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一篇)

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一篇)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__制管理。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附件 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一式四联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附件1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社保编号:一、参保单位情况说明:1.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作为本表附件;2.本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份。
-可编辑修改-附件2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一式四联)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市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
2.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第二、三联地税部门收费后留存(其中一联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四联缴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留存。
-可编辑修改-附件3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总承包单位(甲方):分包企业(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分包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作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
在现阶段,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相关分包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作业企业的从业人员全员参保的目标,根据慈政办发〔2014〕181号文件的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开工前统一代缴该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建设项目中与甲方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作业合同的分包施工企业,一次性代缴了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可编辑修改-附件4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有变更的填写,没有变更的划横线。
2.办理变更手续时,随带相关证件原件及提供证件复印件一份。
3.本表一式二份,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各执一份。
-可编辑修改-附件5参保建设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1.建筑施工企业在填报此表时,应同时报送受伤职工身份证及招录用情况说明、记工考勤卡和受伤职工初次治疗病历等有关材料;2.本表一式叁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各一份。
建筑工人维权公示牌

联系电话
工伤保险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参保证明编号
属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苏州市建设局(清欠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门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Βιβλιοθήκη 苏州市锦帆路211号地址
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投诉
电话
65236372
投诉
电话
65113011
附件4:
建筑农民工维权告知牌
工程
名称
工程
地址
开竣工日期
年 月- 年 月
建设
单位
单位
地址
总包
单位
单位
地址
项目
经理
电话/
手机
每月发放工资日期
月 日
发放
地点
分包(劳务)单位
分包(劳务)单位
分包内容
分包内容
现场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分包(劳务)单位
分包(劳务)单位
分包内容
分包内容
现场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格

参保编号:
参保单位信息(参保单位填报)
单位名称
(盖章)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单位专管员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信息(参保单位填报)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项目专管员
联系电话
工程造价
开工手续管理部门
施工期限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施工内容
参保缴费信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写)
人工费总额
(缴费基数)
项目缴费
费率
工伤保险费总额
(大写)(¥:)
பைடு நூலகம்备注
单位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 填报日期:
业务受理人: 业务审核人: 受理日期:
《安徽省建筑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检查标准》

《安徽省建筑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检查标准》安徽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B -2015 安徽省建筑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2015年月日发布实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加强建筑施工过程防尘降噪的工作力度,做到绿色施工,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面提升我省建筑施工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2015年度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图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建标函〔2014〕1997号)的要求,编写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以往的实践经验,经充分讨论和广泛征求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意见和建议后,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检查评定项目、检查评分方法、检查评定等级等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实施本标准过程中,若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地址:合肥市东流路34号中铁电器一楼,邮政编码:230051),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安徽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本标准参编单位: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蚌埠市建筑管理局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陈幼年王晓魁江锡虎董理论颜大为步向义汪旭梅李德俊魏邦仁张兴龙惠稳善陈秀峰马栋梁张大斌吴昌保陶文平殷博王忠东赵南平时华钢张河东王先敏赵永生主要审查人:1 总则2 术语...................................................3 检查评定项目 ...........................................3.1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3.2 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3.3 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3.4 文明施工……………………………………………3.5 扬尘防治……………………………………………3.6 绿色施工……………………………………………3.7扣件式钢管脚手架......................................3.8门式钢管脚手架........................................3.9碗扣式钢管脚手架......................................3.10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3.11满堂脚手架...........................................3.12悬挑式脚手架..........................................3.1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3.14高处作业吊篮.........................................3.15基坑工程.............................................3.16高处作业.............................................3.17模板支架.............................................3.18施工用电.............................................3.19物料提升机...........................................3.20施工升降机...........................................3.21塔式起重机...........................................3.22起重吊装.............................................3.23施工机具............................................. 4检查评分方法............................................ 5检查评定等级............................................ 本标准用词说明 ............................................ 附录A安徽省建筑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检查评分汇总表附录B安徽省建筑安全文明绿色施工分项检查评分表引用标准名录 ..............................................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1.1 为改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科学评价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做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创建整洁文明的施工现场,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建筑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检查工作的标准化,制定本标准。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2024年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所雇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情况,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负的工伤保险责任。
一、关于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立即在事故发生后的指定时间内(具体时间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同时,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法定天数内(具体天数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应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对于工伤职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若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应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我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严格遵循《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不断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工伤认定与鉴定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的法定天数内(具体天数未明确,需依据相关法规填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职工在参保登记次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但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障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
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该职工将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部分,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职工意愿选择一次性支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
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八、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
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
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十一、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
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
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