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治理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第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第八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保护的组织和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的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促进环境保护科技的发展和应用。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附件如下:1. 环境保护责任书范本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3. 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规范4.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办法5. 罚款金额测算表范本第六十九条本条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环境保护法律。
2.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进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
3.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指用于预防、减少、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
4. 环境监测:指对环境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的活动。
第七十条在本条例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资金不足的困难:加大对环境保护的经费投入,争取政府支持和各方社会资金的参与。
2. 治理难度大的困难:加强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提高监测和治理水平。
3. 企业反对环境保护的困难: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4. 监测数据不准确的困难:加强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提高数据采集和分析的准确性。
附件:1. 环境保护责任书范本(附件1)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附件2)3. 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规范(附件3)4.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办法(附件4)5. 罚款金额测算表范本(附件5)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环境保护法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强化法规宣传和公众参与
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法规宣传方案,提高公 众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建立环保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媒体和社会 组织积极参与环保监督。
严格水资源保护和污染控制
1
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并按照国家规定进 行分类管理和保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 理位置和水资源状 况的特殊性
意义和重要性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
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地方性法 规和政府规章
其他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
02
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现状
饮用水源保护区概述
03
在线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污染问题。
05
结论与展望
结论
01
建立了较完善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框架,规定了各项管理和监 督职责。
02
强化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监管能力,提高了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了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03
提出了科学合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和程序,明确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的环境准入和退出机制。
制定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措施和重
点任务。
严格项目管理
02
加强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项目的审批、监管和验收,确保项
目符合环保要求。
加强水源地生态修复
03
采取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措施,保护和修复水源地的生态环
境。
创新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为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觃,幵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立法理由】其一,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是饮用水源不足及遭叐污染的情冴仍然广泛存在。
由于我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季节性缺水现象尤为明显,地质特征,喀斯特地貌,使得相对集中的饮用水源较少,有的地斱存在饮用水源单一、渐近枯竭的现象,农村地区、矿区的饮用水供应状冴则更令人担忧。
因此,“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
其二,觃定“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的根据是:2009年自治区农村饮用水调查小组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区还有觃刉内饮水不安全人口808万人,加上国家新标准增加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华侨农林场等饮水不安全人口,全区目前还有饮水不安全人口1900多万人。
“全区14个地级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全年期水质合格率仅52%,农村饮用水安全合格率仅为24%,政府工作有些落实不够到位,南宁、桂林两市的集中弅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还不到全区的平均数……”,据2009年12月《对我区水污染防治情冴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广西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同类立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觃的觃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立法理由】作为地斱法觃,本条例适用范围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集中弅饮用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斲的叏水水体;分散弅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弅饮用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试行)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文号:第一条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发展、利用和研究野生动植物资源及自然历史遗产的重要基地。
保护和建设好自然保护区,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障农业高产稳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美化环境促进科学研究,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善人民生活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1、具有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自然生态系统,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具有显著功能。
动植物资源丰富的森林和林地,或者次生植被好,通过各种封山育林和抚育管理措施,能够逐步恢复原来植被的地区。
2、珍贵稀有树种、动物种源生存繁殖地区和候鸟的主要栖息、繁殖、停留地区。
3、具有特殊价值的母树林、防护林、风景林地区。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划分,应根据保护对象、自然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及群众的居住、生活、生产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勘查、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保护区可划分为重点自然保护区和一般自然保护区。
其标准: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资源利用和科学研究上有重要意义和特殊价值,国家规定保护的一类动植物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列为重点自然保护区。
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确有保护价值者,划为一般自然保护区。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必须贯彻“保护自然环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为国家和人民造福”的方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当地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扶助自然保护区内群众发展生产,解决好生活问题,充分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搞好保护工作。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必须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自然保护区归口林业部门管理。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任务:1、宣传贯彻自然保护区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划定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意义,提高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觉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为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立法理由】其一,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是饮用水源不足及遭受污染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
由于我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季节性缺水现象尤为明显,地质特征(喀斯特地貌)使得相对集中的饮用水源较少,有的地方存在饮用水源单一、渐近枯竭的现象,农村地区、矿区的饮用水供应状况则更令人担忧。
因此,“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
其二,规定“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根据是:2009年自治区农村饮用水调查小组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区还有规划内饮水不安全人口808万人,加上国家新标准增加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华侨农林场等饮水不安全人口,全区目前还有饮水不安全人口1900多万人。
“全区14个地级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全年期水质合格率仅52%,农村饮用水安全合格率仅为24%,政府工作有些落实不够到位,南宁、桂林两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还不到全区的平均数……”(据2009年12月《对我区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广西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同类立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立法理由】作为地方法规,本条例适用范围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范本1:一、前言1.1 本文档旨在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相关内容和使用方法。
二、数据库简介2.1 数据库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2 数据库内容: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文件。
2.3 数据库来源:收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并与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比对。
2.4 数据库更新:定期更新,确保数据库中的法律法规始终处于最新状态。
三、数据库结构3.1 按照法律法规的发布时间进行分类,分为不同的章节。
3.2 每个章节下包含相应的法律法规编号、名称、发布日期等详细信息。
3.3 可以通过关键词搜索或者按照章节浏览的方式访问数据库中的内容。
四、使用方法4.1 登录界面:需要进行登录才能使用数据库。
4.2 搜索功能:可以根据关键词进行搜索,系统将返回与关键词相关的法律法规。
4.3 浏览功能:可以按照章节进行浏览,找到自己需要的法律法规。
4.4 功能:可以需要的法律法规文件,保存到本地或打印出来。
五、附件说明5.1 本文档无附加文件。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6.1 环境保护:指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防止和控制污染和其他对环境的破坏行为。
6.2 法律: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管理和规范社会行为。
6.3 法规:指国家法律制定机关制定的下位法规范性文件,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范本2:一、前言1.1 本文档旨在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相关内容和使用方法。
二、数据库简介2.1 数据库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2 数据库内容: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文件。
2.3 数据库来源:收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并与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比对。
2.4 数据库更新:定期更新,确保数据库中的法律法规始终处于最新状态。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属于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应当建立并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建立与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科技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公布监测结果。
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严格控制和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污染治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第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境的丧失,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环境管理第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监测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加强环境监测设备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管控,建立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制,加强环境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要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制定并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环境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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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为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立法理由】其一,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是饮用水源不足及遭受污染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
由于我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季节性缺水现象尤为明显,地质特征(喀斯特地貌)使得相对集中的饮用水源较少,有的地方存在饮用水源单一、渐近枯竭的现象,农村地区、矿区的饮用水供应状况则更令人担忧。
因此,“保护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
其二,规定“确保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根据是:2009年自治区农村饮用水调查小组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区还有规划内饮水不安全人口808万人,加上国家新标准增加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华侨农林场等饮水不安全人口,全区目前还有饮水不安全人口1900多万人。
“全区14个地级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全年期水质合格率仅52%,农村饮用水安全合格率仅为24%,政府工作有些落实不够到位,南宁、桂林两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还不到全区的平均数……”(据2009年12月《对我区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广西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同类立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立法理由】作为地方法规,本条例适用范围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
【立法理由】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进行定义,以避免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分歧。
本条例大部分内容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对农村地区、矿区普遍使用分散式饮用水源的情况也在起草时进行了适当考量。
【立法例】参考《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
”)。
第四条【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立法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防止饮用水源污染。
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应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使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立法理由】一、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主要的工作是以饮用水源环境基础情况调查为基础,评价饮用水源环境状况;全面核定已经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源地,补充划分没有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源,为规划方案提供基础依据;制定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方案,主要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工程规划、管理能力建设规划、工程实施效益评估等,并在典型区域进行技术示范;同时,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污染环境风险评价标准体系、管理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的研究,为各级规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二、拟将“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作为本条例的指导原则。
【立法例】1、《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2、《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四条;3、《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4、《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5、《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6、《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总结:从各地的立法例来看,均强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规划均被纳入当地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第五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立法理由】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具体执法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由于饮用水源的保护涉及范围广泛,水利、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卫生、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积极配合,各自承担相应职责。
【立法例】1、《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2、《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七条;4、《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5、《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6、《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7、《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六条【奖惩、修复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因饮用水源被污染而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饮用水源污染者无力排除危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饮用水源污染修复工程,恢复饮用水源的环境功能;饮用水源严重污染、环境功能难以恢复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开发新的水源。
实施饮用水源污染修复工程、开发新水源及相应的给水供水体系建设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立法理由】体现“积极引导、兼顾奖惩”的理念,贯彻“污染者负责、政府引导、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立法例】1、前两款主要参考《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2、后两款主要参考《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条;4、《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5、《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6、《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生态补偿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具体条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环境保护、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立法理由】现行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着补偿数额少、不及时、被克扣的现象,本草案对此作出专条规定,拟使生态补偿工作有法可依。
我们认为,具体条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制定为宜。
【立法例】1、《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国家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
”);2、《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等相关制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它地区的协调发展。
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八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分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地表水源保护区又分为江河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
根据保护要求,分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立法理由】划分三级保护区,是各个省市普遍采用的模式。
一级保护区为核心区,是饮用水源的主要取水口所在地,对周围环境要求最严;二级保护区是核心区水源的补给区,对环境的要求也比较高;准保护区不是必须设置的类型,但也须引起重视,防患未然。
第三、四章针对各级保护区的特殊情况,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立法例】2007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于2007年1月9日被批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编号为HJ/T338—2007)第九条【江河水源】江河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计算,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一百米的陆域;(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二百米的陆域;(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三千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三百米的陆域。
第十条【湖泊、水库水源】湖泊、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一级保护区:湖泊、水库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外延一百米的陆域;(二)二级保护区:湖泊、水库向水坡区域或者正常水位线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二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二百米的陆域;(三)准保护区:从湖泊、水库二级保护区上界再外延三百米的陆域,以及从流入湖泊、水库的河流的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五千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外延三百米的陆域。
第十一条【地下水源】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的圆形区域;(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五十五米至二倍影响半径的圆环形区域;(三)准保护区: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和补给条件确定。
第九、十、十一条【立法例】1、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2、《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八、九、十条;3、《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八、九、十条;4、《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八、九、十条;5、《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八、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