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业务准入、融资比例与利率 (3)第四章业务受理与办理流程 (4)第五章风险控制及贷后管理 (6)第六章附则 (8)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业务是指本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票据)进行的融资。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系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提交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代其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跟单托收项下贴现业务是指本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已经承兑的远期票据进行的融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支行负责对出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落实有关担保措施;负责业务资料的收集、初审、传递和回单管理;负责落实贷后管理.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出口托收项下单据进行审查;负责出具单证审查意见;负责对出口商收汇情况进行监控。
第六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出口商的资信、贸易背景及客户授信情况进行审查;负责核定出口托收项下押汇/贴现业务授信额度;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贴现的出账审批,对授信额度作台账登记。
第三章业务准入、融资比例与利率第七条申请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应为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第八条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的融资期限应在合理的收汇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60天,原则上不办理展期。
第九条对于出口托收D/P即期项下押汇,客户信用等级在AA(含)以上,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客户信用等级在AA以下,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的80%;对于出口托收D/P远期项下押汇和D/A项下贴现,客户信用等级在AA(含)以上,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客户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的80%。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工银发[199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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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1990年9月19日工银发[1990]116号)为加速出口创汇企业资金周转,支持其扩大进出口业务,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我行开办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
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押汇的概念出口押汇是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处息,将现汇净额或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二、叙做出口押汇的条件我行审单无误,审查开证行资信可靠,索汇路线合理的情况下,可叙做出口押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叙做。
1.单证不一致,单单不一致;2.信用证有限制他行议付条款;3.开证行或付款所在地政局动荡或已发生战争;4.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5.索汇路线迂回曲折;6.开证行资信不佳,作风不良,挑剔频繁。
三、出口押汇责任范围1.我行承做出口押汇,保留追索权。
对单据存有不符点,开证行倒闭,邮寄中遗失单据或延误,电讯失误等非我行本身过失,而导致的拒付、迟付、扣付,我行有权主动向受益人追回全部垫款及迟付利息。
2.遇开证行无理挑剔,拒付、迟付或扣付,我行负责对外交涉以维护我方权益,如交涉无效,造成损失者,我行仍可按上述第1款进行追索,有关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交涉。
3.因我行工作失误(单据中的差错未能审出,漏往国外者除外)而遭拒付、迟付或扣付者,则由我行承担责任。
四、出口押汇利息计收1.出口押汇原则上计收外币利息,亦可应受益人的要求收取人民币利息。
出口押汇流程

出口押汇流程出口押汇是指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的收汇权利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按照汇率将收汇权利贴现给出口企业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出口押汇流程相对复杂,需要出口企业、银行、海关等多方合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出口押汇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出口企业与买方签订合同,确定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付款条件等。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收款方式为押汇,并约定开证行为哪家银行。
其次,出口企业向银行提出出口押汇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等。
银行审核资料后,根据合同约定向开证行发出信用证要求函,要求开证行开具信用证,并通知受益人为银行。
接着,开证行根据出口企业的要求开具信用证,并通知受益人为银行。
信用证中包括付款条款、装运单据要求、付款期限等内容。
出口企业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核对信用证的内容,确保与合同一致。
然后,出口企业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装运货物,并向银行提供相应单据,如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银行审核单据后,向出口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货款,即押汇贴现。
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贴现金额提前收到部分货款,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最后,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将所有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将单据发送给开证行。
开证行根据单据要求付款给出口企业,完成整个出口押汇流程。
在出口押汇流程中,出口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仔细核对信用证的内容,确保与合同一致,避免因单据不符而导致付款延迟或拒付。
其次,要及时向银行提供单据,以便银行能够及时向开证行要求付款。
最后,要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合作,确保资金安全。
总之,出口押汇是一种灵活便利的贸易融资方式,能够有效提高出口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押汇时,应严格按照流程操作,确保资金安全,提高出口效率,促进贸易发展。
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中的押汇与贴现业务,加强内部管理,维护银行业务安全,遵循法律、法规和银行业务规范,本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押汇与贴现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指持有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可押汇或可贴现的汇票,根据出口商的要求,提供贴现或押汇服务。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
第四条本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本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银行业务规范和本行内部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保证业务安全,防范业务风险。
第二章业务申请第五条出口商在参与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时,如需要提供本业务,应向受益人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注明需提供押汇或贴现服务。
第六条出口商应将从银行获得的信用证正本、汇票、发票、装箱单等有关资料逐一核对无误,之后方可向银行申请贴现或押汇服务。
第七条出口商申请贴现或押汇时应提供如下资料:原汇票、发票、装箱单、信用证真实有效的复印件、跟单信用证(如有)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出口商申请本业务,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资料。
银行有权对出口商提供的信息及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不实或不完整的情况,银行有权拒绝提供本业务服务。
第三章业务审批第九条出口商申请贴现或押汇业务时,银行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银行信用风险及出口商的信用状况以及汇票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批。
第十条在审批过程中,银行将通过调查、评估、核保等措施,评估出口商信用风险,制定相应的授信额度,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银行应按照个别授信审批流程和程序,对出口商的贴现及押汇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管,保证业务安全、稳健。
第四章收费及结算第十二条出口商申请贴现或押汇业务的,应按照银行制定的费率标准交纳手续费用。
第十三条银行应对本业务相关费用予以开票,并按时向出口商收取手续费、押汇费或贴现利息等款项。
第十四条出口商在申请本业务时应按时按量偿付贴现利息、押汇费用及相关款项。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是指中国内地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是指在出口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企业所收到的托收汇票,被押入银行,从而获得押汇资金或贴现融资的一种业务。
第四条银行在开展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减少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制度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强化风险防范和管理。
第二章押汇业务第六条银行可以接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船舶清洁状、合同等相关文件作为押汇申请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核。
第七条银行应当选定合适的出口企业作为押汇对象,并对其进行评估和风险评级,确保风险可控。
第八条银行对于押汇融资额度应当进行有效控制,每笔押汇的最高融资额度应当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需求和银行自身资金状况进行确定。
第九条银行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押汇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押汇期限和偿付方式等条款。
同时,银行应当建立押汇监控机制,针对逾期、违约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对押汇资产的风险控制,确保押汇中产生的各种交易风险得到有效识别和掌握,防范各种信用、操作、市场和法律风险。
第三章贴现业务第十一条银行应当进行贴现能力的评估,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贴现规则和费率标准。
第十二条银行可以接受出口企业的托收汇票作为贴现申请材料,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核和风险评估,确保贴现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根据托收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严格控制贴现融资的额度和期限,并在贴现合同中明确相关的约定。
第十四条银行贴现业务应当采取“单张风控、全网审查”的管理模式,建立贴现风险监控机制,及时识别和掌握各种信用、操作、市场和法律风险,确保贴现业务的风险控制。
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出口押汇业务的管理,完善和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出口押汇包括信用证押汇和托收押汇。
出口信用证押汇是指我行根据信用证受益人(即押汇申请人)的要求,以其提交的我行接受的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货物的全部财产权益为质押,将票款按国家政策法规及申请人要求,付给申请人或按我行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申请人,并收取利息及银行费用,我行保留追索权,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承兑行收款,归还出口信用证押汇的一种融资业务。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在托收结算方式(D/P、D/A)中,我行根据出口商(即押汇申请人)的要求,以申请人提交的全套单据/货物的全部财产权益为质押,将票款按国家政策法规及申请人要求,付给申请人或按我行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申请人,并收取利息及银行费用,我行保留追索权,并通过代收行向进口商收款,归还出口托收押汇的一种融资业务。
第三条出口保险后押汇适用我行有关出口保险后押汇的管理办法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第二章出口押汇的受理原则第五条出口押汇业务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流程统一管理。
第六条申请人的资格认定(一)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二)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三)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公司(四)满足我行授信规定要求。
第七条出口货物为市场适销的商品,且国外进口商为申请人长期稳定的、无不良付款记录的合作伙伴。
货物的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第八条满足以下条件的信用证出口押汇为低风险业务(一)信用证出口押汇符合“相符交单”要求或开证行接受电提的不符点;或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已承兑/确认到期日。
(二)信用证没有限制其它行议付的条款。
(三)申请押汇的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政局稳定,没有外汇短缺或可能发生金融危机,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国家主权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Baa2(或标准普尔BBB+)。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托收押汇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托收押汇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出口托收押汇业务操作,防范出口托收押汇业务的风险,根据《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国际惯例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出口托收押汇”是指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票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单据)权利作为担保,并应本行要求向本行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后,由本行对申请人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
第二条受理(一)受理原则:1.出口托收项下,申请人应为出口收汇方;2.如出口地区为政局不稳、风险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应要求申请人预先购买出口信用保险;3.D/A 项下原则上不予叙作出口托收押汇,除非出口商品属于适销商品,且申请人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并具备较强的还款能力。
(二)交单时申请人向经办行逐笔提交《出口托收押汇申请书》(附件7-1)、《出口托收押汇合同》。
第三条审核要点(一)申请资料中申请人的签章必须与其留存在本行的印鉴或授权签章相符。
(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必要时可通过查询海运提单/保险单的真实性等方式,来确定贸易真实性。
(三)以往收汇记录。
(四)出口地区的国家风险。
(五)国外进口商资信状况。
(六)代收行资信状况。
第四条押汇比例、利率、计息方式及天数(一)押汇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出口托收交单金额,放款期限一般为预计的付款日后30天,特殊情况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但总放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押汇利率遵照《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三)押汇利息计算及收取方法押汇利息可以在给予押汇时收息也可以在收汇时收息,超过押汇期限的按照实际天数收取罚息。
第五条审批与操作(一)审核无误,经办行填制《银行出口托收押汇审批书》(附件7-2),附申请人填写的《出口托收押汇合同》和担保合同(如需)及全套申请资料交审批人,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二)审批完成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核查审批条件均已落实,并从台账中扣减相应的授信额度,(三)凭出帐通知办理出账手续,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
xx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押汇业务,是指我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力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
第二章权限管理第三条出口押汇纳入信贷管理,按照信贷审查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条各机构受理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业务,并负责监测出口押汇企业的经营状况。
国际业务部负责对开证行(保兑行)、信用证条款、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严格审核,办理具体的押汇和寄单索汇手续。
第五条授信业务部门负责审查有关出口押汇业务材料,并根据有关权限审查报批。
第六条开证行信用评级A+以上或加具保兑的且单据不存在不符点的押汇业务,视同低风险业务办理。
或者已经由信用评级A+代理行承兑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押汇业务视同低风险业务办理。
低风险业务可以不需要企业提供担保,各分支机构按有关授权办理。
第三章受理条件第七条申请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正常、信誉良好、具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二)企业制单水平高,出口业务正常,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办理出口押汇业务的信用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信用证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最新版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二)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三)信用证未限制其他银行为议付行;(四)信用证不存在软条款;(五)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未发生政局不稳、暴乱、战争以及经济危机等情况;(六)信用证不存在其他我行认为不适宜进行押汇的情况。
第四章审查和受理第九条申请办理出口押汇的出口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出口押汇业务申请书;(二)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三)担保资料(如需);(四)其他我行要求的资料。
第十条受理出口押汇业务时,国际业务部应严格按照最新版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审核原则应“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与国标准实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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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国际结算融资业务,培育我行稳定的国际结算客户群,控制我行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国际业务部及辖内支行在授权内(如有)办理的出口押汇业务。
3 职责
国际业务部之国际结算部是出口押汇业务的具体操作部门,负责对办理出口押汇项下单据的技术性审核,如信用证项下单据单证相符、单单一致,或D/P及D/A项下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的托收押汇业务,则由国际业务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或授权人签字审批同意后办理;如信用证项下单据不符或是无出口信用保险的D/P项下托收单据,则由国际业务部之客户经理部或支行(如客户属支行客户的话)审核是否在贸易融资额度内,如在额度内则由客户经理部或支行审查同意后报国际业务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或授权人签字审批同意后办理;如额度已超或没有额度,则由客户经理部或支行落实担保手续,并经相关有权签字人同意,报总行审贷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出口押汇手续。
4 相关文件
无
5 实施细则
5.1 总则
5.1.1出口押汇是指我行应出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以出口商信用证项下或D/P、D/A出口托收项下或T/T项的出口单据能够正常收
5.1.2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是指我行应出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以出口商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能够正常收汇为前提的短期资金融通。
我行对此资金融通保留追索权。
5.1.3 出口托收项下押汇是指我行应出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以出口商D/P、D/A出口托收项下的出口单据能够正常收汇为前提的短期资金融通。
我行对此资金融通保留追索权。
5.1.4出口押汇主要取决于单据的相符情况和受益人及开证行的资信状况。
对信用证项下单据出现不符点的单据,我行可向开证行电提,如开证行接受则视为单证相符押汇办理相关押汇手续,如客户不要求电提或坚持不符点押汇,可在落实担保措施后予以办理。
5.1.5对出口托收项下的单据押汇仅限于D/P交单条件下的托收业务和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的D/A交单条件下的托收业务,除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的D/P、D/A托收业务外,其他D/P托收押汇业务必须在落实保证措施后我行方予办理。
D/A托收业务押汇仅限于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担保的业务。
5.1.6单证相符单据的押汇不占用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和贸易融资额度。
5.2 出口押汇掌握要点
5.2.1出口押汇以出口收汇为第一还款来源,应对收汇安全性进行考核,包括客户交易历史记录、地区风险、融资期限等情况,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还应审核开证行资信和单证相符情况。
5.2.2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且资信良好。
如系支行客户项下的出口押汇,其申请书应将抬头人写为支行名称。
5.2.3出口押汇款项只能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跟单托收业务项下的委托人。
5.2.4出口押汇款项应优先归还我行打包贷款,除非国际业务部或支行(如客户属支行客户的话)另有授信方面的稳妥安排。
5.2.5 出口押汇申请人需与我行签定《出口押汇合同》一式二份或三份(如涉及担保第三方),各持一份,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如系支行客户项下的出口押汇,出口押汇合同由支行签署。
5.2.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况谨慎办理出口押汇:
a.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凭证;
b.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凭证;
c.转让信用证;
d.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e.延期付款的信用证;
f.信用证或托收付款期限超过180天;
g.押汇申请人未在我行开立账户;
h.索汇路线迂回曲折,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5.2.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办理出口押汇,如客户坚持可在落实好授信保证措施后谨慎办理:
a.开证行经营作风恶劣;
b.开证行或付款/承兑行所在地、货运目的地是局势动荡、紧张或已发生战争的国家或地区;
c.收汇地区外汇严重短缺,外汇管制严格导致收汇困难,或发生金融危机等特殊情况,收汇无把握。
5.3 出口押汇期限、利率、金额
5.3.1我行出口押汇按实际天数计收利息,在出口收汇款项收回时收取。
5.3.2 出口押汇利率使用同期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我行以办理出口押汇当日起计收利息。
5.3.3 押汇金额按为客户押汇入帐的金额计算。
出口押汇必须以原信用证货币押汇,并相应收取原币利息,如押汇申请人要求,可将原币押汇金额按当日牌价结汇给押汇申请人。
5.4 出口押汇的责任范围
出口收汇必须归还我行押汇款项。
如遇开证行或国外客户拒付,或非我行原因造成损失,我行有权向申请人追回出口押汇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费用等。
单证相符时,我行作为保兑行、付款行或承兑行时,不能行使追索权,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5.5 办理出口押汇的程序
5.5.1向我行申请出口押汇的申请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a.《出口押汇申请书》;
b.《出口押汇合同》;
c.《客户交单联系单》;
d.信用证正本及修改书正本;
e.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或托收项下全套单据。
5.5.2 国际结算部经办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后,审核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如初步审核符合押汇条件,由复核人员复核签字后,报国际业务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
5.6 出口押汇款项收回后应相应恢复客户的授信额度(如有)或贸易融资额度(如有)。
5.7 本细则由本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6 记录
GJS2011A《出口押汇合同》
GJS2012A《出口押汇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