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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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 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监督实 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 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直属机构
稽查局
受理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包材的举报案件,负责向局内有关职能部门移交食品、保 健品、化妆品的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组织实施全省范围内的统一 稽查行动,组织查处全省的重大案件;负责编制和下达年度药品抽验计划;监督抽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的药品质量,定期发布全省药品质量公告;负责督办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的查处。负责全省举报、查处 案件的汇总分析;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机关服务中心
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更名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信息中心
一、参与起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起草省局信息化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拟定信 息化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局信息资源的整合与管理,开展信息调研、学术交流和培训,进行信息分析和预测,提供信息咨 询服务。
(二)与省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 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 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 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
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 ;参 与制定全省食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2 0 1 7年第 4期
品检验检测体 系 、电子监 管追 溯体系和信
息化建设 。
( 七)负 责 开 展 食 品药 品安 全 宣 传 、 教育 培训 、对外交流与合作 ;推进诚信体
系建设 。
1 9 8
( 八 )掌握 分 析食 品、药 品 、医疗 器 械 、化妆 品安 全形 势和存在 问题 ,提 出完 善制度机 制 和改 进工作 的建议 ;指导 市 、 县 ( 市 、区)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工作 。
( 二)增加 的职责 。
药 品监督管理局 ,挂 山东省食 品安全委员
1 . 将 卫 生 部 门原饭 馆 、咖啡 馆 、酒
会办公室牌子 ,为省政府 直属机构 。

吧 、茶座 四类公共场所卫生许 可 中有关食 品安全许可 内容 ,整合进食 品药品监 督管 理部 门食 品经营许可 。
1 9 7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 1 7 年第 4 期
( S - )法制处 。
起 草食 品安全 、药 品 、医疗 器械 、化
妆 品监督管 理 的地方 性 法规 、规章 草 案 ;
承办局 机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的合法 性 审查 工
添加剂 、产 品配方及标签备 案职责 。
4 . 承接 国家食 品药 品监 管 总局 下 放 省级食 品药 品监 管部 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
( 三)加 强的职责 。
1 . 完善食 品药 品安 全信 用分类 管理 , 加强 风险管 理体 系建设 ,健 全 风险 预警 、
防控 机制 和监督检查机制 ,构建 防范区域
安全企业 主体责任 、市县人 民政府负总责 的机制 ,组织实施食 品药 品重大信息直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安[2012]37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安[2012]37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3.01施行日期2012.03.01文号鲁食药监安[2012]37号主题类别药政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安[2012]37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的管理,规范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

省局制定了《山东省药品GMP检查员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山东省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山东省药品GMP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药品GMP认证工作,加强对药品GMP检查员的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聘任及考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检查员是指经国家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培训合格、从事药品GMP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省局负责全省药品GMP检查员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

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负责全省药品GMP检查员的选派使用、考核考评、档案管理、检查员库的建立、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GMP检查员的管理。

第二章检查员的聘用第四条药品 GMP检查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廉洁勤政;(二)拥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三)熟悉和掌握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GMP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至少具有5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或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历;(四)现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五)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六)健康状况良好,适应外出工作。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鲁食药监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3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14日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法》的关注度和知晓率,提升各级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监管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为《食品安全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一)广泛开展普法宣传。

坚持上下联动,因地制宜,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1.省局任务。

(1)在主流媒体开设宣传专栏。

在省级主流媒体和省局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的法规政策、专业知识和重要措施(责任处室:宣传应急处、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2)组织印发宣传资料。

统一设计和印制主题鲜明、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食品安全宣传画和宣传彩页,指导各地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或向公众免费发放(责任处室:法制处、宣传应急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3)丰富宣传形式和载体。

聚焦食品从业者、消费者关注重点,制作《食品安全法》宣传短片,在省级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大众网、齐鲁网、省局网站以及各市、县监管部门网站进行投放。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鲁市监食协规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食协规字〔2022〕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将《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5月30日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摊点备案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下称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职责。

县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负责食品摊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第五条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三)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发布日期:20XX-09-09 发布单位:法制处阅读次数鲁食药监发〔〕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稽查局: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等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一)行使裁量权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二)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裁量权;(三)遵循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一)同一处罚机关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当;(二)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一)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不得畸轻畸重,明显不当;(二)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必要,对情节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二)增强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性,体现和贯彻法律目的。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市食安委,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现将《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4月12日2016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第一年,也是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深入推进“食安山东”建设的重要一年。

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巩固稳定向好的态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今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食安山东”建设为引领,以“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坚持“五管齐下、四严并举、三建同强”,持续推进“两个创建”,全面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基层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确保食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系统性。

开展行政审批、抽检监测、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研究,健全事权明晰、权责匹配的监管体系。

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条件能力建设。

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造,强化基层检验检测能力提升。

加强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建设,加大刑事打击力度。

继续推进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改革,构建完善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加强各级食安办建设,确保有足够人员和力量承担食安委日常工作。

充分发挥各级食安办牵头抓总、协调督促作用,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健全工作机制。

实施食安、农安、公安“三安联动”,完善行刑衔接、联勤联动平台,推进行政监管、稽查执法、检验检测和数据信息等资源共享共用、案件移送、联合执法办案、联合督办、案件成果联合发布等联动机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鲁食药监综〔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5日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国抽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单位)监督抽检涉及省内生产企业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核查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控制、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结果利用等。

二、工作原则和分工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对市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抽检系统;组织实施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有关信息的通报;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纳入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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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鲁食安办发[2015]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16
【实施日期】2015.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集体
聚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
(鲁食安办发〔2015〕4号)
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
山东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规范农村流动厨师从业行为,预防集体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区域内举办、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食品安全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乡村非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举办者自办或餐馆、流动餐车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上门承办,参加人数较多的各种宴席及餐饮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流动厨师,是指具有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技术,无固定单位,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加工制作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谁举办谁负责,政府指导服务、风险群防群控、保障食品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要纳入各级政府监督管理工作范畴,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要加强指导,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食安办)承担负责具体监督工作,村(居)委会及其食品协管员(信息员)负责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和线索,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餐馆、流动餐车服务提供者等有偿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对餐饮食品安全负责,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畴;举办者自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农村集体聚餐承办条件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提供清洁、卫生的加工、聚餐场所。

有防鼠、蝇的措施。

能够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水源。

第八条用于食品加工的餐饮具、容器,应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餐饮服务提供者或流动厨师自备的餐饮具在存放、运输、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洁净。

第九条指派厨师上门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服务的餐馆,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流动餐车经营者应参照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单据留存、原料公示和厨房清洁“五规范”原则,取得《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

第十条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厨师实行登记管理。

经体检合格,填写《农村流动厨师管理登记表》(附件1)。

在当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登记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一条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流动厨师,餐馆、流动餐车等直接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餐饮服务相关规定体检合格。

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的,不得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二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当对本辖区流动厨师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操作规范的培训。

第三章农村集体聚餐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报告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50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当以书面、电话、短信息或微信等可靠的形式向村(居)委会报告。

一般应当在活动举办前3天报告。

不足3天的,应在确定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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