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制改造之必要性与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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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制改造之必要性与重点问题

一、股份制改造之必要性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很多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这些优势将成为实际的竞争力。下面将通过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来阐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存在必要性亦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意义之所在):

(一)普遍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原因有二: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要求,可以公开对外募集资本,从而可以广泛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资本;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较为自由地对外转让股份,也就是说可以随时退出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股东投资公司的顾虑,同样有利于广泛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对于企业而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规模往往就意味着竞争优势,在有效聚集社会资金、扩大资本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更具优势。

(二)在一定程度上,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的程度较高,股东人数较多,为防止道德风险,法律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对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更严,规定有较多的公开义务,这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一家公司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有限责任公司上市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对于一家公司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而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8条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能公开发行上市。换言之,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志于上市,就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

二、股份制改造之前提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对此,《公司法》第9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规定于《公司法》第77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上述条件中的条件3、条件4、条件5属于程序性条件,在改造过程中必须遵照执行;其余三个条件属于实体条件,是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改造前就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换言之,对于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改制前必须满足上述三个实体性条件。条件6无须赘言,下面重点讨论条件1和2。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对此,《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于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就是应当有两个以上两百个以下的股东,且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住所问题好解决,股东人数不够怎么办?一是改制前进行增资扩股,引进新的股东;一是改制前,公司股东对外转让部分股权,从而增加公司股东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前已言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同时,按照《公司法》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净资产折股。换言之,对于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问题在于,低于

500万元怎么办?解决办法有二:其一是在改制前进行增资扩股,使公司净资产超过500万元。其二是在改制的同时进行增资扩股,也就是按照《公司法》第96条的规定,“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当然,这需要取得证监部门的批准(详见《证券法》第10条)。

三、股份制改造的程序

如前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形式(或者说不同性质)的公司,在设立条件、组织机构以及对内外事务的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变更时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简言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制改造方案。按照《公司法》第47条之规定,“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所以,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初步的股份制改造方案。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变更的目的和目标;2、变更的依据;3、变更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结构和经营范围等;3、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4、变更步骤和大致时间表;5、具体负责机构和人员;6、其他事项。

(二)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董事会制订的股份制改造方案进行审议,对是否进行股份制改造作出决议(详见《公司法》第38条)。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公司法》第44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对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股东会作出股份制改造决定后,应当由改制公司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并以之作为折股依据(详见《公司法第96条》)。

(三)改制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对上述审计结果进行确认,以界定各股东所占的净资产份额。

(四)由改制公司聘请验资机构对股东出资(亦即各股东所占的净资产份额)进行检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五)改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详见《公司法》第91条)。

(六)依据《公司法》第93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号)第34条的规定,改制公司派员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变更登记手续。履行完这些手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即告完成。

四、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据《公司法》第9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这是因为,股份制改造改的只是公司的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实体本身并未发生改变(改造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就是改造前的有限责任公司);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名”变“实”未变(这里借用了哲学上的

“名”“实”概念)。

(二)《公司法》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这里面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反面言之,折合的实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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