支付问题的对策可以是:一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二是明确默认违约金的比例,提高违约方支付的成本;三是加强合同履行监督,确保违约方按时支付。
在实践中解决合同违约金支付问题的方法有:一是通过合同的仲裁机构进行协商解决;二是寻求法律支持,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三、合同解除问题合同解除是一种特殊的违约情况,当事人希望结束原先签订的合同关系。
然而,合同解除需要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有时候一方不愿意解除或无法达成一致。
针对合同解除问题的对策可以是:一是在合同中明确解除条件与程序;二是加强双方沟通,寻找解决方案;三是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在实践中解决合同解除问题的方法有:一是通过合同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二是申请法院审理,寻求解除合同的支持。
四、投诉与索赔问题在商业交易中,当一方违约或产生损失时,通常会提出投诉与索赔要求。
然而,有时候一方不愿意承担责任或者索赔金额难以确定。
合作协议书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方式研究

合作协议书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方式研究一、引言合作协议是商业合作中常见的法律文件,旨在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违约责任与赔偿方式是保障合作双方利益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探讨合作协议中违约责任的确定与赔偿方式的研究。
二、违约责任的确定1. 违约定义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 违约责任原则(1)妥善诠释合同条款当合同条款并未明确违约责任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进行解释,确定合理的违约责任。
(2)依法依约履行违约方应按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违约责任,确保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3. 违约责任形式(1)赔偿金违约方应向受损方支付经济赔偿金,补偿其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包括合同交易金额以及其他直接损失。
(2)违约金合作协议中可以设定违约金条款,约定违约方在违反合同时应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以作为违约方对违约行为的赔偿。
(3)履行义务合作协议中违约方也可以通过履行未履行的义务,尽力弥补损失以避免额外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方式的研究1. 赔偿方式的选择赔偿方式应根据合同的性质、违约情况和经济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以合理、公平的方式进行赔偿。
2. 公平赔偿原则赔偿方式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受损方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使其利益不受侵害。
3. 具体赔偿方式(1)货币赔偿货币赔偿是最常见的赔偿方式,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来弥补受损方的经济损失。
(2)恢复原状某些情况下,赔偿方需要采取措施将事态恢复至违约前的状态,例如退还货物、修复损坏的设备等。
(3)替代赔偿有时,无法通过直接赔偿进行补偿,赔偿方可以提供替代品或服务,以实现对受损方的补偿。
四、违约责任与赔偿方式的协商1. 合同条款约定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沟通,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表述。
2. 协商一致原则当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时,双方应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并制定补偿方案。
3. 法律指导在违约责任与赔偿方式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参考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研究

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研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参与各种各样的合同活动。
无论是购买商品、签订租赁协议还是与公司合作,合同都扮演着在各方之间确立权益和义务的重要角色。
然而,当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应该如何进行追究责任?这就是合同法下的违约责任研究所涉及的问题。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履行和不履行两种情况。
首先,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
如果履行已经变得不可能或者不符合合同性质、目的,或者对方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违约金、赔偿和利息。
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约束履行的措施。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应当是合同中约定的一定金额,不得超过债务的金额。
赔偿是另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后者可以要求前者赔偿损失。
赔偿的计算一般以合同履行后的利益和未履行时造成的损失为基础,但不得超过双方合同中互不知情的市场价值。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利息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息。
另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履行相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自行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履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可能的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如恢复合同前状况、重新协商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相互平等的。
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理合法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追究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失程度、违约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特殊条款或者根据特殊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探讨法中的违约责任

探讨法中的违约责任在法律领域中,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当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时,就会发生违约行为。
而违约行为则会引发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将探讨法律中的违约责任,分析其概念、种类和适用原则。
一、概念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或标准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或不便,从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种类1.违约赔偿责任:违约方需要承担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赔偿方式可以是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也可以是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
2.恢复原状责任:当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合同权益的损害,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恢复原状。
比如,当销售商未按照合同规定供货,买方有权要求销售商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
3.请求履行责任:违约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并对未履行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这意味着,当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或在一定时间内履行。
4.解除合同责任:当一方违约情节严重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对违约方进行赔偿。
三、违约责任的适用原则1.合同约定原则:对于违约责任的适用,首先应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责任的履行方式和方式。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和标准,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按比例分配责任原则:根据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程度,对违约责任进行按比例分配。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和标准,相关法律可以依据损失程度进行适度的赔偿。
3.过错原则:违约责任的适用涉及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违约行为是由过错造成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如果违约行为是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且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发生的,违约方则不承担违约责任。
4.善意原则:合同中的一方如能证明其违约行为是出于善意或合理的考虑,无意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可能会对其进行宽容,减轻或豁免其违约责任。
论违约责任研究报告报告分析

论违约责任论违约责任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施国明容提要:本文从违约责任概念入手,通过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形态,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及其与其他责任的区别,着重对违约责任的理解,并以我国《合同法》为例,论述了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目录:一、违约责任概述(概念,特征,性质)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三、违约责任形态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含免责)五、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六、结束语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正文:一、违约责任概述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其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
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责任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畴。
在我国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是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这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围。
另外,违约责任的还有一个特征,就是它的性质问题。
违约责任的性质是理论界和司法界素有争议的问题之一,通常形成三种意见:其一认为违约责任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制裁,其根本属性是惩罚性;其二认为违约责任是对受害方因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补偿,其根本属性是补偿性;其三认为违约责任既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制裁,又是对受害方遭受损失的补偿,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
论违约责任探讨及研究报告

论违约责任探讨及研究报告违约责任在商业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和维护商业合作的稳定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违约责任进行探讨及研究,以期深入理解违约责任的含义、种类和适用条件,并分析其对商业合同的影响。
一、违约责任的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对受违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是商业合同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旨在保护协约自由、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违约责任包括合同违约责任和法定违约责任两种形式。
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履行标准未能得到满足时,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法定违约责任是指当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时,依照法律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种类1.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损失责任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最基本的违约责任。
当一方违反合同,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补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
赔偿损失责任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合同违约而直接产生的损失,如合同价款未支付、货物损坏等;间接损失是指因直接损失而产生的间接损失,如逾期交付导致合同解除,从而导致第三方合作伙伴的损失。
2.违约金责任违约金是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方应当支付给守约方的一定金额。
违约金责任对于商业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能够强化合同的约束力,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违约金责任的适用条件一般需要合同明确约定,如违约方逾期交付货物时需要支付违约金。
3.相对人履行责任相对人履行责任是指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对人履行责任通常适用于违约方违反了合同的部分条款,但能够通过继续履行合同来进行修复的情况。
相对人履行责任的适用条件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进行判断,受违约方可以根据自身利益进行选择,是继续追求赔偿还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三、违约责任的适用条件违约责任的适用条件首先需要合同成立,即达成有效的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内容、义务和履行标准。
民法中违约责任的研究与分析

民法中违约责任的研究与分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是指当合同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对方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安排。
它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维护合同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研究与分析。
首先,要分析的是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存在合同关系,即违约行为必须是在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发生;二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即违约行为必须是对合同中的具体内容进行违反;三是违反了合同义务,即违约行为必须是对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或辅助义务进行违反。
其次,要对违约责任的形成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般来说,当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时,违约责任即形成。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的实质责任,即违约方应当履行或补偿相应的权益损失;二是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金或依法支付违约赔偿金。
违约责任的形成还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违约的性质和程度,即违约的严重程度和对合同目的的影响;二是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即违约方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三是违约方的能力和条件,即违约方是否有履行能力和履行条件;四是违约方的行为后果,即违约行为对于对方的权益造成的具体后果。
最后,要对违约责任的履行进行研究与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履行或补偿相应的权益损失。
履行违约责任可以选择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通常采取的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支付损害赔偿金等。
对于履行责任,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于补偿责任,违约方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总结起来,民法中的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研究和分析违约责任时,需要注意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形成因素以及违约责任的履行方式。
只有做到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才能更好地应用违约责任规范,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规制研究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规制研究引言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交易活动的基础,合同的履行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当事人可能会违反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合同法中包含了违约责任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规制进行研究,探讨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与意义。
一、违约责任的性质与目的1. 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是受到合同法保护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它是作为一种补偿措施,为受损害方提供了一种追究违约方责任和获得经济赔偿的途径。
2. 违约责任的目的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合同的效力和稳定市场秩序。
通过明确违约责任,可以约束合同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鼓励合同履行的自愿性和诚实守信原则。
同时,违约责任也可以保护合同受益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预期的利益。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与形式1. 违约行为的构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行为一般分为实际履行不符合约定和拒绝履行两种情况。
实际履行不符合约定是指违约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拒绝履行则是指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2.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一般包括损害赔偿、履行责任和解除责任。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应向受损害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履行责任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解除责任则是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违约责任的限制与救济1. 违约责任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得到限制。
比如,合同当事人可能会约定违约方只需承担违约金的责任,或约定违约方有一定的履行期限等。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提供一种合理的方式来解决合同纠纷。
2. 违约责任的救济合同法也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
除了损害赔偿、履行和解除之外,根据违约程度的不同,法院还可以判决违约方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比如违约方可能会被判赔偿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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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研究的方法论[陈自强]——(2013-2-21) / 已阅3235次陈自强台湾大学教授内容提要: 11月16日晚,台湾大学陈自强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于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行了关于“违约责任研究的方法论”的讲座。
陈自强教授是台湾地区的著名民法学者,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副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师王雷担任评议人。
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
首先,陈自强教授介绍了违约责任研究的几个方法上的建议,并着重讲解了比较法研究,学说继受与法律继受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在讲授学说继受与传统的比法研究的区别时,陈自强教授强调,一个精致的研究方法应该知道自己所写的东西是来自哪个国家,并同时关注不同国家相关法律的情况,而不能直接不假思索地把他们当作自己的东西。
此外,我们要清楚地分出自己所研究的理论渊源,搞清楚研究方向。
最后,法律继受国之法学方法论并不因法律继受而与法律原创国之法学方法论完全相同,我们要关心条文到底来源于何处,是否有其自身的道理,以及学说发展的历程,即学说产生的时空。
陈自强教授还对中国《合同法》中出现的条文继受自英美契约法,而学说继受自欧陆民法的现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随后,陈自强教授论证了契约关系和契约外关系存在着本质不同,强调了契约拘束力的概念。
陈教授认为,对于商事交易主体而言,主权国家的实体法规定其实并不重要,更为重要的是广泛存在于交易活动中的习惯法(Soft Law),以及双方之间的契约所产生的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效力。
契约规范应当回归到契约本身,不应当盲目上升到债法原理的高度。
契约法的功能应当偏重于契约的解释,而不应当脱离契约而一味追求高深的理论。
最后,陈自强教授还就大陆民法典制定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陈教授认为,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包括台湾地区“民法典”,都存在着由较为抽象的民法债编向更具实务操作性的契约法转型的过程。
而大陆民法学界却似乎存在着由契约法出发制定债编,主要是债法总论的倾向。
在陈教授看来,这样的一个逆向行为并无所谓好坏,但是应该注意到的是,制定民法典中的债法编时,不应仅仅盯住很多理论尚且停留在战前水平的台湾地区“民法典”,更应当以国际上通用的CISG公约、联合国商事合同通则等先进立法文件为参考。
石佳友老师对陈自强教授的精彩讲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石佳友老师认为,陈自强教授的讲授风趣幽默,信息量大,很具启发性,能够大大开拓思路和眼界。
石老师认为,合同法是一个非常富有想象力的部门,并以法国的合同连带主义等为例而加以论证。
石老师同意陈自强教授的“拼装车”理论。
并以立法与学理解释中的具体例子来说明中国的问题。
在中国还存在立法继受和司法继受的问题,因立法者与司法解释制定者社会学背景不同,造成了法律与司法解释立法宗旨的不同。
此外,石老师也赞成陈教授提出的软法和国际统一法的趋势。
作为当今民主国家的立法者,要注意全球化进程中法律整合的趋势。
把握总体的国际化的趋势而非倾向单一国家的理论。
王雷老师也谈了自己的体会。
王雷老师提出,陈教授的讲座使他再次认识到体系化的思维方式的重要性,陈教授的研究和传统研究的区别不是由总到分,而是总分之间得到最大限度的融合。
随后,王老师结合我国合同法混合继受的背景探讨了有关学理继受问题。
此外,王老师也发表了他对契约的拘束力,合同解释和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关系的理解。
最后,陈自强教授耐心细致地解答了在场同学所提出的问题。
本次讲座持续三个小时,陈自强教授用风趣幽默而又平实的语言,将艰涩难懂的方法论问题讲得生动易懂,让在座的同学受益匪浅。
主讲人:陈自强(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评议人: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师)时间:2012年11月16日(周五)1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协办:德恒律师事务所主持人: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来到今天的民商法前沿论坛。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台湾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陈自强老师为大家带来精彩的演讲。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陈老师的到来!陈自强教授:敬爱的石老师、王老师,各位先进同学大家晚上好,我是台湾大学的陈自强。
这次来北京主要是应龙卫球院长的邀请。
星期二来之后,星期三、星期四做了3篇演讲。
今天这个题目是违约责任研究的方法论建议,本来是想在星期三的晚上讲。
昨天正好来这边的书店买书,想顺便看看王轶老师,结果王轶老师非常热忱地邀请我来跟大家聊聊天。
今天也非常高兴能来到这个大陆民法学重镇,最前沿的地方,能够讲一些话,真的是非常的高兴,也非常惶恐。
今天这个题目“违约责任研究方法上的建议”,主要包括3个部分。
第一部分就是讨论如果我要做违约责任的研究的时候,有没有什么注意事项?第二部分就是我们一般在做违约责任研究的时候,我们所参考外国文献的方法,到底是一个比较法的方法,还是一个法律继受或说学说继受的问题。
如果它不是一个传统的比较法,而是一个学说继受的话,那么它有没有什么特殊的方法论?当然这个方法论现在我还不敢正式提出来,也没有能力正式提出来。
各位放心,我的方法都很简单。
第三个部分就是随着国际间契约法的发展,整个契约法面临着一个转向的问题。
这里面契约的拘束力就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
这三个部分里面,其实第一个部分在昨天在很多教授面前已经谈过了。
当天的讨论引起了很热烈的讨论,这里我把它主要的内容向大家报告一下。
如果我要做违约责任研究,应遵循什么样的法律原则?其实在台湾地区,因为有债法的存在,我们关于违约责任的研究就变成了债务不履行的研究。
但是,债务不履行的研究会不会太抽象呢?是不是应该去做违约责任的法律研究?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把债法的原则放下来。
为什么要这样?因为各位知道,无论法律行为的规定,还是债法的规定,无论是台湾地区的规定,还是日本、德国法的债法理论,大部分都是在解决契约关系,或者说双务契约关系,甚至是买卖契约关系。
这样就应该直接去形成契约法律原则。
所以大家看,写了那么多的东西,其实一分钟就讲完了。
违约责任在台湾地区叫债务不履行,其实我觉得用契约不履行还蛮不错的。
最好就是像大陆《合同法》第七章说的,违约责任。
英文叫breach of contract。
用这样的概念比台湾地区一直沿用的债务不履行应该会好很多。
有些不一样的就是大陆关于违约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和合同责任有什么区别?我就举了一些文献来谈。
与会的老师们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不管怎么说,到底什么是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不是一样?二者是不是都是以有效的契约为前提,还是包括了先契约责任和后契约责任?这个我认为在大陆还是有一些争论的。
如果看第七章违约责任的规定,应该指的是以有效契约的存在为前提。
因为先契约责任是在60几条,后契约责任则在不同地方,附随义务也在不同的地方。
在台湾地区,包括在日本的现行法上,传统上是以债务履行三分论为基础,就是履行不能、履行迟延、还有不完全履行。
这三个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就是每一部分都要先判断它是哪一个形态,将每一个形态分别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
可是大陆《合同法》也好,台湾地区的“合同法”也好,学说解释难道不能从救济为中心,换句话说,它不用先去区分到底是什么样的违约样态。
这个时候以救济为中心的话,必须要建构一个新的概念。
这个概念我觉得在台湾地区可以用,就是以不和债务本身作为一个核心概念。
大陆《合同法》很简单地用了“违反合同义务”作为它的核心架构。
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以违约责任的救济为中心。
违约责任的救济,在国际间可以归纳为最重要的三个方法:继续履行、损害赔偿和合同解除。
以这三个方法为中心,再来探讨在各个违约形态的要件是不是会有不一样。
各位也知道,这样来处理应该会是最简单的方式。
这样的研究方式也会符合在解决实例上的方法,也就是王老师说的请求权基础的方法,首先探讨是否有约定给付或继续履行的请求权,或者是瑕疵修补请求权,或是其他的补救请求权。
第二个再看有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个再看有没有合同解除的请求权。
这样做研究的话,我认为应该是不错的。
这也是债务的类型化。
特别是在处理台湾地区称之为归责事由的时候,尤其要去分辨债务的种类到底是一个金钱债务,还是种类之债,或是特定物之债。
这个当然会影响到整个债务不履行的体系,当然还有归责事由。
在前几天的讨论中,后来我们又讲到了结果债务和方法债务的概念。
我记得这在契约法中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这个石老师应该非常清楚,过会儿可以请石老师替我们介绍一下,因为法国是结果债务和方法债务的原产地,然后被日本人抄了下来。
这样一个概念其实不能够说就是法国的专利,因为在德国同样也有所谓的给付行为债务和给付结果债务这样的区别。
只是说随着现代债法的发展,这两者的区别就成为了判断什么是归责事由,什么是违反义务。
昨天在大讲堂我也提出来,大陆地区的《合同法》的第107条还有第110条所谓的违反合同义务要如何判断,就应该区分它到底是一个结果债务还是方法债务。
结果债务就是当事人在契约中所允诺的是要发生一定给付结果的债务,例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移转所有权的义务,必须要让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获得占有。
这就是一个结果。
这个结果没有发生,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
而如果是方法债务,例如雇佣合同,雇佣人所负的就是一个单纯的行为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都一致认为,债务人在违反了他应尽的注意义务的时候,比如在医疗行为中医师并不是因为发生死亡或伤害的结果就违反了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在医疗行为当时应当遵守的医疗常规,即行为规范。
套用这样的方式来诠释《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12条义务违反的规定,就可以得到一个相当好的结果。
我想我的这个想法肯定很多其他老师已经想出来了,绝对不是我创造的。
我读了两天大陆的教科书,之前也找了几篇文章看了看,主要是对大陆的东西还不太了解。
我昨天报告的题目是不完全履行,其实跟今天的题目也有关系。
不完全履行是大陆合同法的学说概念,不完全给付是台湾地区的用语。
为什么大陆要用不完全履行,不用不完全给付?是不是大陆有意要去继受日本法?可是偏偏没有想到,选到的履行其实是他最讨厌的民族用到的词语。
因为日本用的就是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在大陆又分成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对于瑕疵给付,魏振瀛老师、王利明老师等人的观点大家都很清楚,因为大家都是看这些书长大的。
大陆不管怎么说,其实是广泛地承认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之所以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请问各位有没有人知道这是怎么来的?不知道。
其实在台湾地区在我写这个文章之前也没有人知道。
我也是从日本的文献里看来的。
在日本的三个月里,我主要运用比较法学继受和学说继受的不同来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