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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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功能,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与法定要求尚有差距,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也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声誉。
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部署,准确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提高队伍素质,发挥政策功能,强化监督检查,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力度,以全局性、前瞻性的视野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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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4〕69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等现象,甚至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精神,推动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政府担保的借(贷)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均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采购的管理,凡按规定进入政府采购流程的工程项目,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涉密项目须出具有效证明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组织采购,严防以保密为由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黑财规审〔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5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三章采购人第四章供应商第五章采购代理机构第六章评审专家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基本行为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有序开展,进一步明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四条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责任主体是本级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集中采购目录》。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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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1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单位不重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导致采购的随意性较大;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专家库的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不完善,供应商信息库资料不够健全,监督处罚不到位,采购合同的履行严肃性不强;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国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加强对部门(单位)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凡使用预算内资金、各种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项目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
对各类专项资金,只要属于政府行为的公共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要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足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自行采购。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执行。
三、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鼓励依法选择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的竞争性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购买主体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下级购买主体确实需要直接采用;(三)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镇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4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市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
实施政府采购,将公共支出中的购买行为置于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之中,能有效抑制公共采购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形象,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不断推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工作发展需要,不断细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作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据。
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特别是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鄂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采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依法采购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要将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援建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交通运输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将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公共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公装财[2002]450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2.12.25【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装财[2002]450号)部属各局级单位: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和部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印)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属学会、协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在国内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装备财务局负责公安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拟定公安部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二)编制公安部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有关报表;(三)收集、发布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四)负责部机关各种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五)管理和指导部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下达集中采购目录,并根据情况组织部属单位部分技术装备的集中采购;(六)根据预算安排,组织为地方公安机关统一配发的有关装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七)负责各单位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八)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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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教[2010]60号
关于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预算申报、审批、办理及报账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局党组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政府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以购买、租赁、雇用等行为进行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达到限额和规定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严格执行年度采购预算
中小学在实行采购时,必须认真对照年度采购预算,凡未编入预算,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必须先报告,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严格规范采购程序
凡符合《霍山县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符合《霍山县中小学、幼儿园采购管理目录及限额标准》(见附件一)的,一律实行教育内部采购。
各中小学在办理采购时,要遵照以下程序。
1、申报。
要认真填写《霍山县政府采购申请》(见附件二),属货物类的要准确填写出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用途、预算单价,属工程类及服务类的,要准确填写采购理由、项目概述、经费预算等详情说明。
属政府采购的,一式四份填写。
属教育内部采购的,一式三份填写,均应上报分中心。
2、审批。
分中心对上报的审批表进行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
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转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批。
所有中小学不得未经申报审批,擅自采购。
否则一律不予报账。
3、办理。
属政府采购的,由县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招议标或询价采购,并填写办理情况;属教育内部采购的,由县局组织人员进行招议标或询价采购,并填写办理情况。
所有工程类项目(完中、中心校、其它小学5000元以上)经招标后,要及时与施工方签定合同,并报分中心留存。
项目完成后,必须经县局组织验收并填写《霍山县中小学维修与改造工程验收报告》(见附件四),其它未达到县局组织验收的小型维修项目,由完中、中心校组织人员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4、报账。
属教育内部采购的中小学采购申报单一份留作报账,一份分中心留存,一份学校留存。
属政府采购的四份申报单,政府采购中心留存一份。
报账时发票须由经办人、证明人、
审批人签字,同时附审批表,工程类的要附招议标记录、工程合同、验收报告等,服务类的如会议、培训等须附会议通知、培训内容等,各项手续齐全方可报账。
具体流程如下:
4、严格实行招议标价格管理。
所有经招议标确定价格后的采购项目严禁随意变动,尤其是工程类,新增工程量价格不得超过招议标价格的10%,否则须重新组织招议标。
5、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采购活动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抄:市教育局,县财政局
附件一
霍山县中小学校、幼儿园采购管理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批量采购教师办公家具、教室和学生宿舍用具、订购图书、辅导资料、试题试卷、教学仪器、实验药品、文体器材、办公消耗用品等,直属学校2000元以上、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1000元以上的。
2、单位价格1000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00元以上的教学设备、网络设备、文体设备、园艺设备、通讯设备、发电设备、消防设备、锅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3、批量采购各类建筑、装饰材料,直属学校3000元以上、乡镇中心学校(初中)2000元以上、其他小学(幼儿园)1000元以上的。
4、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1000元,或批量采购直属学校超过2000元、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超过1000元的。
(二)工程类
新建、扩建、改建、续建、迁建、零星土建、装饰装璜、房屋维修、网络集成等各类工程,直属学校4000元以上、初中3000元以上、小学(幼儿园)2000元以上的。
(三)服务类
1、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保险、车辆维修(2000元以上)。
2、直属学校2000元以上、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1000元以上的打印、复印或印刷出版、租赁、会议、培训等。
3、其他单项金额直属学校2000元以上、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1000元以上的服务。
4、工程设计、监理、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1、凡达到本管理目录及标准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教育内部采购管理。
凡达到《霍山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见当年县政府办发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属政府采购。
2、各校采购同种类货物,一律实行县集中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属教育内部采购管理的,由教育局负责,属政府采购管理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3、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可由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县教育局或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4、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要按照不同类型(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分别造册登记,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5、教育采购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6、本管理目录及标准印发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布。
霍山县政府采购申报表
学校(公章):联系电话:申报日期:
1、采购项目一事一表并附有关资料。
工程类、服务类另附项目预算报告单(按市场价格编制预算)
2、资金来源分:专款、财政拨款、预算外收入、捐赠、集资、带资、贷款、融资等。
霍山县中小学校维修与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霍山县教育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