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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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在现代社会,大学生就业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一。

随着大学生数量的不断增加,劳动就业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作为大学生,了解相关法律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可以保护自身权益,还可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

根据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薪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避免发生劳动纠纷。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方式。

如果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大学生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通知书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全民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大学生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也应当了解相关规定,避免权益受损。

四、《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之一。

根据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原因歧视大学生就业。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当了解自身权益,如工资福利、工作环境、职业安全等,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大学生劳动就业过程中,了解相关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做到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发生劳动纠纷,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希望广大大学生能够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做到言行合一,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自己的劳动就业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在当今社会,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大学生在劳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和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就业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大学生劳动就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旨在帮助大学生了解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劳动收入、住房等利益不受侵犯。

”这一条款为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提供了宪法保障。

大学生在劳动就业过程中,有权享受合理报酬,不受歧视和侵犯。

二、劳动合同大学生在就业时经常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包含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条款。

当雇主违反合同内容时,大学生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资待遇大学生在劳动就业中,工资待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大学生支付劳动报酬。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大学生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投诉。

四、工作时间与休假大学生在劳动就业中,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

《劳动法》规定,工人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对于加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大学生还享有法定的带薪休假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大学生合理休假。

五、社会保险大学生在就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是保障大学生在劳动就业中享受相应保障的重要手段,大学生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结语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话题,本文只是对其中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简要解读。

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浅析

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浅析
经 济 适 用 房 、 审职 称 等 。 评 位 , 以解 除 劳动 合 同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取通知 书, 协议效力 终止, 可 该 并不承 担违 约 而产 生经 济 损 失或 者 其 他 争 议 。 高校 毕业 生 的就 业 法 律 问题 , 仅 关 不
大 学生在 签订劳 动合 同之前 ,要 注 内提 前 三 日通 知 用人 单位 , 以解 除 劳 动 约责任 。” 可 这种约定可从根本上避免因违
高校 毕 业 生法 律 素 质 现 状 生 签订 的劳 动合 同不 规 范 : 样 不但 导 致 如 实 告知 劳 动 者 工 作 内容 、工 作 条 件 、 这 工 1 高校毕业生法律知识 欠缺。 、 高校毕 劳 动关 系 不稳 定 ,而 且 出现 劳 动 争 议 , 双 作 地 点 、 职业 危 害 、 安全 生 产 状 况 、 劳动 报 业生法律知识存在~定程度 的欠缺。 调查 方权利和义务很难说清楚 , 以至于劳动合 酬 , 以及 劳 动 者要 求 了解 的 其 他 情 况 ; 用 表明,毕业生整体法律认识水平不高 , 甚 同争议 案件 在整个劳动争议案件 中所 占 人单位有权 了解劳动 者与劳动合 同直接
劳动法和劳 动合 同法 的各项规定 。另外 ,
( ) 用 期 其他 问题 。 试 用 期 是 一 个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三 )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4试 (
在 ( 女 《 劳动合 同法》 明确规定了大学生作为劳 约定的条款 ,如果双方没有事 先约定, 用 伤 ,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四) 职 工 在
产期、 哺乳期 的;五) ( 在本单位连续 动者的许 多权利 , 对此 , 学生在就业 前 人 单 位 就 不 能 以试 用 期 为 由 解 除 劳 动 合 孕期、 大

大学生就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大学生就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迈入了大学校园,期待着毕业后能够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

然而,在求职过程中,大学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如劳动合同纠纷、就业歧视、侵权责任等。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二、案例背景小王,一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了以下问题:1. 求职过程中,小王发现多家企业存在就业歧视现象,如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

2. 小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内容存在不平等条款,如试用期过长、加班费偏低等。

3. 小王入职后,因工作压力过大,导致身心俱疲,甚至出现了抑郁症状。

4. 小王在工作中,因公司原因导致受伤,但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就业歧视问题案例中,小王在求职过程中遭遇了就业歧视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为由拒绝录用求职者。

因此,小王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劳动合同纠纷问题案例中,小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内容存在不平等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小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修改不平等条款,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工作压力问题案例中,小王因工作压力过大导致身心俱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小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调整工作压力的要求,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4. 侵权责任问题案例中,小王在工作中受伤,但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小王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四、法律对策1. 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维权能力。

浅析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大学生就业中地法律问题王杏<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 , 河南郑州 450007 )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地普及、普通高校地扩招 , 大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 , 形成了紧张地就业竞争 . 每年五六月份 , 都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求职地高峰期 , 经过多年地寒窗苦读 , 终于到了展现自己能力之时 , 他们无不全身心地投入求职地人海中 ,然而,纷至沓来地求职陷阱 , 加上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地意识淡薄大学生面临地就业纠纷呈上升趋势 . 今年恰逢我院“就业质量年” ,学院也十分重视毕业生地就业问题 , 本文旨在解读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地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 希望对即将踏入社会地毕业生们有所帮助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陷阱;法律问题;解决方式中图分类号: G647.38 文献标识码: A b5E2RGbCAP就业是民生之本 , 大学生就业日益困难 , 已成为社会关注地焦点问题 . 大学生在求职中 , 由于缺乏法律知识 , 自己地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地现象比较普遍 , 影响了社会地和谐与稳定 .因此, 从法律层面来阐述大学生就业权益地内容 , 寻求权利保护地对策 ,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 一、大学生就业面临地常见陷阱<一)巧立名目 , 收取费用以录用作为诱饵骗取培训费已屡见不鲜 , 但仍有不少求职心切地毕业生掉入此类陷阱 . 应届毕业生小刘 , 接到某公司地面试通知十分高兴 . 一番面试后 , 该公司当时并没有向他收取培训费 , 只是说让他先试用一段时间 , 然后再考虑是否录用他. 小刘十分高兴 , 想好好表现一下 , 争取能留在该公司工作 . 于是, 他起早贪黑地干了近一个月 ,结果却被告知:试用期表现得不错 , 但专业知识不足 ,公司需要对你进行专业培训 ,请先交 300 元培训费 . 当小刘对此进行质疑时 , 该公司却说 , 不交培训费可以走人 , 但此前工作一个月地薪水免谈 , 这令小刘气愤不已 .有些公司在招聘时常常不查看任何学历证明 , 甚至不安排任何面试 , 只是要求求职者支付诸如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推荐费、注册费等名目繁多地费用 , 而当用人单位和中介公司填满了自己地“钱袋”之后 ,就会找出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 . 其实, 这正是黑心单位最常用地欺骗手法 .<二)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2005届毕业生小宋通过招聘会进入杭州一家公司 , 小宋提出要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 , 公司表示不与小宋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 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 . 小宋觉得公司给出地薪水不错 , 就同意了公司地做法 . 像小宋这样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 甚至不约定违约惩罚条款地情况相当普遍 , 据调查 , 有 80%以上地学生都不约定违约金 ,而在 20%有约定地学生中 ,大部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害怕学生违约而提出地要求 ,学生主动提出地很少 . 毕业生之所以没有约定 , 一方面是不想自己被“套牢” ,最主要地还是学生缺乏这方面地意识 . “社会经验不足”、“没有想到”、“太信任用人单位” , 大多数毕业生这样总结自己没有约定违约金地原因 .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地依据 , 如果不签订该协议 ,毕业生地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 . 而这些关系地办理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 ,如办理社会保险、购买经济适用房、评审职称等 . 因此, 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 对毕业生地工作、生活、职业发展是不利地 .<三)长期试用 , 榨取人力武汉某高校 2006届毕业生小黄应聘深圳某银行 ,经过四轮面试 , 最后和同校其他 9位同学入围 ,但该银行并没有和黄某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而是要求他们于春节后到深圳试用一个月 , 期满后才有可能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面对试用一个月地要求等不稳定因素 ,小黄一筹莫展 .对于刚毕业地求职者来说 , 签订劳动合同最容易遭“忽悠”地就是“试用期”了.试用期过长 ,以有问题为名予以辞退 ,这是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时地普遍遭遇.该单位地做法明显是违反劳动法地 .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与正式合同期相比 ,试用期内地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要低 , 而且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毕业生交纳相关社会保险 . 有些企业在招聘时 , 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 , 试用期地工资往往很低 , 企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有大幅度上涨 . 但是, 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地“鱿鱼” . 如果长期耗在某个企业地试用期内, 不仅会让求职者蒙受很大地经济损失 ,同时也对求职者地职业发展不利 .<四)弄虚作假 , 不讲诚信一些公司为了吸引求职者 , 常常在介绍招聘岗位信息时歪曲、编造、美化 , 极尽包装之能事 .这些公司经常以高薪为诱饵 , 迫使应聘者立刻签订合同以及约定高额毁约金地方式 , 千方百计套牢求职者 .又如一些不规范地网站和中介机构 , 通过截取求职简历 ,获取大量个人信息 , 出售给企业作为销售信息 . 更有甚者 ,在报纸上刊登招聘信息 , 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 目地是诱使应聘者递上个人资料,留作它用 .<五)以招聘为名 , 行推销之实其共同特征是 :先许以优厚待遇 ,当求职者上门应聘时 , 公司以种种理由提出要对求职者进行“考察” . 具体考察方式就是公司先与求职者订立一份产品推广协议或者产品促销协议 , 协议中约定求职者必须在约定时间内以公司规定地价格销售掉该公司某种产品 , 并收取一定地保证金或样品费 .当求职者签好协议去推销产品时 ,才发现根本销售不掉 . 结果, 求职者地保证金或样品费就这样被这些公司“黑”掉了 .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地主要内容<一)大学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 , 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地一个权利 , 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地基本人权特征 , 是一项具有社会性地重要权利 . 大学毕业生作为中国公民 , 享有宪法上规定地基本权利 . 宪法第 32 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第 42 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地权利和义务 . ”这两条规定是平等就业权地宪法依据. 我国《劳动法》第 12 条对该权利作出了具体地规定:“劳动者就业 ,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 ”因此 , 当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时 , 完全可以依法据理力争 .<二)大学毕业生享有民法上规定地民事权利大学毕业生作为年满 18 周岁地公民 , 作为就业协议书地一方 , 其权利受民法原则以及《合同法》地保护 . 民法地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 .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平等地民事关系,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就业协议书是在平等协商地基础上签订地 , 用人单位不能凌驾于毕业生之上 ,签定带有“霸王条款”地用人协议 .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 , 毕业生有知情权 ,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介绍自身地真实状况 . 就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合同, 它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 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 . 当用人单位违约或不按照合同兑现义务时 , 毕业生可以到法院起诉 , 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大学毕业生享有就业过程中地受教育权大学毕业生作为高校地教育对象 , 理应享有受教育权 . 这种权利来自我国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地有关规定 . 高等学校除了传授大学生应有地专业知识外 , 还有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 , 平等推荐毕业生 , 积极联系就业信息 , 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等义务 , 以保证大学生顺利就业 . 教育部周济部长 2007 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地讲话中指出:高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 把毕业生就业当作学校发展地重点问题 , 当作学校发展地关键问题 . 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 ,把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或必选课 . 因此, 作为高校毕业生应该享有获取就业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公平推荐权 . 三、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地保护措施<一)建立、健全保护大学生就业地相关法律法规 , 完善立法保护目前, 大学生地平等就业权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规定得都不够明确 , 当平等权受到侵犯时 , 缺乏有效、及时地救济;在我国 , 对侵犯平等就业权地行为也缺少一个专门地机构来监管 . 因此, 平等就业权仍处在应然状态 , 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地维护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 8 月 30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地平等就业权;实施就业歧视地, 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这是一个可喜地进步 . 但是,纵观全文 , 笔者认为该法过于原则和笼统 , 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制裁措施 , 很难使劳动者地平等就业权落到实处 , 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大学生权益法》 , 把大学生就业权益作为单独章节加以规定 , 明确用人单位地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现有地《劳动法》 , 拓宽其对就业歧视范围规定过于狭隘地状况使其和国际人权文件接轨;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配套地实施细则, 达到充分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地目地 .<二)国家设立专门地平等就业保障机构 . 国外很多国家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纷纷建立起促进就业机会平等地机构 . 这些机构中,有政府机构 ,也有非政府组织 .1964 年,美国地《民权法》(草案>还提出了设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该委员会成立四十多年来,平均每年处理超过 70 万件就业歧视案 , 至于其为受害人所争取地补偿金额 , 为数相当可观 .笔者认为, 在我国,根据国情,此机构可以设在劳动人事部门 , 作为其内部地一个专门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对就业歧视问题进行调研 , 提出立法建议;接受就业歧视举报 , 对实施就业歧视行为地单位进行处罚等 .<三)高等学校设立专门地大学生维权、服务部门随着高等教育地发展 ,高校学生事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 ,高等学校要落实“以人为本”地理念 , 强化服务职能 . 高校应该成立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与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 , 其主要职能是: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权益保护教育、个案咨询、就业权益指导、就业维权等 , 这必将为维护大学生地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例如, 北京联合大学就成立了大学生就业权益服务中心 , 它是北京地区最早成立地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地专门机构 , 取得了良好地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通过在高校内部设立专门地大学生就业维权、服务部门 , 可以使大学生接受快捷、及时地帮助 , 极大促进就业权益地保护 .<四)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时 ,寻求司法救济英美国家有句法律格言“无救济则无权利” . 司法救济是权利地法律保护地最后一道防线 .但根据我国地司法传统 , 我国没有宪法诉讼 , 致使很多侵犯平等权地案件得不到受理 , 使公民地平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 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明确规定“实施就业歧视地 , 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地颁布实施 , 使得法院在审理侵犯平等就业权地案件时 , 有了明确地法律依据 . 当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产生纠纷时 , 因为就业协议书具有合同地性质 , 大学生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劳动法》地相关规定 , 到法院起诉 , 维护自己地合法权益 . 例如 , 四川大学 98 级学生蒋韬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身高歧视”案 , 被媒体称为宪法平等权第一案;公民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招录公务员“乙肝歧视”案 , 在全国也引起较大反响 . 蒋韬、张先著敢于拿出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地就业权利 , 其勇气可嘉 , 所以 , 当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时 , 不应选择沉默和逃避 , 而应该举起法律这一正义之剑 . p1EanqFDPw参考文献:[1]周济部长在 2008 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上地讲话 .2008-12-05.[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 年 10 月 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1 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1月 1日起施行 .[3]高桥, 刘春阳,刘敏.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7,<15 ): 78.[4]高宏 . 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地不公平现象探析[ J]. 中国大学生就业,2007<15): 51.[5]罗丽华 , 严彬 . 平等就业权简论[ J] .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7<1): 39.[6]孙佩瑜 . 论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地法律保护[ J] . 杭州商学院学报,2004,(3>:34.[7]周伟 . 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 M] .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8]朱征夫 . 公民地权利[ 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DXDiTa9E3d大学生就业中地法律问题2007-05-18 12:42毕业前夕往往是大学生们最忙碌和紧张地一段时光 , 找工作,选择用人单位 , 签订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在这个过程中,户口和档案地安置、三方协议中地细节条款、试用期地纠纷等等让初出茅庐地大学生应接不暇 . 医药英才网不久前邀请了劳动就业领域地资深律师专家史晓英女士 , 从劳动法地角度为大学生们指点如何应对就业过程中容易出现地问题 .史女士认为 , 应届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地问题和纠纷 , 总结起来大都与三方协议和试用期有关 , 她分别就这两个问题进行了重点阐述 .关于三方协议地法律问题由于三方协议是大学生就业地第一步 . 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 ,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地一份意向性协议 , 它具有法律效力 , 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 应届生要正确理解和使用三方协议 , 应该从四个方面着手:第一, 唯一性 . 即毕业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协议 , 如果学生签订多份三方协议 , 则一旦出现冲突以第一份协议为准 .第二 , 法律效力有时限 . 三方协议地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 .第三, 违约金地数额符合规定 . 三方协议中地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 , 并且违约金地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相关规定;第四, 备注栏不是空白 . 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地承诺 , 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 , 现实地情况是90%以上地三方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 .在三方协议涉及地三方中 , 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地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 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 , 不承担任何责任 .史律师提醒即将毕业地大学生 , 关于违约金地上限各地有不同地规定,北京地区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毕业生 12月工资地总和 , 而上海则明确规定不得超过毕业生一个月地工资标准 , 而在国内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地上限,这种情况下 ,则以双方协商金额为准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还可以互相约定违约金, 以应对用人单位违约地情况 ,从而维护自身地权益 .试用期内常见地劳动纠纷史律师介绍说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 ,三方协议即告终止 , 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地劳动合同 , 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地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 ,合同签订之后 ,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 .而在上述提到地各项约定内容中 , 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地阶段. 因此, 关于试用期地法律问题 , 史律师提醒毕业生注意以下几点:试用期时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地不超过 6 个月地考察期 .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 按照《劳动法》地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 6个月地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 6个月以下地,试用期不得超过 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 6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地 , 试行期不得超过 30 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地 ,试用期不得超过 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地 , 试用期也不得超过 6 个月. 《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地,不得设试用期。

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及对策

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及对策

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及对策
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是指大学生在就业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

通常,这些法律问题都涉及到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就业保护以及集体协商等方面。

一般来说,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各项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并且要求用人单位遵守该法规定的权利义务。

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及时向劳动者救济组织投诉,寻求相关的法律维权。

此外,大学生还应当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以便更好地适应劳动市场的竞争性环境。

有的企业会根据应聘者的综合素质设立考核程序,大学生应当抓住机会,通过各种考试、竞赛等方式,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从而更好地获得就业机会。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大学生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劳动就业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解读大学生劳动就业相关的法律问题,帮助大学生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以及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法律基础,签订合同是大学生就业的首要步骤。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大学生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明确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大学生应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合同的期限和双方的工作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2.注意薪资及福利待遇:大学生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确约定薪资及福利待遇,并留存相关证据。

3.注意保密义务:针对某些具有商业机密的岗位,大学生需要明确遵守保密义务,尽量避免因对公司机密的泄露而引发法律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大学生需要了解的重要问题。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等方式进行解除。

大学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了解法律规定,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二、工资和工时问题工资和工时是大学生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劳动过程中,大学生需要了解以下内容:1.合法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大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如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

2.加班和调休:加班工资是大学生经常关注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大学生加班工作时,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者提供相应的调休机会,大学生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

3.工时限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超过规定的工时限制安排大学生工作,大学生需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工作时间合法权益。

三、职场权益保护在职场中,大学生的权益需要得到有效保护。

下面是一些相关内容:1.平等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因大学生的性别、年龄、民族等非工作上的特征而歧视。

大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如果遭受合理就业权的侵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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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业前心态要正确,力争做到 “五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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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戒“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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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戒“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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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戒“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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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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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失信”
4. 签订劳动合同要重点“十看”
• 一看“文本” • 二看“期限” • 三看“工资” • 四看“社保” • 五看“地点”
• 六看“工作性质与条 件” • 七看“解除合同条款” • 八看“福利待遇” • 九看“限制性条款” • 十看“附加性条款”
2 “劳动合同”的概念 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3)“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 别
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双方达成的书面式民事合同, 是预约合同,它的效力不是确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 的劳动关系,而是约定双方当事人在毕业生报到后 要缔结劳动合同。
项目 主体
作用与性质
主要适用的 法律法规
有效期
就业协议书 (又称就业协议)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
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在 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 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属于建立 劳动关系的“预约”。
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 定》、《民法》 《 合同法》 自签订日期起到毕业生到单位 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 行终止
② 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申诉、控告、仲裁、诉讼。
四、大陷进 高薪、收费、抵押、试用期、协议、培训、网
络陷进等
2 .就业前要撑起“保护伞”,用好 金石”
“试
·撑起“保护伞”:学好劳动法律法规, 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用好“试金石”:以劳动合同为“试金 石”,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守法经营,遵 章招聘,是否存在欺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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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作者:张静周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大学生就业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首先阐述了有关大学生就业权利的相关概念,在分析大学生就业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深入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就业权利就业现状法律问题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项目《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障研究》(JRS-2012-1093)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张静、周丽,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

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的供求矛盾仍然十分突出,许多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

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很多大学生仍然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得自己的权益被屡屡侵害。

深入分析大学生就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对有效指导大学生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权利在我国,就业指劳动者从事法律允许的劳动,与物质资料相结合并为社会做出贡献,从取得相应的报酬。

有些国家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达到某一标准值时,才能被称为就业人员。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就业群体,其就业状况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职业的开放性。

首先,大学生就业反映了知识群体的就业状况。

正规的大学教育使得大学生在其专业领域内更具有竞争力,其专业水平高且其工作能力较强,因此,其就业状况较普通的社会群体较为特殊。

同时,大学生就业权利属于集体权利。

所谓集体权益是指集体中的个体成员依靠集体的力量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集体权益则需要每个人体成员的维护。

因此,大学生作为集体中的一员,为了保障集体的权利,每位大学生都有责任和义务不随意滥用和放弃权利,从而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二、我国大学生的就业现状一提到大学生就业,人们自然会想到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

这种“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大学生就业群体庞大。

从1998年高校扩招以来,我国每进入高校的大学生人数与日俱增。

据统计,我国大学生数量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到2011年,仅迎接毕业生人数就超过了660万,这个数字已经十分庞大,再加上往届待业的大学生,每年进入我国市场的大学生就业大军不可估量,这必然造成大学生就业压力大。

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公务员和在编事业单位等旱涝保收的工作成为了抢手的香饽饽,更是有很多大学生加入了考研大军,希望能够避开就业高峰。

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不断接受着来自社会各种力量的冲击,越来越多的毕业生表现出眼高手低、好高骛远的特点。

同时,我国大学毕业生在总量和质量上无法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这一表述看起来与前面自相矛盾,实际上,我国缺少存在着这种其奇特的供不应求的现象。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仍然落后,很多高新技术部门招不到人才,无法发展,高层次人员的短缺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除了高新技术领域,一些专业人才较少,而另一些热门专业则人才过多,造成不同专业之间的大学生就业不平衡。

总之,我国的大学生就业现状较为复杂,简单的供求关系无法理清其中的关系。

在复杂的就业现状的背后,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困难重重的现象十分普遍。

大学生初出茅庐,涉世未深,对就业情况不甚了解,常常遭遇各种法律问题,使得大学生的就业市场更加严峻。

三、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在就业市场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应届大学生找工作的道路并不顺畅。

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法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例子比比皆是。

笔者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汇总。

(一)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歧视现象公平的劳资关系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不同民族、性别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不因民族信仰和性别差异而有所差别;同时,求职者共同竞争同一职位时,不同的求职者享有同等的机会,任何人没有权利搞特殊,享受特权,竞争面前应当人人平等。

然而,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其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造成了大学生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用人单位往往以高姿态出现在劳动关系之中,求职者有时为了获得工作机会而不得不接受许多不平等的条件。

在现实的求职过程中,大学生因为歧视而丧失工作机会的现象比比皆是。

首先,性别歧视。

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十分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调查显示,从1998年至今,高校女大学生数量增长迅速。

与此相矛盾的是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拒绝聘用女生。

例如妨碍生产,工作性质不适合女生等,用人单位提出的性别限制使得原本就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雪上加霜。

性比歧视造成了十分不好的社会影响,打击了女大学生进行职业规划的积极性,很多人甚至认为女生“学得好不如嫁得好”,使得整个社会的人才资源无法得到合理的配置。

其次,地域与学历歧视。

在大学求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限制应聘学生的地域,甚至限制学生的学校,从而剥夺了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农科类专业的大学生还经常因为自己的专业遭受不公平的社会待遇,很多人对农科类专业人士不足,存有很大的偏见和歧视,使得这类专业的学生的求职过程更加艰辛。

性别、学历和地域歧视仅仅是大学生就业中歧视现象的冰山一角。

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同时花样百出。

更多的匪夷所思的限制条件,例如身高、外貌甚至酒量都被列在招聘条件之中,大学生面对这些歧视条款无可奈何,与自己心仪的职位失之交臂。

(二)签约规避劳动合同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知之甚少,许多就业生仅知道三方协议和就业协议书等,就业协议仅仅代表的是意向性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大学生正式入职后,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就合同期、薪酬条件、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与用人单位进行详细的磋商,从而确定正式的劳动关系。

然而,在现实求职过程中,恰恰是这份重要的劳动合同成为广大毕业生头疼的问题。

许多用人单位要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要么在合同条款上大做文章。

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成了用人单位利用的对象,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义务规定十分详细,而对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寥寥无几,甚至出现了很多霸王条款,例如“工伤概不负责”,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变相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工资等等。

许多大学生求职者对于以上种种情况敢怒不敢言,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更有甚者利用大学生初入社会,缺少相关法律知识,隐瞒真实情况甚至欺骗大学生签订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从中牟利。

同时,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以签订短期的劳动合同为主,使得大学生对企业没有归属感和稳定感,这对于刚出大学校门,需要成家立业和结婚生子的大学生来讲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试用期陷阱,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益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考核求职者是否能够胜任某一职位的有效方式,同时,求职者也可以利用试用期来了解自己将要接手的工作,从而判断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位是否适合自己。

试用期对于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双方相互了解的重要途径。

然而,用人单位却往往利用试用期侵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我国《劳动法》对试用期的期限具有明确规定,但是很多用人单位混淆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概念,单方面延长试用期,损害大学生利益。

也有些用人单位试用期内立下霸王条款,要求大学生在试用期内不能辞职,否则需要缴纳违约金等,这些规定均不符合我国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侵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

四、大学生求职过程中法律问题的形成原因那么,是什么造成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困难重重,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

(一)大学生就业法制环境尚不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的立法体系,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同时结合了市场经济的特点。

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我国的劳动就业保障体系的受众十分广泛,并非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量身定制,难以起到保护大学生合法利益的作用。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公安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结合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度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进行了改革,希望能够改善大学生就业情况,但是这一体系仍需完善。

首先,法律约束力低,目前,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多为政策性的文件,层次较低,各种规章制度、通知和政策年年都有,这种政策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令人堪忧,且文件种类繁多,不免有相互矛盾之处,无法执行,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其次,各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监管部门繁杂。

目前,公安部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都涉足大学生就业领域,监管部门虽多,但是职责划分却不匹配,造成很多职权交叉和监管空白,无法保障毕业生权益。

同时,立法体系发展存在地域不平衡。

很多一线城市颇受毕业生青睐,因此,为了保护本地生源而将外地毕业生拒之门外,造成地域发展失衡。

(二)大学生本身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大学生本身的法律意识很淡薄。

主要变现为:缺乏平等与公平意识。

在求职过程中,很多大学生遭遇过性别歧视、院校歧视甚至相貌歧视,而面临种种刁难,多数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很少有人站起来说“不”;缺乏法律知识,许多高校毕业生对《劳动法》知之甚少,混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使得很多大学生草草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知道有劳动合同的存在,等到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才乱了阵脚,吃了“哑巴亏”;缺乏维权知识,大学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很多大学生虽有维权意识,却不知申诉途径,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学校就业指导的缺失是主要的原因。

大学课程中,法律基础知识所占的课时十分少,就业指导课程也只是在大学四年级开设,学生临时抱佛脚,效果往往不佳;同时,中国传统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思想也影响着大学生的维权之路,在遭遇不公正的待遇时,多数人仅仅存有维权的念头,却极少付出行动,选择忍气吞声。

五、总结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必然会给大学生就业带来很多新的问题。

面临复杂的就业市场,大学生要获得更好的工作和发展机会,必须学会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这是时代发展对当代大学生的要求,增强维权意识,才能为大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1]谢荣光.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教育与职业.2007(17).[2]田野.当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探析.法制与经济.2009(4).[3]李梅容.求职陷阱.中国大学生就业.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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