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税收事宜请示的批复
国税发[20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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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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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5]82号【发布日期】2005-05-18【生效日期】2005-05-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
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
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
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国税函〔2007〕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税务总局对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的部份行政审批项目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含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文件(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032号)。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物资储运系统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8]国税地字第035号)。
(三)《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四)《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272号)。
(五)《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442号)。
(六)《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国营华侨农场地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117号)。
(七)《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036号)。
(八)《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89〕国税地字第081号)。
(九)《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018号)。
二、取消下列文件中所列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其余条款(一)取消《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007号)中第三条“上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要求照顾的,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企业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核批”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二)取消《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第三条中“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房地产税收政策【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藏国税发﹝2005﹞91号【发文日期】2005-09-12【实施时间】2005-06-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积极引导和合理调控我区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5﹞6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由各地(市)税务部门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专用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通办业务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通办业务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9.26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通办业务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通办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通办是指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全区范围内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名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办税事项。
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作为办税事项通办业务的主管机关,授权经公告的税务机关(详见附件1)依法代为办理本公告设定的办税事项。
三、办税事项通办业务分为“同城通办”、“全市通办”和“全区通办”三类。
“同城通办”是指纳税人可以在本城区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税务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b6d0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通知、请示、函

通知的写法-颁发型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关于颁发《 责任制考评办法》 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省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省 同意, 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省人口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目前,我省人口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控制人口增长的任务非 常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真正作为头等大事, 常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真正作为头等大事, 加大力度切实抓好。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 加大力度切实抓好。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坚决实行计 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 要采取有力措施, 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人口与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各项任务,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各项任务,力争我省计生工作达到全 国中上水平。 国中上水平。 附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 附件: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略)
通知的写法-颁通知:
1、标题:(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标题:(发文机关)+事由+ :(发文机关)+事由 公布重要的法规或规章用“颁发” 发布” 其他用“ 公布重要的法规或规章用“颁发”或“发布”,其他用“印发 ”。 2、主送机关名称 、 3、正文:较简单。目的+事项+要求 、正文:较简单。目的+事项+ 常用句式:“××制订 ××××××》,现下发( 制订《 》,现下发 常用句式:“××制订《××××××》,现下发(印发 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4、落款:机关名称+发文日期 、落款:机关名称+
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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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9.30
藏国税发〔2009〕132号
一、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对西藏而言,仅指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设立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审批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没有设立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进行审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可自行审批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申请。
二、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管理和税收协定待遇的落实执行。
三、各地(市)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征管科以及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应按年度收集整理审批类、备案类资料和落实执行情况,做好所辖区内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汇总统计工作,按年(年度终了45日内)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
一、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对西藏而言,仅指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各地(市)税务局设立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由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审批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没有设立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由各地(市)税务局征管科进行审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征收主管部门、可自行审批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申请。
二、各地(市)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管理和税收协定待遇的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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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税收事宜请示的批复【标 签】二手房交易税收
【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藏国税函﹝2009﹞150号
【发文日期】2009-07-09
【实施时间】2009-07-0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注释: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藏国税函﹝2009﹞150号
拉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二手房交易税收事宜的请示》(拉国税发﹝2009﹞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
发﹝2005﹞91号)
文件第六条规定: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专用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但考虑到我区的实际情况,同意将纳税人提供的房屋权利价值、房屋结算单或单位集资建房价格证明,以及评估机构提供的房屋价值证书等作为扣除凭证,以售房收入减去扣除凭证记载的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关联知识:
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