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
民事诉讼契约制度之透视——以其正当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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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 以直 接产 生诉讼 法 效果 为 目的的诉讼 法 上 的协 议是 诉讼 契 约 。[ ( 根 据诉 讼 契 约 形 成 的 时 间 和 ”6H ] 诉讼 的 进程 , 其表 现形 态 主要有 以下 几种 。
的。 自然法学 说 强调个 性解 放 、 意志 自由 , 以个人 主
程 序 主体 性和 和谐 法秩 序 的 建构 。
关键词 : 民事 诉 讼 ;契 约 ;意 思 自治 ;和谐
中 图分 类 号 : 9 5 2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02 5 ( 0 6 0 — 1 0 0 1 0 — 3 9 2 0 ) 60 4 — 4
随着市 场经 济 的确 立 和社 会结 构 的转 型 , 国 我 现行 的 民事诉 讼 法 在程 序 运 行 中弊 端丛 生 , 其 进 对
意u 。大 陆法 系认 为契 约是 合 意 , 国 民法 典 1 0 j 法 11
法领 域 , 有所 谓 任意 性 规 定 , 也 因此 “ 能 一 律 以公 不
法 之规定 为 由 , 与公益 无直 接关 系 的诉 讼合 意 , 将 视 为 法律所 不容 许 的行 为 而加 以排 除”5。此后 , 于 [ 关 民事诉讼 合 意 的行 为在 大陆 法 系和英美 法 系诉 讼 理 论 和判例 中得 到广 泛 的承 认 , 讼 合 意 的 内容 和 范 诉 围逐步 扩展 , 种类 随之 增加 。
中得 到严格 限制 。这 种认 识到 2 O世纪 3 O年代 受到
了德 日等 国学 者 的质 疑 。学者 通过 对 民事诉讼 目的 和性 质 的进 一 步研 究 , 为 即使在 有别 于 私 法 的公 认
《 古代 法 》 一书 中, 契 约的本源 作 了释义 , 为表示 对 认 契约 的名 词 , 隐含 了“ 系 ” “ 约 束 的 联 系 ” 联 和 有 之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构成民事诉讼价值直接关涉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民事诉讼目的涉及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设立的,价值论和目的论是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出发点,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中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的地位,其他基本理论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价值论和目的论基础上的。
价值论和目的论的研究可以为民事诉讼其他基本理论提供一个更高层次的理念,并且如果在价值论和目的论上获得共识将有助于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
不仅如此,价值论和目的论的研究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构建提供基本指导方向,也为法官处理诉讼问题提供方向性的指导。
民事诉权是将民事纠纷等引进民事诉讼程序的权能,所以说民事诉权论是关于民事诉讼出发点的理论。
当事人行使诉权之时,应当向法院明确诉讼保护的对象或范围(即诉讼标的),为法院判决的对象或范围(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可见诉讼标的论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
民事诉讼的内容是各诉讼主体依据其诉讼权利义务实施的诉讼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这些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官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反映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特质(或诉讼模式)。
民事案件通过正当程序的审理而做出的判决一旦确定,即意味着该案件审判程序的终结,所以说既判力论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
(二)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发展简史从学说史的角度来看,在强调私法至上的历史时期,人们普遍接受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只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认识和考察民事诉讼问题。
于是,在民事诉讼价值方面,单纯强调民事诉讼(法)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而漠视其独立的价值;在民事诉讼目的方面,过分强调民事诉讼(法)对实体法权利的保护(私权保护说);在民事诉权方面,主张民事诉权是一种私权(私法诉权说);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方面,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视为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标的和既判力方面,采取旧实体法说。
私法一元论的诉讼观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民事诉讼法学,漠视了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及其公法性,严重扭曲了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中程序规制有效性论文

民事诉讼中程序规制的有效性研究【摘要】在当前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程序的滥用成为一个普遍存在并亟待解决的司法现象,因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及不确定性,采取怎样的措施对其进行卓有成效的法律规制成为当前法律界争论不休的一道难题。
程序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进行有效的约束。
研究程序滥用的内外在因素,才能制定有效的程序规制。
【关键词】程序规制;程序滥用;鉴别标准一、程序滥用的产生机理程序法定主义是现代法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基础是程序的合法性,要求在从事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所有的诉讼行为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所设定的程序及方式进行,并且需在形式上与法律保持一致,即符合相关的法定要求。
依照法定主义的规定,一切的民事诉讼行为,其成立及生效的首要条件都应由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做出统一的规定,其成立与生效都应依照客观条件而不是意思主义。
这也是诉讼相关法律与实体相关法律的最主要区别。
程序法定的目标是把民事诉讼的一切活动列入到正常的法律轨道上来,着重强调以模式化的相关司法程序来给予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从而用以规范国家权力的正当使用,但是在这种前提下,程序滥用又是如何产生的呢?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程序被滥用或不当使用的空间并不大,同时其主持方为国家司法机关,不是一两个人可以直接干扰的,就个人而言很难利用诉讼程序来满足自己的私利的机会。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一个更加现实的问题,那就是在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典的规定总是抽象的易被曲解的,而民事诉讼行为又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一部法典无论再怎样的细致规范也无法完全涵盖现实社会所遇到的各种纷繁复杂的问题,仍有很多在缝隙之外,利用法律漏洞的行为,如何对待这些行为又是一个慎之又慎的过程。
假如严格遵循程序法定主义,则容易造成诉讼的大量失败,从国际惯例来讲,大部分的国家都承认了民事诉讼行为上的处分权主义,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定程序的运作方式上还是有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从自身诉讼的目标出发,程序的使用方式被多样化,不同案件的诉讼程序总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别,当事人在其中可能发挥很大的作用,这就为程序的滥用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民事诉讼法法律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法律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1、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有利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内容的深化,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完善,改善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模式。
2、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个基本指导方向。
3、有助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与实施。
“程序正义”是英美法的一种传统。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慢慢得到纠正,程序正义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理解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之前,我们首先要理解民事诉讼法法律程序存在的必要性。
一、什么是法律程序价值所谓法律程序价值,既是指法律程序在运行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指人们评价和判断某一法律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价值准则。
根据价值关系中“目的”与“手段”的功能特性,法律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可分为两个基本方面:1、法律程序的外在价值。
这是基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以法律程序在形成某一公正的实体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作为价值标准。
在这里,评价程序结果的标准是独立的,它们主要是实体正义、和平、秩序等。
这些实体价值目标的要求相对于程序而言,是一种外在的更高目标。
因此,一种法律程序能否产生好的结果或在多大程度上产生好的结果,是衡量其价值的一个标准,即其作为手段和工具的价值。
2、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
这是指人们判断一种法律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内在的优秀品质或善的标准。
法律程序并不仅仅是实现实体结果的手段,它作为一个过程,应当具有其内在的、并不取决于能否产生某种好结果的内在的善,如公正、理性、人格尊严等。
在这里,判断程序本身是否正当、合理的标准,要独立于评价程序结果的价值标准。
因此,一种法律程序无论是否具有产生好结果的能力,只要它本身具备一些独立的价值品质,就应当认为具有价值,即作为目的的价值。
此外,与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密切相关的是程序的效率价值,它本身也是法律程序的一个独立的价值。
二、法律程序的意义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地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审查流程

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审查流程在民事诉讼中,立案审查是一个重要的程序,它旨在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立案条件,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立案审查流程。
一、起诉状的递交和受理当原告准备好诉讼材料后,需将起诉状提交给人民法院,一般是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在递交时,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正本及副本,并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法院将根据地域管辖范围的规定进行受理。
二、审查立案条件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将对其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主要是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简单审查:法院会先对起诉状进行简单审查,包括查看起诉状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清晰明了,各项诉讼费用是否已缴纳等。
2. 合法性审查:法院将审查起诉状所述的事实和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如果涉及违法行为,法院将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重新起诉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3. 主体资格审查:法院将核实起诉状中的当事人身份是否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要求。
只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4. 诉讼利益审查:法院将审查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以确定是否存在诉讼利益。
若诉讼请求缺乏合理性或基本事实依据,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提供更详细的证据材料。
5. 其他审查:在特定情况下,法院还可能对起诉状进行其他审查,如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等。
三、裁定立案或不立案在完成立案审查后,法院将作出立案裁定。
如果起诉状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裁定立案,并给予案件一个独立的案号。
立案通知书将寄送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将立案通知书副本送达被告。
如果起诉状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裁定不予立案,并向原告发出不予受理裁定书,注明不受理的原因。
原告可以根据不予立案裁定书的内容进行申诉、修改起诉状后重新递交、选择其他诉讼方式或放弃继续诉讼。
四、立案后的程序一旦立案裁定生效,案件就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在立案后,法院将按照规定组织开庭、传唤当事人、收集证据、进行质证、分析争议焦点等。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10级法学(3)班陈琦 01【摘要】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但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程序优先。
这是因为:一是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二是程序正义本身是看得见的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正是通过程序正义来体现的;三是程序正义一旦受到损伤,就不可弥补,而实体的不正义还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实现。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程序正义地位一、程序正义的内涵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但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程序优先。
这是因为:一是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二是程序正义本身是看得见的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正是通过程序正义来体现的;三是程序正义一旦受到损伤,就不可弥补,而实体的不正义还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实现。
越是法治社会,越是重视程序公正。
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民主意识、法制观念的日益增强,人们已经逐渐给予程序公正越来越多的重视。
另一方面,有些法律知识有限的普通百姓,对裁判结果正义与否的判别标准,通常是从制度上看法定的程序是否得到保障和贯彻。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证,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做出的实体处理会是公正的;程序公正也有着独立的价值,它本身体现着民主、文明、法治和人权的精神,并不依附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存在。
所以,程序公正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正当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具有鲜明的形式理性。
第二,正当程序应当保证争诉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搞差别待遇,不允许剥夺任何一方的诉讼权利。
第三,正当程序必须使裁决者处于独立和中立地位,既不受外来势力的干涉,也应与争诉各方利益无涉。
第四,正当程序应当为对立意见提供正面交锋和辩论的机会。
二、我国民诉活动中的对于程序正义的现状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很多方面制约了改革的深化。
民事诉讼程序详解.pptx

02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 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在 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 决的程序。该程序主要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 ,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 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 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 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督促程序是一 种非讼程序,它能及时、有效地处理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 确的民事纠纷,促进当事人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
08 民事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 制度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概述
起诉权与被诉权
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同时也有义务 应诉,接受法院审判。
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支持自己的 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主张。
03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案件分流与庭前会议
案件分流
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 ,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流,确定适 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小额诉 讼程序等。
庭前会议
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召集双方当 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相 关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明确争 议焦点,为庭审做好准备。
证据交换与质证规则
证据交换
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审判监督程序的实施流程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法院会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过程中,法院会对 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经过审理,法 院会依法作出新的裁判,以纠正原裁判中的错误。如果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推
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剔除——从民事起诉的正当性切入

作者 单位 :上海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法 院
① 陈桂 明、李仕春:( 讼欺诈及其法律控 制 法 学研 究 1 9 年第 6 ,第 1 8 《 诉 , 98 期 1 页。
如 通过虚 假商标 权诉讼 , 取 司法 对驰名 商标 的认定 。通过房 地产确 权 虚假诉讼 , 获 降低交 易价格 , 并利用 生效 裁判 文书 申请执 行 以规避 税费 征收 。 3 利用支付 令程 序性 审查 的弱点 获取 非法利 益 . 即支付 令 申请 人与被 申请人 相 串通 , 通过 支付 令的形 式转移 资产 。此类案 件多 发于 国有 、集体所
刑 事案件 具 体适用 法律 的指 导意 见》 ,该 意见规 定 了虚假 诉讼 行为 人可 能触 犯的 十余种 罪名 ,加 大 了
刑 事处 罚的力 度 。但 即使在 有刑 罚这一 “ 达摩 克 利斯之 剑”的威慑情 况下 ,最 大程度 避免虚 假诉 讼仍
无 法实 现 ,因为 并不是 所有 的虚假 诉讼 行为 都 会被纳 入刑事 处 罚 的范 围 , 近来学 界虽 有将 虚假诉 讼行
有制企 业 改制过 程 中。
4 部分 代理 人炒作诉 讼借此 提 高知名 度 .
炒 作诉讼 ,是指行 为人相 互 串通 ,营 造 “ 激烈 ”对抗 氛 围 ,故 意通过诉 讼 引起媒体 关注 ,一方 面 对 法 院施加舆 论压力 ,另一方 面也扩 大 自己的影 响力 、提 升知名 度 ,并通过 “ 原被告 ”之 间的默 契配 合 ,向外界宣 传案件 圆满解 决 ,以证实 自己、往往 是 “ 原告代 理人 ”的独特 办 案能力 ,从 而迅速提 升
为单独入 罪 的论述 , 作为 严谨 的 司法 体 系 , 虚假诉 讼 这种 公然挑 战法律 权威 的行 为更 应 当注重如 但 对 何 在程 序上 将其剔 除 而非单 纯 的事后 惩戒 。制 度效 益 的最 大 发挥 不在于事 后 的惩戒 , 而在 于事 前 的识 别 与预 防 ,并且 ,当行之 有效 的事 先预 防与 不可逃 避 的事后 处罚 能 “ 前后 呼应 ”的 时候 ,我们 往往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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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
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为完成诉讼任务而按照特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民事裁判的过程。
其核心内容便是诉争事实通过诉讼程序有步骤的进行,最终使实体法所设定的既有诉讼结果得以实现。
可见实体公正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诉讼程序的设计,而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则体现于程序规范的严格要求,进而避免非正义的程序、不公正的裁判结果和诉讼解决纠纷功能的失效。
西方学者将其总结为“程序性正义”,认为“一个法律体系必须准备按照法规来进行审判和受理申诉;它必须包括可保障合理审查程序的证据法规。
当在这些程序方面出现偏离时,法治要求某种形式的恰当程序:即一种合理设计的,以便用与法律体系的其它目的的相容的方式来弄清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并在什么环境下发生的真相的程序。
例如法官必须是独立的、公正的,而且不能判决他自己的案子。
各种审判必须是公平的、公开的,不能因公开的吵闹而带有偏见。
自然正义的准则要保障法律秩序被公正、有规则地维持;裁判官者,公平人之化身尔。
裁判官即在持平”;法官亲眼所见的犯罪可以在无起诉的情况下由法官径直作出判决;“法官不得超起诉书范围作判决;“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等。
什么样的结果是正当的,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得出正当的结果?
相对于静态的法律条文来说,当事人和法官等诉讼参与者所追求的结果必须通过程序而得出,由于程序所固有属性,蕴含于法律条文中的价值得以活跃,进而形成诉讼的价值。
长期以来,我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存在着某种偏误:在观念上,在自由和秩序之间,人们普遍重程序、轻自由,重社会控制、轻人权保障;在理论建构及制度设计上,将诉讼对社会的控制功能放在首位,忽视对自由价值的追求。
诉讼法被视为手段、工具,公正成为“实体公正”、“结果公正”的代名词,由此导致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蔓延,违法取证,强行调解,合议庭形合实独,诉讼程序的功能主义是产生分歧的根源。
“正当性”的英文含义另可译为“合法性”、“正统性”,运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之中,“正当性”即是人们通过行使程序赋予的权利而产生的结果,人们作为正当的东西而加以接受时,这种权利的行使及其结果可以称之为具有“正当性”。
缺乏正当性或失去了正当性的权利或权利行使的制度不可能长久维持。
“正当性”的含义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在古代是神意,在中世纪是王权,在今天则是通过民主程序而表现出来的民意。
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的价值追求应以“均衡”为原则,在兼容并蓄的基础上实现自由、参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的协调一致,使自由、参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真正地相互依存,相互发展,共同融入“正当性”这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观之中。
(一)自由是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应满足民事诉讼参与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充分自由,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自由地放弃自己的权利,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诉讼程序的控制下进行自由协商、进而妥善地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做到尊重当事人的个人合意和社会合意,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和处分权、避免受到“极粗鲁的对待”。
参与要求程序确保厉害关系者参加到程序中来。
与程序的结果有厉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
一是直接的参与,这指的是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诉讼的当事者直接进入程序,并为了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判决而进行诉讼活动的情况。
明显,这是“参与性”最突出的作用表现;二是参加机会的保障,那就是现实中还会出现当事者没有参加诉讼,但是只要给予了参加的机会即视为达到了参与目的的情况;三是间接的参与,潜在的当事者自己不直接参加程序,而由代表其利益的人进行诉讼来实现程序参与的方式也是广泛的。
从这些可以看出参与一方面具有产生沟通价值,从另一角度说,参与又可以确保公民不同程度地进行自
主性决定。
在程序过程中通过参与,可以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意味着“人们不仅仅需要自由,而且需要一种自行决定个人命运的措施
(二)民事诉讼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为基本要素的,程序的秩序价值要求程序的每个环节有时间上的先后次序和空间上排列组合的秩序。
程序的一旦起动不能随意中止或跃过某个环节。
民事程序的秩序还要求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可逆转性,不能一个环节过去之后又重复,使程序“不能直接根据客观现实生活的根据随便推倒重来”,程序的秩序价值还体现于诉讼进程的及时性,为所有的诉讼参与者提供统一化、标准化的时间标准,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防止诉讼的延迟和悬而不决。
程序的终结表明诉讼程序结果的终局性、诉讼结果一旦出现,因同一事项的程序就不能被再次提起,避免当事人的生活及其利益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之中。
程序的法定表明程序均由法律加以规定,所有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定的程序有序的一步一步运用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公正是法的基本价值。
也是民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
“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象机器一样运行。
这就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最大限度的自由,并极大地提高了预言他们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程序成了以固定的和不可逾越的游戏规则为限制的、特殊类型的和平正义”。
王利明教授将程序的公正所体现出的价值归纳为: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要求的目标;实体的正义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公正的程序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本措施;公正的程序严格限制了法官的恣意,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公正的程序可以有效地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程序的公正是使司法具有权威性的基础。
(四)民事纠纷的费时、费力、费钱是对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挑战和讥讽,很难想象当一个人面临着无休止的诉讼纠纷的缠绕和无止境的诉讼投入会给当事人心理、物力、和财力所带来的灾难有多重,诉讼的拖延不仅使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大打折扣,更是会造成浪费法院的诉讼资源,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也会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一时难以实现,法律所确立的正当性失去存在的基础,“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
正如当代美国著名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耗费是评价和设计法律程序时所考虑的重要价值,也是司法活动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⑤。
法律程序本身是分配资源的市场,诉讼的发动和适当进行由当事人及其律师根据自己的利益考虑而决定,程序的设计是具有竞争性的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