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党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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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法[20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法[20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法[2001]68号2001年5月17日)为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审监庭职责范围,确定审监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盖院印权限如下:一、对本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1.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判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2.合议庭多数意见维持原判,审判长无异议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审判长有异议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3.合议庭决定进行再审,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判的由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决定再审的,报院签发民事再审裁定书、刑事再审决定书。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0条、211条的规定,决定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裁定书;决定驳回起诉的,报院签发裁定书。

5.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再审调解书。

6.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报院签发。

二、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进行复查、再审的法律文书签发权限7.合议庭一致意见维持原判的,由审判长签发驳回通知书;合议庭多数意见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由主管副庭长签发驳回通知书。

8.合议庭一致意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由审判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合议庭多数意见指令再审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

9.合议庭决定由本院提审,审判长会议多数同意的,由主管副庭长签发民事裁定书、刑事决定书。

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

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


关键词 : 察机 关 审判 监督 检
改 革与 完善


当前我 国 民事 审判 活动 监督 的现状
仅 就 人 民法 院对 当事 人 申请 再 审 应 当 进行 审 查 并 对审 查后 所作 的两 种处理 结果 的规定 ,但 对审查应 遵循 哪些 具 体程 序未作 规定 。可见这种 简单 化 、 统化 的规定 , 笼 使 司法 机关在 申诉 问题 的处 理上 带 有很强 的行政 性 , 易 极
徇 私舞 弊 , 枉法 裁判 行 为的 。地 方 各级 人 民检 察 院对同
级 人 民法 院已经 发生法 律效 力 的判决 、裁定 ,发 现有前
款 规 定 情 形 之一 的应 当提 请 上 级 人 民检 察 院按 照 审判
监 督程 序 提出抗诉 。
最 高人 民法 院 《 于适用 ( 关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民事诉 讼法 若 ) 问题 的意 见》 干 以下简 称 《 见》 26 意 第 0 条规 定
f 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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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函转 的方 式将 案件 交 给 做 出被 抗 诉裁 判 的下 级 法 院 审理 。实 践 中的这种 做法 非常 不妥 , 重影 响 了法律监 严 督 的严肃 性 和权威性 。这种 做法 既不 利于对 错误 裁判 的 纠 正 ,也不 利 于发挥 上级法 院 的审判 监督 职能 。尽管 在 再 审 中需 另行 组成 合议 庭 ,但 审判人 员仍 需面 对较 大 的 压 力 , 利 于纠正错 误 审判 。 因此 从维 护检 察机关 的权 不
( ) 督 措 施 不到 位 二 监
范 围,即 : 民检察 院对 各级 人 民法 院已经 发生 法律效 人
力 的判 决 、裁定 ,上 级人 民检 察 院对下 级人 民法 院 已经 发生法 律 效力 的判决 、 定 , 现有 下列情 形之 一 的 , 裁 发 应 当按照 审 判监督 程序 提 出抗 诉 : 1 原判 决 、 () 裁定 认定 事 实 的主要证 据不 足 的 ; 2 原判 决 、 定适用 法律 确有 错 () 裁 误 的 ; 3 人 民法 院违反法 定程 序 , 能影 响案件 正确 判 () 可 决 、裁定 的 ;( )审判人员 在 审理该 案件 时 有贪污 受贿 、 4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节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或裁 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法院
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 〔一〕人民法〔一〕抗诉的提出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对象限于法律规定的范
围 〔二〕申请再审必须具有法定情形 〔三〕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 〔四〕申请再审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当事人的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和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
四、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提起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交抗诉书的同 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 证据来源。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只要符合条件就必然引起再审;而申诉那 么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申诉 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2、申诉不受主体、时间、审级的限制, 而申请再审不但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 还有申请的主体、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 的限制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审查,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三〕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一、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三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说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通常情况下,裁判一旦生效,就必须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当事人不得再对此裁判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争议,法院也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

严格说来,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应当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但是,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建立在其公正性的基础上,甚至要靠公正性来保障。

要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就必须及时纠正裁判中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

裁判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有必要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制度正是在裁判稳定性、权威性与裁判正确性、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

审判监督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法治社会既要维护裁判权威,又要追求裁判公正的价值取向。

审判监督以案件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并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限制。

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存在于审级结构制度之外的救济制度,与重审和上诉审存在根本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重审。

重审,是指上诉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确实有错误,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重审是对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利用原审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而审判监督是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利用新的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

审判监督也不同于上诉审。

上诉审是当事人根据审级制度的规定,对原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声明不服,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审判监督则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的审理。

审判监督,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民事案件的审理,无论程序多么完善,制度多么严密,法官多么高明,裁判错误还是难以避免的。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法院加强业务监督、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工具。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需要,均设立了审判监督庭,推行"审监分立"。

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在各诉讼法中的规定都过于原则,使从事审判监督的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总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就民事再审过程中法律未曾作出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又不断遇到的各类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1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

再审制度是对上诉等常规程序的补充,其实质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裁判再次进行审理,以期纠正原有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

由于再审程序与判决的既判力及终极性的内在冲突,频繁地启动再审,必然会动摇裁判的既判力。

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提起方式,再审事由等均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制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审慎的。

1.2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原审裁判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抗诉机关不会对原审裁判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有异议,只是对其中的一部份要求再审。

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主要围绕检察院的抗诉内容和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进行。

此外,再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和裁决,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这些案件大多属于争议较大,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同看法。

且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经不是单纯的诉讼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

但无论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如何,都是针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

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探讨—党政司法

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探讨—党政司法

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探讨—党政司法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各种不可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

人民法院已成为解决这些矛盾的重要渠道,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俱增,诉讼主体多元化,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矛盾易激发,由此产生的涉诉信访也成了影响社会稳定、影响法院形象、影响政府形象的重要因素。

笔者就涉诉信访的形势、成因及对策谈一粗浅的看法。

一、涉诉信访的形势涉诉信访案件居高不下。

据最高法院统计,200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来信来访422万件人次,上升6.2%。

2003年最高法院接待处理集体上访比2002年上升16.9%和10.8%。

据悉,涉诉信访要占社会信访总量的40%左右。

2004年,某地法院信访案件总量达256件人次,其中来信87件,来访169件人次,信访案件中涉及刑事11件,民商事131件,行政6件,执行102件,国家赔偿案件3件。

信访到县人大内司委11人次,县纪检监察7人次,政法委9人次,县信访局4件人次,到法院225人次。

一般信访占87%以上,重点信访占13%左右。

信访进京7件19人次,占总数2.73%,进省城12件31人次,占总数4.68%,进州府22件36人次,占总数8.59%,在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已处理235件(人),占总数91.8%,正在处理之中21件(人),占总数8.2%。

涉诉信访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

当前,涉诉信访呈现以下新的特点:一是重复访、越级访突出,占总数的5%左右,有的案件审结后从来没有到法院申诉,当事人直接进京上访,也有个别案件已经通过处理,当事人无理取闹纠缠党委、政府和法院。

二是信访问题涉及广泛,集中反映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问题,有的涉及县、乡政府的问题,也有涉及案件实体处理和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院廉洁文明、态度、方法等问题。

三是信访行为方式多样化,信访人一般选择在召开“两会”期间,领导检查工作等时机,往往采取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闯会场、下跪、拦车、堵门、堵路,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喊冤纠缠,有的闹机关干扰办公等方式,企图造成影响,蓄意将群众信访当成要挟政府的一种手段,引起政府的重视。

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2.03•【文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2〕6号2012年2月3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以下简称裁判,含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少数地方党政机关长期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损害了法律权威,降低了党政机关公信力,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工作的重要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

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顺利有效执行,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条件。

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是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等的民事主体,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在我国,党政机关参与民事经济活动时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对全社会尊法、守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少数地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存在不尊重和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现象。

有的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妨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顺利执行。

有的参与民事经济活动不规范、不遵守协议、不履行相关义务引发诉讼纠纷。

这不仅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信用和交易安全,还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信心,而且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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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党政司法
1、引起再审的主体有哪些?
2、提起民事案件再审需具备哪些条件?
3、申请再审和申诉有何区别?
4、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和时间有何限制?
5、怎样制作申请再审书?
6、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裁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7、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法律规定考|试/大有哪些?
8、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引起再审的主体有哪些?
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引起民事案件再审的主体,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审法院院长、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提起,当事人申请,也有检察院抗诉。

提起民事案件再审需具备哪些条件?
⑴再审必须是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起。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⑵再审必须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提起。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是纠正已生效的判决、裁定错误的补救程序。

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⑶再审必须是针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起。

所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以下五种情况: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如果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也应当认为是确有错误,可依法提起再审。

申请再审和申诉有何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主权利,而申请再审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权;申诉不受时间、审级、条件和案件范围的限制,而申请再审不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且有申请的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的限制;申请再审一般依法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才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和时间有何限制?
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考|试/大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此外,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怎样制作申请再审书?
⑴标题:写明“民事再审申请书”。

⑵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身份:依顺序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藉贯、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邮政编码。

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职务。

有电话的写明电话号码。

⑶请求事项:要写明案由和不服何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案号(并提供复印件),以及具体的再审要求与目的。

⑷事实和理由:对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认为不当的,要用事实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对适用法律认为不当或案件性质认定错误的,考|试/大或认为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均应在申请书中明确说明,并充分阐述理由。

⑸写明递交法院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日期。

如有新的证据,应附上有关证据材料或书证的复印件。

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裁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后,依法应当认真、全面的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则按照审判
监督程序立案进行再审,并在决定再审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对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法院通知驳回其申请。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考|试/大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适用程序上,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即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是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即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其审结时限应取决于所适用的程序,即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考|试/大应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再审案件审结时限的起算,应从法院作出裁定决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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