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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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土地增值税成本分摊方法总结表

省份分摊方法

中央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税局同意)同一清算单位:建筑面积/合理方法

天津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江苏土地成本:第一步占地面积法分摊占地独立房产;第二步建筑面积法分摊混建开发成本:建筑面积法

利息支出:随成本

宁波土地成本:可占地面积法

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商业分摊系数上调10%)

财务费用:直接成本法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建筑面积法

青岛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广州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

不同清算单位:直接成本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有顺序)

内蒙建筑面积法/其他合理方法

银川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经税务局认定)

混建中商业用房可按平均成本加计330%

海南建筑面积法

浙江同一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

大连同一清算单位内:建筑面积法

不同清算单位内:占地面积/其他方法经税务局确认

湖北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同一清算单位: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占地独立应按占地面积法)江西土地成本:销售收入比例法

开发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福州土地成本:建筑面积法

建安成本:层高系数法

开发费用:建筑面积法

广西建筑面积法

北京原则建筑面积法

四川建筑面积法

安徽建筑面积法/合理方法(含企业实际计算成本的方法)

温州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销售收入比例法(企业申请、税局审核)黑龙江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重庆转让土地:占地面积法

成本费用:建筑面积法

辽宁不同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

同一清算单位:土地成本建筑面积法

建安成本建筑面积法

西安建筑面积法(土地成本:如能区分占地面积法)

扣除项目的分摊方法

一、中央的规定

二、天津的规定(津地税地[2010]49号)

三、江苏的规定(苏地税规[2012]1号)(苏地税发[2009]72号)

十一、南京的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政策问题

解答)

四、常州的规定(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

四、宁波的规定(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9]104号)(

甬地税二[2010]106号)(甬地税二[2007]74号)

五、青岛的规定(青地税发[2008]100号)

六、广州的规定(穗地税函[2013]179号)(穗地税发[2013]152号)(

穗地税函[2012]198号)(穗地税函[2008]342号)(穗地税函[2010]170

号)

七、内蒙古的规定(内地税字[2007]87号)

八、丽水的规定(丽地税政[2007]87号)

九、银川的规定(银地税发[2007]214号)

十、宁夏的规定(宁地税发[2007]46号)

十二、海南的规定(琼地税发[2009]187号)(琼地税函[2007]356号)

十三、浙江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解答)(浙地税函[2009]222号)(磐地税政〔2010〕6号)

十四、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8]188号)(大地税函〔2006〕76号)

十五、湖北的规定(鄂地税发[2013]44号)(鄂地税发[2008]207号)(鄂地税发[2008]211号)

十六、江西的规定(赣地税发[2008]76号)(赣地税发[2006]99号)十七、福建的规定(赣地税发[2006]99号)

十八、福州的规定(榕地税发[2008]108号)

十九、广西的规定(桂地税发[2008]44号)(桂地税发[2008]96号)

二十、北京的规定(京地税地[2008]92号)(京地税地[2007]134号)(京地税地[2007]325号)(京地税地[2003]73号)

二十一、四川的规定(川地税发[2007]21号)

二十二、安徽的规定(皖地税函[2007]311号)

二十三、温州的规定(温地税政〔2006〕206号)

二十四、黑龙江的规定(黑地税函〔2010〕33号)(黑地税发[2007]1 19号)(黑地税发[2005]94号)

二十五、重庆的规定(渝地税发[2006]143号)

二十六、辽宁的规定(辽地税函[2012]92号)

二十七、西安的规定(西地税发[2010]235号)

二十八、绍兴的规定(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一、中央的规定

1、总的分摊方法(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

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①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②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款(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国税发[2009]91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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