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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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1.05•【文号】建办标函〔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建办标函〔202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方向,进一步提升行业创新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类型和要求科技项目申报分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国际科技合作等4类。

申报内容应围绕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等,突出理论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

具体申报要求如下:(一)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按选题申报(详见附件1),项目题目应与选题题目基本一致,不受理选题以外的项目申报。

申报软科学研究类项目应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我部相关业务司局委托开展的研究(申报单位需提交委托书)。

(二)科研开发类和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按指南申报(详见附件2、3),突出创新性、实用性、示范性和推广应用价值,不受理指南以外的项目申报。

其中,申报科技示范工程类的项目应为已列入省级示范或试点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批复文件)。

(三)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申报方向包括城镇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需提交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

二、申报资格(一)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等方式联合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9.03•【文号】建标〔2019〕88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建标〔2019〕8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机关有关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已经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9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是在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以下简称部党组)领导下,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参谋机构。

第三条科技委由部党组批准组建,科技委章程由部常务会议审议发布。

第四条科技委日常工作经费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度预算,专项解决。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科技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实际需要,按不同专业领域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六条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等兼任。

第七条科技委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部分副主任委员担任,由标准定额司、人事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商各业务司局提名推荐人选。

科技委委员名单按程序提请部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以部文发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聘任。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的科技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规范和加强2024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 2024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科技部门在2024年实施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而组织实施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四条 2024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第五条设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2024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项目计划、筹措项目资金、招标选人、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总结等。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应由专业的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具有较强的科研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项目管理流程,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向和政策进行,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和任务、项目预期成果、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应严格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科研水平和团队组成等方面。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并告知申报人。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三条项目资金应建立专门的账户进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应按照项目计划的实际需要进行拨付,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使用应建立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组应成立专门的管理人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进展。

第十七条项目组应建立科学的工作分工和信息沟通机制,形成高效的团队合作,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建标〔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24〕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建办科函[]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号),为做好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类别和要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分为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类。

申报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体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理念,能够满足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绿色发展需求,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具体申报要求如下:(一)关于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应重点研究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绿色发展密切相关的、能够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创新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政策性问题。

(二)关于科研开发类项目。

应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包括:.规划设计技术创新。

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生态安全和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方法,“多规合一”数据库和城市空间规划信息平台构建技术,基于大数据的时空建模和虚拟仿真技术,城市存量规划与绿色发展相融合的规划方法和技术,城市设计、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技术。

.城市基础设施高效运行与城市安全。

城市市政管线、桥梁和隧道运行监控、预警和快速修复技术,地下综合管廊安全防控技术,安全韧性城市构建与防灾技术。

.工程建造技术创新。

工程建造全过程虚拟仿真技术,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建筑智能传感和建筑结构自诊断技术,既有住区适老化、低能耗改造技术,隔震减震和建筑物寿命提升技术。

.城镇污染减排与人居环境改善。

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能源化整装成套工艺方案,小区雨水、黑水、灰水多途径就地回用技术。

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新技术,生活垃圾生物处理、填埋与焚烧二次污染物减排技术。

城乡绿色空间保护和生态修复、绿地优化布局和提质增效关键技术,绿地与老旧公园功能改造提升与海绵体建设技术。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晋建科函〔2023〕916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3年度科研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晋建科函〔2023〕915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通知》(晋建科函〔2021〕1482号),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工作管理,全面掌握和总结2023年度工作推进情况,谋划好2024年工作,决定对各市主管部门、重点建筑业企业科研工作开展情况和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收集、汇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范围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重点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达到8亿元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实施单位。

二、报送内容(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建设科技工作总结(附件1),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业科研工作总体情况及取得的科技成果、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2024年工作计划和建议。

(二)重点建筑业企业2023年度建设科技工作总结;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附件2);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包括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中心、实验室(附件3);本年度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奖项情况(附件4)。

(三)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各年度立项未结题验收的科技计划项目填写《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5)。

三、报送材料要求(一)工作总结统一用A4纸、宋体四号字双面打印。

封面标题为“2023年度建设科技工作总结”,封面标题正下方依次注明部门、单位或企业全称、上报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报送。

纸质材料一份报送至省住建厅建设科技与标准定额处,电子版发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二〇一二年十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0)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示范工程的申报、立项审查、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工作环节】第四条“示范工程”管理工作包括申报资料、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验收评审、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三章【申报要求】第五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或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联合组织。

项目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六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合法、合规。

第七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满足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境保护等国家与行业的相关要求,且在使用功能上满足的节能环保的要求。

第八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拟建或在建(主体尚未完工)项目,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一般应在5万m2以上;(2)单体住宅一般应在2万m2以上;(3)住宅建筑必须为全装修工程。

3.应用重大、先导、高新技术的建筑可不受规模限制。

第九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推动 我 省 住房 城 乡 建设科
技项 目 创新 发展 , 规 范和加 强住房城乡 建
设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 科 技 项



的管理 ,
根据国家、
省科 技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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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省 人 民 政 府公 报 20 1 9 年 第 3 期
省 政府 部 门 文 件
关 规定 , 制定 本办 法 。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 用于 我省行政 区 域
内 科 技项 目 的 申 报 、 立 项 、 实 施 、 验 收 , 科 技成果 评价等 活 动 。
第 三 条 科技 项 目 包 括 软科 学研 究 、 科 研开 发 、 科技示 范 工程等 。
究 开发 实力 和 组织协调 能力 ; 2 . 鼓 励 实 行 以 企 业 为 主 体 、 产 学研
用相 结 合 , 跨 地 区 跨 行 业 的 方 式 联 合 申 报 , 多 个单位 联合 申 报 时 , 应事先 以 文字
形 式约定各方 对科技成果所拥 有 的 权利 和
础 , 有较 好 的 推 广 应 用 前 景 和 明 显 的 经
济 、 社会 、 环境效 益的科 技项 目 ;
3. 软科 学 研 究 应 是 与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领域技术政 策 、 产 业政策 、 发 展 战略 与规
划 等重大问 题密切 相关 , 为 管理决策提供
景 , 对促进住 房城乡 建设转 型升级和产业 结构 调整有积 极作用

2 . 科研 开 发 项 目 应 能 解 决 行 业 共 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部管有关社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科技项目申报书、验收申请表、验收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请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间内所取 得 成果 的评 价和 确认 。未验 收或验 收未
通过 的计 划项 目, 担单 位 不得 以计划 项 目的名 承 义 挂牌 或进 行 与事 实 不符 的宣 传 。
四 、清 理 以往 的计划 项 目。为 了保 证计划 项 目执 行 的严肃 性 ,按 时保 质保 量地 完成预 定 的 目 标任 务 ,切 实发 挥计划 项 目对 行业 技术 进步 的引 导和带 动 作用 ,请 各地 、各单位 对 以往计 划项 目 进行 清理 ,汇 总 整理本 地 区 、本 单位 历年 计划 项
知如 下 :

各 省 、自治区住 房 和城 乡建设 厅 、直辖 市 建委
( 建设交通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建设局 、 直属事 业单 、 部 位 、部管行业学 ( )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是本地 协 区、 单位 的 计划项 目 日常管理 单位 。请各地 、 本 各单位按 照 管理办法 的规定 ,加强计划项 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目的执 行情 况 。对 已超 过规 定 完成 时问一 年 以上
办法 ( 科{0920 )( 建 2 0 19 号 以下 简称 管理 办 法 , ) 为
规范 和 加 强对 住 房 和城 乡 建设 部 年 度科 学 技 术计 划 项
目 ( 以下 简称 “ 计划 项 目” )的管 理 ,现 就 有关 工 作通
计划 项 目。
范 工程 ( 括 产业 化基 地 、技 术 中心 等 ) 包 、国 际科 技合 作 等项 目,采 取 事 前约 定 、事 中检 查 、事 后 验 收 的管
理 方式 。
执 行 中有何 问题 , 与我 部建 筑节 能 与科技 请
司联 系。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住房 和城 乡建设部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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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
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
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
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
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第九条科技示范工程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十条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科技项目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有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不再单独申报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项目。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申报科技项目
的通知及申报要求,客观准确地填写相应的申报书中的目标、研究(示范)内容、考核指标等,连同相关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等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等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第十七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先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具备工程建设条件后再申请科技示范项目。

第十八条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自筹为主。

第十九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
地区申报的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

第三章审批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专家成立专
家组按申报的科技项目类型,分专业进行评审。

专家组的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中遴选。

第二十一条每一类专业的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

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的评审,通过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作出评审结论,必要时,可由申报单位或有关管理人员到评审现场申述或答辩,向评审专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的专家评审采取实名制。

参加评审的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独立填写评审表格,并表明是否同意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等赠送的礼品和礼金。

第二十五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对评审结果保密,科技项目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之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有关方面透露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通过评审的科技项目申报书盖章后,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承担单位存档,并作为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依据。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组织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直属事业单位、部
管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有关类别项目的日常联系和实施监督工作。

受委托的机构按照要求每年年底前总结科技项目当年的执行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科
学技术计划和科技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和要求,按计划进度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逐级上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三十一条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撤销:(一)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二)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三)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示范无法进行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研究示范无法进行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未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五章验收
第三十二条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申请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科技成果登记表等相关验收文件,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将申请验收材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三十四条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应的受委托的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六条验收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

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13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七条验收依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和经盖章确认的申报书,以及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三十九条验收通过的科技项目,颁发验收证书。

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验收证书,并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

第四十条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

第四十一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十二条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且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

第四十三条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
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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