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现场笔录及监督意见模板(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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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一)[001]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一)[001]

附表1.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一)标准编码:☐☐☐☐☐☐附表1.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二)(仅限市政供水单位填写)附表2. 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标准编码:☐☐☐☐☐☐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信息标准编码:☐☐☐☐☐☐单位(公章)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二)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检验能力填写说明:“是否计量认证指标”:是填1,否填0。

“能否检测”:可以检测填1,不能检测填0。

不能检测的项目还需要填“不能检测的原因”,各栏中是填1,否填0,缺少相关试剂一栏请填写具体试剂名称。

“合计”:不用填写,可自动计算结果。

21 / 5422 / 5423 / 5424 / 5425 / 5426 / 5427 / 5428 / 5429 / 5430 / 5431 / 54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填写说明:“使用方法”:本实验室使用的方法填1,不使用的方法填0,不可空项。

“存在问题”:是指在检验方法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32 / 5433 / 5434 / 5435 / 5436 / 54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四)饮水水质检验实验室仪器、设备填写说明:单项检测设备数量超过1台时,分别填写“购置年代”、仪器品牌和“使用状况”,详见表例49 / 5450 / 5451 / 5452 / 54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五)饮水水质检验检验人员53 / 54填写说明:所属专业以最终学历计。

“合计”:不用填写,可自动计算结果。

54 / 54附表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性疾病监测能力调查表一、人员配置请在表中相应的空格内填写本单位不同专业人员配置人数,所有空格内均不能空缺,没有的请填“0”。

二、疾病监测实验技术55 / 5456 / 54。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总结范文(二篇)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总结范文(二篇)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总结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安全用水需求,我县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本次检查旨在发现供水单位存在的问题,为解决问题提供有效的对策,提升农村供水工作质量。

二、检查内容及方法本次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供水单位的设备设施、水源水质、供水能力、运行管理等方面。

检查方法主要采用实地调研、查阅档案和与供水单位负责人进行座谈相结合的方式。

三、检查结果1.设备设施方面供水单位的设备设施普遍较为落后,供水管网老化严重,漏水现象频繁,影响了供水能力。

部分供水单位的加压泵不完善,不能正常运转,需要更换或修缮。

2.水源水质方面供水单位的水源水质存在问题。

水源地周围存在农业活动,农药残留和化肥渗漏污染了水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3.供水能力方面供水单位的供水能力不足,供水时间短,供水压力低,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正常用水需求。

特别是在旱季,供水压力更是明显不够,居民反映强烈。

4.运行管理方面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存在问题。

供水单位缺乏科学的运行管理制度,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够重视。

供水人员素质不高,不具备应急处置能力,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供水异常情况。

四、问题分析1.供水单位设备设施老化和维护不到位是导致供水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2.水源水质存在问题,与水源地周围农业活动密切相关。

需要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和治理工作。

3.供水能力不足主要与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和供水管网老化有关。

4.运行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和人员培训,导致供水单位无法及时处理供水异常情况。

五、对策建议1.设备设施方面加大对供水单位设备设施改造和维护的投入力度,尽快更换老化的供水管网,修复或更换不完善的加压泵。

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水源水质方面加强对水源地的监测和治理工作,建立水源地保护区,防止农药和化肥对水源的污染。

生活饮用水现场检查笔录

生活饮用水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笔录(参照)第 1 页共 1 页被检查人:泗洪县XX水厂,法定代表人:XXX,地址:泗洪县XXX,电话:12345678 检查机关:泗洪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检查时间2014 年10 月19 日9 时00 分至10 时00 分检查地点:泗洪县XX水厂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1、没有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2、没有水质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3、没有索取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等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4、没有在水源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5、没有配备水净化设施、设备。

6、没有配备消毒设备、设施。

7、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没有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没有本年度水质检测报告书。

9、没有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被检查人签名:卫生监督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编号:2011-2270卫生监督意见书(参照)被监督人泗洪县XX水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地址泗洪县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监督意见:针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2、建立水质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3、索取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等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4、在水源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5、配备水净化设施、设备。

6、配备消毒设备、设施。

7、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8、每年通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并保存水质检测报告书。

9、必须取得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证。

以下空白。

被监督人签收:泗洪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VS
案例二
某集中式供水单位在应对突发水质污染事 件时反应迟缓,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 障供水安全。该案例提示我们应加强供水 单位的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突发 事件的快速处置能力。
案例的启示和借鉴
完善监管体系
加强技术培训
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日常监管,建立 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各 项卫生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投诉处理
及时处理用户对供水水质的投诉,调 查了解实际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卫生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制定监督计划
根据供水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监督重点,制定 合理的监督计划。
实施监督
按照监督计划对供水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和资 料审查,确保监督工作全面、细致。
出具监督意见
根据监督情况,出具相应的监督意见书,指 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培训与交流
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和交流,促进知识更新和技术进步。
激励机制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卫生监督人员积极创新、勇于担当。
THANKS
感谢观看
03
CATALOGUE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卫生监督的内容
供水单位资质
检查供水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 资质,确保其具备从事供水活
动的资格。
水源保护
监督供水单位对水源地的保护 措施,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 相关标准。
水处理工艺
检查供水单位的水处理工艺流 程,确保水处理效果达到卫生 要求。
供水管网维护
集中式供水单位能够实现水资源的统 一管理和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 用效率和节约用水。
供水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稳定运行能够保 障城市经济的正常发展。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历史与发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完整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完整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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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
2015年5月20日,通江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江县乡镇供水总站(供水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
1、该水厂名字:,该水厂正在向居民集中供水,门口有无警示标示,该水厂负责人:,***出示了/未出示供水《卫生许可证》,法人代表为:,许可证号:通卫水证字[ ]第511921- 号,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2、该水厂有**、**等名直接供水、管水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出示/未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有效期是:
2、门口库房内存放消毒剂,消毒剂存直接堆放在地上,消毒剂名称为: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3、未出示/出示添加消毒用品的相关记录,记录不健全;
5、水池壁有青苔、杂草,未出示水池及管网的清洗记录;
6、未出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卫生管理制度等。

监督意见:
2015年5月20日,通江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江县乡镇供水总站(供水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提出如下监督意见:
1、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卫生防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进行一切有碍水源水水质卫生的行为。

2、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3、制定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加强节假日值班管理,建立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报告人。

4、你单位必须加强水质净化消毒,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6、水质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须保证正常运转。

7、须加强水质净化消毒,按规定生活饮用水消毒药品,保证为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增设检验室及检验人员,配置浊度、色度、ph以及余氯检测等仪器,开展水质日常性检测,每天登记消毒结果。

8、供管水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9、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如净水剂、消毒剂,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治污染,并详细记录产品的使用情况。

10、清洗和消毒水池,水池内不得有藻类生长,管网末梢应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11、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12、清水池的通气孔、空气帽有防虫、防污染设施。

5、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以上监督意见立即整改,逾期不整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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