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会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范本

会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1. 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
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 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1. 会计凭证。
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 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 财务报告。
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第四条会计档案管理责任1. 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负责,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及时归档。
2. 财务部门指定的专人负责具体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各分公司、子公司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负责,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及时归档。
4.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借阅会计档案,不得泄露会计档案中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利用1. 会计档案的查阅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查阅人应提交查阅申请,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2. 查阅人应遵守会计档案的查阅规定,不得涂改、污损会计档案,不得泄露会计档案中的商业秘密。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6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
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会计年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他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4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会计档案是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财务信息的重要载体和衡量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1. 确保企业会计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 规范企业会计档案的管理流程和工作责任。
3. 提高企业会计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4. 为企业的财务分析、审计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涉及会计档案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四、档案类别和管理要求1. 会计账簿档案1.1 财务会计账簿档案财务会计账簿档案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每个账簿应设置独立的档案袋,标注清晰的档案编号和名称,并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归档。
1.2 管理会计账簿档案管理会计账簿档案包括成本会计、预算会计等账簿。
同样,每个账簿应设置独立的档案袋,并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归档。
2. 凭证档案凭证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
每个凭证应按照会计年度和记账时间顺序进行归档,凭证袋上应标注清晰的凭证编号和日期。
3. 报表档案报表档案包括财务报表、预算报表等。
每个报表应设置独立的档案袋,并按照报表日期和会计年度进行归档。
4. 其他档案其他档案包括账务处理证明、财务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等。
每个档案应按照类别进行归档,并标注清晰的档案编号和名称。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登记所有会计档案首次进入企业时,应进行档案登记。
登记信息应包括档案名称、编号、存放位置等。
2. 档案归档会计档案应按照类别和会计年度进行归档,归档时应填写归档目录,清楚记录归档的档案编号和归档日期。
3. 档案借阅员工需要借阅会计档案时,应填写借阅登记表,注明借阅目的和预计归还日期。
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如需延期,应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
4. 档案存储会计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中,保持干燥、防潮、防火的环境。
每个档案袋应做好防尘、防虫和防损的措施。
5. 档案保管企业应指定专门的负责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定期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5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二、财务科的全部会计档案,由财务科长指定专人负责整理,装订成册,第二年____月底前移交院档案室保管。
三、会计档案的存放要做到有专橱,科学管理查找方便。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保管的期限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三种,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年算起。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要严格保守经济秘密,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财务科负责人批准,并限期归还。
六、严格执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对不超过保管期限的一定要妥善保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也一定要按规定报批后,方可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二)1、公司的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含备查帐簿)、财务报表、财务计划、财务分析等会计核算专业的文字、图表和电脑软盘资料。
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必须切实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
2、会计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由主办会计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收集,审查核对,分类装订成册或整理成卷、编制目录及序号进行登记,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年度的会计资料归档时间为次年的____月底以前。
3、会计档案由主办会计负责保管,做到不丢失、不缺损、不烂、不被虫蛀等,财务部定期不定期检查会计档案保管情况,及时处理档案保管中存在的问题。
4、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归档的会计资料,按年、季、月顺序立卷登记存放。
5、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必须向档案管理人员打招呼,阅后近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
6、公司各部门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7、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经公司领导批准,财务部负责人指定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要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事由。
8、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对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须经公司领导或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外借或复印,并办理有关手续,外借期间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拆散原卷册,要限期归还。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财务计划、财务分析等相关会计核算材料。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界定与分类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本单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会计效力和史料价值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第四条会计档案分为以下几类:1. 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2. 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等。
3. 财务报表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 财务计划类:包括年度财务计划、月度财务计划等。
5. 财务分析类:包括财务状况分析、经营成果分析等。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管理职责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完整,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会计档案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
2. 对会计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3. 对会计档案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和耐用。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的场所。
2.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 会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查阅与利用第十条会计档案的查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查阅会计档案应当填写查阅登记表,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2. 查阅会计档案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查阅会计档案后,应当及时归还,并保持档案的整洁。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2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第1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日记账、明细表、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财务分析及统计报表和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往来对账确认表、验收回单、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外来文件、外发文件、内部文件、会计档案保管清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第2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二种,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25年,共5类。
各类档案的对应保管期限阅附件。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凡与国家的规定有冲突的,视同自动作废。
第3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打印凭证、账簿,并按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4条各办事处因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上交财务部。
第5条会计档案应按以下内容进行归类和编号:1、凭证:大类编号为a。
凭证设置要结合企业实际,可按岗位对应设置,可分为:现金凭证,编号1001-1***;银行凭证,编号20__-2***;销售凭证,编号3001-3***;采购凭证,编号4001-4***;转账凭证,编号5001-5***。
可依实际情况分得更细。
2、账簿:大类编号为b。
账簿编号应当按照科目的次序进行连续编号:总账账簿编号为01;现金账簿为02;银行账簿编号为03;以此类推。
3、财务报告:大类编号为c。
财务报告分为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和成本报表。
1月会计报表编号为101。
2月会计报表编号为102,以此类推;1月财务分析编号为201,2月财务分析编号为202,以此类推;1月成本报表编号为301,2月成本报表编号为302,以此类推。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三条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公司的经济业务活动;(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应全面、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济业务活动;(三)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四)有效性原则:会计档案应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各业务部门在办理经济业务时,应及时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资料提交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对收集到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完整后,归档保存。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会计凭证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标注页码;(二)会计账簿应按照账簿类别、账页顺序排列,并标注页码;(三)财务报表应按照报表种类、编制日期排列,并标注页码;(四)审计报告等特殊档案应按照档案类型、编制日期排列。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会计档案应存放在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鼠等条件的档案室;(二)会计档案的存放应按照档案类型、保管期限等进行分类、分柜存放;(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应填写查阅登记簿,登记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信息;(四)会计档案的借阅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五)会计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和使用仅限于公司内部,未经批准不得外借;(二)查阅会计档案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三)查阅会计档案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四)查阅会计档案应做好查阅记录,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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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会计工作交接第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调离或者离职前全部交给接管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公司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移交决算。
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公司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签经办人员名字;(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包括会计软件密码、数据有关资料、实物等。
第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二)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股东派人会同监交。
(三)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在查明情况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公司、个人核对清楚;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六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和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七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应立即向监交负责人汇报处理。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九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还包括财务证照等。
会计电算化系统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技术资料等电子数据视同会计档案。
第十条各部门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立卷,装订整齐、美观、成册,年末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公司档案管理员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由财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由使用部门填写《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借用申请表》,经本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印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肖涂画、拆封和抽换。
出借的各类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复印件,须注有“使用公司及用途”字样和加盖“再复印无效”的印章。
借用的会计档案必须严格保管,按规定使用,严禁转借、出租、转让、改变用途等。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低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30年2、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 30年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3、财务报告月度、季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10年年度财务报告永久4、其他会计档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银行对账单10年纳税申报表10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二)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可按照以下程序销毁:1、由本公司档案管理员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员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公司负责人。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三章财务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财务部门是财务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在各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财务信息化岗位责任制,要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财务信息化会计岗位和工作职责一般可划分为系统主管、信息录入、审核记账、系统维护等。
(一)系统主管。
全面负责本公司财务信息化工作,制定电算化发展规划、总体方案及操作人员的权限控制,协调系统内各类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二)信息录入。
编制记账凭证,并负责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的输入工作,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三)审核记账。
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
(四)系统维护。
负责软硬件的维护。
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的正常运行;负责保证会计核算软件各项功能的正常运行;熟悉会计核算软件运行的特点及薄弱点,熟练掌握会计核算软件维护技能,做好临时性维护和技能性维护任务,确保会计核算软件发挥原有功能。
(五)数据分析。
负责对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有关分析资料,供领导决策参考。
会计岗位和电算化岗位可在保证会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交叉设置,录入员和审核员必须分设。
第十五条系统主管必须按软件系统提供的专门功能,明确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
上机操作人员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并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统一部署推广和应用新的财务软件,对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员或软件供应商反馈;在软件修改、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
要建立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对财务数据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备份,并定期将机内备份数据存储到机外的物理存储介质上,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结账后,对计算机内的数据记录不得直接修改,只能运用补充登记的借账订正方法实现留有痕迹的修改,一切修改操作必须在界面操作菜单下进行,严禁擅自打开数据库强行修改,防止对数据和软件进行非法修改和删除。
第十九条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书面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在当期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账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账可以从这些数据中产生,因此可以用“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代替当期总账。
以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应与存储的内容(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完全一致。
以上制度,从公布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