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违法违规招生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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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1修订)

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1修订)

深宝教规…2011‟1号关于印发《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1修订)》的通知各街道教育办、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现将《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1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宝安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臵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本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宝安区内面向社会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变更和终止。

第三条在宝安区筹设、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有关事项,终止办学,由宝安区教育局审批。

未经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等有关事项,不得擅自终止办学,违者视为违法,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实行“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校舍、场地、玩具等办学条件,独立的人事管理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的词语,冠名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办学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20万元,举办期间不得抽逃办学资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减少)。

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

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

宝安区民办学校审批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民办小学和初中。

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民办小学和初中。

第一章第一章 条件条件一、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是中国境内、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民办学校的主要办学资金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首期投入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万元。

三、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新开办的民办学校要求按学校建设标准新建校舍,新开办的民办学校要求按学校建设标准新建校舍,租赁或改造民居、租赁或改造民居、厂房及其它非教学场所开办的学校不予审批。

教学场所开办的学校不予审批。

(一)全日制小学设置标准(一)全日制小学设置标准1. 场地: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15000M 2,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0M 2;2. 校舍:建筑面积10000M 2以上,生均建筑面积6M 2以上;以上;3. 规模: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不超过50人;人;4. 校园:布局基本合理,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基本分开。

50米内无严重噪音和污染,建筑质量符合建设标准,教师住房基本解决;染,建筑质量符合建设标准,教师住房基本解决;5. 教学仪器:常规教学仪器按新课程实验要求配齐,按国家规定配齐艺术或音乐、美术教学仪器设备,劳动仪器设备满足教学需要;术教学仪器设备,劳动仪器设备满足教学需要;6. 常规功能室:科学实验室(含仪器室)、计算机室、综合电教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器材室、队部室、卫生室、生物园、小气象站,其设施装备详见《广东省小学教育装备标准(试行)》;7. 阅读条件:有藏书室、学生阅览室座位占学生总数8%以上,教师阅览室座位占教师总数15%以上;有25台计算机电子阅读室并与互联网联接;生均藏书20册以上,电子读物基本满足教学需要,报刊总数40种以上,教参、工具书80种以上;种以上;8. 信息化装备:有校园网,网络线路通达每个行政、教师办公室和普通教室,对外联接国际互联网;计算机教学平台4个以上,计算机、电视机、实物投影机等多机一幕进教室;各年级、各学科有供教师使用的计算机;有信息资源网并应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9. 运动场地:有200M 环形跑道运动场,有150M 2以上室内体育场地,有标准的篮球场、排球场各一个,乒乓球台6张以上,有适合低年级学生游乐的场地200M 2;10. 教师队伍配备:按省规定配齐正副校长,校长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具备校长任职资格证书。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基[2007]16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7.09.20
【实施日期】2007.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7年5月,湖北麻城“5·28”幼儿校车交通事故和安徽省肥东县“5·29”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我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连续发生两起幼儿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教基厅〔2007〕7号),要求各地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整顿,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近期,山东省济南市、广东省佛山市和东莞市又先后发生三起幼儿因被遗忘在校车内导致死亡的恶性事故,给幼儿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三起严重事故均发生在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暴露出当前部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非法办园、审
批不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广大学前儿童安全,使孩子们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现就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民办幼儿园(招收3-6岁幼儿)、托儿所(招收3岁以下幼儿)基本情况,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

民办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方案(六篇)

民办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方案(六篇)

民办学校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执行《____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宝安区教育改革与发展“258”行动计划》文件精神, 进一步实施我区教育均衡发展战略, 促进民办教育的规范发展, 调动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 优化民办教师队伍, 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人事管理和考核制度。

二、考核原则坚持全面客观的考核原则, 以考察和发现成绩、优点为主, 突出实绩和贡献, 并以此为主要评价标准。

同时, 根据民办教育的特点, 考核坚持自主性和灵活性的原则, 把统一管理和自主考核有机结合起来。

三、考核对象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按照《____市宝安区民办学校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聘用且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四、考核要点、办法和基本程序(一)考核要点1.对校领导的考核要点德。

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清正廉洁, 作风正派, 处事公道,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董事会依法办学, 依法治校。

能。

懂教育的常规管理, 有丰富的办学经验和较高的管理能力;在办学董事会的领导下, 善于统筹谋划, 能把握方向, 总揽全局;具有宏观决策和微观指导的能力, 能带领班子和全体人员为实现本单位的目标而努力;具有正确的管理思想, 管理观念适应时代要求, 在学校管理中突出人本观念、体现人文关怀, 有较强的效益观念、竞争观念和市场意识。

勤。

勤奋工作;积极____开展各项有利于学校发展, 有益于师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认真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经常深入教学一线, 了解、熟悉学校各方面的情况。

绩。

较好地完成与办学董事会签订的任期目标, 办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从本单位实际出发, 建立健全____机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本单位各要素、各部门、各环节协调联系, 各项工作按计划统筹开展, 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在办学理念和管理创新等方面有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

2.对教职工的考核要点德。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办法(试行)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办法(试行)

宝安区民办幼儿园申办办法(试行)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6个班,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宝安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18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申请筹办民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办园申请报告(原件)1.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签字(指模)、盖章;3.幼儿园所在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签署意见、盖章。

(二)举办者资质(验原件,交复印件)1.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地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2.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验原件、交复印件);(三)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由银行出具的180万元以上举办者的存款证明;2.举办者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

(四)园产来源(验原件、交复印件)1.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2.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五)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1.统一办园思想、办园目标;2.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六)属捐赠性质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三、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申办者应当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复意见书(复印件)(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幼儿园所在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签署意见并盖章(三)幼儿园章程(原件)1.使用区教育局与民政局共同制订的格式样本;2.首届董事会成员5人以上签名。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我区学前教育问卷调查的通知各街道教育办,各幼儿园: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和深圳市代市长王荣同志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批示精神,市政府拟出台支持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为提供政策依据,市教育局正牵头开展全市民办基础教育发展调研。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教育局拟定的《我市民办基础教育发展调研方案》,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开展我市民办基础教育调研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安排,我区将在1月13日-18日开展学前教育问卷调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问卷类型及填写者1.家长抽查问卷问卷填写者:抽样园(共74所,名单见附件1)每位幼儿家长。

2.家长普查问卷问卷填写者:除抽样园外的幼儿园(184所)每位幼儿家长。

3.举办者问卷问卷填写者:所有幼儿园举办者(如一个举办者在深圳办有一所以上幼儿园的,只填写一次即可)。

4.幼儿园问卷问卷填写者:所有幼儿园园长。

5.教职工问卷抽样园(共74所,名单见附件1)所有在岗教职工。

二、工作进程及安排1. 请各街道教办幼教干部于1月13日上午9时到区教育局C2会议室开会,并领取家长普查问卷、家长抽查问卷、举办者问卷、幼儿园问卷,组织指导辖属幼儿园按要求填写上述四种问卷并经审查合格后,于1月18日(周一)下午下班前送回局幼教室(C402室)。

2.请问卷调查抽调工作人员(共20人,见附件2)于1月13日下午3时到局幼教室(C402室)开会和领取抽样园教职工问卷,14-15日组织抽样园全体教职工做好问卷的现场发放、填写和回收,并于1月18日(周一)下午下班前将填写完整的教职工问卷送回局幼教室。

3. 请抽样幼儿园协助抽调人员做好教职工问卷填写工作。

请各幼儿园及时认真组织家长问卷、举办者问卷、幼儿园问卷填写,其中“家长问卷”的“编码框”由幼儿园填写,填写方式是在本园编码(见附件4)后加上三位数,三位数按照大大班——大班——中班——小班——小小班——亲子班的顺序和一班——二班的顺序来排列,由001开始往后顺延。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5.07.18•【字号】深教[2005]292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文本的通知(深教〔2005〕29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学校章程的内容民政部近期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下载网址:http://)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对章程的制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推广使用。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均属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于此章程示范文本。

统一使用此章程示范文本,有利于促进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有利于各民办学校按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定出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章程。

二、结合我市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工作,逐步规范学校章程的修订。

对尚未换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或申请设立(含筹设)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章程必须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进行修订,报审批机关核准,作为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其中一个必备条件。

对已换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批机关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做好安排,指导各学校在2005年底前分期分批完成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

三、审批机关应将经修订的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学校章程在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说明>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文件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深宝教联〔2017〕11号关于印发《宝安区学前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幼儿园:现将《宝安区学前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2017年8月10日宝安区学前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加强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教规〔20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经费是指财政预算安排,教育局统筹分配,用于全区学前教育发展的项目经费,不含公办幼儿园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

第三条学前教育经费使用管理遵循“政策透明、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区教育局负责经费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受理经费申请,组织项目评审;(二)编报经费收支年度预算;(三)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 2 —(五)按规定办理经费拨付;(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一)审核、批复经费年度预算;(二)复核经费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三)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经费绩效评价;(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幼教集团、幼儿园职责:(一)提出经费使用申请;(二)按要求使用经费;(三)对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对经费的使用绩效进行自评;(五)接受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经费使用项目及标准第七条经费使用项目及标准(一)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根据《深圳市关于做好我市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工作的通知》(深教〔2013〕158号),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在园儿童发放健康成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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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违规招生行为的界定
民办学校(幼儿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招生
1.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办学校(幼儿园),非法招生的;
2.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超过批准的办学层次,非法招收学前班(幼儿部)、初中等其它办学层次的;
3.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超过核准的办学规模,超额招生的;
2.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得,并报物价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价格违法行政处罚。所招学生由所在街道负责分流、安置到依法开办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就读。
3.民办学校(幼儿园)有第一条2.3项违规招生行为之一的,区教育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宝安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违法违规招生处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开展民办学校综合管理及办学水平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深宝教督〔200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不执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试行)》,招收不符合就读条件的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及其它年级插班生入学的。
二、违法违规招生处理办法
1.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办学(园)的,由所在街道负责即时撤销,并在有关媒体曝光。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5)评定为“不合格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不予延期、换证;
(6)两次公告为“不合格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4.经审批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不执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办法(试行)》的,由所在街道教育办(社会事务科)负责督促限期整改。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有责任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当地计生部门进行督办和查处。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取消当年学校(幼儿园)先进单位评比资格,责令学校董事会辞退校(园)长;
(3)整改不合格的,在民办学校(幼儿园)综合管理及办学水平专项督导评估中评定为“不合格民办学校(幼儿园)”,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4)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中出具“督导评估为不合格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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