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_钟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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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障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障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障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而如何保障农民的权益,是当前土地制度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目前面临的问题、改革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历史背景长期以来,中国的土地制度一直是封建主义的遗留问题,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流转和使用存在许多不确定性。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开始推进行土地制度改革,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确立,为农民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面临的问题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农村人口外流,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和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一方面,一些农民面临用地不足、土地质量下降等问题;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导致资源错配、农民收益降低等。

因此,如何解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保障农民的权益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在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方面,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模经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也会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经营权,降低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收入水平。

因此,如何平衡土地流转的利与弊,确保农民权益是一个关键问题。

四、土地流转的监管问题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存在着一些监管不力、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容易导致一些不法行为和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发生。

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税收政策政府应该制定税收政策,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降低农民的税负,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遏制恶意炒作等行为,确保土地供给的稳定性。

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土地制度改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

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权益

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权益

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权益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民权益,多种策略和措施已经被采取。

本文将从土地流转、承包地权益和土地确权三个方面详细探讨如何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一、推进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可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推动土地流转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加强土地规划和布局。

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土地资源,将零散分散的小块土地整合成大块,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注重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止过度开发。

其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

完善土地流转的交易机制,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土地流转中的不当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此外,加强流转过程中的补偿机制。

对于土地流转的农户,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以弥补其因流转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同时,鼓励和支持流转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其经济效益。

二、保障承包地权益承包地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权益。

为了保障农民的承包地权益,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完善承包地的产权制度。

建立健全承包地的产权保护制度,确保承包地权益的稳定和可靠。

明确农民对承包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保护。

其次,加强对承包地的经营管理和监督。

鼓励农民依法合规经营承包地,加强对承包地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土地的高效利用和合理保护。

对于违法违规使用承包地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惩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农民通过租赁、转让、合作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三、加强土地确权工作土地确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可以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和产权安全。

在进行土地确权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土地权益的调查和登记工作。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与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与完善建议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与完善建议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并在逐步完善中发展壮大。

本文将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历程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历程1. 第一阶段(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土地承包责任制试点阶段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中期,我国在政策上开始尝试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实现了首批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点。

这一试点政策的出现,为农民提供了明确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扩大了农民的生产自主权,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的快速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果。

2. 第二阶段(90年代中期到2000年代末):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土地在第二阶段,我国开始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这一阶段,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租赁、转让和交换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

尽管在协商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但整个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开始逐步成形。

3. 第三阶段(2010年至今):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010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开始进一步完善。

随着时间的推移,多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也在不断涌现,包括招标租赁、拍卖租赁、竞价出让、土地托管等多种模式,试图为中国农村提供更多更好的土地流转模式和解决方案。

同时,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办法,加强了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和管理。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1. 没有足够的保证在土地交易、土地租赁等方面,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仍存在一些区域性限制。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很多地方仍然无法提供足够的保证,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方面遇到困难。

2. 土地流转空间有限近年来,我国的土地流转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在土地流转的数量和面积方面仍然存在限制。

由于政策的限制和地方的公共服务不足,许多小农户还需要寻找其他途径来寻求农村土地流转。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完善发展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完善发展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完善与发展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043-01摘要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对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剖析,立足于我国土地流转的特殊性,提出了健全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构想与对策。

关键词土地流转中介组织问题分析构想与对策为了推进了农村土地制度新一轮的改革,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更加突出了我国如今土地问题的核心——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作为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值得重视和进一步探讨。

一、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作用土地流转过程的中介组织是指土地流转过程中孕育出来的、将农地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联结起来的中介组织,它在农地的供给主体和需要之间起到了沟通和桥梁的作用。

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有:第一,扩大土地流转的交易范围。

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参与,打破了土地流转交易的封闭性,加快了土地使用权的流动性,进而扩大了土地流转的交易半径。

第二,有助于使用权推向市场,土地流转从临时性、季节性流转变成整体性流转。

土地流转中介组织通过对土地交易信息的调查分析,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及时采集、汇总、发布土地资源供求各方交易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信息,建立咨询站点,便于保持土地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的相互联系。

第三,提高土地流转的规范性。

中介组织的参与,进一步规范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行为,减少了交易纠纷,有效的提高了交易双方的信任度,保护土地流转交易双方的利益,进一步促进了土地流转的规范性。

第四,降低土地流转交易成本。

中介组织这一平台进行交易,使需求方和供给方双方的信息收集成本有显著降低,也节约了土地流转中的议价成本,并大大降低了土地流转事后交易成本。

第五,提高土地流转的价格。

中介组织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寻找相应的需求方,不仅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找到能提供最优土地价格的需求方,提高土地流转价格。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钟涨宝聂建亮[摘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是现实需求、制度反思和政策考量的结果。

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中,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规定性是基础,改变农民的传统观念是关键,发展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方式是要求。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路径选择是构建退出方、承退方和第三方的三方实践模式。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三方实践[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2X (2012)—01—0084(04)[作者]钟涨宝,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华中农业大学农村社会管理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0聂建亮,硕士研究生,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华中农业大学农村社会管理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0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农业劳动激励不足的问题,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得,也为农民的生活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1]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然而,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我国农村人口与耕地资源的配置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农民工进入城市成为“城里人”后,如何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和解决好社会保障问题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对于提高耕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1.现实需求: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迫切性我国不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土地细碎化问题,无论土地细碎化对农业收入的影响是正向还是负向,显然农民若想通过在细碎化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而致富,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农业知识综合四》考试大纲 .doc

《农业知识综合四》考试大纲 .doc

《农业知识综合四》考试大纲(2018年)《农业知识综合四》考试共包括农村社会学、农业政策学和管理学三部分,各部分考试大纲分述如下:一、农村社会学(部分)(一)大纲综述《农村社会学》是报考北京林业大学农村发展和农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基础课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帮助考生明确考试复习范围和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考试大纲。

本考试大纲主要根据钟涨宝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的《农村社会学》编制而成,适用于报考北京林业大学农村发展和农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考生。

(二)考试内容1、农村社会学的研究对象2、农民的社会化3、农村社会资本4、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5、农村社会分层的标准及阶层结构变迁6、失地农民问题7、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历史演进(三)考试要求要求考生应全面掌握农村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并能运用社会学的基本知识分析和说明生活中的社会现象。

(四)试卷结构农村社会学考试内容占农业知识综合试卷内容的1/3,按照试卷总分150分计,农村社会学按50分设计试题结构。

1、名词解释(10分)2、简答题(15分)3、论述题(25分)(五)考试方式及时间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三部分的考试时间合计为3小时,总分为150分(其中,本部分占50分)。

(六)主要参考书《农村社会学》,钟涨宝,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二、农业政策学(部分)(一)大纲综述《农业政策学》是报考北京林业大学农村发展和农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基础课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便于考生明确考试复习范围和了解考试要求,特制定本考试大纲。

本考试大纲主要根据钟甫宁的《农业政策学》编制而成,适用于报考北京林业大学农村发展和农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考生。

(二)考试内容1、导论政策与政策科学;农业政策的本质与内涵;政府、市场与农业政策。

2、农业政策分析的经济原理与方法农业政策与经济理论;农业政策分析的方法。

3、农业政策的制定农业政策问题内涵和特征;农业政策目标的含义、特点和确定原则;确定农业政策目标的思路与要求;农业政策手段的选择原则和主要的农业政策手段;农业政策方案的优化与选择。

关于我国“土地换社保”政策的思考

关于我国“土地换社保”政策的思考

保 障 功 能 应 该 是 一 个 曲折 反 复 的过 程 , 王 顺 祥 、 正 杰 、 烨 如 姜 王 从 农 村 劳 动 力 的 转 移 和 农 地 规 模 经 营 的逐 步 实 现 方 面 分 析 , 认 为 农 地 的 社 会 保 障 功 能 遵 循 由强 到 弱 、 由弱 到 强 的 过 程 。彭 再 慧 蓉 、 涨宝 分析 了农 地 制 度 的 变 迁 和 土 地 的社 会 保 障 功 能 对 钟 农 地 流 转 的 负 面 影 响 , 出农 民 的社 会 保 障应 该 由 土 地 提 供 转 得 变 为 由国 家 的社 会保 障体 系提 供 。
问题 探 讨
农 经济 科 0 年 3 第0期(第2 期) 村 与 技2 2 第2卷 1 总 8 1 5
关于我国“ ±地安社保” 政簧腮 考
陈建清 。 王 辉
( 中国矿 业 大学 江 苏省 资源环境 信 息工程 重点 实验 室, 苏 徐 o 2 1 1 ) 江 , 2 16 J 1
失 地 农 民 提 供 最 低 社 会 保 障 为 重 点 ,为 失 地 农 民 解 决 后 顾 之
忧 ” 周 建 国通 过 分 析 征 用 农 地 价 格 的 “ 刀 差 ” 并 对 比 了 德 。 剪 ,
国、 日本 、 国等 国 家 以 及 台 湾 地 区征 地 补偿 标 准 , 出应 该 以 美 提
[ 摘 要 ] 土地 换 社 保 ” 策 对 国 内城 市 化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失地 农 民 问题 有 积 极 意 义 , 其 理 论 和 实践 都 有 亟 待 完 ‘ ‘ 政 但
善 之 处 。具 体探 讨 了土地 换社 保 这 一 政 策在 农 村社 会 保 障 、 地补 偿 制 度 和 农 地 规 模 经 营 等 方 面 的作 用 、 征 不足 及 发 展

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21 9 00 5
这 样 , 着 社 区 内 部 家 庭 和 人 口 的 变 迁 , 观 上 随 客


引 言 : 难 困境 引 起 的 反 思 两
又 需 要 集 体 不 断 地 调 整 土 地 的 承 包 关 系 。在 制 度 层 面 上 , 中 央 于 1 8 年 又 出 台 了适 当 允 许 土 地 94 调整 的 “ 稳 定 , 调 整 ” 政策 , 在 集体 内部 , 大 小 的 而 村 干 部 基 于 乡 土 社 会 的 道 德 和 情 理 逻 辑 , 不 得 也 不 不 断地 调地 以满 足社 区内新 增 人 口的需 要 , 保
在 中 国 , 地 经 营 权 的 长 期 稳 定 不 仅 有 助 于 土 土 地 经 营者增 加 对 土地 的投 入 , 别 是 有 助 于形 特
成 固 定 资 产 性 质 的 投 资 f, 为 重 要 的 是 以 人 口 1更 ] 平 均 占有 土 地 经 营 权 的长 期 稳 定 有 助 于保 障农 户 的 生 产 和 生 活 , 利 于 维 护 社 会 的 稳 定 。基 于 有
维普资讯
社会学 研究
农 村土地 流转与农村 社会保 障体 系 的完善
钟涨 宝
狄 金 华
内 容 提 要 本 文 通 过 分 析 国 家土 地 制 度 及 其 在 实践 中双 重 的 两难 困境 , 察 了在 新 的 时 代 考
背 景 下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所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困 境 , 讨 了 在 土 地 流 转 的 社 会 背 景 下 ,以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探 流 转 为 依 托 构 建 中 国 农 村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在 客 观 上 的 可 行 性 , 而 探 讨 了依 据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流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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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两难困境引起的反思在中国,土地经营权的长期稳定不仅有助于土地经营者增加对土地的投入,特别是有助于形成固定资产性质的投资[1],更为重要的是以人口平均占有土地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有助于保障农户的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基于此,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提出农户的土地承包期延长15年不变,到90年代又将农户的承包期进一步延长,提出在农户的承包期15年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

此外,政府还公开出台了提倡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尽管国家的政策一再强调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但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决定了社区内的成员都有权平等地享有土地资源。

这样,随着社区内部家庭和人口的变迁,客观上又需要集体不断地调整土地的承包关系。

在制度层面上,中央于1984年又出台了适当允许土地调整的“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而在集体内部,村干部基于乡土社会的道德和情理逻辑,也不得不不断地调地以满足社区内新增人口的需要,保障新增人口的生存权益,使有限的土地在社区内部保障所有人的权益。

据相关学者2000年对山东、江苏、江西、河南4省344个县(市区)742个村的调查显示,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89.6%的村对土地进行过次数不一、程度不同的调整。

在已有土地延包方案的601个村中,有432个村(占71.9%)决定进行土地调整,其中进行大调整的有247个村(占41.1%),进行小调整的有185个村(占30.8%),只有140个村决定不调整本研究得到了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06-0670)和教育部规划基金(07JA840013)的资助,特此感谢!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钟涨宝狄金华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分析国家土地制度及其在实践中双重的两难困境,考察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农村社会保障所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探讨了在土地流转的社会背景下,以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为依托构建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客观上的可行性,进而探讨了依据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来建构和完善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所应该加强的配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土地流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钟涨宝,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430070狄金华,南京农业大学社会学系教师210095土地(占23.3%)[2]。

这种制度和现实中双重的两难不得不引起深思,这双重的两难在出发点上却存在着一致性,即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权益,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覆盖到农村的情况下确保土地能够承担就业和保障的功能;而调整土地承包关系也是基于保障某些农民(主要是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权,甚至是生存权。

在目前农村,除了个别社区的决策者是为了谋取私利而动用职权调整土地之外,大部分地区其实是由于社区内部人口变迁的事实而使村庄的决策者作出的无奈选择。

经上述4省调查结果显示,土地调整的原因依次为:人口增减为78.0%,合并地块便于耕作为13.5%,耕地被征用为7.3%,其他为1.2%[3]。

刚性的制度在基层的实践中被不断地异化,同样是为了实现对村庄社区内成员的保障功能,土地承包关系由制度层面的稳定变成了实践层面的调整,进而又以“实践逻辑”的张力侵蚀着刚性的制度,促使制度发生变迁。

这种双重两难以及由土地调整的“实践逻辑”推动制度变迁的过程,又是否预示着一个新的制度变迁产生的可能,即在完善土地制度的基础上,依托土地流转来构建和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弱点在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宪法中就明文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此后,政府逐渐建立了包括劳动保险、困难补助、社会补贴、社会救济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在集体化时代,人民公社体制内则进一步地建立和完善了敬老院、合作医疗、赤脚医生等简易的社会保障组织。

但伴随着人民公社时代的结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国家在允许社区占有土地所有权、允许农民以大包干的名义占有土地使有权时,国家也向农民让渡了承包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成为了农民主要的保障手段,政府基本上不再对农民承担社会保障责任。

这种体制的改革,在短期内促使农村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农民收入的增长使得社会保障问题在短期内被掩盖,但随着农民收入增长持续低靡,城乡差距急剧扩大,农村社会保障所存在的问题和困境也日趋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家庭保障功能已无法抵御日益增加的各种社会风险。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农村人口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首先是人口老龄化突出。

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到2000年,中国总人口为12.95亿,其中农村人口为8.07亿,而65岁以上的老人占6.96%[4],而且这种老龄化的趋势还在进一步加剧。

农村人口进入老年阶段后加剧了农村家庭养老的负担。

其次,农村家庭日益核心化。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全国家庭平均每户1980年、1985年、1990年、1995年、1999年分别为4.3人、3.89人、3.5人、3.2人以及3.14人,其中1980年、1990年、1998年农村居民户均人口分别为4.5人、3.8人以及3.3人[5]。

农村家庭规模日渐缩小,类型日趋核心化,而老年人在农村中比例越来越高,这已经日益考验着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

不仅如此,农村家庭收入增长的缓慢,直接影响了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农村家庭已日益无力承担包括养老、医疗在内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作为准社会保障形式存在的义务教育。

第二,城乡二元对立的经济与社会结构使得农村的社会保障起点低。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形成是中国工业化、现代化过程的产物,这种二元的体制在早期推动了国家迅速完成了工业化积累,为实现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这种二元体制的弊端在当前也日渐突出。

虽然目前国家开始放开城乡的二元调整政策,部分省市也开始取消户籍制度,但由于二元体制所带来的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却根深蒂固地存在着。

根据有关学者的保守估计,1994年城镇居民实际得到的用于住房、医疗福利、财政价格补贴、单位内部等方面的隐性收入为1110.5元[6]。

而相比之下,农村的社会保障则基本是处于空白状态。

根据卫生部统计,1998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为3776亿,其中政府卫生投入587.2亿元(占全国总费用的15.6%),大部分用在城市,用于农村的只有92.5亿元,仅占政府卫生投入的15.9%。

新华社于2002年2月公布的一份数据也表明,目前约占中国总人数15%的城市人口享用着三分之二的卫生保障服务,而约占85%的农村人口却只能享用不到三分之一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7]。

第三,目前中国农村人口多,社会保障基础差,国家不可能立即建立起覆盖全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农村现有8-9亿人,到2000年,按照劳动年龄人口算,中国有5亿农业劳动力,而依据我国现行的耕作水平,每一个劳动力平均负担10-15亩耕地计算,中国的农业只需要1.5亿农业劳动力。

尽管有1.28亿的农村劳动力进入了农村企业,2200万人在非农产业经营,8000万人进城打工,但仍有1.2亿为农村绝对剩余劳动力[8]。

如果按照城市失业人口保障标准计算,仅此国家每年就需要支付巨额的失业保证金。

如果是按照城镇人口1991年的人均社会保障支出(455元)标准来计算在农村实施社会保障,则国家每年需要增加支出4550亿元,而在2006年中央的财政收入才38730.62亿,全国财政总支出也就是40213.16亿,即使依据1991年人均455元这样一个低标准,也将占到财政总支出的11.3%。

因此,寄望于由政府立即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切实际的,即便是呈一时之勇,勉强建立起来也将因为资金等问题而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综上所述,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实行“大包干”以后,特别是在城乡二元对立以及城乡贫富差距日渐扩大的情况下,其保障的功能已日渐弱化,而由于基础薄弱和资金奇缺,国家也无法在短期内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因此,探求适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可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乃至解决整个三农问题的重要课题。

三、土地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渐由单一的生存保障转变为具有生存保障功能和发展保障功能,即在一些传统的农村地区,土地仍然是家庭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收益仍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对于他们来说仍然起着生存保障的作用;而在一些沿海、大城市周围以及一部分富裕的农村,农民主要收入已不再依靠耕作土地,在他们中间,土地扮演着保障农民发展的功能。

这种发展保障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土地为其提供了发展资金保障,在许多城郊地区,土地被征用或出租,农户能够从中获取一定的货币补贴,这为其发展(如做小买卖等)提供了资金支持;另外土地还提供了农民发展的心理保障。

在经济发展的苏南农村,目前仍然有89.7%的人拥有土地。

在这些拥有土地的农户中,认为土地对家庭具有保障作用的占68.7%[9],而土地对于他们而言,心理的保障作用实际上远远大于实际的经济保障功能。

有学者认为,税费改革前,由于土地负担的加重,较多的农民视昔日珍贵的土地资源为“鸡肋”,“食之无味,弃之不舍”,土地的流转价格日趋走低,甚至要倒贴给转入户。

而随着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规模不断扩大,农用地规模缩小,失去土地的农民数量增加,从而降低了土地对他们生存发展的保障能力[10]。

土地作为一种传统社会保障载体的功能业已开始陷入“虚化”状态。

对此笔者认为,如果说在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重,农地收益低,土地保障功能降低,甚至出现了局部的“虚化”现象,那么目前土地作为农村保障体系的主要载体,其功效是显著的。

当前,彻底免除农业税,加之种种补贴,农地种植收益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而随着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土地使用权能够在农户之间有偿转让,这对土地承包者,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承包者来说,土地的收益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甚至是全部的)收入来源,土地的保障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为此,笔者认为,在土地流转的社会背景下,以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为契机构建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乃至整个“三农”问题解决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我们认为,以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为依托构建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客观上是可行的:首先,以土地使用权流转为依托构建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度上是具有可行性的。

正如在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再次明文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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