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管理标准
设备管理标准
目录
1、 设备分级管
理 (1)
2、 设备的使用与保
养…………………………………………1-2
3、 设备的修
理…………………………………………………2-4
4、 设备事故处
理………………………………………………4-5 5、 设备的封存、启用、报停、报
废…………………………5-6
6、 设备的调拨、借用、移
装…………………………………6-7
7、 设备的新增、更新、改
造 (7)
机械设备是企业的重要生产手段,不断改善设备的技术状况,提高设备的技术性能,是促进生产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因此,必须加强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修理工作。
一、设备的分级管理
我公司的设备管理,分二级管理。即:
1、全厂设备统一由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负责管理。设备的登记、编
号、建帐统一由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办理。
2、各车间(部门)在生产调度中心指导下,负责本车间(部门)所
使用的管、用、养、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本车间(部门)所有设备(包括附件、随机工具
等)、不同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2)组织操作工正确使用设备,认真执行定人定机,操作规程,保养细则等制度并组织检查;
(3)组织操作工进行爱机活动并组织检查评比;
(4)做好设备使用中的各种统计记录工作,特别是有关设备寿命周期费用和设备综合效能等的记录和统计分析。
3、班组和个人所用设备全面负责,即负责保管、正确使用、维护保
养。
二、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1、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应落实到人,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凡
单人使用的设备由操作者负责;多人使用的设备由组长负责;集体使用的设备应由车间主任负责;
2、设备操作人有权使用被批准使用的设备。设备操作人员有责任认
真保管、正确使用,精心保养好设备,随时保持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充分发挥设备的生产能力;
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在设备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设备,被加工件
不得超重,超长。设备符合不得超载。如超载规定范围使用设备按违章使用处理。如因超规定使用设备而造成人身或事故一律按责任事故从重处理。如因工和需要须短期少量超范围使用设备,
事前必须由有关技术人员提出措施方案,对安全和设备的影响进
行可行性验证,经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同意后可按方案使用设
备。技术人员对所提措施方案及验证的正确性负责。
4、设备的保养。对设备进行必要的设备操作者正常作业的一部分,
设备操作人必须充分使用保养时间进行认真的保养。不得任意削
减保养时间和降低保养质量。我公司实行三级保养制:
(1)日常保养(日保),操作者执行。包括下列两项内容:(1).1班前保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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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有异物。
(1).1.2按润滑图表要求注油、检查润滑冷却系统是否畅通良好。(1).1.3检查安全防护和限位装置是否异常。
(1).1.4手盘动和开空车观察是否异常振动和音响。
(1).2班后保养内容
(1).2.1清扫机床切屑、油污和残液。
(1).2.2对导轨面进行涂油保护。
(1).2.3整理附件、工具和设备部件并放置于规定的位置。
(1).2.4清扫设备周围场地。
(1).2.5切断设备墙上总电源开关。
(2)一级保养(一保),由设备操作者进行必须时由操作者请机修工协助。
一保内容按各类设备一保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对设备进行局部解体检查,清晰规定的部位、疏通由路管道、更换或清洗油线油毡滤油器、调整配合间隙、紧固设备各部位、清扫电器箱、配齐缺件。
(3)二级保养(二保)。每1—2年进行一次。设备科编制保养计划,经生产调度中心综合平衡后,安排执行。
二保内容按各类设备二级典型工作内容执行。
5、设备保养的检查:
(1)日保由生产部或车间不定期随机抽查。检查应做好记录,并作为爱机评比的参考。日保不合格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处
罚。
(1).1 有下列情况之一为日保不合格。每次扣款1元累计计算。下班不清扫有明显的切屑或污物,工作台或导轨面堆放杂物,旋转或运动部位放置异物。工作场地不清理,工件、附件乱堆放。
(1).2 不按润滑图表进行润滑,有漏加、虚加润滑油者,每孔扣款0.20元,每处导轨面扣款0.50元,累计计算。
(1).3 未切断墙上总开关即下班离开现场,每次扣0.20元,累计计算。
(2)一保由生产部和使用部门共同组织检查,检查应做好记录,并作为爱机评比参考。一保不合格每台每次扣款1元。
(3)二保的检查按机修生产任务程序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三、设备的修理
1、设备修理的目的:以尽量少的修理代价维持设备的正常运转,恢
复已丧失而生产工艺又必不可少的设备技术性能。
2、设备修理分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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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设备故障检修,系指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突然发生局部故障,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或不停机将会使设备故障损失扩大的停机修理工作。2.2预防性修理。系指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的基础上针对设备的精度、性能的劣化程度确定进行的局部修理(简称项修),它是在设备正常运行中有计划安排的计划修理。
2.3设备的大修理。系指设备使用时间较长、磨损较大、修理工和量较大,修理费较高的带有恢复性能或局部改造的修理任务。
设备大修理计划应纳入公司年度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由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统一安排。
3、设备修理程序
3.1设备故障检修。设备发生故障后由设备操作人填写维修工作票,通知车间维修工检修。在维修工检修时设备操作人应在场协助修理和提供故障情况。故障排除后,操作人应试车验收,并在工作票签证维修工时和停机时间,由维修工交财务结算。
3.2预防性检修计划的编制。
设备使用车间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和生产任务的平衡编报预防性检修申请计划。
大修理年度(分季)计划在每年的9月中旬之前报生产调度中心;
二保(项)季度(分月)计划在季前20天报生产调度中心。
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根据设备科编报的申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全厂预防检修计划报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列入全公司计划。月度检修工作计划由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编制。
3.3预防性检修计划一经确定,各车间部门均应严格执行。如因故须调整计划。申请车间(部门)须在计划执行前一个月提出申请调整报告。经计划部门批准后方能调整执行。全年计划调整率不得大于20%。3.4设备大修理根据公司年度计划由生产调度中心下达任务单,根据大修任务书程序执行。二保(项修)由生产调度中心根据季度计划下达修理任务。
4、设备操作工的跟修
设备在进行各种保养和修理时,设备操作人必须跟修,跟修的主要目的是操作工和修理工互相研究“病情”。有利于提高修理工的维修效率和操作熟练掌握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防范措施。
5、故障检修:由设备操作人在故障排除后现场试车验收。操作人在签证维修工作后,验收工作即为完成。
5.1预防性维修和大修:
5.1.1在修理过程中,机修质检人员,应根据修理技术文件进行项检,完工后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检验时签发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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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修理竣工交付使用时,使用部门应查阅签发技术文件和检验结果,并且会同修理人员和检验人员进行现场复查和试车。合格使用部门应在技术文件上签证,在验收签证手续未完备之前,使用部门不得动用该设备。
5.1.3在上项手续完备后,使用部门应立即组织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在试用期,操作人应加强设备的运行监视。经常检验各部门情况,
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5.1.4在试用期内,设备隐蔽部位发生质量问题由原承修部门负责处理。可见部位发生质量问题如系验收试车时无法预见的隐蔽质量,由原承修部门负责处理。期于则作为在用设备故障处理。
5.2试用期满,验收程序则自动终结。
四、设备事故处理
1、设备事故的定义:凡设备非正常磨损而造成的设备故障并引起经济损失的均称设备事故。
1.1非责任事故:由非人为的原因,当事人有无法预测和预防而造成的事故。
1.2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2、设备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垢三不放过原则:
2.1原因不清不放过;
2.2责任者未经查出来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设备事故处理程序
3.1设备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和维修工应首先明确故障性质确认非责任事故后方可按设备事故检修。否则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报告车间主任或设备员进行调查处理。
3.2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和车间主管人员在得到通知后,应会同机修工、操作工检查现场,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估计事故损失,必要时设备可约安全、保卫、生产等有关部门参加调查、处理。现场清楚,原因和责任已明确,经生产调度中心同意,方可进行修复工作。
3.3事故的分级:
3.3.1小事故:估计损失费在50元以下;
3.3.2一般事故:估计损失费在50---100元;
3.3.3重大事故:估计损失费用在500元以上或千万全车间停产2小时以上;全厂停产10分钟以上。
3.4事故处理权限
3.4.1小事故:由车间决定处理意见,并填报“事故报告表”报生产调
度中心设备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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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一般事故:由车间提出处理意见,并填报“事故报告表”报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审批;
3.4.3重大事故:由车间提出处理意见,填报“事故报告表”,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填意见,同时生产调度中心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3.4.4事故发生在加班或节假日,如情节简单、责任明确、则由现场最高负责人全权处理,事后补办事故处理手续;如情节复杂,责任无法明确,现场最高负责人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展和扩大并保持现场,待有关部门来处理。必须时可以设法通知有关负责人到现场处理。
4、事故处理标准
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4.1小事故:由车间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30元以下的罚款;
4.2一般事故:事故责任人在车间做检讨,由车间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50元以内的罚款;
4.3重大事故:由厂部审定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5、设备事故发生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虚报、如有隐瞒、虚报事故,有意改变事故现场,干扰事故调查,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如系非事故责任人则给予和责任人相同的处罚;如系事故责任人则加倍处罚。
五、设备的封存、启用、报停、报废
1、设备封存:
1.1凡生产中暂停时不用的设备可以封存。
1.2凡需封存的设备,由使用车间填报设备封存申请单。报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备案。封存设备由使用车间就地封存时应切断电源,放清冷却水、清点附件,擦拭干净、滑动导轨涂以防锈漆并覆盖纸张。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工作。
1.3封存设备在封存期不参加日保养和一级保养活动。但固定资产折旧
和大修基金仍继续提存。
2、设备的启用:
2.1凡封存的设备由于生产需要重新启用时,由使用车间填写设备启用申请单报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经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批准方可使用。2.2未经办理启用手续即启用封存设备者,对责任人、车间设备员,分管设备的车间主任分别处以30、20、10元的处罚。
2.3封存设备办理启用手续后,及安在用设备处理。
3、设备的报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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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凡生产中不需的设备,封存期在1年以上,本厂不在需要的可以报停。
3.2凡需停报的设备,使用部门应填报设备报停表,并经主管批准后,由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列入呆滞闲置设备台帐。
3.3以批准报停的设备由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拆除入库,大型设备也可就地封存,但均为库存设备,不再作为原使用车间管理的设备。
3.4以停报设备停止提取折旧费用和大修理资金。
3.5以报停设备由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按固定资产处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作价处理。
3.6设备停报一年以上,由于生产工艺的变更,需要重新启用的,由需要部门填写设备启用申请单,经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批准后,办理后续,方可重新启用。
3.7重新启用的报停设备应提当年的折旧和大修资金。
3.8由于新的生产工艺的要求,需要对已报停的设备进行改造利用的,按设备改造的规定办理。资金来源按有关规定办理。
4、设备报废
4.1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报废
4.1.1设备损耗严重,大修后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
4.1.2技术陈旧落后,技术经济效果很差。
4.1.3设备年龄长,经大修后虽可满足工艺要求,但经济上不如更换新的合算。
4.1.4由于建筑物改造,工艺布局变更,各种灾变,需要拆毁和拆迁不合算的。
4.1.5国家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
4.2设备报废手续
4.2.1由原使用部门填写报废申请表,由生产调度中心会同质检部审查鉴定。
4.2.2由主管领导审批。
4.3凡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固定资产折旧未提足的,应由原使用部门提足。
4.4报废设备中尚能利用的零件应予利用。
六、设备的调拨,借用和转移:
1. 由于生产工艺布局的变动,需要将在车间内移装,由质检部提
出,经生产调度中心同意方可转移。
2. 由于生产工艺的变动,需要将设备在车间部门之间调整。由质
检部提出申请方案,经生产调度中心同意,报总经理同意方可
进行。方案批准后由质检部安排移装任务,并会同设备调入,
调出部门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3. 由于生产工艺的临时变更,生产车间需要借用其它车间的设
备。由借用部门和设备拥有部门协商,并填写借用协议书,报
生产调度中心,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借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固定安装的设备原则上不应移动,由借用部门人员前往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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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借用期的使用、保管、维护保养等均由借用部门负责,设备的各项费用由借用部门承担。
借用结束后,借用部门应将设备清洁保管好,交设备拥有部门验收。
借用设备不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七、设备的新增、更新、改造:
1、设备的改造由设备使用部门提出方案,并填写设备改造申请单,经生产调度中心、质检部同意后的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设备陈旧已无修理或改造价值应更新。设备更新要注意设备质量、性能的改善,一般不应当是原样或原水平的去旧更新。而要根据需要尽可能以水平高的新设备替换落后的老设备。更新设备按新增设备审批程序办理。
被更新的设备,可以降级使用,但必须符合新用途的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效益,并按在用设备的规定管理。
被更新的设备,已无使用价值的设备应予以报废手续办理。
3、由于生产规模的变更或扩大需要新添设备,按新增设备审批程序办理。
4、更新、改造、新增设备。凡属本厂自造的,由生产调度中心按本厂的一项产品任务安排生产。产品完成后有关部门应提供产品验收合格证、使用说明。技术资料等由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按新设备要求接收。
凡本厂自行设计的非标准设备,试制完成交付使用须经一年的试用考核,经考核达到设计要求,生产调度中心设备科方可作为本厂固定资产予以管理。在考核期内发现的设计、制造问题由原设计、制造部门负责处理。
5、设备更新、改造、新增的资金来源
5.1设备改造所需费用,由车间维修费支出。费用超过设备原值20%,而且大于500元的,应编制用款计划可由大修理费中支出。
5.2设备的更新费用由折旧费支出。
5.3新增设备的费用由税后留利中的发展基经中支出。
5.4上项资金来源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
5.4.1本制度部分条款如和上级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办理,并对本制度作出相应修改。
5.4.2本制度由生产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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