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权的概念与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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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含义

版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含义

护不延 及开 发软件所 用 的思想 、 处理过 程 、 操作 方法或者 数学概 通 过一定 的表 现形式 才能够 为人所知 , 同样 , 完全 没有 思想的表
念 等 。 在近 些年来 , 但 由于 著作权纠 纷增 多及美 国的强势地位 的 达也 是无法存 在的 般而言 , 品中体现 的思想 可 以用 不同 的 一 作 影 响, 有关 著作权 的国际公约大 都采纳 了思想 与表达二分法这 一 表达方式 加 以体 现 。 对同一 思想 的不同表达 , 同作者 可 以分 针 不
今 , 论界对 这~原 则 的争论就 从未停止 过 , 理 主要 由于是“ 思想” 将思想 与表达对 立起来 。 16 在 79年英 国的 MiaVTy r lr.al 案中 , l o
的含 义过于模 糊和难 以界定 , 这一原则 作为法律准则适 用具 持不 同意见的 Y t 法官指 出:“ 使得 as e 思想 是 自由的。但 当作者将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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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 中思想与表达 二分法 的含义
李 俊
摘 要 思 想与表达二 分法是著作权 领域 的重要 原则 , 义即是版权 法只保护作 品的表 达, 其含 而不保护作 品所体现 的思 想, 它不仅激励 了作者 的创作 , 了著作权 保护的范 围, 平衡 了整个社会和著作权人 的利益 , 识产权领域 的重要原 则。 划定 并且 是知

直 遭人诟 病, 但是这 ~原则 的重要意 义仍 然是不 容忽视 的, 他
方法 、 体系 、 形象 、 概念 、 主张 等 , 由此可见 , 思想 这一词汇 的含义 在 书籍中描述 某一技 术, 虽然可 以获得版 权 的好处 , 但不 能因此 众多 , 虽然包 含 了许 多著作权 保护 的范围 , 他 但是 也包含 了不少 而对 技术本 身获得排他 性 的权 利 。 由此可 见, 0 在这 一案件 中法 不 属于 著作权 保护对象 的 内容 , 正因为 如此 , 思想 的内涵和外 延 官 已经 意识到 了将作 品中 体现的 方法 即思想作 为著作 权保护 的 都 不确 定, 导致 了这 ~原 则在许 多国家没 有明文规 定 , 我们 国家 对 象是不 恰当 的, 也就是 说思想是 不宜作 为著作 权保护 对象 的。 也仅在 《 计算机 软件保护 条例》 中予 以规 定 , 即对软件 著作权 的保 作 品的思想和 表达是辩 证统 一的 , 两者密 不可分 , 思想只 有

权力的媒名词解释

权力的媒名词解释

权力的媒名词解释权力是社会中一种普遍存在的概念,它指的是人或组织对于资源、决策、行动和控制的能力。

权力的存在既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可能导致不公平和滥用。

然而,权力本身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权力,人们创造了许多媒介来定义和解释权力的含义。

一、语言媒介语言是表达和传递思想的重要媒介,也是权力定义和解释的基石。

在权力的范畴中,语言作为载体承载着权力的权威性和传承性。

通过语言的运用,权力才得以明确地被界定和理解。

比如,在法律领域,立法者使用准确的语言来确立权力的界限和义务,以保障公民的权益。

而在商业和政治等领域,权力的行使也必须依靠语言的能力来建立信任、交流和沟通。

二、权威媒介权威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形式,它是通过特定的角色或机构来行使的。

权威媒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权力在社会中得以有序和有效地运行。

常见的权威媒介包括政府、组织和专家等。

政府作为具有执政合法性的权力机构,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来约束和管理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组织作为聚集个体力量的集合,通过内部的权力结构和规范来实现组织目标。

专家则凭借其在特定领域的知识和经验,拥有对于某些事务的决策权力。

三、媒体媒介媒体作为权力传播和舆论引导的平台,具有信息传播和公众监督的功能。

媒体媒介在权力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发表新闻报道、评论和采访等方式,揭示权力的运行和影响,给予公众更多的信息与意见选择。

同时,媒体也可以通过舆论压力和监督来限制和制衡权力的滥用和不正当行为。

然而,媒体媒介也有可能受到政治和经济力量的操控,导致信息传播的偏颇和权力的不公平。

四、技术媒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技术媒介在权力领域的作用日益突出。

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技术平台为个体和组织提供了广泛的表达和传播渠道。

通过技术媒介,权力的信息甚至可以迅速传递到全球范围内。

在一些社会运动中,技术媒介也被用来组织和扩大权力的声音。

然而,技术媒介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用户隐私泄露、网络谣言和信息泛滥。

著作权ppt课件

著作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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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 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 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 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 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1.发表权 (1)概念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特点
A.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B.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C.著作财产权转移,其发表权也一并转移 D.发表权有时会受到第三人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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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东欧国家的法律往往将著作权关系和劳动关 系交叉来考虑,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职务作品 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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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 作权的归属分别规定了三种情况:
(1)通常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 即自然人作者
(2)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
(3)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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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 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 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 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 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 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 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大众传播学复习提纲-第九章

大众传播学复习提纲-第九章

第九章受众第一节受众的形貌1、受众的含义:接受信息的人,既包括大众传播媒介的读者、听众、观众,也指人际传播的参与者。

2、受众的角色:①信息产品的消费者②传播符号的“译码者”③传播活动的参与者④传播效果的反馈者2、受众的特点:①从空间分布和存在的态势看:众多性、混杂性、分散性、隐匿性②从接受信息的内在机制看:自在性、自主性、自述性、归属性3、受众的类型:①积极选择者和随意旁观者②纯粹受众和介质受众⑴纯粹受众:终极受众,是指接收信息而不做“二传手”的人。

⑵介质受众:兼职受众、中介者,指介于传播者与纯粹受众之间的一些人。

③预期受众、现实受众和潜在受众⑴预期受众:指传播者在想象中出现的或者在编码过程中预先假想的接受者或“收件人”。

⑵现实受众:指在现实状态下可以观其行、听其言、握其手并正在活动着的信息“成品”的人。

⑶潜在受众:隐形受众,指潜藏、内含在信息作品之中和传播过程之中,未能充分体现出来的、或者在适当时候有可能要“冒”出来接收该作品的群体。

④俯视型受众、仰视型受众与平视型受众⑴俯视型受众:在接受信息和对待职业传播者时,常以居高临下、高人一等的心理和面貌出现。

⑵仰视型受众:以一种尊敬、仰慕、狂热、遵从的心态对待传播者及其所传信息的人群。

⑶平视型受众: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人数最多的受众。

补充(课件):⑴根据对信息的关注程度和内容的范围,可以分为一般受众和专门受众。

⑵根据接触媒介方式的差异,分为读者、听众、观众,以及网络的浏览者。

4、受众的基本权利:选择权(基本权利)、知情权、表达权、反论权、监督权、隐私权第二节受众研究的理论1、个人差异论:该理论认为受众是有分别的,即根本不存在统一不变的大众传播的受众,不同的人,对信息有不同的选择和理解进而有不同的态度和行为。

2、社会类型/范畴论:(“个人差异论”的延续)该理论认为,受众是可以分类的,在一定的社会阶层中由于受众在某些方面的相同或相近,会形成不同的社会类型。

关于人权法的基础知识

关于人权法的基础知识

第六章生命权第一节基础理论一、生命权的含义及特征顾名思义,生命权就是一种维持生命正常活动的权利,主体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客体是人的生命安全。

生命应该是人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是一个人承担社会权利和享有社会义务的物质载体,也是基本的前提。

失去了生命权,也就失去了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的资格,丧失了其他一切权利。

生命权有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生命权是固有的、第一位的人权。

生命权在人权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

一般认为人权法中的生命权是自然赋予的,而不是法律赋予的,但是生命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

这个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它是基于自然状态下应当享有的权利。

生命权也是第一位的权利。

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列举具体的人权时所列的第一项人权。

因为生命权是自然人一项根本性、基础性的人权,在维护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是自然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第二,生命权是目的性人权。

保护生命本身就是生命权的目的,反之,也就是说一部分人的生命不能成为另一部分人的生命的手段,不能为了一部分人的生命存续,而随意牺牲另一部分人的生命,以他们的生命为代价。

国际上有关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很多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一部分人不得将另一部分人沦为奴隶而任意予以歧视、买卖和杀害。

不能为了一部分人更充分地享受到自然资源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生存权利。

又比如在死刑问题上,现在一般都认为犯罪分子也有其生命权,也开始注重对于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和其他人权的保护,不随意适用死刑而剥夺其生命。

第三,生命权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逆转性。

首先,每个人所享有的生命都是唯一的,是不可替代的。

它不像其他一些民事权利,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由他人代理的。

生命权是不可以由他人代理的,即使医学再发展,生命权的替代性都不可能实现。

其次,生命是不可逆转的,通俗说就是人死不能复生。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以下内容:“四、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开正义。

(一)完善民主权利保障机构,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报告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出“(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民主政治、保障人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和成就,是对宪法、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发展,是近年来理论进步的总结和政治开明的结果。

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其外延已不断扩大,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领域,广义知情权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仅指公法领域的一项政治权利。

现在的知情权一般指广义的知情权。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有“五权说”、“三权说”和“两权说”三种,“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两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三权论”认为知情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笔记,重点。

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笔记,重点。

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笔记,重点。

导论:第一节:基本概念一.法法:由国家创制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以宪法为基础,各个不同法律部门组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容和谐,形式完整的有机整体,称之为法律体系。

二.新闻传播法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含义:1.任何权利主体在享有某一权利的时候,必须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2.任何权利主体的法定义务,对它在法律关系上对应的主体来说,就是法定义务。

公法和司法:公法包含:宪法,行政法,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表现形式: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司法包含:民法,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表现形式:平等,自愿,公平,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

新闻传播活动法律关系中既有公法关系,又有司法关系,有时还会发生重合和交叉(eg:公民通过媒介批评政府官员引起的名誉纠纷)第三节:我国新闻法的渊源我国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是制定普通法律的法律基础,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

(当然也是新闻传播法的基石)法律:在我国,法律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律一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基本法律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三组最重要的基本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

关于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与规制的探究[精品资料]

关于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与规制的探究[精品资料]

关于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与规制的探究-精品资料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摘要网络匿名表达权属于自由权范畴,是公民的私权利,受宪法的保护。

但若想自由的行使这一权利,前提是要有公权力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进而让权利的享有者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更好的行使该权利。

网络实名制是一种有效的规制手段,然而对于实名制的推行一旦超出必要限度,便会涉及对网络自由表达的保护与限制、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冲突问题。

因此本文主在讨论网络匿名表达权的法律保护及对该权利进行有效规制,进而营造更为和谐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网络匿名表达权规制实名制作者简介:王东玉,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电子政务。

D632A1009-0592(2013)06-170-02一、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缘由“表达权”在我国是一个宪法学概念,属于自由权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该条中所包含的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在人权谱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而这一权利只有表明于外部、传达于外部,才得以实现,因此这一实现权利的途径就构成了对于表达权的需求。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对表达自由的保护是及其必要的,没有表达自由,那么人类言论自由的权利都将无法实现。

基于此重要价值,该权利在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各国宪法中得到了普遍认可。

例如,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人人有自由表达的权利”;美国联邦宪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当我们谈到表达时,自然而然会想到以现实社会作为表达平台的传统言论表达形式。

这貌似是表明宪法仅保护在该种情况下行使的表达权。

但我们忽略了宪法的基本权利规范具有开放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部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行为方式都是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将其纳入到宪法中予以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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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达 权 的 含 义 表
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即北京规则 ) ( 宣告 : 根据正 当法 律程序 , 保持沉 默的权利是 “ 公平合理 审判” 所应 包括 的基本保障之 一 ;9 6 1 月 19 年 2 1 6日, 2 届 联大通过的《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 约》 1 第 1 公 第 4条规定 : ” 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 自己的证言或强迫 承认犯 罪 。“19 年 7 98 月 1 联合 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的《 7日 国际刑事 法院罗马规约》 第五编第 五十五条第二款第 2 项规定 :保持沉默 , “ 而且 这种沉默不作为判定有罪或无罪 的考虑因素 。 第六编第六 十七条第一 ” 款第 7 项规定 :不被强迫作证 或认 罪 , “ 保持沉默 , 而且这种沉默不作为 判定有罪或无罪的考虑因素 。” 世界刑法学会第 1 届代 表大会《 5 关于刑 事诉讼 法中的人权 问题 的决 议》 1 条 , 第 7 都有 关于任何人不受 强迫 自 证其罪原则或沉默权的规定 。 了实现表达权 , 为 确立沉默权制度 已成为 国际社会 的一种共识 。 以上 的国际条约我国均是签约国或发起 国, 因此 我 国的沉默权制度势在必行 。 对于我国的沉默权制度应 采取 明示还是默示 ,我国学者有不 同看 法, 有人 主张 默示 , 而有人 主张明示 , 观国外有关沉默权 的立法 , 纵 虽呈 现 出各 自不同的特点 , 以明示沉默权制度 为主 : 但 美国 以著名 的“ 米兰 达规则” 确立明示沉 默权 , 陆法 系法国刑 事诉讼 法典第 一百一十六条 大 和德 国刑事诉讼 法典第一百三 十六条 , 规定 了明示 沉默权 制度 ; 均 而联 合 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 约》 十四条关 于反对 自我归罪的内 第 容就是 默示沉 默权制度 。两者 的差别在于义务 主体 是否负有 “ 知义 告 务” 即执法人 员在审讯前是否 明确告知对方“ , 你有权保持沉默” 。 由于我国宪法 3 、5 3 3 条规定 比较模糊 , 又没有 官方 解释 , 我国公民 的表达权往往仅存在 于形式 , 缺乏法律 的刚性保 护。所 以笔者认为 , 我 国理应顺应国际潮流 ,尽快建立在律 师参 与整个 侦查审讯过程的明示 沉默权制度 , 让权力的行使在 阳光下 , 减少滥用权 力 、 刑讯逼供等 现象 的发生 , 我国公 民的表达 自由能够落到实处。 使 ( ) 二 表达权是 主体在一定范围内 自由表达的权利 表达权在这里表现为一种既受保护又受 限制的 自由。 首先 , 每个公 民都有平等地发 言权 ; 其次 , 只要公民的言论 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就不能 因发表 了某种 言论 而给发言者带来不 良结果( 即不受 非法干涉)最后 , ; 法律应对表达 内容划定 明确的范围。 表达 自由的实现更多地体现在其 范围的划定上 ,即公 民表 达 自由 的具体内容和滥用此种 自由所要承担 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 说只有 明确 合法与非法界 限, 民才能真正拥有表达权 。 如法 国《 公 就 人权宣言》 l 第 l 条声明 :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 的权利之一 ; “ 因此 , 个公 各 民都有言论 、 著述和出版 的自由 , 在法律所规定 的情 况下 , 但 应对滥用 此项 舟由负担责任 。”
在 中共十六届六 中全 会提出“ 表达权 ” 这个 概念后 , 十七 大报告 中 又强调对“ 表达权 ” 等公民四权要依法保护 。 那么 , 表达权 到底是什么样 的权利 , 这个概念 的内涵和外延究竟是什么? 我国公民在何种范 围内行 使这一权利 呢?
表 达 权 的 概 念 ( ) 一 表达权是公权利 表达权是一个宪法学概念 , 更准确 的叫法应该是表达 自由(r dm feo e o pes n ,意指所见所 闻所思 以某种方式 或形式表现于外 的 自由。 fx rsi ) e o 在我 国,其直接的法律表现形式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第 3 5条规定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有 言论 、 出版 、 集会 、 结社、 游行 、 示威 的自由。 我 ” 国的立法 、 司法机构并没有对本条 的内涵 和外延作 出任何解 释 , 笔者只
( ) 达权 是 基 本 人 权 二 表
我 国宪法第二章 “ 民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 公 的第一 条即宪法 3 3条 规定 :国家尊重 和保障人权 ”第 3 条 即规定 了表达 自由, “ , 5 虽然我 国没 有对宪法 3 条所规定的“ 3 人权” 定义进行解释和 限定其范 围, 但是从我 国宪法的整体结构安排来看, 自由属 于宪法 3 条所规定 的“ 表达 3 人权 ” 。 那么, 人权 的定义是什么?它和其他权利有哪些不 同点 呢?“ 人权 h m nr  ̄ 和“ u a g O” 个人权 p roar h 是不 同的两个概念 。因为 .人 i esnli O” g “ 权” 人的权 利 h m nr h) , 是“ u a gt” 是一个人做人的权利 , i 是一个人要求他 人和社会 把 自己当人对待的权利。 因此 , 人权 是一种是“ h makn ) 人(u n id ” 皆应享有 的权利 。由于在是不是人这一 问题上 , 人与人之间不可能存在 差别 , 实质上的 “ 人人 平等” 就应该是 “ 人权” 区别于其他权 利的首要特 征。换 言之 , 只有那些所有的人都能真正完全同样地享受到的权利 , 才 能称为“ 人权 ” 。就如《 联合国人 权宣言》 序言 中所说的那种“ 不分种族 、 肤色、 性别 、 语言 、 宗教 、 治或其他见解 、 政 国籍或社会 出身 、 财产 、 出生 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真 正的“ , 人人有资格享受” 的权利 。 人 的任何权利都来源于 自由 , 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 , 从社 当我们主 动从无 限的个人 自由中交付一部分给 国家和社会 ,所换来 的是受法律 保护的 自由即权利。“ 人权 ” 个 人权 ” 和“ 的不同之处在于 , 在没有“ 个人 权” 的场合下 , 自由被平等地 、 均一地赋予所有享有者即“ 人权 ” 但是在 。 “ 个人权” 存在的情况下 , 这种分 配是不 平等的 , 主体的特权会限制他人 的 自由, 例如私权利 : 所有权 、 隐私权等 。 表达权 即属“ 人权” 它 由宪 法所 确立 , , 人人平 等的拥有 , 因为个 不 体差异 、 能力不同和财产 的多少相 区别 , 而得到不同结果。
科技信息
基础 理论 研 讨
表达 权昀 概 矗 与 昌 义
甘 肃政 法学 院 马 铭
[ 摘 要】 表达权是指公 民在法律规定的限度 内, 用各种方式表 明、 使 显示或传播思想 、 情感、 意见 、 观点 、 主张 , 而不受他人 干涉、 约束 的权利。 我国宪法和重要的 国际条约的 内 从 容来看 , 该权利是 我国公 民的基本权利。 从理论 角度分析 , 它有双重含 义: 首先是公 民有 表达与不表 达的 自由; 其次是在法律 的限度 内公 民有 自由表达的权利 。 [ 关键词] 达 自由 人权 沉默权 1 月签署 了《 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 国际公 98 0 公 约》 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 ,公约 》 1 条第 2 :人人 享有 表达 自由 ; 《 第 9 款 “ 该权 利应当包括以 口头 、 书面或印刷物 , 艺术或 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 , 不分 国界地寻求 、 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 的 自由” 另外 ,世界人 接 。 《 权宣言》 1 条 、欧洲人权公 约》 l 条 、美洲人权公 约》 1 条也 第 9 《 第 O 《 第 3 作 了内容几乎完全相 同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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