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1-04-08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说明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传真:************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案号:01F20225442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其主承销的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对发行人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股东的资产或资金来源、股权转让原因、股东背景、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结合当时发行人财务状况说明定价依据、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其公允性、PE倍数、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工商变更情况。
(2)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相关代扣代缴纳税义务是否充分履行。
(3)非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结构等背景信息及其实际控制人。
(4)说明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各直接或间接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间接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及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5)本次发行申请申报后,发行人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是否发生变动及其原因,是否存在相关约定及主要内容。
(6)发行人与股东或者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业绩对赌协议,如有,请说明其主要内容及实际执行情况、后续解除情况及是否仍然存在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有影响的约定。
(7)补充披露监事邓锡坤的个人履历等背景信息,说明其入股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与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情形。
(8)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资产或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发行人、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表意见;如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或每股净资产的,请对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表意见;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对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国信证券招股说明书

国信证券招股说明书国信证券是中国一家知名的金融服务公司,总部位于北京。
该公司于1996年成立,是国内领先的综合性证券公司之一。
国信证券在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和自营交易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国信证券的招股说明书是为了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业务模式、经营理念、财务状况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
招股说明书的目的是吸引投资者购买公司发行的股票,以融资支持公司的业务扩张和发展战略。
招股说明书会详细介绍国信证券的业务模式和经营理念。
国信证券主要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和自营交易等服务。
公司秉持“稳健、专业、创新、责任”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招股说明书会对国信证券的财务状况进行披露。
公司将公开披露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状况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数据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运营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招股说明书还会对国信证券的发展前景进行展望。
公司将详细介绍行业发展趋势、市场机会以及公司的战略规划。
国信证券在中国证券市场拥有良好的口碑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未来有望继续受益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在招股说明书中,国信证券还会介绍公司的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
公司的管理团队拥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运营公司的业务。
核心员工是公司的重要资产,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招股说明书还会详细介绍公司的风险因素。
投资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运营风险等。
国信证券将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的披露,让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并评估投资的风险。
国信证券的招股说明书是一份重要的文件,通过对公司的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以及风险因素的披露,为投资者提供了全面的信息。
投资者可以通过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面了解国信证券的经营情况,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国信证券将以此次股票发行为契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积极迎接未来的挑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
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12.22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公告(2020年第6号)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注册制)2020年7-8月38个IPO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的126个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黑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因2020年1-6月发生违规情形已被列入黑名单,7-8月又发生违规情形应延长黑名单时长的配售对象,其时限自原公告公布的日期起计算。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12月22日附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
国信证券融资融券合同4篇

国信证券融资融券合同4篇篇1国信证券融资融券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借款人(股东)乙方:国信证券二、合同内容1. 贷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XX万元,用于融资融券交易。
2. 利率: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为XX%,自融资融券成功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
3. 借款期限:本次借款期限为X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借。
4. 还款方式:甲方应按约定的还款日期按时足额归还本金和利息。
5. 担保方式:甲方应提供足额的担保,可选择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形式。
6.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时足额还款或提供担保,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7. 合同解除:若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8. 保密责任:双方应严格保密交易信息和合同内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9.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 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合同生效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四、其他事项1. 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2. 本合同附件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签订人甲方(借款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国信证券)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年月日以上为国信证券融资融券合同的具体内容,希望双方能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
祝合作愉快!篇2国信证券融资融券合同是指投资者与国信证券公司签订的一份合同,对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投资者通过证券经纪商向其提供融资或融券的服务,以获取投资收益的一种交易方式。
国信证券是中国领先的证券公司之一,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融资融券服务,以满足客户的投资需求。
公司公开招股通知

公司公开招股通知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与支持!我们公司决定进行公开招股,诚邀您参与,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一、公司简介我公司成立于XX年,专注于XXX领域,是一家XXX的领军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行业内拥有良好的口碑和广泛的客户群体。
二、招股信息1. 发行总股数本次公开招股计划发行总股数为XXX万股。
2. 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为XX元。
3. 发行对象本次公开招股面向社会公开,欢迎各界投资者前来认购。
4. 发行时间招股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三、投资优势1. 行业领先地位我公司在所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优势。
2. 稳健发展前景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广阔,有望实现持续稳健增长。
3. 专业团队支持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团队,能够有效推动公司业务发展。
四、投资风险提示1. 市场风险投资存在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需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2. 政策风险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投资者需关注政策动态。
3. 公司经营风险公司经营存在一定风险,包括市场竞争、管理风险等,请投资者理性看待。
五、认购方式请投资者通过指定渠道进行认购,详细认购流程请查阅相关公告或咨询我公司工作人员。
六、联系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公司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公司名称:XXX公司联系电话:XXX-XXXXXXX邮箱:对应邮箱地址:XXX省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与支持!期待与您携手共创美好未来!此致,XXX公司敬上。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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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2011‟359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机构声明: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项目运作流程(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内部审核流程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本保荐机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规范,项目的内部审核主要通过项目组所在业务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内核小组审核和投资银行委员会审核等,其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二)本次证券发行立项审核根据国信证券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远路桥”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立项申请在取得张群伟、刘义两名保荐代表人书面同意意见、由项目组所在的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六部内部讨论初步确认项目可行、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在2009年12月14日报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申请立项。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由技术委员会对该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定、并经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确认后,于2010年1月7日确认同意本项目立项。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1、项目成员构成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六部对本项目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臵,组建了精干有效的项目组。
项目组成员在财务、法律、行业研究、投行业务经验上各有所长,包括:项目组以保荐代表人为中心,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根据专业分工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向保荐代表人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对保荐代表人负责。
2、尽职调查主要过程项目组在保荐代表人张群伟、刘义的组织领导下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
本项目尽职调查包括辅导、申请文件制作两个阶段,其具体过程如下:(1)辅导阶段2009年12月,本保荐机构组成了专门的森远路桥辅导工作小组,开展了审慎调查工作,辅导人员为张群伟、刘义、国磊峰、赵刚等4人。
2010年1月18日,本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进行了辅导备案。
2010年1月19日至2010年4月26日,国信证券联合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观韬所”)和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所”)对森远路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5%以上(含5%)的股东进行了七次集中授课,并通过与辅导对象召开座谈会、中介机构协调会、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等形式进行辅导。
2010年4月27日,本保荐机构向辽宁证监局提出辅导工作评估验收申请,同时报送了《辅导工作总结报告》,经辽宁证监局现场验收合格并出具了辅导验收报告。
通过从2010年1月到2010年4月为期3个月的辅导,本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对森远路桥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①通过查阅发行人历年工商资料、章程、高管履历、三会资料及相关内控制度,与发行人高管及相关业务、财务人员谈话,对发行人历史沿革、法人治理、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进行全面调查;②通过查阅行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等文件,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市场地位、竞争优势,对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情况及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进行深入调查;③根据审计报告初稿,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状况和实际业务情况等,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行审慎的评估。
(2)申请文件制作阶段本保荐机构项目组自2010年2月起开始制作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2010年5月完成本次发行的全套申请文件制作工作。
在此阶段,项目组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结合申请文件的制作,对文件涉及的事项及结论进行再次核查确认,并取得足够证明核查事项的书面材料。
3、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保荐代表人张群伟、刘义自项目立项起全程负责并参与尽职调查工作。
其中保荐代表人张群伟负责项目进程的推进、组织项目重大问题的讨论、组织项目申报材料的制作,并审核工作底稿;保荐代表人刘义参与项目重大问题讨论,参与项目申报材料制作并审核,负责制作工作底稿等。
在本次尽职调查中,保荐代表人参与调查的时间及主要过程如下:(1)2009年12月,保荐代表人张群伟、刘义作为辅导人员进入辅导工作小组,辅导工作人员即进场进行尽职调查和辅导工作。
(2)2010年1月到2010年5月,保荐代表人张群伟、刘义组织项目组进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进行核查。
保荐代表人刘义负责制作工作底稿;保荐代表人张群伟负责工作底稿的审定核对。
(3)2010年1月到2010年5月,保荐代表人张群伟、刘义主持召开5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发行人历史沿革确认、未来发展目标与规划、财税补贴问题、募投项目讨论、公司的业务模式、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和成长性等问题。
(4)2010年5月,保荐代表人张群伟、刘义组织对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和内核小组意见进行了回复,并按相关意见的要求逐条落实。
(5)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保荐代表人张群伟、刘义对本次公开发行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反复审阅和修订,以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项目内部核查过程森远路桥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
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10年5月14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请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进行审核。
为了加强投资银行业务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设立内核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审核、风险评估、质量把关工作;同时,为了保障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独立、外部风险控制能力,国信证券在投资银行事业部外设立风险监管总部,负责项目上报材料复核、风险评估工作。
上述两部门有精干合理的人员配臵,目前共有审核人员16名,其中保荐代表人4名,各审核人员具有投资银行、财务或法律等方面专业经验。
在项目申报材料内核环节,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人员、风险监管总部审核人员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内部核查反馈意见;行业分析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后出具独立分析意见。
项目组对投资银行事业部、风险监管总部提出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项目组的反馈经认可后,内核办公室将森远路桥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内核会议材料等提交内核小组审核。
(五)内核小组审核过程国信证券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目前由13人组成,包括投资银行事业部正副总裁及下属部门负责人、公司风险监管总部负责人等,各成员的专业领域涉及财务、法律和项目评估等方面。
证券发行内核小组以内核小组会议形式工作,每次会议由7名内核小组成员参加,投资银行事业部内核办公室通知召集。
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就本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查阅了有关问题的说明及证明资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初步意见。
内核小组会议形成的初步意见,经内核办公室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
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风险监管总部复核后,随内核小组结论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审。
2010年5月25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森远路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在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后,内核小组要求项目组现场核查客户使用发行人产品的情况。
内核小组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二、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一)立项评估意见及审议情况1、立项评估意见针对项目组提出的立项申请,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技术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1)关注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下的细分行业——公路养护机械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建议项目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充分关注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结合行业发展阶段、政策、行业竞争对手、目标客户等多方面因素详细分析市场供需变化,关注发行人产品订单的签订情况,认真研究发行人现有主导产品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前景。
(2)关注发行人前身鞍山森远路桥养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远有限”)设立时三名股东出资问题森远有限设立时,郭松森、齐广田和王恩义用作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虽为三位股东出资购买,而后将该土地使用权用作出资,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中直接将其办在了森远有限名下,未能体现三位股东的出资行为。
请项目组详细核查并如实披露本次出资问题。
2、立项审议情况经综合分析与评价,投资银行事业部认为本项目收益较好,风险可控,同意立项。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情况1、公司前身森远有限设立时出资问题(1)基本情况2004年10月森远有限设立时,郭松森、齐广田和王恩义三位自然人以鞍国用(2004)第600145号土地使用权对森远有限出资。
因鞍山市人民政府以鞍政地字[2004] 84号文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森远有限,因此,虽然郭松森、齐广田和王恩义三名股东实际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资土地使用权系由森远有限以出让方式取得,未能体现郭松森、齐广田和王恩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在出资问题上存在瑕疵。
(2)研究、分析情况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协同发行人、律师召开专题会议,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由发行人详细介绍了森远有限设立时三名股东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经过。
经讨论,中介机构一致认为发行人前身森远有限在设立时三位股东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存在一定瑕疵。
发行人已认识到上述问题,并于2006年12月以货币资金及现金股利臵换了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资产,采取了必要的规范措施。
同时,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就其前身森远有限设立时的出资合法合规性进一步取得辽宁省工商局及鞍山市工商局的确认。
(3)问题解决情况①对实际出资情况进行了核查A、 2004年6月16日,郭松森、齐广田和王恩义与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约定三人受让该地块,土地出让金为16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总额为4,808,000元。
B、2004年8月和10月,郭松森、齐广田和王恩义共计向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4,808,000元。
C、郭松森、齐广田、王恩义、王晓晔和夏维民于2004年10月15日共同签订森远有限《公司章程》,并开始申请办理森远有限设立登记手续。
D、鞍山金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4年10月25日为估价基准日,对上述三位自然人拟用作对鞍山森远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1,2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