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讲 破产法
破产法讲义

破产法讲义新破产法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与实务要点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一旦对象企业濒临或进入破产,如何面对和处理好这些问题,最大限度地保全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成为当务之急,新的《破产法》实施后,这一问题就势必更加突出。
对我公司在债务企业破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分析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新《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减少损失的方法和措施,以及实务操作的要点做个介绍,以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运用。
第一部分破产法律制度背景一、破产法律上的破产指债务人处于法院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所确认的已不能以现有财产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
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将依法强制接管和清理债务人的财产,按特别程序清偿其债务。
破产法就是解决债务人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问题的专门法律制度。
二、破产法要明确的基本实体问题1、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许可其进行破产重整或宣告其破产清算,即债务人的破产(重整)原因或界限。
2、对债务人拥有的哪些债权可以作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的债权,即破产债权的范围。
3、债务人的哪些财产应当被用以清偿各项破产债权,即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4、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各类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及同一顺序债权的受偿原则。
5、在以破产人的现有财产向各破产债权人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清偿债权的处理三、破产法要明确的基本程序问题1、法院管辖2、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3、破产宣告4、债权的申报5、债权人集体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权利和行使权利的程序6、破产清算人的选任和职权7、破产财产的变价及分配办法8、破产程序的中止和终结四、破产法的基本社会功能1、保证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在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既不能由债务人依自己的意志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造成厚此薄彼,也不能由各债权人分别对债务人财产申请执行,造成执行在先的债权人得到较多的清偿,这些都不利于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施行日期】1988.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破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俩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四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第八条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破产法全文

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法律。
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管理企业或个人无法清偿其债务的情况。
它提供了一种机制,可以帮助债务人清算其资产以偿还债务,或者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重组债务。
破产法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下面将逐步介绍这些知识点。
1.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进行破产清算或重组的一系列程序。
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债权申报,即债权人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
然后,法院会指定一位破产管理员来负责管理破产事务。
在清算破产中,债权人会根据其债权比例获得资产的分配,而在重组破产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会就一项重组计划达成协议。
2.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向破产法院提出的申请,以宣告自己无法偿还债务。
债务人可以自愿申请破产,也可以在债权人的申请下被迫破产。
破产申请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告,以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法院会审查财务报告,并决定是否接受破产申请。
3.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的过程。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员会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拍卖。
销售所得将用于按照债权比例偿还债务。
破产清算通常适用于无法进行有效重组的情况,或者债务人没有达成重组协议的情况。
4.破产重组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的一项重组计划,以重新安排债务的偿还方式。
破产重组的目的是帮助债务人避免清算,保持其业务的运营,并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重组计划可能包括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偿还、利率降低等措施。
债权人必须在法院的批准下同意重组计划。
5.破产豁免破产豁免是指法院根据特定条件,免除债务人的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裁决。
债务人必须满足法院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破产豁免。
通常情况下,破产豁免只适用于个人破产,而不适用于企业破产。
破产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
本文介绍了破产程序、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豁免等知识点。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他们在破产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破产法

代表 权
方案 制订
2.管理人报告职责: 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及时报告法 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应征得法院许可。 3.对管理人的监督: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 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二)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 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 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2.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 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 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下列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 A.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未到期的债权 B.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 利息债权 C.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为管理破产财产而进 行的必要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权 D.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E.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并经其确认的 债权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3.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 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 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 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 者仲裁继续进行。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 出。
5.连带债务: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 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 求偿权申报债权。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 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 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 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律法规

企业破产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破产问题也逐渐增多。
为了保护企业及其债权人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破产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使读者对企业破产程序和相关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破产法的定义与意义破产法是一种专门用来解决企业破产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通过明确破产程序、确定债权人顺序和保护企业资产等方式,为企业和债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破产法的目的是实现公平、合理的债务清偿和企业复兴,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国际上常见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1.美国破产法美国破产法是世界上最早形成和发展的破产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各种程序和要求,其中包括破产申请、清偿顺序、重组方案等内容。
美国破产法主要通过“第11章”和“第7章”来处理企业破产问题,分别适用于重组和清算情况。
2.日本破产法日本破产法是亚洲地区最重要的破产法律制度之一。
该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程序和要求,并设立了破产管委会来协助处理破产事务。
日本破产法注重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强调了企业复兴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3.欧洲破产法欧洲破产法是一系列欧洲国家共同制定的破产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欧洲破产法指令和欧洲破产法公约两部分。
欧洲破产法的特点是注重欧洲范围内的跨国企业破产问题,强调债务清偿和债权人保护的原则。
三、中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发展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粗到细的发展过程。
早期的企业破产问题主要依据民法和刑法处理,缺乏专门的破产法律制度。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中国逐渐建立了一整套企业破产法律法规。
中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处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破产程序、债权人保护和企业资产处置等方面的要求,为中国企业破产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破产程序效率低下、债权人权益保护不充分等。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重点讲述:
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四、破产原因 五、破产管理人 六、债务人财产
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1、破产法的地位 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章,是关乎市场主
体的“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 重整的问题。
现代破产法中,“破产”已不再与“倒闭清 算”等同。破产法也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 以通过“重整”及“和解”制度担负起救助债务 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 上又称为“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 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 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的到期的现有债务。
债务人全面停止付款的标志可以包括:债务 人未能支付租金、税款、薪金、员工福利、贸易 应付款和其他主要业务费用。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 (1)破产申请与受理 (2)破产管理人 (3)债权人会议 (4)重整 (5)和解 (6)破产清算
3、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①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债务清偿秩序是经 济流转的保障,是市场信用的保障,是金融安全 的保障。
②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破产是企业优胜劣 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 失其法律人格。“有财产才有人格”。
五、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1、债务人申请 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但不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3、清算责任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 属于清算法人,既为清算目的而存续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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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管理人
诉讼费 用
(一)破产费用
对比共益债务
管理费 用
破产费 用种类
Text in here
聘用费 用
相较于其他 债权优先
(二)共益债务P80页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 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 和社会保险费用.;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 或财产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多项选择题
•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 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下列情形中,可以界 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 )。 A.债务人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 务 B.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 C.债务人资不抵债 D.债务人对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持续 不能偿还
死亡
重生 苟且存活
破产重整
破产和解
请自学并思考:
谁能申请
问题1
受理的程序
问题2
问题3
申请的效力
破产申请和受理
• • • •
• • • • • •
破产界限:实质标准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申请人: (1)债务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 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 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 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 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1 2 3 4
破产申请与受理
债务人财产及无效行为制度 破产费用与共益费用 债权人会议(自学) 重整与和解制度(自学)
5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
债务人在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法院监 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 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的意义的归纳
对于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 通过破产程序,可 通过破产程 以使他们的债权 请求得到公正的 序,可以起到 两种作用, 待遇,避免了在 一是淘汰 缺乏公平清偿 落后,二是 秩序的情况下 起死回生 可能受到的 损害 对于社会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即企业主要办 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 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 业破产案件。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四)
管理人
1.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时间:破产案件受理后。
2.管理人的组成 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 积极资格:具备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 (个人应参加职业保险)
4.职责(9项)
前情回顾
1、法律意义上“破产”的概念 2、广义的破产法包含的内容以及原因的阐述 3、破产的受理与申请(时间点) 4、影响债务人财产的几种权利
本节主要内容
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种类 • 清偿原则
四、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一)概念 • 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 (二)种类 1、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用工作人员的 费用
•
• • • • •
根据《破产法》规定,关于破产管理人,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自然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B.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法院指定或者债务人聘 请,也可以由债权人会议聘请 C.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D.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 协商确定
• 甲公司被乙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 的破产案件。以下相应的机关和当事人实施的行为 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4年) A.法院批准甲公司为维持经营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10万元 B.开户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划5万元抵还所 欠本银行的贷款 C.乙公司以欠甲公司的8万元债务抵销了甲公司 欠乙公司的8万元债务 D.清算组决定由甲公司继续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
任务
• 阅读书本关于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 程序的具体规定,结合介绍的两个 案例,总结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不 同之处(主要包括申请的主体、启 动的事由、价值取向、担保物权的 地位等)
练习
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 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 在地人民法院 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债务合 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 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案 例 分析
• G市某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008年,因为经营 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 尚存:①流动资金70万元。②自有设备,折价120 万元。③租借的设备,计价18万元。 • 请问: • (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 (2)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院受理?
• 甲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的清算结果 为: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共 1900万元,发生 破产清算费用 110万元,欠职工工资140 万 元,欠税款1500 万元,破产债权 3000万元, 其中乙公司拥有破产债权 1000万元。根据 《企业破产法》规定,乙公司受偿的金额为 ( )万元。 • A.150 B.50 C.35 D.15
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 人员的费用 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某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该企业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发生的下 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的是( )。 A.向关联企业转让一套关键生产设备 B.对关联企业的一项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C.解除了与关联企业的一项买卖合同 D.放弃关联企业所欠的一笔劳务费
•
• • • •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企业法人可以 选择以下哪些程序处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 A.申请破产清算 B.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C.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 D.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
ABD
三、债务人财产
(三)清偿原则
随时清偿
优先受偿
比例清偿
破产费用优先于共 益债务受偿
例: 假设破产财产=150万元,破产费用 =100万元,共益债务(a+b+c~)=500 万元: • (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 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即先行支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 • (2)剩下的50万元支付共益债务。债务 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按照 比例清偿,每个债权的清偿额 =50﹡a/500
• (1)该公司可以申请破产。
•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2)该破产案件应由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 。 • 《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企业的命运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 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 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 司尚未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 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 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 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下列表 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单项选择题)
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货物 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 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 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 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 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 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 C ) • A.5 人 • B.7 人 • C.9 人 • D.6 人
•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并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 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 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 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2003年)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6个月内
•申请
•受理
•终结
•债权申报 •清算 •破产宣告
(一)破产原因
企业经营 管理不善 造成严重 亏损,不 能清偿到 期债务,
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