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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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办事服务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办事服务指南

4
后 的 心休宁县分中心业务部

卖挂 资格确认书
第 二 0559-7530084
牌出 日
休宁县公共资
让国
出让
源交易监督管
有建 5 组织交易 设用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理局市场监督 文件
心休宁县分中心业务部 科
地使
规定 0559-7530084
时间
0559-7519315
用权
签订成交
6
规 成交确认书
即时 出让人和竞得人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竟买
1.办事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 2.办事依据:《招标拍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 定》 3、申请材料:竟买申请书、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法人管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合竟实协议、竞买保 证金缴纳凭证、承诺书、商业合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4、办理流程: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 5.办理时限:报名截止后的 2 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无。 7.咨询电话: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休宁县分中心业 务部 0559-7530084 8.监督电话:休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 科 0559-7519315
确认书
定》
提 交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发布成交 7
系统提交成交信 当 天 心休宁县分中心业务部
系统
公示

操作
审核 0559-7530084
退还保证 8

中心出具退还保 证金通知单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休宁县分中心业务部 0559-7530084
9 合同备案
由出让人和竞得 人签订的纸质合 同事服务指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进场交易流程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程序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程序是指国家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他人使用或出售的一种程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必须由国家统一管理,出让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第一步,确定出让方式。

根据土地使用的性质和需要出让的土地面积等因素,决定是通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土地。

一般而言,拍卖方式适用于市场需求较旺盛的地区,挂牌方式适用于一般需求的地区,而协议方式则适用于特定需求的地区。

第二步,筹备工作。

包括确定出让的土地范围、用途、面积和成交价,并制定出让公告,明确出让的条件和程序,征集申请人进行申请。

第三步,进行竞价或谈判。

如果采用拍卖或挂牌方式,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后,进行竞价或议价。

竞价或谈判的结果将成为最终的成交价格。

第四步,签订出让合同。

在确定出让面积和价格后,签订正式的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出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手续,确权确记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同时完善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

第六步,支付土地出让金。

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购地方需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七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购地方支付土地出让金后,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证明其对土地享有使用权。

第八步,移交土地。

购地方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后,可以正式接管土地,开始进行开发和利用。

以上所述是一般情况下国有土地协议出让的程序,每个地区和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出让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国有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相关部门在执行出让程序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乙方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一、出让地块概况地块编号:____________地块位置:____________土地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____________(如住宅、商业、工业等)土地使用年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年。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价款出让方式:协议出让。

土地出让金总额:人民币____万元。

支付方式及期限: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2. 甲方应确保对出让地块享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并有权进行处置。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

4.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土地,并享有土地收益权。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

3. 乙方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用途规定,合法使用土地。

4. 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应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1.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2.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3.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

五、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流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流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流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以出让协议的方式进行转让,供开发商和投资者开展各类建设项目。

这种土地出让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准备工作在进行协议出让之前,政府部门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明确土地出让的目的和方式,例如是否需要进行招投标,是否需要进行竞争性出让等。

其次,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明确土地出让的条件和标准。

2. 出让公告发布在确定了土地出让的方式和条件后,政府部门会发布出让公告,向潜在投资者公示土地出让的信息和条件。

这通常包括土地面积、用途、出让价格、投资项目的要求等。

公告的发布可以通过报纸、互联网、公告栏等方式进行。

3. 报名和资格审核潜在投资者在公告发布后可以向政府部门报名参与土地出让。

政府部门会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如具有合法资质、有足够的财力和技术实力等。

4. 竞争性谈判或招标在通过资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竞争性谈判或招标过程。

政府部门会组织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洽谈,并最终确定中标者或合作方。

5. 签订协议确定中标者后,政府部门与投资者进行协商,制定出让协议。

协议内容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用途限制、开发期限、项目建设要求等。

双方在达成一致后,签署正式的协议文件。

6. 缴纳出让金签订协议后,投资者需要按照约定的出让价格,向政府部门缴纳出让金。

出让金的缴纳方式和时间一般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7. 项目实施在缴纳出让金后,投资者可以正式启动项目的实施。

根据协议的约定,投资者需要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并根据规定的用途进行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8. 审核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政府部门会对其进行审核验收。

这包括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总的来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流程涵盖了准备工作、公告发布、报名审核、竞争性谈判或招标、协议签订、出让金缴纳、项目实施和审核验收等多个环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办事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办事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二、申请条件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含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改变土地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规定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一)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申请书(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四)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时,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的,需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五)经政府同意的新的规划设计条件(原件)。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交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一、总则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依法签署的一种合同,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程序、权益、义务等相关事项。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有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各类土地出让行为。

二、协议签订程序1.出让方应当事先经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土地使用权出让将通过拍卖、竞标或协商方式进行,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出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条件、出让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发展规划。

2.受让方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营能力,经法定程序合法设立并合规运营。

3.出让方与受让方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具体条件,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出让方享有对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处置和监管权,受让方有义务按规定使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

五、土地使用权费用1.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应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地理位置、市场价格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2.受让方应按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六、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1.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应经出让方批准,并及时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2.土地使用权终止后,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土地归还,受让方应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七、土地使用权的监管1.土地使用权的监管是国家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2.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当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监管制度,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监督和管理。

八、责任追究任何违反本规范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追究和相应的责任承担。

综上所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程序、条件、合同和费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993]国土[籍]字第33号)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环节的协议出让1、公开出让信息,接受用地申请,确定工地方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同时必须报省厅备案,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布),公开接受申请。

根据申请人的数量和需求,确定工地方式。

2、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

5、协商,签订意向书。

根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且出让价格不低于底价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6、公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出让地块的具体信息,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及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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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项目类型: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或分局承办部门: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分局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办理;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分局办理。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重新评审地价时间)办理结果:《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受理条件:1、已签订《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准文件的主体一致;3、属于工业项目用途改为科研、研发类用途的,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1、出让合同变更申请书(原件);2、出让合同变更申请表(原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

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

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 一) 属于规划建筑面积、用途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出让合同所依据的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方案调整的复函》及附图,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意见书》(书面规划条件)及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原则同意补办规划手续的函》(上述相关附图需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压红线签字);2、需重新评审地价水平的,提交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三份、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示意图(复印件)十份;3、设计说明(按规范样本出具)(原件);4、项目涉及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

(二)属于宗地出让面积、宗地出让范围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2、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3、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4、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供《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5、宗地类型为共用土地的,提交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原件);6、需重新评审地价水平的,提交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三份、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示意图(复印件)一式十份;7、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及调整前后宗地范围对比图(原件)。

(三)属于受让方名称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受让方名称更名批准机关核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企业改制更名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原批准改制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该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改制资产划入改制企业的,同意其办理更名的证明文件(原件);3、企业重组、上市,因土地资产划转变更名称的,提交与之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冲抵地价款,还需提交缴纳所有相关款项票据(复印件)。

(五)属于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缴纳所有相关款项票据(复印件);2、市发改委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的批准文件(原件)。

(六)属于实测面积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出让范围内全部建筑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登记表和房地平面图(原件)(加盖测绘单位章及市勘查测绘所或市住建委备案章);2、竣工测绘成果说明(原件);3、宗地测绘文件;a、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钉桩成果;b、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c、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d、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供《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e、宗地类型为共用土地的,提交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原件);f、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及调整前后宗地范围对比图(原件)。

4、已缴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契税的发票(契税发票提交通知联原件,其余提交复印件);5、竣工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1)2002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项目(以竣工备案日期或工程竣工核验单上的日期为准)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单栋建筑的竣工实测面积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相比,其误差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正负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超出上述范围的,取得更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项目,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附件需盖验收合格章)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复印件);6、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楼牌审批文件(复印件);7、出让合同文本中约定地价水平为暂定价的,提交审定的《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8、《开工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9、《工程竣工核验单》或《工程竣工备案表》(复印件);10、宗地平面图五份(原件,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压红线签字)。

(七)属于地价水平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已缴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违约金及契税的发票(复印件);2、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

(八)属于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原受让方,且原受让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2、原出让土地面积属于部分协助执行的,提交法院核发的需执行范围的证明文件(原件);3、政府土地收益(地价款)、契税缴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备注: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合同变更如同时涉及不同方面,需同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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