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还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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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入与析出

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入与析出
138 340元 、 通 费 、 宿 费 、 印 费共 50 交 住 复 00元 、 车 损 评估 费 30 80元 、 救 费 80 施 9 0元 、 送 车 损 失 费 拖 50 70元 、 产 保 全 费 15 财 00元 。 各 项 损 失 共 计 为
4 1 1 . 5元 。河北 威 县法 院审 将 其 析 出 。对这 一 问题 的 回答 , 应
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1 5万元的不合
理 规定 , 照《 按 侵权 责任 法 》 十七 条 “ 第 同一侵 权 行
为造 成 多人死 亡 的 , 以 以相 同数 额确 定死 亡赔 偿 可 金” 之规 定 , 用 定 额 化 的 赔 偿 , 采 以协 议 方 式 给 予
对残疾 赔偿 金采 用 劳动能 力丧失 说 , 死亡赔 偿金 采
事故的同等责任均无异议 , 故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
告 主 张的被 抚养 人 生 活 费不 应 再 另 行赔 偿 提 出异
议 。根 据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 适 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侵权 责 任 法》 干 问 题 的通 知 ( 发 [0 0 2 若 法 2 1]3 号) 第一 条 、 四条 规 定 , 者 贾 某 应 负 担 的 被 扶 第 死 养 人生 活 费 , 应将 其数 额 直 接 计 人 死亡 赔 偿 金 中 , 统称 为 死亡赔 偿 金 。故对 原 告 按 死 者 贾某 应 担 的 被 扶养 人生 活 费数 额 为 3 10元 的 主张 符 合 法 律 05 规 定 , 予 以确 认 在 死 亡赔 偿 金 损 失 中— — , 故 即死 亡赔 偿 金 34 1 250元 (930元 +3 10元 ) 其 他 246 05 ,
《 路交 通事 故应 急救 援 和调 查 处理 条 例 》 三 十 铁 第 三 条第 一款规 定 的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对 每名 铁 路 旅 客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被扶养人是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

现在社会中,由于各种压力,会让人心里产生许多的不平衡感。

当自己的道德平衡感失控时,就会做一些非法的事情。

比如夺取别人生命,一旦发生了这样的事,对于受害人的家人来说,他家里的整个系统就被破坏了,那么就必须进行赔偿。

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呢?整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财产保险公司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业务时,经常要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该条法律规定看似清晰明确,实则界定模糊,实践中,许多事故当事人、律师、保险公司、事故处理机关,甚至人民法院都常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产生误解。

为此,本文笔者从《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立法本意出发,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一一解读,以期为适用者提供清晰准确的计算方式,在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防止因计算疏漏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

法律分析(一)赔偿基数1、以扶养人的户口类别(而不是被扶养人的户口类别)确定赔偿基数,即扶养人是城镇户口的,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扶养人是农村户口的,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1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1

如何理解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均为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并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现《通知》为何要将列为一项,笔者对此有如下认识: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费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施行后,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确定?

《民法典》施行后,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确定?

《民法典》施行后,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确定?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

《人损解释》第十七条对如何认定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了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下面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该规定,笔者结合《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谈点个人的理解,大家参考。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及司法认定问题(一)被扶养人的范围1.《人损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由此可见,被扶养人是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人,这里的扶养,是指广义的扶养,包括包括赡养、抚养和平辈之间的扶助、供养。

当然,并非所有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人都可以成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被扶养人。

该被扶养人只包括上述关系中的两类人,即:(一)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不满18周岁的公民。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1)未成年子女;(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20•【分类】地方司法文件解读正文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

为此,我院于2019年9月9日发布苏高法电〔2019〕616号公文,授权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赔偿标准。

目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我省苏州、无锡、常州、徐州、连云港、宿迁、盐城等市先后公布了相应的统一赔偿标准。

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试点地区的实施情况,我省统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此,我院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就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

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和主要思路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回应社会公众“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呼声作出的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对妥善审理全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发挥了巨大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融合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平等意识也逐渐加强。

人民群众期待司法更加公正高效和权威。

特别是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上,人民群众对城乡二元结构下按照户籍地标准采取不同计算方式的意见较大,希望统一赔偿标准的呼声很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侵权纠纷案件系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关涉民生。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较为突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的有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受害人因享受医疗社保待遇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因侵权应承担的医疗费用能否因此而减免?答: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在其享受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核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系其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

赔偿义务人抗辩从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中扣除有关核销部分医疗费的,不予采纳。

二、误工时间是否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答: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

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三、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依据?答: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误工费的证据宜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赔偿权利人未提供工资单等有关工资收入的直接证据,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且相对方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浙江省行业工资标准和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收入证明的效力和误工费计算标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或者所从事的行业。

“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存废探析

“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存废探析

“死亡赔偿金”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存废探析作者:宋文权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导致了歧义,增加了司法成本。

在计算死亡赔偿费不应考虑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优先支付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存废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问题。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本来已不再保留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项目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又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容易导致歧义,增加了司法成本,需要修改和完善。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很显然,《侵权责任法》已用“死亡赔偿金”代替了“死者生前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但没有规定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留下了法律的空间。

因此,《通知》第4条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这显然是为了保持立法的连续性,但对“计入”的理解,在司法上存在歧义:一种认为,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并列关系,权利人可同时主张,最终的赔偿数额应为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涵盖在死亡赔偿金之内,权利人不得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建立完善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全面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该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了补充。

本条在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近二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本条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这主要是指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

根据本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这是本法规定的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但并未出现残疾或者死亡后果的,原则上行为人仅需赔偿本条规定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

这里需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人一般赔偿的范围,例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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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还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张学伟一、立法上的变化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等,均将被抚养人生活费作为一个独立的赔偿项目进行规定。

即在被侵权人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被侵权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可同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将上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对比,可知后者中缺少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

是否应当减去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涉及到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理解和定位。

二、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残疾赔偿金是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致残后,因劳动能力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导致的预期收入的减少。

而死亡赔偿金,按照继承丧失说的观点,是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导致的余命内预期收入的丧失,即侵权人向死者近亲属赔偿死者余命年限内将获得的除去生活费等正常开支的剩余收入。

对上述两种财产损失,侵权人均应予以赔偿。

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填补损失,由此观之,在侵权人已赔偿上述损失的前提下,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重复赔偿?是否因此会过于加重了侵权人的负担?立法机关是否基于此才减去了这一赔偿项目?三、是否还要保留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的探讨1.立法机关的观点《侵权责任法》第二次审议稿第4条曾规定:“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被扶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活费,但侵权人已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除外。

”尽管本条规定最终被删除,但体现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能并行主张的立法精神。

2.司法机关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认为:“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

”所采纳的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的观点,完全改变了原有可并行主张的传统做法。

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该通知采纳的却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一并主张的观点,实质上又坚持了传统的惯常做法,稍有区别的是不再单列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而是将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3.作者观点结合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能一并主张,否则有违侵权法损害填补的基本原则,且在性质上也属于重复性赔偿项目。

但考虑到目前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较低的现状,建议在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的同时,应依据国情适当提高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其次,尽管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已被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吸收,但为了防止直接受害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而使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道德风险,在诉讼程序上应当赋予被扶养人要求侵权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独立请求权。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沿革及相关法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侵害被扶养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该行为导致了被扶养人身份权中的扶养请求权的破坏,因此,加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赔偿的内容,就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1、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沿革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对被扶养人原则上责令加害人予以赔偿。

但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尽一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之后,统一了全国人民法院的做法,为被扶养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中都有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也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

(详见下面“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8条。

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是有的只是规定死亡时才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进行赔偿,而对残疾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则不予以赔偿;二是由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缺乏统一、明确的计算标准,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极不统一,影响公正;再有,随着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质量的提高,人均寿命已经大为提高,赔偿十年的做法有些不合时宜,需要进行调整;最后,这些规定中缺乏扶养人扶养多个被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规定。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吸纳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在本条作出了进一步科学、合理的明确规定,赔偿计算更加合理,操作性更强。

2、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相关法条2.1、《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2《产品质量法》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第37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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