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1 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七条、第七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警告对于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有建筑和其它他设施的,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对相应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予以没收,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所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限期拆除。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轻微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罚款、没收、拆除一般非法占用耕地以为其他土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拆除较重非法占用耕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拆除严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2 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轻微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罚款一般开垦土地5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罚款较重开垦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罚款严重开垦土地10亩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3 破坏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警告责令其整改或进行治理,以恢复原种植条件;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4年行政执法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麻政发[2014]16号【发布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8【实施日期】2014.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麻政发〔2014〕16号)各行政执法单位: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印发给你们。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8日陈××使用应当报废拖拉机进行作业行政处罚案MYDC〔2014〕第1号行政执法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当事人:陈××一、案件事实2014年10月13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在本县江口墟镇骆子村地段检查时,发现陈××涉嫌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经过现场安全技术检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确认陈××所驾驶拖拉机车龄已超15年,且存在方向盘间隙达180度,制动失效,无车灯等安全技术不达标准情况,属报废车辆。
2014年10月13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机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安全监理站负责对陈××使用应当报废拖拉机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机局安全监理站指定执法人员胡××、颜×办理此案。
201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陈××进行了询问,对其使用的拖拉机进行了详细安全技术检测,制作了《询问笔录》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测表》。
2014年10月14日,县农机局安全监理站完成了该案的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陈××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滁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不接受调查处理,拒交出违法所得和缴纳土地出让 金的,且属于转让划拨土地上房产后用于房地产开 发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 的30%-35%
二、矿产行政处罚类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处罚内容
执法程 序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的幅度
11 无证开采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1、责令补缴 土地出让 金;2、没收 违法所得;3 、可以并处 罚款。
一般程序 (听证程 序)
不接受调查处理,拒交出违法所得和缴纳土地出让 金的,且属于转让的划拨土地上房产的行为
不接受调查处理,拒交出违法所得和缴纳土地出让 金的,且转让的划拨土地上的房产属正在建设中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 的5%-10%
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 罚款。
序)
拒不改正错误,且破坏的属耕地的
法》第二十三条:没有条件复垦的,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的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 6-9元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 112-15元
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参照上述标准缴纳复垦费。
拒不改正错误,且破坏的属基本农田的
免于处罚
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 土地;2、没 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 收或限期拆 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除在非法占
一般程序
已形成违法事实,主动接受调查,且非法占用的土 地为建设用地的(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 地),
麻阳苗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处2万元罚款。
(二)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到位的
处5万元罚款。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处10万元罚款。
4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水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
(二)日取地表水100-1000m3或地下水50-100m3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罚款。
(三)日取地表水1000-2000m3或地下水100-1000m3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罚款。
(四)日取地表水2000m3或地下水1000m3以上的,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免予罚款。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态度恶劣,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处5000元罚款。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经批评教育改正。但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1万元罚款。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态度恶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一)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罚款。
(二)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开始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4万元罚款。
(三)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开始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附件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项原则。
第三条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 72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限制1.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权利。
2.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定权限和限制。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1.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依法予以认定。
2.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得随意裁定。
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要求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依据事实、依据法律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基本人权。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力或仅凭主观判断。
四、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和监督1.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和监管机关的监督,确保合法、合理、公正的行政处罚。
2.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五、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1.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滥用或不当行使权力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附则1.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邓程(麻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第26号)

邓程(麻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第26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麻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第26号
【处罚日期】2022.05.18
【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
【处罚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麻阳苗族自治县
【处罚对象】邓程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16 18:01: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麻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第26号被处罚对象邓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对超出规划建筑面积进行罚款
处罚依据麻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第26号
处罚结果麻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第26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5-18
处罚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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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轻微
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
责令退还土地,可不予处罚。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出让金5%以上8%以下的罚款
较重
经制止,不停止违法行为,不主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可以并处出让金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严重
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可以并处出让金10%的罚款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
一、土地管理(序号1-14)
序号
违法违
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1
非法占用土地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违法违
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8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其中擅自转让同时参照本标准5项非法转让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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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
处以非法所得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吨以下
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实施标准
说明:1、本表处罚幅度为一般标准,如有其它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按规定执行;2、本表处罚幅度内仍有一定幅度的,取中间值的整数(四舍五入);3、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在1999年之前具有继续状态的,罚款在本表的基础上减半执行,发生在2004年之后的,罚款在本表的基础上加倍执行,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处以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土地违法行为涉及非耕地
处以非法所得的5%
土地违法行为涉及耕地
处以非法所得的10%
土地违法行为涉及基本农田
处以非法所得的20%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
法律规定
违法情形
罚款幅度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处以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开垦50亩以下
处以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
开垦50亩以上100亩以下
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
开垦100亩以上
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
8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五十条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完成开发投资在25%以下的
并处违法所得的10%以下
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并处违法所得的10%以上20%以下
12
非法转让涉及划拨土地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可以处以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抵押金额为50万元以上
可以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9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非耕地
并处违法所得的10%以上20%以下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耕地
并处违法所得的20%以上30%以下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
并处违法所得的30%以上50%以下
2
破坏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处以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
6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以违法所得的5%以上10%以下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
处以违法所得的15%以上20%以下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0吨以上
处以违法所得的20%以上30%以下
16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非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下
破坏耕地3亩以下
并处耕地开垦的1倍
破坏耕地3亩以上6亩以下
并处耕地开垦费1.5倍
破坏耕地6亩以上
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
3
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0%以上25%以下
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2倍以下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超过1个月不办理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
9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轻微,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涉及耕地他其它土地的
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
涉及基本农田
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
4
非法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
5
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可以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改正
可以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10
破坏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改变基本农田地形地貌,破坏种植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别不同情形给予处罚。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吨以下
处以违法所得的10%以上20%以下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
处以违法所得的20%以上30%以下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0吨以上
处以违法所得的30%以上50%以下
15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处违法所得0.5倍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非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1倍
18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抵押金额为20万元以下
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抵押金额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