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知识产权法》形考任务3-4试题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知识产权法》形考任务3-4试题及答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知识产权法》形考任务3-4试题及答案第三次形成性考核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5题,共20分)题目1 著作权答: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题目2 作品合理使用答: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题目3 作品答: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题目4 信息网络传播权答: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题目5 邻接权答: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10题,共40分)题目6 李某设计的计算机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其著作权保护期为()选择一项:A. 20年B. 25年C. 10年D. 50年题目7 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期限()选择一项:A. 为20年B. 不受限制C. 为50年D. 为10年题目8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选择一项:A.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20年B.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30年C.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D.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40年题目9 创作,是指()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选择一项:A. 直接B. 指导C. 间接D. 参与题目10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之日起产生选择一项:A. 发表并登记注册B. 创作完成C. 发表D. 登记注册题目11 发行权,即以()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选择一项:A. 出售或者赠与B. 买卖C. 出售D. 批发题目12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享有选择一项:A. 制片者B. 编剧C. 导演D. 电影公司题目13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著作权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享有选择一项:A. 作者B.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C. 作者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有D. 双方约定题目14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权利的保护期为()年选择一项:A. 25B. 50C. 10D. 20 题目15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选择一项:A.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B. 出版者C. 国家D. 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10题,共40分)题目16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选择一项或多项:A. 新颖性B. 独创性C. 可复制性D. 实用性题目17 不适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 时事新闻B. 工程设计图纸C. 口述作品D.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题目18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选择一项或多项:A. 公开赔礼道歉B. 赔偿损失C. 停止侵害D. 消除影响题目19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 报纸刊登其他报纸期刊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B. 为介绍某一作品在作品中全文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 C.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D. 为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科研人员使用题目20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B. 讲我国公民已经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C. 为学校课堂教学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使用 D.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题目21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为()选择一项或多项:A.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B. 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C.不受限制D. 作品发表后五十年题目22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选择一项或多项:A. 应当支付报酬B. 不支付报酬C.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D.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题目23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选择一项或多项:A. 传播B. 宣传C. 出版D. 刊登题目24 作品的构成条件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 可复制性B. 独创性C. 范围有限性D. 可感知性题目25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选择一项或多项:A. 保护作品完整权B. 署名权C. 修改权D. 发表权第四次形成性考核考核内容:应用能力,案例分析(第二、三、四、五编)故宫博物院为组织活动于1994年起组织人员从院藏文物中精选900多套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进行摄影、测量、编写说明文字。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我 国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的 完 善
张 芳
郑州 4 19 ) 5 1 1 ( 州大 学升 达 经贸 管理 学 院 ,河 南 郑
【 摘 要 】合理使 用制度是著作权领域 中一个 非常重要而又容 易E起争议的制度,各 国著作权 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不 同。需要依据国际条约并借鉴其他 ’ 国家的著作权法,完善我 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增加一些新的合理使用情形 ,将部分合理 使用行为转变为法定许可,并建立健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关键词】著作权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
著作 权合 理使 用 制度 是著 作权 领 域 中一个 非 常重要 而又 容 易引起 争议 的制度 。各 国著作权 法中都有关于 合理使用制度 的规 定,但对于什 么是合理使用 、哪些情况下使 用算作合理使 用 、如何判断某一 使用 作 品的行 为是否合理使用 ,国际条约和 各 国的规定必不相 同。特别是在 网络技术迅猛发 展的今天 ,合 理使用 面临一些新 的挑 战,如何完 善著作权合理使用 制度值得 认真探讨 。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合理使用制度指在 非营利 的条件下 ,法律允许他 人 自由使 用享 有著作权 的作 品而不必征得 著作权人的 同意 ,也不必 向著 作权 人支付报酬 的制度 。设立合 理使用制度 的作 用在 于合理地 消除作品创作者 、作品传播者 、作品使用者之 间的冲 突 ,力 图 实现 在维护作者权益基 础上 的三者利 益的均衡 ,从 而促进作 品 的广泛传播和文化的繁荣进步。 我国在著作权合 理使用方面存在 以下弊端第 一,对于使用 的数 量没有做 出规 定;第二 ,对 “ 国家机关 ” “ 执行 公务 ”的 行 为和 “ 合理范 围”没有作 出具 体限定 ;第三 ,对 改写 、续写
著作权权能限制的各种具体情形

著作权权能限制的各种具体情形其实我们大家对于知识产权中的版权已经使用权关系的话都是不太了解的,包括还有著作权的话拿更加不了解了,其实在大家生活中是可以见到的,所以大家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要加强学习。
那么,著作权权能限制的各种具体情形?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权能限制的各种具体情形著作权的时间限制著作权的时间限制,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
具体来说,时间限制是对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
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著作权人享有相对完全的著作权;期限届满后,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权就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对不同类型的作品保护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一)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至于最后一个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限,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三)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限.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相同。
(四)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限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限,发表权和财产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作者的身份明确后,则适用于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的规定。
著作权的地域限制著作权法是国内法,只能在本国有效,即在本国所创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不予保护。
这就是著作权的地域限制。
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趋势使得著作权保护已跨越国境。
论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保护中的作用

律制 度 , 即合 理 使 用 、 定 许 町 和 授 权 许 法 可 。 文 重 点 就“ 理 使 用 ” 度 在 数 字 图 本 合 制
用 的方法 、 标准 、 具体 指标 等都 存在 或大 或 小的差异 。因此 , 建基本 公共服 务评 构 价 指标体 系还 需要 结合 实 际 ,不断地 探 索、 实践和 分析 , 以期使 评价 体 系真 正将
理 论 中 , 作 权 许 可使 用 有 3种 不 同 的 法 著
紧密地 结合各 地 区、 各群 体实 际 , 因人不
同 , 地 不 同 , 重 理 论 分 析 就 不 能 明 确 因 注 的 界 定 这 些 概 念 。其 次 , 数 据 模 型 的 运 对 用 显 得 比 较 欠 缺 。第 三 ,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基 等 化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的 设 计 显 然 还 不 成 熟 , 表 现 为 在 这 些 研 究 中 '计 体 系 所 采 攻
一
论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在 数 字 图 书 馆 著 作 权 保 护 中 的 作 用
口杜 惠
( 南司法警 官职业 学院图书馆, 南 湖 湖 长沙 403) 1 1 1
些 地 方 采 用 多 种 方 式 广 泛 开 展 公 民评
议活动 ,但 总体 上还 处于 探索 和试 点阶 段 , 要 存 在 五 个 方 面 的 矛 盾 和 问题 , t 封 闭 性 、 秘 性 较 强 , 明 度 、 开 化 还 不 神 透 公 够, 乏必要 的社会 监督和制 约 。 缺 综 上 所 述 , 从 现 有 的 国 内外 研 究 成 果 来 看 , 对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的 讨 论 主 要 集 中 在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应 该 包 括 的 范 围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的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这 些 研 究 成 果 为 我 们 进 一 步 研 究 和 探 索 甘 肃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的 路 径 提
高考作文汇编的著作权保护探析

、
性。高考作文是在特定的场合、特定的时间内完成 的,这在形式上得以与一般的学生作文 区别开来。 高考作文是考 生在教育考试 院规定的考点、指定考 场的指定座位 ,在每年 高考语文考试 的两个半小时 时间内完成的作品,即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特定的。 () 3 高考 作文的内容是相对限定 的。写作高 考作文的考生往往不能随心所欲地进行写作,而是 要根据题 目 对高考作文的提示性要求,比如:文字 材料 、漫 画,甚至几何 图形 ,进行命题、半命题或 自 拟题 目作文,而命题作文则只 能根据规定的作文 题 目进行写作 ,这就使得该高考作文的 内容被 限定 在题 目要 求上 。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为作品, 中华人 民 共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规定:作品,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 内具有独创性并 能以某种有形形式 复制的智力成果,即成为作 品必须符合 以下条件: () 1 应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 )直接产 生文 2 字、艺术和科学作 品的智力活动; ( )作 品的形 3 式符合法律 的规定。高考作文的创作虽然具有特殊 性,但其为考生在考场独立创作并未借助任何帮助, 并且是 书写在纸上的文字组合 ,即高考作文具有独 创性和可复制性;而 著作权法 排除的不适用情 形 ,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 、命 令 和 其他 具有 立法 、行 政 、司法 性质 的文 件 ,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 闻和历法 、通用数表、通用 表格和公式。显然,高考作文亦不在其中;而作文 这一命题要求注定要以文字为具体表达形 式,属于 著作权法》第三条中的文字作 品。综上分析,笔 者认为,尽管高考作文在很多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 只要考 生创作 时没有抄袭,其仍然属于我国 著作 权法》中的作品,应列为 著作权法 的保护对象。 二 、高 考作 文的 著作权 归属 高考作文作为作 品一经创作 出来 ,在形 式上就 具有完整的表现形式,而其著作权的取得 ,也要满 足实质条件和形 式条件。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 品
浅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 谈 我 国 的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董翔翔 漆海 峰
( 上海交通大学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上海
2 04 ) 0 2 0 文章编号 :0 8 9 5 (0 1 - 0 5 0 1 0 — 2 X 2 1 )2 0 3 - 2 1
夯妾- :一 一 一 gD - 9
文献标 识码 : A
摘要 : 合理使 用是对著作权 的 最重要 的限制制度 函为各 国所普遍确认 , 对于 平衡公众 与著作权人之 阃的 利益冲 突、 它 促进作 品 的传播与使用 而带 动社会 文化事业的 发展与繁 荣起 到了 重要 的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 我国的著作 权舍理使 l 制度还很 不 进 用
完善 因此 。 何 科 学 理 性地 完 善 我 国 的 合理 使 用制 度 。 定相 关 的判 断规 则意 义 重 犬 。 如 制 关 键 词 : 理使 用 制 度 完善 合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的 含 义 ( ) 作 权合 理使 用 的含 义 一 著
绘画 、 摄影 、 录像 ; ( 一 ) 中 国公 民 、 人 或者 其 他 组 织 已经 发 表 的以 汉语 言 十 将 法 文 字创 作 的作 品 翻译 成 少 数 民族 语 言 文 字作 品在 国 内 出版 发 行 ; ( 十二 ) 将已经发 表的作 品改成盲文 出版 。 前 款 规 定适 用 于对 出版 者 、 演者 、 音 录像 制作 者 、 播 电 表 录 广 台、 电视 台 的权 利 的限 制 。 这 1 情 形 被 认 为 是 我 国《 作 权 法 》 立 的 合 理 使 用 方 2种 著 确 式 。 为 了规 范使 用 者 的合 理 使 用 行 为 , 防止 著 作 权 人 的权 益 受 到 不 应 有 的损 害 , 国《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 20 我 著 (0 2年 9月 1 日施 5
知识产权 名词解释 简答 期末

1.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2.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4作者权作者的概念:所谓作者就是指设计并完成即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人。
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事实上的作者。
5.著作权法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7署名权,指作者在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8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9.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放、利用、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专有权利。
11.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2.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3.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用于区别其他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商品的一种专用标志。
14许诺销售权(offering for sale):禁止他人进行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的权利。
15驰名商标是指知名度较高,众所周知的商标。
按国际条约规定,驰名商标需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届认定的驰名商标有“霞飞”、“凤凰”等10个16.著作权的主体也叫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家。
17.法人作品,是指特定条件下,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即为法人作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12.09•【字号】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施行日期】1996.12.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一般规定1、如何认定作品的独创性?答: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作或初创作,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
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
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2、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保护的是什么?答: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
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者是惟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作品中人物的称谓是否有著作权?答:作品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的信息。
简单的某一个人物的称谓如果没有其他材料配合,是难于表达出什么思想、情感,传达出信息的,人们也难于看出它所包含的意义,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宜作为作品给予保护。
但是,人物的称谓具有独创性的,则可以构成作品,产生著作权。
4、如何认定“作品创作完成”?答: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所谓“作品创作完成”,不仅仅指整部作品的创作已全部完工,还指作品的局部的创作完工,只要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完整地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了,即使这只是他全部构思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非主要的组成部分),也应视为作品在一定阶段上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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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作者:邓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摘要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可以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不少矛盾之处。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分析本法的内涵,并通过国际通用的《美国版权法》的“四步检验法”和《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进行对比,分析此法的合理性。
最后借鉴国外经验,对比得出此法之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国家机关合理使用作品作者简介:邓洋,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69-02一、问题的提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合理使用制度已在中国实施二十余年。
随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渐在诸多的案件中暴露出其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也掣肘公正裁判。
为了暴露其主要问题,试举一实例:原告《忠诚卫士》一文的合法著作权人。
2009年被告珠海市监察局在其官方网页上转载了涉案作品,同时注明了出处和作者,但是并未提前获得原告同意并且支付报酬。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被告此做法侵犯其著作财产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稿费损失。
终审法院认为,珠海市监察局在其网页上转载涉案作品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通过信息网络,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豍二、案例中判决依据的国际通用标准分析《美国版权法》中对于特定个案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情况给出四个考虑因素作为法官衡量的依据,是国际公认的判断合理使用存在与否的标准,为世界多国所沿用。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在特定案件中判断对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4个考虑因素。
第一条,“使用的目的与特性,包括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是否为了营利的教学目的。
”即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并不能否认使用者珠海市监察局在此转载行为上所获得的利益。
学者吴汉东提出“在合理使用的认定中,使用者是否获得实质性利益或是否具有商业动机,与公众是否从这种使用取得利益无关”。
豎作为一个网站,点击量是可以转化为相当的商业价值的。
因此,本案珠海市监察局在其网页上转载作品的行为确为其带来了实质性利益。
第二条,“版权作品的性质”。
作为一部纪实类作品,考察其本身的性质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考量其使用的正当性。
豏第三条,“所使用的部分的质与量与作为整体的版权作品的关系”。
显然,本案中珠海市监察局全文转载原告的作品《忠诚卫士》,显然构成“实质性使用”,在合理使用中的要求应该更加的严格。
第四条,“使用对版权作品之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被告珠海市监察局是在网上无偿转载此作品,使得此作品与公众的接触量加大。
同时被告作为一个官方网站,存在一定数量的同质读者。
由此可见,被告对于作品《忠诚卫士》的使用行为对于作品本身的市场存在了较大的消极影响。
另外,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应当履行“三步检验标准”的国际义务。
这三个国际条约均允许成员国对著作权中的“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例外,但是要求这样的例外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做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下做出。
第一条,“使用某作品必须符合一定的特例情况才为合适”。
这是一般性原则,但是从国际与各国版权立法综合考察看,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包括个人合理使用和出于文化教育或其他公共利益目的的合理使用。
豐本案中,珠海市监察局的转载使用是出于文化教育目的,但是否全部仅为文化教育目的则不得而知。
第三条,“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正当利益”。
其中合理性(reasonable)要件通说要求的是“成比例的”。
要达到被告所称之目的,是否必要全文引用,这样的行为是否是达到此目的对于权利被损害人的损害最小的,这些问题可以讨论的空间也是相当大的。
综上,在本案中,珠海市监察局的转载使用行为未必符合“三步检验法”的要求。
三、国家机关合理使用著作权制度的完善通过《美国版权法》的“四步检验法”和《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的分析,可得本案中珠海市监察局的转载使用行为未必构成合理使用。
然而通过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却认定珠海市监察局构成合理使用。
结论的不同,原因在此适用的合理使用制度本身。
著作权利专属著作权人所有,是为了鼓励和促进人们的创作积极性,保护这些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的职能,部分国家机关合理使用著作权,是必要且合理的同时,对著作权的使用也应符合《美国版权法》的“四步检验法”和《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的要求。
然而,我国国家机关合理使用著作权制度过于模糊,难以统一,下文则使从多方面归纳此制度的内涵。
(一)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国家机关的范围与目的要件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严格界定国家机关的定义。
在世界范围内看,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而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国家机关通常有立法议会机构(《英国版权法》45条,为议会或司法程序之目的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皆不侵犯版权豑);司法裁判机构(《德国著作权法》45条,为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执法部门的法律程序的使用,本法允许制造或者让人制造著作权的个别复制件豒);部分行政机关(《意大利著作权保护法》67条,为了公共安全的目的,在行政程序中可以复制部分或者全部作品,但是应当载明出处。
)豓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为了达到公共管理良好运作的目的,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国家机关即使无法在现有的法规中严格界定,其内涵结合世界各国的经验,理应囊括我国的立法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法院以及仲裁组织)、部分行政机关。
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其中执行公务是国家机关合理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目的性要件。
豔而相关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对于此目的性要件明确的定义解释。
豖总体而言,执行公务的目的性要件,一般可分为两类。
其一,实现公共安全的需要。
著作权的产生和发展都源自公共利益豗,要保护公共利益就必须确保公共安全,而这部分的职能一般由行政强制机关如公安机关、和部分司法强制机关承担。
如公安机关张贴或在网络中分发的通缉令中使用犯罪人的照片或画像,为了向公众宣告犯罪嫌疑人的长相,该行为则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对于著作权的合理限制。
豘其二,为了实现法律授权的行政管理性行为。
国家机关实现公关管理的行政行为很多,其中有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的特定公务性工作中可能无法避免使用受保护的作品。
如全国高考语文考试对于作品的引用。
豙还有的是为了保证法定授权的行政程序的进行,如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裁决,具有一定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
这类行政活动在一定情况下会对部分受保护的作品进行复制或公开。
在其他国家,也有诸如类似的行政活动允许对著作权合理使用。
综上,国家机关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目的性要件——执行公务应包括以上三部分要素,其中保障公共安全是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首要职能,而其他行政服务性行为的目的性要件则应该由法律授权。
(二)国家机关使用著作权在合理范围的考虑因素合理使用著作权和非法使用著作权的界限难以用清晰的法条表述,因为通常在判断这种情况的时候需要综合许多实际案件中的事实情况。
豛但无可否认的是,一些公认的考量标准和原则是应该作为国家机关是否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判断依据,此类考察因素结合《美国版权法》的“四步检验法”和《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通常应考虑两项内容。
第一项则是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首先,被使用的作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已发表的作品,此规定已获得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的普遍承认。
其次,《美国版权法》的“合理使用”情形应考虑“作品是具有高度原创性的还是包含大量公有领域的材料”。
显然,包含大量共有领域的材料的作品,如实时性报道文章,此类作品相较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其作品的专属性应该相对更少。
第二项则是被使用作品的使用环境,是在网络虚拟环境还是实体传播环境。
此处必须提到,受到网络时代的冲击,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使得作品的复制速度,向公众传播的速度发生质的变化,在此情况下,国内许多学者都建议网络合理使用制度应该适当向法定许可模式转变。
豜但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规定并没有与著作权法中的国家机关合理使用著作权相区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笼统的套用著作权中的相关规定。
我们必须认识到,任何出于互联网上开放的作品,会更容易无偿获得。
在网络环境下,国家机关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必须更加谨慎。
综上,国家机关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的合理范围考量因素,首先应该在特定的个案中结合《美国版权法》的“四步检验法”和《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进行审查。
其次,根据国家机关使用作品本身所独有的行政司法特点,综合考虑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使用环境、使用作品的使用方式等因素。
注释:2011珠中法民初字第23号.吴汉东.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外国法译评.1997(3).WilliamF.Patray.TheFairUsePrivilegeinCopyrightLaw.1986.419.邓晶晶.“三步检验法”可以判定微博转发是否侵权.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Copyright.DesignsandPatentsAct1988:Copyrightis not infringed by anything done for the purposes of parliamentary or judicial proceedings.《十二国著作权法》翻译组.十二国著作权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6.Jonathan Band.The Fair Use/Fair Dealing Handbook.Policybandwidth.2013.郑成思.知识产权研究(第一卷).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1995.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G Davies.Copyright and the Public Interest.2002.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6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16761号,法院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是国家机关授权单位,同时因为高考保密的严格要求,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修改意见变得不具有可行性,是为确保通过高考可以选拔出高素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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