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坦桑尼亚、赞比亚关于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议定书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三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会谈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三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会谈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三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会谈纪要文章属性•【缔约国】坦桑尼亚,赞比亚•【条约领域】科学技术•【公布日期】1980.08.29•【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卢萨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三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会谈纪要(签订日期1980年8月29日生效日期1980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在卢萨卡就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问题举行了会谈。

会谈是在友好、诚挚的气氛中进行的。

现将会谈中商定的问题,纪要如下:一、三国政府代表团听取了坦赞铁路局总经理和中国铁路专家组长关于坦赞铁路的工作报告,一致同意要注意这两个报告。

坦赞铁路自第二期技术合作以来,在中、坦、赞三国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由于坦赞铁路局全体职工和中国专家组的共同努力,克服了重重困难,取得了一定成绩。

特别值得提及的是,尽管由于暴雨所造成的严重的路基塌陷和桥梁被炸,坦赞铁路两年来还运输了货物一百七十余万吨,输送旅客二百七十余万人次,为坦、赞两国经济的发展和支援南部非洲的解放斗争作出了贡献。

三国政府代表团对此表示满意。

三国政府代表团回顾了坦赞铁路的历史,认为中、坦、赞三国在这方面的合作是富有成效的,并愿意继续进行这种合作。

二、中国政府同意:1.在中、坦桑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和在中、赞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各支付人民币一千万元,用于坦赞铁路局向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采购急需的零配件。

为此,三国政府之间签订了有关议定书。

2.将中国政府同坦桑尼亚政府、赞比亚政府一九七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签订的机车贷款协定的还款期推迟二年,即改为从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分五次偿还。

中国和坦桑尼亚、赞比亚关于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议定书

中国和坦桑尼亚、赞比亚关于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议定书

中国和坦桑尼亚、赞比亚关于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坦桑尼亚,赞比亚•【条约领域】旅游•【公布日期】1975.09.18•【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国和坦桑尼亚、赞比亚关于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议定书(签订日期1975年9月18日生效日期1975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问题,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第一条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修建达累斯萨拉姆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坦桑尼亚,对上述项目进行勘测设计和组织施工。

第二条修建上述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费用,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负担;建设用地,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商定。

第三条上述项目所需设计资料,由坦、赞方面负责提供。

第四条修建上述项目所需设备和材料,由中国方面提供的部分,签订合同办理。

其费用由坦、赞方面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和金额汇交中国银行。

需要在当地购置的设备和材料,由坦、赞方面按中国方面提出的清单筹措并直接支付所需费用。

所需施工机械,利用坦赞铁路局大修基建队的装备。

第五条上述项目所需的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和其他当地费用,由坦、赞方面直接支付。

第六条参加上述项目施工的当地工人,由坦、赞方面负责管理。

第七条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坦桑尼亚帮助修建上述项目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是:一、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往返坦桑尼亚和中国的旅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二、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住宿、交通、办公、医疗等费用由坦、赞方面直接支付;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由坦、赞方面按每人每月六百五十坦桑尼亚先令的标准,以当地货币按月拨入中国驻坦桑尼亚经济代表处在坦桑尼亚国民商业银行开立的“当地费用账户”。

三、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应遵守坦桑尼亚政府有关现行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坦桑尼亚—赞比亚铁路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坦桑尼亚—赞比亚铁路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坦桑尼亚—赞比亚铁路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坦桑尼亚•【条约领域】旅游•【公布日期】1967.09.05•【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坦桑尼亚-赞比亚铁路的协定(签订日期1967年9月5日生效日期196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从相互间的友好关系出发,本着在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互相尊重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第一条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发展独立自主的交通运输事业、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加强坦赞两国间经济合作和友好往来的共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坦赞两国政府修建自基达杜至康博约全程约一千六百公里的坦-赞铁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适当时候将考虑帮助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修建从基达杜到达累斯萨拉姆铁路。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提供修建上述铁路项目的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

贷款的金额、提供方式、偿还办法和帐务处理,将在中国方面对上述铁路工程进行勘测、设计之后,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商定。

第三条修建上述铁路项目,分三大步骤进行:(一)中国政府先后派出必要数量的专家赴坦桑尼亚和赞比亚,就铁路工程进行考察,其费用由中国负担。

(二)中国政府派出必要数量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铁路工程进行勘测。

根据考察、勘测的结果,由中国方面进行设计。

(三)根据设计结果,由中国政府派遣必要数量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帮助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组织上述铁路工程的施工。

第四条上述铁路的基本技术原则,将由坦赞双方根据中国专家考察后提出的报告,进行协商,取得一致,以便据以勘测、设计和施工。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2
托运程序 .......…………… ........................................................................................
2
应急反应 .......... ........................................................................................................
- vi -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建议书的性质、目的和意义
1. 本建议书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新物质和 新材料的出现,现代运输系统的要求,特别是确保人民、财产和环境安全的需要编写的。《建议书》 的对象,是各国政府和负责管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国际组织。这些建议不适用于须遵守专门的国际或国 家规定的远洋或内陆散装货船或油轮的散装危险货物运输。
经过重新组建的委员会在第二届会议(2004年12月10日)上,通过了对《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 书》的一系列修订,主要是收入了一些新的规定(如:烟花的默认分类,处理或回收废弃喷雾器的包 装,喷雾器水槽试验以外的其他选择,意外和事故的通报程序,危害环境物质的标记规定等),和对 原有规定的修订(如:危险货物一览表、在分类标准上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的统一、感染 性物质的运输、第5.2项的标签,装载和堆放规定等)。
3
遵章保证 ………..………….. ....................................................................................
3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五期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五期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五期技术合作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赞比亚,坦桑尼亚•【条约领域】科学技术•【公布日期】1986.08.14•【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卢萨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五期技术合作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改善坦赞铁路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就坦赞铁路第五期技术合作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根据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赞比亚和坦桑尼亚派遣中国铁路专家组,就坦赞铁路的计划、运输、财务、劳资、机车、车辆、工务、电务和物资工作向坦赞铁路局提供技术指导并参与铁路的管理。

中国专家人数为一百七十名,其中包括必要的翻译、医生、司机和厨师。

中国专家工作的期限为三年,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十日至一九八九年八月九日。

第二条赞比亚政府和坦桑尼亚政府同意:一、鉴于两国和邻近地区尚有运量潜力,坦赞铁路局需要达到其年度收入指标,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将在两国总的经济状况允许和坦赞铁路局有能力承担运输的情况下,尽力每年分别分配给坦赞铁路局九十万吨和四十万吨的货运量。

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将继续在财政上给予扶持,拨给坦赞铁路局必要数额的外汇,使其有能力进口设备、材料、油料等;及时由赞境向坦境调拨资金,以保证其正常运营的需要;对坦赞铁路局及时合理地调整运价、催收运费给予支持。

三、赞比亚政府继续实施并改进现有措施,确保赞比亚铁路局同坦赞铁路局的有效合作;坦桑尼亚政府继续实施并改进现有措施,提高达累斯萨拉姆港口的装卸能力,并对坦赞铁路货物的顺利有效运输提供方便。

第三条中国政府、赞比亚政府和坦桑尼亚政府同意坦赞铁路的合作方式为:一、继续执行坦赞铁路局总局和分局两级办公会议制:1.凡属坦赞铁路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如计划、运营、财务、劳资和物资等均由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决定,由总经理、经理发布命令执行;2.坦赞铁路局总局办公会议由坦赞铁路局正、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和中国专家组正、副组长以及与铁路各部门经理对口的中国专家出席;3.坦赞铁路局各分局办公会议由分局经理、分局各部门的主要官员,以及与分局经理和主要官员对口的中国专家出席。

中国和罗马尼亚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

中国和罗马尼亚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

中国和罗马尼亚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赞比亚•【条约领域】科学技术•【公布日期】1981.11.24•【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国和罗马尼亚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4日生效日期1981年11月24日)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议定书》的规定,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四日在北京举行。

中国政府代表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委员会中方主席陈慕华同志率领;罗马尼亚政府代表团由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第一副总理、委员会罗方主席扬·丁卡同志率领。

双方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见附件。

会议本着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共同愿望,根据需要与可能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亲切友好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进行。

会议期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第一副总理扬·丁卡等同志受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胡耀邦、副主席邓小平同志和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的接见。

一、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了下列议题:(一)回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来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情况;(二)研究正在执行的生产技术合作项目的进度及其落实措施;(三)研究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新建议;(四)分析两国贸易情况并商定继续发展的措施。

二、关于会议议题中的问题,双方商定并确认如下:(一)回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来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情况委员会满意地看到,自上次会议以来,双方为实现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进行了积极的工作。

一九八0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一年六月,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总理伊利耶·维尔德茨同志和外交部长斯特凡·安德烈同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就两国经济技术合作问题分别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邓小平同志、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以及副总理谷牧同志和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同志广泛而卓有成效地交换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文章属性•【缔约国】坦桑尼亚•【条约领域】税收•【公布日期】2004.08.27•【条约类别】换文•【签订地点】达累斯萨拉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中方去文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工贸部长朱马·恩加松瓦先生阁下阁下:我荣幸地告知阁下,为促进贵国经济发展并加强我们两国的经贸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政府决定对于出口至中国的原产于贵国的部分产品给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有关产品清单见附件Ⅰ),所列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将自2005年1月1日起降至零。

有关原产地规则(见附件Ⅱ)及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见附件Ⅲ)已由中国海关总署制订完成,请贵国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如在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实施后,所列产品进口至中国的数量增加,对中国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中国政府有权中止所设产品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并与贵国政府协商以寻求共同满意的解决办法。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此函连同其附件Ⅰ、Ⅱ、Ⅲ与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国政府与贵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唐光志(签字)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于达累斯萨拉姆坦方来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唐光志先生阁下:我谨收到阁下2004年8月23日第CECR/7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来函,其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我荣幸地代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来函内容,并同意本函和阁下来函连同附件Ⅰ、Ⅱ、Ⅲ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工贸部长朱马·恩加松瓦(签字)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于达累斯萨拉姆附件Ⅰ、Ⅱ、Ⅲ: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2004年7月20日)的附件Ⅰ、Ⅱ、Ⅲ。

18.《中国与坦桑尼亚合资企业合同(中英文)》

18.《中国与坦桑尼亚合资企业合同(中英文)》

CONTRACT OF JOINT VENTURE ENTERPRISE BY CHINA AND TANZANIA目录 CONTENT第一章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经营目的和规模Chapter 2 Business Purpose & Scale第三章投资总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Chapter 3 Total Investment, Investment Proportion & Capital Transfer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Chapter 4 Profit & Loss Distribution第五章公司各方的责任Chapter 5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To The Company第六章董事会Chapter 6 Board of Directors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Chapter 7 Business Management Offices第八章劳动管理Chapter 8 Labor Management第九章设备、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Chapter 9 Purchase of Equipments, Raw Materials & Spares第十章税务、财务及审计Chapter 10 Tax, Finance & Audition第十一章保险Chapter 11 Insurance第十二章公司期限及正常终止Chapter 12 Duration & Termination of The Company第十三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终止Chapter 13 Amendment, Alteration & Termination of Contract第十四章违约责任Chapter 14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第十五章不可抗力Chapter 15 Force Majeure第十六章适用法律Chapter 16 Applicable Law第十七章争议的解决Chapter 17 Settlement of Disputes第十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Chapter 18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and Miscellaneous第一章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以Raphael Matthew Naibala Lukumay先生(ID号码)为代表的公司和中国商人先生,根据坦桑尼亚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坦桑尼亚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和坦桑尼亚、赞比亚关于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议定

中国坦桑尼亚赞比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问题,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修建达累斯萨拉姆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坦桑尼亚,对上述项目进行勘测设计和组织施工。

第二条修建上述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费用,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负担;建设用地,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商定。

第三条上述项目所需设计资料,由坦、赞方面负责提供。

第四条修建上述项目所需设备和材料,由中国方面提供的部分,签订合同办理。

其费用由坦、赞方面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和金额汇交中国银行。

需要在当地购置的设备和材料,由坦、赞方面按中国方面提出的清单筹措并直接支付所需费用。

所需施工机械,利用坦赞铁路局大修基建队的装备。

第五条上述项目所需的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和其他当地费用,由坦、赞方面直接支付。

第六条参加上述项目施工的当地工人,由坦、赞方面负责管理。

第七条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坦桑尼亚帮助修建上述项目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是:
一、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往返坦桑尼亚和中国的旅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二、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住宿、交通、办公、医疗等费用由坦、赞方面直接支付;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由坦、赞方面按每人每月六百五十坦桑尼亚先令的标准,以当地货币按月拨入中国驻坦桑尼亚经济代表处在坦桑尼亚国民商业银行开立的“当地费用账户”。

三、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应遵守坦桑尼亚政府有关现行法令。

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由坦、赞方面负担。

他们享有中、坦两国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八条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会谈纪要规定。

第九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三国政府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