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课本。
3 为老 年人 出版发行 的报纸 和期 刊。 . 专 4 数 民族 文字 出版物 。 . 少 5 文 图书和盲 文期刊 。 . 盲 6 批 准在 内蒙古 、 . 经 广西 、 西藏 、 宁夏 、 疆 五个 自治 区 内 新 注册 的出版单 位 出版 的出版物 。 7 . 本通 知附件 1 图书 、 纸和 期刊 。 列入 的 报
出地 主管税务 机关 留存一 份 , 交纳税 人一份 , 递迁达 地主管 传 税务 机关一份 。
和 6 示 三联 和六联 )第 l 位代 表 发票 金额 版本 号 ( 表 , 0 目前 统
一
用 “” 0表示 电脑 发票 ) 。 发票号码 为 8 , 年度 、 位 按 分批 次编制 。
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 ) 五 发票代码为 l 位 , 0 编码原则 : 14 第 — 位代表省、 自治 按期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 , 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 位代表制版年度, 位代表 第5 6 第7
批次 ( 分别 用 1234 、、 、表示 四个季 度 )第 8 代表票 种 (代 表 , 位 7 货物 运输 业增值 税专 用发 票 )第 9 , 位代 表发票 联次 ( 分别 用 3
配表) 填报说明》 补充公告如下:
将 2 1年 第 6 号公告 中《 01 4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所 得税 汇
、
货 物运输业 增值 税专用 发票 , 值税 一般纳税 人提 是增
供 货物 运输 服务 ( 暂不 包 括铁 路运 输服 务 ) 具 的专用 发票 , 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一
第七 条 纳 税服 务 投 诉 是 指纳 税 人 对于 税 务 机关 和 税 务 人
员 在 税 法 宣 传 、 税 咨 询 、 税 服 务 以 及 纳 税 人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方 纳 办
面未 按照 规定 要求 提供 相关 服务 而进 行的 投诉 。
们, 请认 真遵 照执 行。 执 行过程 中遇 到 的问题 . 及时 报告 税务 在 请
总 局 ( 税 服 务 司 ) 纳 。
( ) 办 理 涉 税 审 批 和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时 。 提 交 申 请 资 - 在 对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纳 税 人 , 务 机 关 和 税 务 人 员 未 税 履行 一 次性 告知义 务 的 : ( ) 务 机关 对 已受理 的税 务 行政 许可 或者 涉 税审 批 事项 . 二 税 未按 照法 律 、 政 法规 规定 的时 限办 结的 : 行 ( ) 务 机 关 和 税 务 人 员 征 收 税 款 时 , 按 规 定 向 纳 税 人 开 三 税 末 具完税 凭证 、 税证 明 的 ; 完 ( )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用 语 、 作 态 度 不 符 合 文 明 规 范 要 求 四 税 工 的。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 行 ) 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保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 范 纳 税 服 务 投 诉 处 理 工 规
作 , 建和谐 的税 收征 纳关 系 , 构 根据 《 华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征 收 管 中 理 法》, 定本办 法 。 制 第二条 纳 税人 ( 扣缴义 务人 , 同) 为 税务 机关 和 税务 含 下 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2.16•【文号】国税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4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省局组织对截止2006年底的省局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18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3]36号)。
2.《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赣税发[1993]843号)。
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4号)。
4.《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9号)。
5.《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江西省体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国税发[1993]089号文件的通知》(赣税发[1994]58号)。
6.《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赣税发[1994]59号)。
7.《江西省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赣税发[1994]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 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 四 )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 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 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 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 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 照本条第 ( 一 ) 项、第 ( 二 ) 项、第 ( 三 ) 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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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中央财政垫付的地方应负担的留抵税额通过 2019 年及以后年度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扣回,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 起相应废止。
附件: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19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 以下简称“异常凭证”) 管理等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 一 )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 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 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四 )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 五 )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 ( 失联 ) 企业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第 76 号 ) 第二条第 ( 一 ) 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 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 一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 税额 70%( 含 ) 以上的; ( 二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 5 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 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 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 )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 出处理。 ( 二 )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 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 , 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 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 ( 免 ) 税期间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 ( 一 ) 项规定执行。 ( 三 )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 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哪些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规定认证或申报抵扣期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收风险分析评估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存在购进、销售货物(服务)品名明显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特定项目以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等异常情形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
因电话、地址等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纳税人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暂停该纳税人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录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
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10日“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简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5e81a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9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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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补充通知【标 签】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
【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赣国税函﹝2002﹞107号
【发文日期】2002-04-05
【实施时间】2002-04-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鼓励企业诚实纳税,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2﹞32号)执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补充:对按照《江西省国税系统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获得特级纳税信誉和一级纳税信誉的企业,使用收购凭证购进免税农产品等物资,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可暂不提供《农产品等物资收购清单》、《农产品等物资验收入库登记表》和《付款方式备查明细表》,其他企业仍按省局赣国税函﹝2002﹞32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关联知识:
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