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框架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篇

框架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意依法出让该土地的使用权给乙方,用于乙方在该地块上进行投资开发。
为明确双方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框架协议:一、协议目的明确甲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乙方进行合法开发的合作事宜,确立双方的基本合作框架和原则。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事项1. 出让土地位置及面积:具体描述土地的位置、边界、面积等信息。
2. 土地用途:明确土地用途,如住宅、商业、工业等。
3. 出让期限:明确出让的起止时间。
4. 出让金及支付方式:确定土地出让金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保证:甲方保证对出让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协助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3)其他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支付土地出让金: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
(2)合法使用土地:在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内合法使用土地。
(3)开发义务: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确保项目按期进行。
(4)其他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四、项目推进与监管1. 设立共同工作小组:双方共同设立项目推进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
2. 进度计划:乙方需制定项目推进的进度计划,并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3. 监管措施:双方共同建立监管机制,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变更条件: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解除条款:在发生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对方。
六、违约责任1. 违约情形: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解析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解析在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常见的土地使用方式。
本文将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范进行解析,包括合同的要素、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素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依据的一种土地使用方式。
在协议中,应包含以下要素:1. 合同主体: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主体应包括出让方和承让方。
出让方通常是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承让方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2.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条件:协议中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条件,包括土地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
这些条件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
3. 出让价格:协议中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包括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等。
价格的确定应符合市场价格原则,并经过合法程序确定。
4. 使用权的转让和转让条件:协议中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包括是否允许转让、转让的程序和条件等。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1. 出让方的权利义务:出让方有权要求承让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并享有相应的出让金等权益。
同时,出让方应履行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义务,确保土地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 承让方的权利义务:承让方有权依法使用土地,并享有土地使用权所带来的收益。
承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同时要按时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等费用。
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约责任1. 出让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承让方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出让金,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2. 承让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承让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包括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等,出让方有权要求承让方履行合同义务,并可以要求返还已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规范1.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8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8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合法拥有某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意将该土地的使用权变更给乙方,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一、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本合同涉及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_市______区/县,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______。
二、变更事项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给乙方。
2. 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
3. 变更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保证对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拥有完全的权利,并保证无任何形式的纠纷和争议。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费用。
(2)乙方应保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使用土地。
四、变更费用及支付方式1. 土地使用权变更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______%的费用,剩余费用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后______日内支付完毕。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期完成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应按照每日万分之__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变更费用,应按照每日万分之__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框架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篇

框架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国土资源局)乙方(受让方):_________(公司/个人)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同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愿意受让该土地使用权,用于_____________(如商业、住宅、工业等)项目开发建设。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未来签订具体土地出让合同的依据。
二、出让土地基本情况1. 土地位置:具体描述土地所在位置,包括区域、街道、门牌号等。
2. 土地面积:明确土地面积及计量单位。
3. 土地用途:约定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如住宅、商业、工业等。
4. 土地现状:描述土地的现状,如地形、地貌、附属设施等。
三、出让条件1. 出让方式: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如招标、拍卖、协议等。
2. 土地出让金:明确土地出让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限。
3. 土地使用年限:约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4. 土地使用费:约定土地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5. 其他费用:约定除土地出让金外的其他相关费用,如契税、印花税等。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甲方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件。
(4)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约定使用土地,进行合法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
(2)乙方有义务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土地。
(4)乙方应按照规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不得闲置土地。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或相关文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2.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滞纳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模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约定注册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竞得人使用)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乙方:(原受让人)
丙方:(变更后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CR-2016-XXXX-XXXXX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乙方竞得土地后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的申请,三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三方同意将********-CR-2016-XXXX-XXXXX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变更为丙方。
第三条该宗土地出让价款、有关规划设计指标及土地利用条件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四条 ********-CR-2016-XXXX-XXXXX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乙方的一起权利、义务均由丙方承担。
乙方对丙方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本变更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各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二〇一六年月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变更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变更出让合同)审批责任单位:土地出让处审批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6号令)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7、《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8、《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局2002年4月)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时限:18个工作日(地价评审的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审批步骤: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办理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手续的申请。
内容包括:申请变更出让合同的理由;提出申请变更的请求(《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出让合同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已交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契税的发票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4、提供有关变更内容的文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1)、申请变更出让宗地内的规划建筑面积的,出具:规划部门对变更规划条件的批文;宗地内包含两种以上的规划用途的,提供设计单位按重新审定的规划建筑面积出具的对该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出让)17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片出让)17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当地国土资源局)乙方(受让方):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地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决定将其出让给乙方用于特定的开发项目,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总则1. 土地使用权出让目的:乙方受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成片开发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住宅、公共设施等。
第二章出让地块及条件2. 出让地块位置:详细阐述地块的位置、坐标及面积。
3. 土地条件:明确土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等。
4. 土地使用权期限:约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及支付方式5. 出让价款总额: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6. 支付方式:约定支付期限、支付比例及支付方式。
第四章土地开发建设与规划7. 开发建设要求:对乙方的开发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8. 规划条件:明确规划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等。
第五章双方权利义务9. 甲方权利义务: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承担交付无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等义务。
10. 乙方权利义务: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发使用土地,并承担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等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及赔偿11. 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12. 赔偿: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七章合同变更与解除13. 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14. 合同解除: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5. 适用法律: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办事指南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含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二、申请条件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含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改变土地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规定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一)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补缴地价款)申请书(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四)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时,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的,需提交其房屋所有权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
(五)经政府同意的新的规划设计条件(原件)。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原件,交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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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事项类别行政许可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3条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审批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县国土分局实施机关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办理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分局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受理方式现场受理受理地点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或分局受理窗口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重新评审地价时间、涉及公示的项目公示时间、涉及权属核实的核实时间)办理处室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申请材料1、出让合同变更申请书(原件);2、出让合同变更申请表(原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境外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员,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6)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
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
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5、出让合同未约定监管条款的非竣工项目,提供后期监管授权书2份(原件)。
6、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说明(原件)。
7、已预售或销售的,提供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 一) 属于规划建筑面积、用途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出让合同所依据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方案调整的复函》及附图,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等规划文件。
如涉及未按规划批准方案建设,擅自增加建筑规模的,需同时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书》。
2、需重新评审地价水平的,提交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三份、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示意图(复印件)十份;3、设计说明(按规范样本出具)(原件);4、项目涉及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
(二)属于宗地出让面积、宗地出让范围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2、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3、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有银行抵押情况,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变更出让合同的证明材料;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4、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交新的《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5、因配套移交后出让宗地范围、出让宗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配套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协议(复印件);6、宗地类型为共用土地的,提交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原件);7、需重新评审地价水平的,提交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三份、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示意图(复印件)一式十份;8、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及调整前后宗地范围对比图(原件)。
(三)属于受让方名称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属依据工商等批准部门批准变更受让人名称的,提供工商等批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改制更名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原批准改制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该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改制资产划入改制企业的,同意其办理更名的证明文件(原件);(四)属于冲抵地价款,还需提交缴纳所有相关款项票据(复印件)。
(五)属于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缴纳所有相关款项票据(复印件);2、市发改委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的批准文件(原件)。
(六)属于实测面积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2014年7月1日前测绘备案的项目,提交出让范围内全部建筑加盖测绘成果汇交备案专用章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原件)、房屋登记表(复印件)和房地平面图(复印件);2014年7月1日后测绘备案的项目,提交出让范围内全部建筑加盖测绘成果汇交备案专用章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复印件)、房屋登记表(复印件)和房地平面图(复印件);2、竣工测绘成果说明(原件);3、宗地测绘文件:a、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钉桩成果;b、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c、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有银行抵押情况,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变更出让合同的证明材料;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d、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交新的《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e、宗地类型为共用土地的,提交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原件);f、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及调整前后宗地范围对比图(原件)。
4、已缴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契税的发票(契税发票提交通知联原件,其余提交复印件);5、竣工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1)2002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项目(以竣工备案日期或工程竣工核验单上的日期为准)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单栋建筑的竣工实测面积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相比,其误差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正负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超出上述范围的,取得更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2)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项目,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附件需盖验收合格章)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复印件);6、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楼牌审批文件(复印件);7、出让合同文本中约定地价水平为暂定价的,提交审定的《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8、《开工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9、《工程竣工核验单》或《工程竣工备案表》(复印件);10、宗地平面图五份(原件,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压红线签字)。
11、提交配套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协议;因配套移交后出让宗地范围、出让宗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用地分摊说明。
(七)属于地价水平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已缴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违约金及契税的发票(复印件);2、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
(八)属于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原受让方,且原受让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2、原出让土地面积属于部分协助执行的,提交法院核发的需执行范围的证明文件(原件);3、政府土地收益(地价款)、契税缴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属于变更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审查内容申请:收取出让合同变更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受理:所提供材料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等。
审查:是否符合各类出让合同变更的审查标准;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情况。
决定:对符合出让合同变更申请事项要求的出具《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