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包山楚简看战国时期楚国的社会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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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北校区2022-2023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模拟考暨网课教学质量监测历史试题

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北校区2022-2023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模拟考暨网课教学质量监测历史试题

临沂一中历史学科自主检测题考试范围:纲要上1-22课;考试时间:90分钟;注意事项:1.答题前填写好自己的姓名、班级、考号等信息2.请将答案正确填写在答题卡上第I卷(选择题)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70分)1.2021年10月17日是中国现代考古学诞生100周年,也是中国某新石器遗址发现100周年,该遗址的特征是“距今约7000—5000年以前”,“黄河中游地区”,“典型器物是彩绘陶器”,“以粟等为主要栽培物”,据此判断该遗存是()A.大汶口文化B.龙山文化C.仰韶文化D.红山文化2.西周时“一人跖(踏)耒而耕,不过十亩”;战国时“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

引起这一变化的根本原因是()A.公田变为私田B.铁器牛耕的使用C.国家走向统一D.封建制度的确立3.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对婚嫁年龄有具体的规定,如齐桓公要求“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越王勾践下令,男子二十不娶,女子十七不嫁,要“罪其父母”。

这反映了当时()A.社会动荡影响了人口增长B.井田耕种需要大量劳动力C.小农经济形成发展的要求D.均田实施推动了经济发展4.包山楚简记载了战国时期楚国居民的身份,其中多将居民称为某地人。

简书中所记载的地名尚、陆、巢、罗等,这些地名大致是楚国的县、邑、里。

这反映出战国时期楚国()A.最早确立了郡县制B.等级观念的弱化C.贵族政治彻底崩溃D.社会转型的趋势5.老子认为“道”是先于天地生成的,是天地万物之源,宇宙间的一切,包括人在内都是天地万物的一部分,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材料体现了老子()A.“无为而治”的思想B.朴素的唯物观点C.“为政以德”的思想D.“相生相胜”理论6.三国时期学者孟康解释“中朝”说,“中朝,内朝也。

大司马、左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

丞相以下至六百石为外朝也。

”汉朝实行中外朝制度()A.有利于中央集权B.旨在终结丞相制度C.有利于加强皇权D.加速了西汉的灭亡7.魏晋之前,山东地区儒学的发达冠于全国,其他地区无出其右者;但从十六国至北朝结束的几百年间,山东地区的儒学再也未能恢复到以前的盛况。

从包山楚简看楚国的诉讼制度

从包山楚简看楚国的诉讼制度

从包山楚简看楚国的诉讼制度陈绍辉(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楚文化所)包山楚简中载有大量诉讼案例,结合相关文献,对这些案例进行法理解读,不难发现,当时楚国的诉讼活动已经制度化、法律化了。

一、起诉和受理起诉是诉讼活动得以启动和进行的前提和条件。

为规范起诉行为,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楚国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起诉制度。

从起诉的形式看,楚国已出现了公诉与自诉两种起诉形式。

一般来说,公诉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自诉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但不仅限于此。

楚国的公诉是典型的纠问式诉讼,即由国家官吏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实行“不告也理”的原则。

刑事诉讼是否开始和继续进行,完全由国家官吏决定,而不是主要由被害人决定。

包山楚简的资料表明,楚国地方官员享有追诉职能,一旦发现犯罪行为,有关官员就会行使职权,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主管司法的官吏审讯。

如包山楚简第124—125反简记载,楚国地方官员疋易公发现疋易之酷官黄齐、黄赐死在敢域东□邵戊之□邑之后,立即主动依照法定权限责成敢域的司法官员迅速侦办,及时追究。

司法官员取得案件关键证据之后,迅速拘传了犯罪嫌疑人,并对之进行了开庭审理①。

在这个案例中,疋易公依其职权代表官府提请司法机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与当代诉讼活动中的提起公诉基本相似。

但值得注意的是,受历史条件和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制约,楚国并没有出现专门负责公诉事宜的司法机构,其公诉职能多由行政官员或隶属于行政的准司法官员代为行使,这与当今公诉职能已经从行政职能中完全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司法职能②,并由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统一行使,有相当大的距离。

楚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自诉制度,即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具有司法职能的机构提起诉讼,请求该机构及负有司法职责的官吏依法给予法律保护,司法机关和官员对此类争议和纠纷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商品经济相对发达,民事流转关系也相应复杂起来,因权益受到侵害或产生争执而引发的民事争议和诉讼,屡见不鲜,充斥于楚人的社会生活之中。

楚士阶层壮大原因与时代影响——兼论楚国人才观

楚士阶层壮大原因与时代影响——兼论楚国人才观

( 一) 贵 族 的衰 落 春秋 时期 , 随 着 井 田 制 的 破 坏 和 分 封 制 的 解 体, 维 系 传 统 的宗 法 等 级 制 度 的 经 济 基 础 不 复 存 在, 建 立在 此基础 之上 的等 级特权 也 就彻底 崩 溃 。
贵族 衰落 为士 的兴 起 创造 了条 件 , 贵 族 的 衰 落 本
可 知士 是最 下级 奴隶 主 , 起 初 只 是 等 级 分 封 下 的
少 数贵族 的最底层 , 楚 士 的 数 量 与 影 响 自然 不 可 与 春 秋 中后 期 壮 大 的 楚 士 阶层 相 比 拟 。 结 合 有 关 文献 , 笔者分 析得 出楚 国“ 士” 阶 层 壮 大 的 根 本 原 因是维 系等 级特 权 制度 的分 封 制 的 崩 溃 , 这 一 制
等 级 制度 , 根据《 左传 》 所载 的“ 王 、 公、 大夫 、 士 、 皂 、 舆、 隶、 僚、 4 1 - 、 台” 这 一金 字 塔 等 级序 列 , 我 们
重 要的作 用 。士 的 多少 与 社 会 地位 ,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了各 诸 侯 国社 会 发 展 状 况 , 决 定 着 各钟 海 北
( 西 南民族 大 学 文新 学 院 ,四川 成都 6 1 0 0 4 1 )
[ 摘 要] 基 于战 国秦 汉 的 文 学作 品 与 史料 分 析 , 发 现 楚 士 阶层 在 春 秋 中后 期 开 始 逐 渐 壮 大 , 其 壮 大 的根
本 原 因 则是 传 统 的 井 田 制 解体 所 带 来 的 宗 法制 与 分封 制 的崩 溃 。私 学 的兴 起 , 士 的 自由 流动 所 带 来 的 审 美 文
身就 是士 的一大 来 源 。据 《 周礼 》 记载 , 在 一 般 情 况下 , 周 天 子 以嫡 长 子 继 统 , 众 庶 子 封 为 诸 侯 。 诸 侯 亦 以嫡 长 子 继 位 , 众 庶 子 封 为 大 夫 。 大 夫 也 以 嫡长 子继 位 , 众 庶 子 为 士 。 据 刘 玉 堂 教 授 研 究 得 知 , 楚 国 在 立 国 后 继 承 了 西 周 的 嫡 长 子 继 承 制 和

楚国官制

楚国官制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官制
2011-04-14 23:26:27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官制独树一帜,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通过探讨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中央官制、地方官制以及职官的管理制度等主要问题,可勾勒连缀出一条楚国官制演进变迁的发展脉络。透过官制,可以清楚地看到楚国是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贵族政治体制的国家,这种政治体制对于楚国历史的兴衰以及对后世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建立、发展与演变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中央官制;地方官制;职官的管理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官制较为完整,也最具有特色。研究楚国官制,对于我们认识楚国典章制度的特点,认识楚国官制在先秦官制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对后代官制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楚国官制研究受到学界密切关注,论者颇多。诸家对楚国官制的研究,取得一定成绩,是我们研究的较好起点。但是,既往的研究成果还仅仅局限于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官制的某一阶段、某一方面,研究还是局部的、零星的、初步的,还不是对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官制的全面、系统研究,还未能反映出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官制的全貌。因此,运用最新考古出土的文字资料和业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对既往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官制的研究有必要作重新认识与考察,这也是本课题研究的意义所在。
封建社会历史的发展,特别是对于研究后世君主集权政治制度的演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设置军事职官 在楚国左、中、右三军中,楚王是最高军事统帅。从楚武王率军伐随起,终春秋之世,由楚王亲自率军出征之事,史不绝书。楚王之下,设有令尹,令尹不仅职掌全国的政务,也直接统帅军事,令尹之下,还有莫敖、司马、左司马、右司马、柱国等等其他许多军事职官。 莫敖 《左传?桓公十一年》载:“楚屈瑕将盟贰、轸,郧人军于蒲骚,将与随、绞、州、蓼伐楚师,莫敖患之。”杜预注:“莫敖,楚官名。”[ 2 ] 1 9 7 5 莫敖一官,进入春秋之后,职掌楚国军政大权。特别是军权强大。但是,桓公十三年(公元前699 年) ,楚国莫敖屈瑕伐罗,结果失败。于是楚武王“威莫敖以刑”,屈瑕自杀,莫敖的职权也大大降低。《左传?庄公四年》(公元前690 年)载:“令尹斗祁、莫敖屈重除道梁癫。”[ 2 ] 1 7 6 4《左传?襄公十五年》载:屈到为莫敖[ 2 ] 1 9 5 9 。可见《左传》记载楚国莫敖都是由屈氏所任,春秋时期莫敖主要职掌军事。《战国策?楚策一》载:“威王问于莫敖子华。”[ 3 ] 5 1 3《包山楚简》[ 4 ] 第158 号简(简称为《简158》。以下《包山楚简》第x 号简,均简称为《简x》。) :“罼得厕为右,於莫嚣之军,死病甚。”楚简中的“莫嚣”即“莫敖”。可见,从春秋到战国,楚国一直设“莫敖”一官,战国时期的莫敖仍然职掌军事。 司马(大司马) 楚司马一般又称大司马,如《左传?襄公十五年》载:“症子冯为大司马,公子橐师为右司马,公子成为左司马。”[ 2 ] 1 9 5 9 加“大”字是区别于左、右司马。《左传?襄公三十年》载:“公子围杀大司马症掩而取其室。申无宇曰:‘王子必不免。善人,国之主也。王子相楚国,将善是封殖,而虐之,是祸国也。且司马,令尹之偏,而王之四体也。’”[ 2 ] 2 0 1 3 由此可证,司马和大司马,实为一职,并且是地位仅次于令尹的军事职官。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亦载:症掩为司马,子木(令尹)使庀赋,数甲兵。甲午,症掩书土田,度山林,……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木盾之数。既成,以授子木,礼也[ 2 ] 1 9 8 5 - 1 9 8 6 。子木为令尹,症掩听命于子木,负责整理全国的军赋,事后向令尹报告,亦可证其职位在令尹之下。《左传?哀公六年》 载:楚“有云如众赤鸟,夹日以飞”,周太史谓是王身当有灾。但“可移于令尹、司马”。王曰:“除腹心之疾,而置诸股肱,何益。”[ 2 ] 2 1 6 1 说明令尹、司马皆楚王股肱重臣。《说苑?君道》记载此事亦说,楚王“有令尹、司马也,由身之有股肱也”[ 5 ] 2 4 。可见,楚令尹、司马作为王的主要助手,是楚国主管军事的重臣。

包山楚简151~152 号简补释

包山楚简151~152 号简补释

四川文物2014年第2期关于战国时期的楚田制,学者们已经进行了诸多探讨,但由于史料缺乏,使得研究难以深入。

值得庆幸的是,近年来由于一些新材料的出现,使我们对于楚田制的研究出现了新的契机。

比如1987年出土的包山楚简,[1]对于我们研究战国时期楚田制意义重大。

本文通过分析包山楚简第151~152号简的相关内容,就其中所反映的当时的楚田制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包山楚简第151~152号简曰:左驭番戌飤(食)田于(国)噬邑城田,一索畔(半)畹。

戌死,其子番疐后之。

疐死无子,其弟番死无子,左尹士命其从父之弟番飤(食)田,病于责(债),骨儥之。

左驭遊晨骨贾之,又(有)五節。

王士之后四川文物2014年第2期能左驭相当于“士”一类的。

“飤田”:整理者认为飤通作“食”,可从。

《说文·食部》:“飤,粮也。

从人、食。

”段注:“粮也。

从人、食。

按以食食人物。

其字本作食。

俗作飤。

或作饲。

经典无飤。

许云:邱到于潏水袁以为右庶长四川文物2014年第2期“左尹士”:整理者认为是“左尹之士”,陈伟认为士是左尹的人名。

[19]今按,当从整理者,因为左尹恐不可能有多个。

“病于责(债),骨儥之。

左驭遊晨骨贾之”:“骨”,李学勤以音近读为“迄”,根据《逸周书·皇门》注训为“既也”。

李零认为包山楚简“司”。

李学勤改释为“節”,疑即符节,即后世的印章。

战国时期实行的是“田里什伍”,受田者五家编为一伍,田的转让可能也需要伍的封印以为证明。

何琳仪释为“”,读为“则”,认为“五则”是一百五十步。

陈伟认为“五’同“伍”,是姓氏,“五”者,是说左驭遊晨买的田得到了“伍”的证明。

“王士之后赏间之,谓番戌无后”:李学勤认为,“间”,当据《小尔雅·广言》解为:“非也。

”因为此人是王室后嗣,也受有田,当即和潘家是同伍的一家,因而对潘家田地的继承权问题提出非议。

实际上,这种说法有诸多疑点:第一,如按这种说法,“非”为动词,“之”则为其宾语,那么,“之”指代的是什么?按照李说,“之”指“潘家的继承权”,将其与前面的“赏间之,谓番戌无后”连读,则是“赏非议‘潘家的继承权’,认为番戌无后嗣”,这样读下来,感觉文义很突兀,前面讲的都是“田”,后面突然出来了个“继承权”。

从《包山楚简》来看楚人的祖先祭祀群

从《包山楚简》来看楚人的祖先祭祀群

包 山楚 简 中关 于 楚 先 的记 载 有 两 处 ,分 别
是2 1 7 :“ 举祷楚先老僮 、 祝融 、含熊各一群。” 和2 3 7 : “ 举祷楚先老僮 、祝融 、含熊各雨牯 , 享祭 。”葛 陵简 中也有关于楚先的记载 ,据贾 连 敏 先 生整 理 ,共 有 1 9例 [ 2 】 ,综 合 起 来 主要 有 四种形式 :一种 与包 山简类似 ,以楚先开始并 列出楚先 的名称 , 如: “ 举祷楚先老童、祝融、
( 乙一 2 2)。
大障碍。幸运的是 ,1 9 8 6 年 由湖北省荆沙铁
路考古队发掘的包 山楚简为我们 弥补 了这一遗 憾。 本文 拟 以包 山楚 墓 卜 筮 祭寿 简为 基本 材料 , 同时结合其他楚简材料 ,对楚人祖先祭祀群进
行 阐述 。
包 山楚墓 卜 筮祭寿简 中记载 的墓主人左尹 邵陀祭祷的祖先群分为远祖 和直 系近祖两个系
统 ,远 祖 系统 主要 包 括 楚 先 和荆 王两 个 祭 祀 单
老僮是楚人的先祖之一 , 《 史记 ・ 楚世家 》 : “ 楚之先祖 , 出自 帝颛顼高 阳。 高阳者 , 黄帝之孙 , 昌意之子也。高 阳生称 ,称生卷 章 ,卷章生重 黎。” 《 集解 》 引樵周日: “‘ 老童即卷章 ’ ’ ’ 。
传世文献 中就有大量关 于祭祀祖先 的资料 ,然 而 ,这些资料 中关于祖先崇拜 的记 载却非常零 散也很不成体系 ,而关于楚人祖先 的崇拜记载 就更少 了,这无疑是我们讨论楚人祖先崇拜的

老僮 、祝 ” ( 甲三 2 6 8 ) 。第二种方式是只记录 “ 楚 先 ” ,而 不 记 录先 祖 的名 称 ,如 : “ 祷 楚 先与五山” ( 甲三 1 3 4 、1 0 8 ) A L O F G U A N G Z H O U O P E N U N I V E R S I T Y

楚文化

楚文化

在华夏文化的总体格局下,汉族聚集的区域形成了各具鲜明特色的地方区域文化,少数民族区域形成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在大的文化背景下为各地的旅游打下了很深的地方文化的印记。

楚文化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不断发展壮大。

楚文化的源头自然是从祝融部落开始。

楚人建国后完成了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转变,开始在兼采夏文化和三苗文化之长的基础上,创造了自已独特的文化。

楚文化经春秋、战国两个时期,进一步发展壮大,并最终形成独树一帜的地方区域文化。

按楚文化不同时期的特点,可把楚文化划分为滥觞( shang)期、勃兴期、鼎盛期和转变期4个阶段。

楚人建国丹阳(今湖北秭归东南)至周平王三十一年(前740年)是楚文化的滥觞期。

总的来说,此时的楚文化与华夏文化尚没有明显而重大的区别,尤其是陶器、青铜器等物质文化方面,但还是显示出了一些自己的特点。

楚文化的勃兴期是春秋时期。

这个时期,楚文化开始呈现出自己鲜明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各个方面:从官制上看,楚官多称尹”,从中央到地方,少有例外;从行政建制上,楚国首创县制,后为各国效仿;在兵制上,称谓、建制也与中原不同;从社会形态上看,楚国各个县邑以农奴制为主,奴隶制在楚国反而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在民族政策上,楚人实行抚夷属夏的国策,把自。

对于所灭之国,楚人的做法是迁其公室,存其宗庙,保其疆土,抚其臣民,用其贤能,而不以俘掠奴隶为好。

这些大的文化背景已经充分昭示了楚文化的个性与气魄,楚文化也由此成熟起来。

楚文化的鼎盛期是战国时期。

此时,铁器得到普遍推广和应用,铜器生产登峰造极,漆器、木器也应运而生,丝织、刺绣兴旺发达,城市建设欣欣向荣,物质文化可算是达到了顶点。

与勃兴期明显不同的是,鼎盛期的楚国精神文化大放异彩,给予后世极大的启迪。

从哲学到文学,从字画到乐舞,无不独领风骚、彪炳千秋;更为重要的是,楚人的政治社会体制、民族文化心理、日常生活方式等趋于成熟定型。

楚文化的转变期是在秦汉之际。

秦国灭掉了楚国,并排斥楚文化,使楚文化遭受重大打击。

楚国宗法制度与等级构成

楚国宗法制度与等级构成

楚国宗法制度与等级构成──兼析楚国的社会性质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刘玉堂楚国宗法制度与等级构成,是楚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研究楚国宗法制度与等级构成,有助于我们从一个侧面认识楚国的社会性质。

一、宗法制度宗法制度同封建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甚至可以说,宗法制度是东方封建制的特点。

因为封建社会最重要的上层建筑就是宗法制度,而宗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就是以宗子为中心,按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区别亲疏贵贱,从而规定出无可改变的等级制度。

范文澜认为,这种制度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那里都是存在的,它对贵族领主来说是一种加强统治的力量,对农夫来说也是一种组织力量[1]。

范文澜关于宗法制度与封建制度密不可分的观点,是建立在西周封建论的基础之上的。

我认为,楚国的情况与西周不尽相同,在楚国,宗法制度与封建制度虽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楚国被统治阶级的宗法制度不只先天不足,后天也一直发育不良,作为楚国被统治阶级主体的农民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而进行生产的,基本上不在贵族的宗法系统之内。

也就是说,楚国贵族基本上组织在宗法系统内,而农民则大部分结合在里社之中。

正如童书业所指出的那样,贵族之所以保持着“贵族”制度,只是集中力量控制被统治阶级的一种手段[2]。

宗法制的核心是王(公)位世袭制。

《史记·楚世家》云:“季连生附沮,附沮生穴熊,其后中微”,“弗能纪其世”。

周书又曰:“周文王之时,季连之苗裔曰鬻熊,鬻熊子事文王,蚤卒”。

“鬻熊子事文王”之“子”,应为周朝给予内封的酋长的封号,是一种原始的爵位。

恩格斯在论述雅典氏族的特征时指出:“我们知道,每一氏族都有自己的酋长;但是,任何地方都没有提到过这一职务是在一定的家庭中世袭的。

在野蛮时代结束以前,总是不大可能有严格的世袭制的,因为这种世袭制是同富人和穷人在氏族内部享有完全平等权利的秩序不相容的。

”[3]因此,楚国在鬻熊之前,尚不具备实行严格的世袭制的基础与条件。

王位继承制的关健是嫡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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