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03.23•【文号】建房[1995]152号•【施行日期】1995.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3月23日建房[1995]152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其它商业银行:为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发挥房地产抵押对于银行贷款的担保作用,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银行办理各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以下简称抵押)的贷款业务,抵押人(借款人,下同)和抵押权人(贷款银行,下同)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物是否已经抵押;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证存根及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证号与印章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可以由贷款银行进行评估;或委托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附属的事业性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评估机构在接到评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按照各地政府核准的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

为 了加强 房地 产抵 押估 价管 理 , 防范 房地 产信 贷风险 . 维护 房 地 产抵 押 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 据 根 有 关法律 法规 . 现就 有关 问题 通知 如下 :
一
、
房 地 产管理 部 门要建 立 和完善 房 地产估 价
机 构 、 册房 地 产 估价 师 信用 档 案 , 注 完善 商 品房 预 售 合 同登 记 备 案 、 房屋 权 属 登记 等 信 息 系统 , 为公 众提 供便捷 的查 询服 务 。 房 屋权 属 档 案 和有 关原 始 凭 证 的查 阅 ,按 照 《 城市 房地 产权 属档 案管理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维普资讯
致务秘
附件 :
. 一 文件
房 地产 抵 押 估 价 指 导 意 见
第 一条 为 了 规 范房 地 产抵 押 估价 行 为 , 证 保 房地 产抵押 估 价质量 , 护房地 产抵 押 当事人 的合 维 法权 益 , 防范房 地产 信贷 风险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估 价 对象 实地 查勘 之 日,但估 价委 托合 同另有 约
四 、 地 产估 价 机 构 的选 用 , 房 由商 业 银行 内信 贷决 策 以外 的部 门 , 照公 正 、 开 、 明 的原 则 , 按 公 透
择 优决 定 。
商业 银 行 内部 对 房 地 产抵 押 价 值 进行 审 核 的 人员 . 当具 备 房地 产 估 价专 业 知 识 和技 能 , 得 应 不
定 的 除外 。
估 价 时点 不是 完成 实地 查勘 之 日的 ,应 当在 “ 价 的假设 和 限制条 件 ” 估 中假 定估 价对 象 在估 价 时 点 的状 况 与 在 完 成 实地 查 勘 之 日的状 况 一 致 , 并 在估 价报告 中提醒估 价报 告使 用者 注意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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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从估价角度构筑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屏障——兼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

一
近年来 , 着银行风险防范意识 随
的提高 , 够提 供第二还款来源的抵 能
押 贷款 日益 成 为 商 业 银 行 首 选 的 贷 款 方 式 ,抵 押 贷款 在 商 业银 行 信 贷 资 产
开 发 、经 营 ,消 费 ,且 以房 地 产作 为
抵 押 物 的 狭 义 的房 地 产 抵 押 贷款 , 也
包括 贷 款 用 途 不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 经
防 范的重要依据 , 通过 判断 抵押物权 属 的合法性 、分析市场变化趋势 、估 算抵押物价值 , 在商业银行 信贷决策
的估价 机构和 估价 师列 入禁用名单 。 今后 ,社会各界都可以通过 向房地产 管理部门查询 估价机构 和估价师的信 用档案 ,方便 、快捷地确定估价机构 人选范 围。那些具 有较高执 业能力 、 在行业 内具有较高声誉的估价机构和
中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管理 ,防 范房地产 信贷风险 、维 护房
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 06 2 0 年 2 月, 建设部 、 国人 民银行 、中国银 中
营 ,消费相关,但 以房地产作 为抵押
物 的 其 他 贷款 。
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三部委联合下发
了 ( ( 关于规范 与银 行信贷业务相关的
文 /中国建 设银行公 司业 务部
房地产 业务处 邓振 春
值得关注 的是 ,由于我 国房地产 抵 押估价 起步较晚 ,发展 时间较短 , 没 有完全适 应市场 快速发 展的需要 ,
产 生 了 一 些 不 容 忽 视 的 问 题 :估 价 机
房 地产 抵 押估价 管 理有 关 问题 的通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房屋权属档案和有关原始凭证的查阅,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
五、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2•【文号】银监发[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房屋权属档案和有关原始凭证的查阅,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
五、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关于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估价工作的思考

・1 07 ・
关 于规 范房 地产 抵 押 贷 款 估 价 工 作 的思 考
Th nki g o t g a i i n n he Re ul tng Val to o k ft alEs a e M or g g a ua i n W r o he Re t t t a e Lo n
Ke y wor :r a sa e l a s mo g g ds e le t t ; o n ; r a e t
中 图分 类 号 :8 F3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4 1 (0 0)5 0 0 — 1 10 — 3 12 1 3 — 17 0
O 引言
摘要 : 目前房地 产抵押 现 已成 为人们 购房 或 融资 的首选 方 式, 因此 对房 地产抵 押 评估 工作 进行 合理 的规 范 , 有 重要 意义 。本 文 就此 问题进 具
行 了详 细的探 讨 。
Ab t a t s r c :At p e e t e le t t rg g a c me t e p e e r d wa o p r h s r f a c r s n ,r a s a e mo t a e h s be o h r f re y t u c a e o n n e i
郭 俊 伯 Gu u b oJ n o
( 中市房 产交 易 中心 , 中 0 0 0 晋 晋 3 6 0)
(iz ogCt a tt T a igC ne ,izo g0 0 0 Chn Jnh n i Rel ae rdn e trJ h n 3 6 0, ia y Es n
次 市 场 指 导 价供 房地 产 交 易 中 各个 环 节 参考 , 应 根 据 市 场 变化 定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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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建住房[2006]8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房屋权属档案和有关原始凭证的查阅,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商业银行于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方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和信贷决策。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
五、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已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时掌握抵押价值变化情况。
能够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定期或者于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处置抵押房地产前,应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了解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九、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方案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且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十、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当按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
十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关联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壹月十三日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壹条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抵押估价,是指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于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本意见所称抵押房地产,包括拟抵押房地产和已抵押房地产。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于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施工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它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关联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能力。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且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了解抵押房地产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必要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第十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但估价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估价时点不是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应当于“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的情况和于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情况壹致,且于估价方案中提醒估价方案使用者注意。
第十壹条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抵押估价对象。
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方案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于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情况。
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师了解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是否存于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房地产抵押关联当事人应当协助。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和调查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方案的附件。
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将估价对象现状和关联权属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内容逐壹进行对照,全面、细致地了解估价对象,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能够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内部情况和周围环境、景观的照片。
内外部情况照片应当作为估价方案的附件。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拍摄内外部情况照片的,应当于估价方案中予以披露。
实地查勘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于存于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师作出估价关联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于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且于估价方案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于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时,不应选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且应当对可比实例进行必要的实地查勘。
于运用成本法估价时,不应高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不应低估折旧。
于运用收益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收入或者低估运营费用,选取的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不应偏低。
于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不应低估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已公布报酬率、资本化率、利润率等估价参数值的,应当优先选用;不选用的,应当于估价方案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选择下列方式之壹评估其抵押价值:(壹)直接评估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二)评估假设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选择上述方式评估抵押价值,均应当于估价方案中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数额。
该数额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测算;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已缴纳的标准估算。
第十七条评估于建工程的抵押价值时,于建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出具于估价时点是否存于拖欠建筑施工价款的书面说明;存于拖欠建筑施工价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拖欠的数额。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师知悉估价对象已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于估价方案中披露已抵押及其担保的债权情况。
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滥用假设和限制条件,应当针对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的具体情况,于估价方案中合理且有依据地明确关联假设和限制条件。
已作为假设和限制条件,对估价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当于估价方案中予以披露,且说明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方案应当包含估价的依据、原则、方法、关联数据来源和确定、关联参数选取和运用、主要计算过程等必要信息,使委托人和估价方案使用者了解估价对象的范围,合理理解估价结果。
第二十壹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方案应当确定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且分别说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以及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各项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方案应当向估价方案使用者作如下提示:(壹)估价对象情况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二)于抵押期间可能产生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关注点;(三)合理使用评估价值;(四)定期或者于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再评估。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关注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的风险,对预期可能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说明。
于评估续贷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时,应当对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方案应当包括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分析。
变现能力是指假定于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于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抵押房地产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
变现能力分析应当包括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转让性,假定于估价时点拍卖或者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和评估的市场价值的差异程度,变现的时间长短以及费用、税金的种类、数额和清偿顺序。
第二十五条于处置房地产时,应当评估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同时给出快速变现价值意见及其理由。
第二十六条估价方案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方案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壹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方案应用有效期。
超过估价方案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方案的,关联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于估价方案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方案的,关联责任由出具估价方案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方案的名称,应当为“房地产抵押估价方案”,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且有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二十八条于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中,本意见未作规定的事宜,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