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合作协议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与办法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和办法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办法》明确,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等条件。
同时随着支付牌照的下发,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开始明显提速。
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付金存管办法》)也在昨日挂上了央行的网站。
与前者针对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使用、监管相比,《备付金存管办法》则瞄准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巨额沉淀资金,其中首次明确了客户备付金利息的处理——在扣除10%的风险准备金后,剩余利息收入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
首次明确利息收入归属去年,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后又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即备付金)属于客户所有,不得挪用,但却都回避了一个敏感问题——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与原备付金办法有什么不同?答:遵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已于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
为规范集中存管后备付金业务,人民银行起草并发布了部门规章《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
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二、备付金监管职责如何划分?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承担哪些职责?答: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
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21年第3期·总第32807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
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三、《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对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账户有何规定?答:《办法》在前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114号)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机构诉求,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管理新规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管理新规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我国支付领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支付行业风险也愈发突出。
为了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我国央行最近出台了备付金管理新规,对备付金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保证支付业务顺利运行,提供给央行或其他持牌机构的资金。
备付金的管理关系到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业务稳定以及用户资金的风险防范。
首先,备付金管理新规对备付金的存管机构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规要求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必须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持牌机构。
这一规定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用户的支付资金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对支付机构资金的监管和控制。
其次,备付金管理新规对备付金余额和资金运用进行了限制。
新规要求备付金余额必须保持在一定比例以上,以应对可能的支付风险。
同时,支付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付金的清算和合理运用,不得挪作他用,以防止备付金流出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
此外,备付金管理新规还对备付金的账务处理和报送要求进行了细致规定。
支付机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备付金账户并及时完善账户信息。
同时,备付金账户的日终余额和周末余额要及时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以提高备付金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备付金管理新规的出台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新规加强了对备付金的监管,有助于防范各类支付风险的发生。
其次,新规要求支付机构与存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有利于优化支付机构的资金流动和运行效率。
此外,备付金管理新规还提倡支付机构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提高支付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然而,备付金管理新规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对支付机构来说,备付金的安全存管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工作,需要支付机构加大人力和技术投入。
其次,备付金管理新规的实施也需要央行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确保备付金的监管能够有效实施。
总之,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新规的出台对于我国支付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合作协议一、合作双方甲方:(以下合称“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营业执照复印件附后)地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乙方:________(以下合称“乙方”)地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二、合作内容1、甲方作为支付机构,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乙方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将支付业务的备付金存入甲方指定的备付金账户中。
2、甲、乙双方在本次合作中共同遵守《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确保备付金安全、流动。
3、乙方向甲方申请备付金存入甲方指定的备付金账户,乙方向甲方支付备付金管理费用,甲方为乙方开立备付金账户,向乙方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支付等服务。
4、双方应根据业务调整备付金账户余额及备付金账户业务范畴。
5、乙方应按时缴纳备付金管理费用。
甲方如发现乙方逾期未缴或未全额缴纳备付金管理费用,甲方可以冻结或撤销该备付金账户。
三、备付金管理费用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进行结算,甲方将从乙方的账户中扣除适当数额的备付金管理费用。
备付金管理费用的金额,采取甲、乙双方在协议签订前商定的价格。
四、备付金账户的开立与使用1、乙方在甲方处开立备付金账户时,需提供备付金存入及取出的备付金账户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法定身份认证、资质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资料。
2、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后,应及时将备付金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保持账户余额充足。
如乙方在任何时候发现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应尽快向甲方申请补充备付金。
3、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监管规定管理备付金账户,不得将备付金用于非正常用途。
4、如乙方使用备付金账户进行支付服务时,必须在备付金账户内存入足额的备付金,确保账户余额充足。
5、如乙方使用备付金账户进行支付服务时,发生的各种费用(如网络接入费、人工费等)应由乙方承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付机构客户备付⾦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号:银办发[2018]114号颁布⽇期:2018-06-29执⾏⽇期:2018-06-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各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联清算有限公司;各⾮银⾏⽀付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九⼤关于强化⾦融监管、防范⾦融风险的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互联⽹⾦融风险专项整治⼯作部署,⼈民银⾏决定将⽀付机构客户备付⾦集中交存⽐例逐步提⾼⾄100%,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8年7⽉9⽇起,按⽉逐步提⾼⽀付机构客户备付⾦集中交存⽐例,到2019年1⽉14⽇实现100%集中交存。
交存时间为每⽉第⼆个星期⼀(遇节假⽇顺延),交存基数为上⼀个⽉客户备付⾦⽇均余额。
跨境⼈民币备付⾦账户、基⾦销售结算专⽤账户、外汇备付⾦账户余额暂不计⼊交存基数(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为满⾜⽀付机构特定业务需求,⽀付机构可以在备付⾦银⾏持有相关业务专⽤账户。
(⼀)开展跨境⼈民币业务的⽀付机构,可以持有1个跨境⼈民币备付⾦账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应遵守⼈民银⾏跨境⼈民币业务有关规定。
(⼆)提供基⾦销售⽀付服务的⽀付机构,可以持有1个基⾦销售结算专⽤账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三)获准办理“预付卡发⾏与受理”业务的⽀付机构,可以持有1个备付⾦账户。
该账户只能⽤于收取客户的购卡、充值等资⾦,账户内资⾦应于每个⼯作⽇⼤额⽀付系统业务截⽌前全部交存⾄⼈民银⾏“备付⾦集中存管账户”。
(四)外汇备付⾦账户的开⽴和使⽤,执⾏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规定。
除上述跨境⼈民币备付⾦账户、基⾦销售结算专⽤账户、预付卡备付⾦账户和外汇备付⾦账户外,⽀付机构应于2019年1⽉14⽇前注销在商业银⾏的其余备付⾦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付业务协议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付业务协议书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为明确双方责任,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付业务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付业务,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日期(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向其发放对象支付的资金存入其发放对象指定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的个人存款账户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存款账户介质为龙卡通。
第三条办理首次代付业务时,甲方应提供发放对象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名称和号码。
对于需要在乙方新开户的发放对象,甲方应征得发放对象同意,选定乙方开户进行代理代付业务,甲方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发放对象的身份证件,出示委托单位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据以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办理代付业务的个人存款账户介质的交接手续时,委托单位经办人必须出示委托单位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并须在银行提供的资料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乙方为甲方发放对象新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介质设置密码时,采用□统一设置初始密码□随机生成密码。
乙方将个人存款账户介质和密码信息交甲方发放给其发放对象,甲方对个人存款账户介质、密码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由于甲方原因泄漏发放对象存款账户、密码等信息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甲方应向其发放对象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对于统一设置初始密码方式的,甲方发放对象初次领到个人存款账户介质后,应及时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乙方柜台修改密码,以防他人冒领、盗用存款,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甲方选择□柜台报盘□专线传输□其它:模式办理代付数据文件传递。
选择柜面报盘模式办理代付业务的,应优先提供加密磁盘(非加密磁盘还需提供纸质代付清单),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加密程序进行数据加密,磁盘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及代付资金用途的合法性由甲方负责,因加密磁盘数据不正确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书一、协议双方甲方:支付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客户(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二、协议背景为了规范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备付金存管关系,保障客户的权益,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三、协议内容1.备付金存管的目的和原则甲方作为支付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将客户的备付金进行存管,以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存管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独立性原则:甲方应将客户备付金与自身资金进行隔离管理,确保客户备付金不受甲方其他业务的影响。
(2)安全性原则:甲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客户备付金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存储、定期审计等。
(3)透明度原则:甲方应向客户提供备付金存管的相关信息,包括备付金的存管账户、余额等。
2.备付金存管的义务和责任(1)甲方的义务: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客户备付金存入指定的存管账户,并按照客户的指令进行操作。
甲方应保证备付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如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备付金受损,甲方应负责赔偿。
(2)乙方的义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备付金信息,并保证备付金的合法来源。
乙方不得将备付金用于非法活动,如发生违法行为导致备付金被冻结或扣押,乙方应独立承担责任。
3.备付金的使用和监管(1)备付金的使用:乙方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备付金,但不得超出存管协议约定的范围。
甲方有权监督和审查乙方对备付金的使用情况。
(2)备付金的监管: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备付金的存管情况,包括存管账户的余额、流水等。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备付金存管的相关证明文件。
4.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协议的变更:协议的变更需要经过甲乙双方的书面协商一致,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2)协议的解除:协议的解除需要经过甲乙双方的书面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解除手续。
5.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支付商户合作协议

附件7: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支付商户合作协议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为了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甲方与乙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通过系统连接,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1、电子支付商户(本协议乙方):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数字电视等电子渠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借助建设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金融、家居银行等电子银行支付方式实现卖方与买方用户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2、客户:指拥有建设银行银行卡或账户并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的客户。
3、电子支付业务: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提供的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
4、错误:指客户通过甲方电子银行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的金额、订单号、收款人等与乙方的记录不符,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的情况。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在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保障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成功划转的资金及时到账。
2、甲方应为乙方建立可以查询的定单支付结果数据库,也可视乙方经营需求为乙方提供定单支付到账信息实时反馈服务。
甲方保证在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向乙方提供的定单支付成功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但甲方不对自身系统没有记录的定单支付未成功的信息和客户数据做出任何保证和解释。
3、甲方负责向客户宣传电子支付系统,并可以与乙方协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宣传工作。
4、甲方应在对客户的服务过程中正确提示付款操作程序,便于客户正确完成乙方的定单支付。
5、为不断改进电子支付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甲方有权因此暂停服务,但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应提前做好相应经营和客户服务工作,负责因此产生的影响。
涉及接口数据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对接口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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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业务合作协议(合作银行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备付金账户管理第五章备付金使用与划转第六章备付金信息核对与校验第七章服务费用第八章合作承诺第九章协议管理第十章违约责任第十一章保密第十二章争议解决第十三章生效及有效期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邮编:乙方(支付机构):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友好合作、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执行本协议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乙方作为从事支付服务,并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指定中国建设银行为其客户备付金合作银行。
第四条甲方本着为乙方提供最佳服务的宗旨,统一组织所属分支机构,为乙方提供安全、合规、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乙方保证其利用甲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备付金的划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是付款方与收款方的一致意思,并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保证与甲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六条乙方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甲方出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承诺按期提交客户备付金相关信息,承诺所提交的客户备付金相关信息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诺函与本协议一并签署,在协议期内有效。
第二章定义第七条客户备付金,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八条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
(二)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九条备付金存管业务涉及以下账户:(一)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二)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三)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五)风险准备金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承办行开立的,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的专用存款账户。
(六)自有资金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承办行开立的,指定用于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用途的结算账户。
第十条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涉及以下甲方分支机构:(一)主办行: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授权代为履行备付金存管职责的一级分行;(二)承办行:由主办行指定或认可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开户机构;(三)协办行:除承办行外,支付机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其他开户机构。
第十一条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以下简称“存管系统”)是根据人民银行客户备付金监管要求,甲方为满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业务需求而开发的系统。
第三章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核乙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
审核同意的,为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甲方协助乙方制定并实施符合其经营需求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存管要求的备付金存管业务方案。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备付金存管操作平台,满足乙方客户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业务需求。
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未按照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四)甲方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本行系统内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甲方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
(五)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存管职责仅包含:1.对乙方提交的与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乙方提交的指令支付相应的资金,甲方不负责审核支付指令的来源、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合规性;2.甲方拒绝执行乙方支付指令划转资金的,应当向乙方说明拒绝理由;3.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按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原则,接收乙方提交的监管信息,对每个交易日本行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核对记录;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甲方的存管职责仅限于上述事项,对超出上述范围的事项,甲方不承担存管职责。
(六)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支付指令的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1.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3.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4.乙方未按约定提交交易指令的;5.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备付金信息的;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
第十三条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乙方选择甲方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在甲方承办行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
(二)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将头寸调拨、手续费及利息转移等特殊划转交易指令发送至甲方。
乙方因违反本项约定,造成甲方无法履行存管义务,甲方不承担责任;若因乙方此项违约致相关各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通过甲方柜面办理出金业务的,原则上只能在开户网点办理。
如需要开办跨机构柜面出金业务的,应事先征得甲方承办行的同意。
乙方因违反本项约定,造成客户备付金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频度、内容和格式等,通过“存管系统”将客户备付金信息提交甲方,以供客户备付金核对校验使用。
(五)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
乙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相关的善后工作,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止。
第四章备付金账户管理第十四条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其复印件;(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及其复印件;(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四)备付金存管协议及复印件;(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乙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乙方应在甲方承办行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乙方在甲方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全额划转至甲方备付金收付账户,确保备付金汇缴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十七条乙方拟新增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甲方承办行提交新增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书面申请。
乙方凭甲方复核材料及开户材料到相应协办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八条乙方拟撤销全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甲方承办行提交撤销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书面申请、相关法律文书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等证明文件,乙方申请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且甲方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完毕后,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方予撤销。
乙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向甲方承办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撤销的账户、销户的时间、承接的账户等信息,由甲方承办行依书面申请将撤销账户中的备付金全额划拨至乙方指定的其他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后,乙方凭甲方出具的同意撤销证明等材料到相应协办行撤销原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乙方在甲方协办行开立、变更及撤销客户备付金账户的,应在办理客户备付金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承办行。
第二十条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与甲方变更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并依次变更甲方各分支机构中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5 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2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乙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章备付金使用与划转第二十三条乙方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乙方自有财产,应当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专户存放,并独立于乙方自有财产进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乙方保证只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乙方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备付金。
乙方承诺仅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提前办理。
乙方保证对客户备付金的使用、存取、划转、查询等符合监管要求和甲乙双方约定,对提交给甲方的支付指令、备付金信息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乙方违反上述保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 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六条乙方拟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拟汇出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利息、拟汇出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特殊划转交易时,均应需通过“存管系统”提出申请。
甲方复核同意后,划转至乙方存管银行及其所授权分支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七条乙方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时,应向甲方“存管系统”提交其特约商户账户信息,并通过“存管系统”批量定向代发办理商户出金交易。
“存管系统”逐笔校验乙方支付指令中收款人是否在事前提交的特约商户账户名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