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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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立法解读

危险驾驶罪立法解读

危险驾驶罪立法解读申纯【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主要是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而在刑法上做出的调整,以加强对公共交通安全的保护.本罪在行为上包括竞驰型和醉酒型两种危险驾驶行为,主观上为故意,在性质上属于危险犯.对本罪的认定要注意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此外,本罪的立法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行为方式范围较窄,入罪门槛过低,资格刑缺失等,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1(009)005【总页数】6页(P44-49)【关键词】危险驾驶;立法目的;体系构建【作者】申纯【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本次修订过程中,引起关注最多也是争议最大的是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问题。

《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通过这一规定,今后对于在道路上追逐竞驰或者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立法机关之所以对刑法做出这样的修正,主要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基于防范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的考虑。

当今社会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既给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风险。

随着风险社会到来,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国家反应,必然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当代社会的风险性质使得刑法变成管理不安全性的风险控制工具,风险成为塑造刑法规范与刑法理论的最重要的社会性力量〔1〕劳东燕.刑法基础的理论展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1.。

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的比较与借鉴摘要危险驾驶行为对我国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危害,需要刑事立法进一步规制。

发达国家对此有成熟的危险驾驶犯罪体系规定,与之比较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需要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酒后驾驶危险犯基金项目:本文系东南大学2011年基于教师科研的srtp项目“道路交通法律运行效能调查研究”(t11251002)的成果。

作者简介:李川,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夏伟,东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142-02《刑法修正案(八)》在惩治交通违法犯罪方面改变了原刑法中对危险驾驶仅有交通肇事罪这一发生重大伤害的事后惩罚之罪的单薄规定,将作为交通事故中最常见原因的醉酒驾驶和超速驾驶行为入罪,并设计了比一般危险驾驶的行政违法行为更严厉的刑事惩罚。

这个修改无疑可以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防范于未然的事前威慑和打击,从治本的意义上大大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其进步意义毋庸置疑。

然而与西方国家相对完善的的交通犯罪体系进行比较,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的危险驾驶罪的规定相对来说还比较简单粗糙,尚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一、西方国家对交通犯罪的规定模式鉴于危险驾驶的危害性,西方发达的法治国家基本上在其刑法中都详细地规定了危险驾驶的特别犯罪,《德国刑法典》是其中比较完善的代表:首先,其315c条用两款规定了包括醉酒驾驶和超速驾驶在内的共九种具体行为的道路危险驾驶罪,并且考虑了犯罪的主观状态(故意和过失皆可构成本罪)和犯罪完成形态(未遂标准)的问题。

其次,其刑法典第316条则单独规定了专门的醉酒或嗑药驾驶罪,并不要求其对道路安全造成危险,这是对315c条中要求必须达到造成道路安全危险程度的醉酒行为才是犯罪的补充。

试论危险驾驶罪责刑的法律建构

试论危险驾驶罪责刑的法律建构
第 l 8卷 第 1 期
V0. 8 No 1 11 .

州 大学学 Nhomakorabea报
J un l f h uUnv ri o ra o ies y o Ez t
21 0 1年 1月 J n2 1 a .0 1
试论危险驾驶罪责刑 的法律建构
钱 雄 伟
( 州职 业 大 学 传媒 系, 北 鄂 州4 6 0 ) 鄂 湖 3 0 0
3以交 通肇 事 罪处置 因酒 驾 、 车等危 险 驾驶 . 飙
六 次会 议上 提请 审议 了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 案f 》 八)草案 , 案规 定 , 道路 上醉 酒 驾驶 机 动 草 在 车 的 , 者在 道 路上 驾驶 机 动 车追 逐竞 驶 , 节 恶 或 情 劣的。 处拘 役 , 并处罚 金 。也就 是说 , 险驾驶 罪将 危 醉酒 驾 车 、在 城 镇高 速飙 车等 严重 危 害公 共 安全
裨益。
关键词 : 险驾 驶 ; 危 罪责刑 ; 法律 建 构
中图分 类号 : 2 .2 D9 4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8 9 0 (0 ) 1 0 3 - 3 10 —0 42 1 0— 0 30 1
2 1 年8 3E , 一 届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 十 0 0 月2 十 l
以危 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 罪 ,该罪 三年 有期 徒刑 的起刑点 又偏高 。
的刑 法 修 正 案 ( ) 案 , “ 险 驾驶 犯 罪 ” 款 八 草 对 危 条 进行 了再 次修 改 , 一步 加 大 了对 醉驾 、 车 等危 进 飙 险驾驶 行 为的惩 罚力 度 。根据 最新 的修 改 , 醉酒 驾
摘 要 : 险驾驶 入 罪的 民 f 呼声 E高 , 危 . - j l 学界 、 司法界 的论证 日臻 完善 , 关立 法工作 也进入 了实质 审 相 议阶段 , 于相 关立 法草 案的规 定过 于粗 疏 , 鉴 故有 必要 对其进 行 罪责刑 的 法律 建构 , 以期 对 完善 立 法有所

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粗糙 , 尚有 需 要进一 步完 善之处

二、 危 险驾驶 罪及其 不足 本次 的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中增 加 了危 险驾 驶罪 的规定 可 以
说 是借鉴 西方 国家 的相关 刑事立 法遏 制危 险驾驶 行为 的重 大进

西 方 国家对 交通犯 罪 的规 定模 式
鉴于危 险驾驶 的危害性 , 西方发达 的法 治国家基本 上在其刑 步 , 这可 以弥补刑 法仅有 交通 肇事罪 从而规 范范 围过 于狭窄 的缺
交通 事 故发生 的可能 性 , 其 进步 意义毋庸 置疑 。 然 而与西 方 国家 危 险” 的都构成 危险 驾驶罪 , 其 处 罚相对于 故意 危险驾 驶而 故意 相对 完善 的 的交通犯 罪体 系进行 比较 , 我国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危及他 人生 命人 身和财产 安全 的行 为要轻 微一些 。 ( 以下简称 《 修正 案》 ) 的危 险驾驶 罪 的规定相 对来 说还 比较简 单
醉酒 或嗑 药驾 驶罪 ,并不 要求 其对道 路安 全造 成危 险 ,这 是对
第 一, 《 修 正案》 规定 的危险驾驶 犯罪对 驾车追逐 和醉酒 驾驶
3 l 5 c 条 中要求 必须 达到造 成道路 安全 危险程 度 的醉酒行 为才 是 两种入 罪行 为 的认定标 准 尚存模糊 和 不完 善之处 。驾 车追逐 竞 犯罪 的补 充 。即德 国刑法 典对 醉驾 和药 驾 的处罚 并不 以造 成 人 驶需达 到“ 情节恶 劣” 的程度 , 才构 成犯 罪, 即采 “ 情 节犯 ” 标准 。 身和 财产 危险为 限 , 造成 危险 的适用 3 1 5 c 条, 未造 成危 险的适 用 但是仅 用“ 情节恶 劣” 四个 字作为 定罪标准 过于模糊 , 导致该 条规 3 l 6条 , 这 就是所 谓 的“ 零容 忍” 规则 。 德 国对醉酒 和嗑 药驾驶“ 零 定 的严 谨性 和可操 作性 相对较 弱 , 也不符 合刑法 严谨性 的要 求 。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

一 、 危 险 驾 驶 的 概 念 及 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性 所 谓 危 险 驾 驶 ,是 指 在 驾 驶 机 动 车 过 程 中 制 造 为社 会 所 不 容 许 的 交 通 危 险 的 行 为 ,主 要 包 括 无 证 驾驶 、超 速 驾
幅提高 ,因危 险驾驶导致 的交通 事故层 出不穷 , ̄ 2 0 年 l f0 8 “ 21成 都交通肇 事案” 、2 0 年 “ 京63 特大交通肇 l. 4 09 南 .0
致 轻 罪 重 罪化 。 【 4
我 国现行 法律法规 中 ,主要有 《 道路 交通安全法 》和 《 法 》涉及 到危险驾驶 。其 中 《 刑 道路交通安 全法 》第 9 1
条 “ 饮酒 和醉酒 驾驶 的处 罚 ” , 《 法 》第 1 3 刑 3 条规定 的 “ 通肇事罪 ”和第 14 、第 l5 交 条 1 1条规定 的 “ 以危 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涉及到危 险驾驶 。
事案 ” 、 “ 杭州57 .飙车肇事 案”等案件 ,都 引起 了强 烈的
社会 反响 。危 险驾驶行 为具有严 重的社 会危害性 ,现行 法
律 对 危 险 驾 驶 的 立 法 规 定 不 足 ,有 必 要 对 危 险 驾 驶 行 为进
驶 ( 括飙车 )、酒后 驾驶 ( 醉酒 驾驶 ) 劳驾驶 、吸 包 包括 、疲
食毒品 或服用镇 静类药 物后驾驶 、超 载驾驶 、明知是存在
安 全 隐 患 的 车 辆 而 驾 驶 等 行 为 。”
行准确 地界定 ,增设危 险驾驶罪 ,将酒后 驾驶 、飙车等危
行 为的社会 危害性 ,是指行 为对 社会 主义社 会关 系实 际造成 的损害或可能造成 的损 害。‘ 危害程度 与行 为所 侵犯 的社会关 系 的种类 、行 为的性质 、方法 、手段 、行为人 主

危险驾驶案件司法实践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案件司法实践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案件司法实践问题研究作者:张忠明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7期摘要: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四种类型之一,自入罪以来呈多发、高发态势,在刑事案件占比中长期位列第一。

入刑初期,醉驾案件案发率确有大幅下降,交通事故有效减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对醉驾行为的一般预防功能已出现边际效应递减现象。

危险驾驶罪入罪门槛低、打击范围大的问题日益凸显,不分情形一律严厉打击醉驾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实际情况。

在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行的背景下,结合危险驾驶罪特点充分行使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能够取得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关键词:醉酒驾驶认罪认罚不起诉裁量权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出现,随后《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形势变化扩充该罪行为,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载或超速、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四种类型,司法实践中以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最为多发。

醉驾入刑是在当时恶性醉驾事故频发、公众反映强烈的背景下立法对社会管理需要的回应,但在当前醉驾行为减少、社会观念转变的情况下,结合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案件呈现的特点,是否应重构醉酒驾驶行为的入罪要件,适当提高入罪門槛需要深入探讨。

一、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案件呈现的特点(一)绝对数量大,居刑事案件之首以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为例,2015年至2019年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512件,全部为醉酒驾驶类案件。

其中,2015年、2017年和2018年3年的案件数量较为稳定,每年的案件受理量在500件至530件之间,但2016年案件受理量突破800件,2019案件数量达1066件,分别占当年案件受理总数的25%和36%,居各类刑事案件之首。

而传统刑事案件如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等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均不足15%,且整体呈下降趋势。

危险驾驶案件并未呈现下降趋势,有的年份案件数量畸高,这是由于危险驾驶类案件的发案具有隐蔽性,通常需要通过侦查机关的查处或发生了交通事故才能被发现,这就导致案件量与查处力度之间关系密切,在查处较严格的年份发案多,查处不严的年份发案相对较少。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编辑本段酒后驾驶——危险驶罪的建议》,建议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施杰对本报记者强调,让“危险驾驶”入“罪”,爱惜生命(1张)危险驾车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而“酒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有必要为“汽车时代”的来临做好法律准备。

[1]施杰表示,仅就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而言,根据最高法统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在2009年,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不止一桩醉驾肇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

在施杰看来,我国现有立法对“危险驾驶”处罚力度偏轻。

这使一些“高度危险的驾车方式(如醉酒、吸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在量刑时面临尴尬,2009年备受争议的“孙伟铭案”就是其中之一。

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高速飙车、酒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较轻;有的地方将类似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

“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处罚,使公众困惑,也使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损。

”施杰建议:其一,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罪名,对严重的醉酒、超速、吸食兴奋剂驾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论处,并缩小“交通肇事罪”适用的范围;其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相应调整,增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凡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者,应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

“醉驾、飙车等应入罪”施杰说,他办理孙伟铭案子过程中,觉得有必要对醉酒等危险驾车行为要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约束。

现在酒后驾车,后果严重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中对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

对其界定只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其实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对于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入罪。

“设该罪名可保护行人”施杰表示,就在孙伟铭案(醉酒驾车致4死1伤)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全国进行了酒后驾车的专项整治行动,在这种高压势头下,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还在发生。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

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建议【摘要】酒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从快惩处了一批醉酒驾车犯罪分子,取得显著成效。

本文试图通过对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入手,分析研判出其特点、形成原因并提出预防、减少该类案件发生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酒驾;对策近年来,酒后驾驶行为多发、高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果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公安机关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7518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①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酒醉驾车的犯罪典型案例。

②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自此,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

新法规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应用好用足刑法武器,依法惩处危险驾驶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止危险驾驶行为上升势头,切实维护了公共安全。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以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为基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颇具普遍性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总量较大。

该地区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惩处力度较大。

2011年,该地区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收案总量的近四成,且均为醉酒驾车类案件。

二是涉案车辆主要是摩托车。

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占该类案件总量的近九成,绝大多数案件均系在行驶途中被查获。

查获案件中,驾驶无证或无牌摩托车的较多。

三是涉案对象多为农民、无业人员。

涉案农民、无业人员占涉案人员的近八成以上,且98%以上为男性,普遍文化程度较低。

二、危险驾驶犯罪多发的成因就2011年某地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不难看出,酒驾犯罪较为多发,而追逐竞驶行为基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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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的情节恶劣规定,并进一步拓宽 危险驾驶范 畴,有助于推动我国危 险
驾驶罪的科学台理适用。 近年来孙伟铭醉酒驾驶致人死亡 案、杭卅胡斌 司市飙车致人死亡 案、 其 中4 5 6 %的事故当事人涉嫌酒后驾 当前立法的不足。 危险驾驶罪立法引发的争议 当前,学 界和司法实务 界对危 险
犯罪 性质的认定对 确认 犯罪嫌疑
重要 的意义。 当前 ,学界对 危险驾
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 由于该规定相 处拘役, 并处罚垒”的危险驾驶罪的规 人主观 罪过 以及定 罪量刑 等问题有
罪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争 议,如何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 驶罪的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有学者 适用危 险驾驶罪成为学界和司法实务 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 道路交通安全 根 据当前我国立法的规定,认为立法 界普遍 关注和研究的问题。本文从犯 法 也作出修订。然而,在该法实施 者并未要求该 罪有实际的危险结果的 罪 学 角 度 ,对 危 险驾 驶 罪 性质 、人 罪 后,在认定危险驾驶罪的问题上存在 发生,只要行为人具备了追逐竞驶和 标准进行研 究和分析,提出危险驾驶 犯罪性质和人罪标准的争 议,凸显了 醉酒 驾驶的行 为及构成 该罪 ,也 就 罪的完善建议和对策。 危险驾驶罪立法现状 2 0 1 1 年上半年,全国接报交通事 故1 , 8 4 0 , 9 9 8 起,同比上 升1 %,其中 涉及人员伤亡交通事故9 1 , 8 1 1 起,造
由 十我 国 危 险 驾驶 罪5 - 2存 在 e g j a . & , 导致 在认 定 最罪过 程 中存 在一 定的 争议 和 困难 ,应针 对这 些 不足尽 完善 我 国浩律
制度 咀更好 的展 开对危 险 驾驶行 为 的刑 浩规 制,推 动危 险 驾驶 罪的科 学、合理 的适 用 。
盖 危险驾驶 罪 的立法完

目文/ 王萱
危险驾驶人 罪对有效遏制醉驾和
追逐竞驶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立法
的不足 ,在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过程 中 存 在一定 的争议 ,导致危险驾驶 罪适 用困境 。针对这种 情况,应进一步推 动醉酒驾驶 情节标准,细化追逐竞驶
时及 提 前 介人 。
( 一)醉驾区别对待 当前,学 界对醉驾一律人 刑的争
统一的问题 ,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质
通过分析对 比这三 种观点 ,将危 疑。理论界的争 议主要集 中在醉驾是 议较 大。针对这种争议,我认 为可以 险驾驶 罪的 性质认定为抽象危险犯较 否一律人罪问题上。 曲 为适宜 。根据 《 刑法修正案八 的相 新久、赵秉志 、陈兴 良 关内容分析 ,危险驾驶罪并未对追逐 等 教 授 认 为 , 从立 法 原 竞驶和醉 酒驾驶 的危害结 果要求进 意 、 立 法 规范 、 司法 适 行 规定 ,但不可否认这两种行为显然 用等角度分析 ,认为不 具有危 险性,并且具有 对实质利盏造 应将醉驾一律人 罪,这 成损害 的危 险。立法者应充分考虑这 容易造成刑罚膨胀 ,应 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需要在 对 醉 驾 造 成危 险 的和 未 其未转化为实质侵害时进行 规制 ,从 造 成 危 险 的 , 情节 显 著 这个角度分析 ,危险驾驶显然属于危 轻微 和 危害 不大 的应 险范畴。但 同时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区别对待 。 当然 ,也 并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主要是 有学者认为,应该将醉 因为危 险驾驶行为发生危害结果 的必 酒驾驶一律纳人犯罪范 然性较高 ,如果在其发生危害结果后 畴 ,否则容易 导致刑罚 进行刑法规制必然会引起人民生命财 与行政处罚的脱节。 产安全得不 到周延的保护。尽管立法
由于刑法规定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 而不存在选择性。 显然公检法的表态 议,可以从立法角度推动危险驾驶 罪 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绐危险驾驶罪 立法 的完善 ,从而推动这一罪名 的科
学 、台 理 适用 。
应认定该规定为抽象危险犯范畴,即 的司法适用和认定带来了一定 困境, 在未将危险驾驶行为转化为现实危险 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人罪标准掌握不
《 刑法修正案八 颁布实施, 危险驾驶 见下 图。 针对这种 情况,《 刑法修正案 危 险 驾驶 罪的 性质 以及 危 险 驾 驶 罪人 罪成为新的罪名。 该规定将追逐竞驶和 八 将刑法第1 3 3 条进行修订, 增加 “ 在 罪的标准问题 。 醉酒驾车作为犯罪予以规制, 对有效遏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 制危险驾驶,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 的,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对 较为简单 ,在认定该罪的性质 、人 定, 在法律适用上要求:“ 有前敖行为, ( 一) 危险驾驶罪 的性质认定争议
论见 l _
是说,该罪 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 重刑法与行 政处罚的衔接。但公安部 随着 毒驾 、药驾、疲劳驾驶等 其他危 该娄行为 即构成该犯罪s也有学者认 在 《 道路交通安全法 修订后 ,要求 险驾 驶行为引起交通事故的现 象层 出 为,危 险驾驶罪是抽象行为犯,认定 对醉酒驾驶一律刑事立案 ,最高人民 不穷 ,舆论和学界都有 “ 毒驾人刑 ” 该罪以行为人行为能够 构成对实质利 检察院则表 示,只要醉酒驾驶案件事 的呼声。 盏的侵害的危险 性为前提s还有学者 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应按照 《 刑 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引起严重后果的必然性较大,所 以, 法修正案八 和相关立法进行起诉, 危险驾驶罪立法完善对策 针对当前学 界和司法实务 界的争
成2 5 , 8 6 4 人死 亡 ,1 0 6 , 3 7 0 人受 伤 , 直
接经济损失达4 4 4 L 元。而详细分析造 成交通事故的原 因不难发现,酒驾、 飙车等 危险驾 驶行为 是主要原 因,
j l 且 E l 1 l ] 】 c 广 l l圜
毒鸳 萁曲 近年 危险 g驶 行 为此 倒示 意图
张明宝特大交通肇事案等案件社会影 驶 。 危 险 驾 驶 己 成为 造 成 对 社 会 公 共
响较大, 引起学界和 司法实务界的普 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干扰和破坏的重要
遍关注。 针对这种情况, 2 0 1 1 年明 1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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