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人防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山东省完成的为保障山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空中环境防护设施及其管理系统,包括气象预报、气象监测、风灾预警及预测、抗灾减灾、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管理及救援、威慑反制等。
第三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
技术研究与,走科技创新发展之路,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推进山东省人民
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建设规划须经山东省政府统一安排、统筹指导
和督促实施,实行集中投入,结合市场机制,确保资源合理配置,以保障
工程建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第五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
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注重环保,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规范,强化行政管理。
第六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等各方面的作用。
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济政办发〔2010〕18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毁抗灾能力,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直接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组成部分。
人防工程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二章建设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包括10层)至16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桩基指承台顶面埋置深度)3米(包括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包括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6层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三)新建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下达建筑计划面积在 2000平方米以上的,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包括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包括县城)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包括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一次性下达建筑计划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建设人防工程;(四)开发利用地下商场、车库、仓库、过街道、娱乐场所等地下空间,应按照不低于6B级人民防空的要求设计建设。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1•【字号】鲁防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7〕5号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维护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拆除和报废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状态,确保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体结构、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已建人防工程分类、登记,制定维护管理制度。
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单位负责落实维护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负责对人防工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鲁防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的通知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人防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适应人防工程计价需要,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及有关文件,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我办编制了《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费用规则)。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规则连同《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一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2020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人防办《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规则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一、总说明(一)为适应山东省人防工程计价的需要,保障人防工程建设各方权益,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6〕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5)》的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以下简称本规则)。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7日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完善城乡服务功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倡低碳、环保的发展模式,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引导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济南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济防办发〔xx〕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等)和有关机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技术工作依据的标准规范包括。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及国家现行的其他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25
•【字号】济政办字[2013]84号
•【施行日期】2013.06.2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编
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3〕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13-2030年)》编制工作的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长:刘中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李旭光(济宁军分区参谋长)
副组长:贺雷(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李新才(市人防办主任)
成员:刘振海(市人防办副主任)
王忠峰(济宁军分区副参谋长)
韩冬(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明生(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敬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海涛(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仲爱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刘振海兼任办公室主任。
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5日。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毁抗灾能力,有效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城市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直接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组成部分。
人防工程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二章建设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包括10层)至16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桩基指承台顶面埋至深度)3米(包括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包括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6层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三)新建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下达建筑计划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包括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包括县城)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包括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一次性下达建筑计划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建设人防工程;(四)开发利用地下商场、车库、仓库、过街道、娱乐场所等地下空间,应按照不低于6B级人民防空的要求设计建设。
第七条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应严格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程序,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所需资金。
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应征求人民防空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同时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确定应建设防空地下室规模面积、防护等级、平战时用途等事项,并发放《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通知书》的要求,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减少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初步审核,并经具有人防施工图审核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审查通过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凡未取得《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其办理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手续。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已办理前款规定手续的建设工程核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
第十四条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领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未取得《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和监理,应当与地面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同时进行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和具有人防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和监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通过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防空地下室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工程防护方面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自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防护方面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第四章产权和管理使用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单独修建或其他法人使用国有资金修建的人防工程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属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
社会融资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建设的人防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有偿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并自觉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侵占人防工程;(二)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等;(三)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四)在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五)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它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六)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存放和生产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八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不低于原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或擅自降低人防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防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阻挠、防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未取得《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相关消防手续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严肃查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