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罚暂行条例

员工行为规范及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公司员工行为及劳动纪律管理规范》等相关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行为规范第三条基本要求爱国爱司、认同文化。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集体;认同公司的企业文化。
爱岗敬业、奉公守纪。
热爱投资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
第四条着装规范员工着装要与职业身份、岗位相称;仪容要以整洁大方为标准;在工作期间,应保持外貌整洁美观、衣着得体大方、举止言行恰到好处。
不穿奇装异服、牛仔裤、短裤、超短裙、拖鞋上班。
女士可化淡妆、不宜用味道浓烈的香水;男士应保证面部及发型清洁、注意修剪指甲、保持口腔气味清洁。
第五条工作纪律按照规定时间办公,不迟到、早退。
员工请假、办公时间内外出需要遵照《请假及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内如需暂时离开,应向同事打招呼,说明去向;如有急事外出,则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办公时间内不得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不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上班期间不接待亲友、不办理个人私事;不在网上传输、发布有关公司禁止或不宜出现的内容;不在办公区域高声喧哗,办公区域内禁止争执或争吵;使用电话时注意语言简明、音量适中,以免影响其他同事;经过走廊时应放轻脚步,遇到同事或客人时应礼让;在食堂用餐时,不得大声喧哗,尽量避免浪费。
第六条职业素养集中统一。
上级要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下属意见;原则上,上级指示必须无条件执行;员工应自觉服从领导的安排,不得公开顶撞领导,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敷衍或擅自终止领导安排的工作。
团结协作。
员工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团结共事,不得在工作中互相推诿、扯皮;不得建设小团体。
注意保密。
严格执行公司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根据《商业秘密管理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离职移交。
获准离职、退休或工作调动者,须将经办事项、保管文件等向接任者移交清楚,方能离任。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构建和发展稳定的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公司工作规范、工作操作流程,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完成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的正式员工违纪违规管理。
第四条员工在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实施了公司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与经济处理和行政处分。
经济处理:经济赔偿、扣发奖金、降低工资等级等;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岗位、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对违纪员工进行处理。
第五条给与经济处理和行政处分的情形:(一)上班迟到、早退;(二)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三)不按规定程序交接班;(四)违反生产行为规范;(五)玩忽职守,提交与事实不符的报告与数据,未造成重大损失;(六)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超过调令规定的报到期限未报到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的合理指示;(八)打架斗殴,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九)上班时间未经直接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十)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十一)不执行公司规定,或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十二)散布谣言,给员工、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十三)旷工;(十四)在工作时间饮酒或携带违禁品;(十五)无视公司规定,在禁烟区吸烟;(十六)故意破坏公司财物、环境、服务或其他员工财物或偷窃公司和员工财物;(十七)有意污染公司产品或环境;(十八)任何其他属有意行为,已对公司产品、财产、个人财产、员工社会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十九)不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给员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二十)故意破坏生产、安全设施,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运行及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影响生产和安全,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十一)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不遵守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谎报成绩谋取个人利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二十二)不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出卖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技术机密、科技成果及公司其他公司文件和信息;(二十三)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擅自挪用公款;(二十四)有其他类似情节的行为;有上述情形中视其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试行)

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试行)1. 引言为了规范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为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时,给予相应处分的指导文档。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实习生等。
3. 违规违纪行为分类公司对职工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以下分类:3.1. 轻微违纪行为轻微违纪行为是指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轻微违反,未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轻微违纪行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穿着不符合公司着装要求;•擅自离岗等。
3.2. 一般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是指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明显违反,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无故拒绝工作安排;•多次违反工作纪律;•对上级指令采取消极态度等。
3.3. 严重违纪行为严重违纪行为是指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严重违纪行为一般包括但不限于:•骗取公司财产;•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违法行为;•报复他人;•盗窃公司商业机密等。
4. 处分措施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不同程度,公司将执行不同的处分措施。
4.1. 轻微违纪行为处分措施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之一:1.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是对违规人员进行口头劝告和提醒,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书面警告:书面警告是将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违规人员,要求其改正,并进行书面备案;3.记过:记过是将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记入违规人员的档案中,作为其个人信用记录。
4.2. 一般违规行为处分措施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之一:1.记大过:记大过是将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记入违规人员的档案中,情节较为严重,属于中等程度的处分;2.辞退:辞退是解除违规人员劳动合同的处分措施,适用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规行为。
4.3. 严重违纪行为处分措施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采取以下处分措施之一:1.解雇:解雇是解除违规人员劳动合同的处分措施,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的违规行为;2.移交司法机关: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引言:作为一家正规的企业,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员工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以维护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员工的行为纪律。
本文将介绍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定义、处理流程、处罚措施以及员工申诉机制等内容,以确保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一、违纪违规行为的定义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职业道德不端、言行失当、造谣传谣;3. 缺勤、迟到早退、无故离岗;4. 私自带外人进入公司,泄露公司机密信息;5. 盗窃公司财物、私自销售公司资产;6. 不听从工作指令、工作不负责任;7. 玩忽职守、懈怠工作等。
二、处理流程公司设立违纪违规处理流程,以确保对员工行为的公正处理:1. 接收举报和申诉:任何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或专门设立的举报投诉机构匿名或实名举报违规行为。
2. 证据收集:人力资源部门将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 违规调查:人力资源部门将成立调查组,对涉及的员工进行面谈、取证及调查,保证调查过程公正透明。
4. 处理决定: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将向相关领导汇报,并由领导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5. 知会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将通知涉事员工,告知其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理决定。
三、处罚措施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将进行书面警告,并提醒员工遵守规章制度;2. 记过:对多次违规或重大违规行为,员工将被记过,人事档案中将有相关记录;3. 降级:对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在工作中表现不佳的员工,可将其降职或降级处理;4. 解聘:对严重违规行为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员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与公司合作。
四、员工申诉机制公司建立员工申诉机制,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1. 申诉渠道: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或通过公司内部通讯平台进行申诉。
2. 调查处理:人力资源部门将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第五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第六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以下处理:(一)处分。
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受到处分的,同时扣发绩效工资: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撤1职处分的,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其他处理。
1.批评;2.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对违规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
本条所列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新任职务、岗位确定工资,二年内不得聘任为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八条因违规违纪受到保险监管机构处理的,应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九条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职工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

职工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一、总则公司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职工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旨在规范员工工作行为,维护企业形象,确保工作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二、违规行为定义1.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法律法规;2. 违背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公司声誉;3. 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工作职责;4. 造成公司财产和利益损失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5. 其他严重不符合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处理程序1. 发现和报告任何员工在发现他人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向直接上级或人事部门进行报告。
公司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匿名举报的情况也将进行调查。
2. 调查和证据收集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保留证据。
如有需要,可以向员工索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或口头证词。
3. 违规行为确认经过调查核实后,公司将组织内部评议小组对违规行为进行确认,并作出初步判断。
4. 违规行为处理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工作权利、降职、罚款、停职、解雇,甚至向有关机关报告等。
5. 再申诉与裁决被处理员工如对处理结果不满,可以提出申诉,公司将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再调查。
对于申诉结果,公司将做出裁决,并终止相应程序。
四、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公司将及时向相关员工公布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和结果,保证员工知情权和监督权。
2. 公正公平原则处理违规行为时,公司将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3. 教育与警示原则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公司将以教育和警示为主,帮助员工认识错误并及时纠正。
五、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公司保留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3.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以上为《职工违规行为处理规章制度》的内容,旨在加强公司职工的行为规范,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利益的保障。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范文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行为,强化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安全行为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员工不安全行为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的处罚依据包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行为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规定的处罚主体为企业安全监督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的处罚方式为警告、罚款、停职、降职和解聘。
第七条员工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九条处罚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条处罚应当具有教育性、惩戒性和警示性。
第十一条处罚应当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二条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接到有关员工不安全行为的报告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展开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在调查核实前,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停职或者限制行动等措施。
第十四条调查核实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调查核实结果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通报,并告知其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六条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处罚决定的名称;(二)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三)处罚决定的事由、依据和理由;(四)处罚的种类和措施;(五)申诉期限和申诉途径;(六)处罚决定的日期和签字。
第个章处罚种类第十九条警告是对员工违规行为的最轻处罚,主要用于对轻微违规行为的警示和纠正。
第二十条罚款是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罚,主要用于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员工。
第二十一条停职是对重大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罚,主要用于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
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及违纪违规管理暂行规定

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及违纪违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引导和约束员工行为,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确保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员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须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努力完成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职业道德第四条公司倡导守法、廉洁、诚实、守信、敬业、合作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国家利益。
第六条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第七条员工必须具有敬业精神,做到诚实、谦让、廉洁、勤勉,工作上认真负责,同事间和睦相处。
第八条员工在工作中,不徇私情,不受贿,不做有损国格、公司形象、声誉、有损人格的事情,也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员工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员工必须保守公司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工作秘密),遵守员工保密规范,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员工不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以任何形式(含口头)对外有意或无意提供任何公司秘密。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薪酬保密,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对内、对外都不得议论本人及公司的薪酬福利待遇的细节和具体数额。
第十三条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公司外兼职任何获取薪金或补贴的工作,尤其严格禁止以下兼职行为,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予以辞退:(一)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二)在公司利用工作的时间、客户资源和其他资源从事兼职的工作。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员工有义务将个人人事信息(地址、电话、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紧急联系方式、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变更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公司有义务对这些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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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第五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第六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以下处理:(一)处分。
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受到处分的,同时扣发绩效工资: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其他处理。
1.批评;2.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对违规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
本条所列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新任职务、岗位确定工资,二年内不得聘任为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八条因违规违纪受到保险监管机构处理的,应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九条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条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宣告缓刑)的,一般应给予开除处分。
员工在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处理方式的运用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或其他处理的问题,并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二)主动挽回损失,有效减轻或避免损失及其他危害结果发生的;(三)主动检举他人应受到处分或其他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受处分后二年内又故意违规违纪的;(二)强迫、指使、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三)串供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阻挠调查处理行为的。
第十四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开除处分为最高处分,不再加重。
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责任人的划分(一)直接责任人:是指违规违纪行为人或对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二)相关责任人:是指与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有关联,应承担一定责任的人。
(三)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
(四)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有间接领导责任的人。
第十六条处理的实施(一)对员工的处理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二)给予员工处分及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由监察部门承办。
(三)对受处分人员的职级、工资待遇变更,扣发绩效工资和给予免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承办。
第四章违规经营行为第十七条违反法人授权经营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上可同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经营活动中虚增保费收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在经营活动中做假赔案或虚假给付保险金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经营活动中截留、坐支保费收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二)擅自修改保险条款,扩大保险责任的;(三)以非法手段参与保险招标的;(四)擅自与其他公司办理商业分保业务或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分保业务的;(五)未按规定收集、保管业务资料并建立档案,造成业务资料丢失或缺失的;(六)违反客户资料保密管理规定,泄露客户资料或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泄露客户资料,或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提供客户资料的;(七)擅自违规退保的;(八)擅自强制复效,不按规定收取利息的。
(九)其他违反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使用未经批准或停办的保险条款的,给予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承(核)保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一)擅自超越权限承(核)保的;(二)在办理承保业务中,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阻碍和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三)在办理承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代理人恶意串通,降低承保标准的;(四)在办理核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代理人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的;(五)在办理承保业务中,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违规承诺和给与手续费、佣金或其他利益的;(六)其他故意违反规定进行承(核)保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理(核)赔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一)擅自超越权限核赔的;(二)擅自对客户进行理赔承诺,给正常理赔造成干扰的;(三)在理(核)赔工作中,与他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的;(四)其他故意违反规定进行理(核)赔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保险业务单证印制、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一)擅自印制重要保险业务单证的;(二)未按规定登记、发放、保管、核销、使用保险业务单证的;(三)擅自印制与保险条款不符的业务宣传资料,或使用废弃宣传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四)其他违反保险业务单证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伪造、变造保险业务单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规定,未按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标准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违反财经纪律和金融法规行为第二十六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核对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三)未按规定使用现金或用白条抵库的;(四)未将有价证券集中存放管理的;(五)定期存款和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逾期十五天以上未支取的(无法支取的除外);(六)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七)费用列支不实或虚列费用的;(八)扩大佣金、手续费开支范围或套取佣金、手续费的;(九)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十)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十一)超越资产管理权限,擅自处理资产的;(十二)未按规定或超越权限列支营业外支出的;(十三)偷、逃税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十四)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涉及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一)擅自上项目,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挂账的;(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入资金严重超支;或挪用已批准建设项目的购建规模指标用于其它项目的;(三)用挤占成本等违规方式购建固定资产(如房屋、车辆、电脑等),形成账外资产的;(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工程公开招标,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意或默许其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活动的;(五)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仍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审计和上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六)擅自购买、租用、出租、出售、变卖、置换固定资产的;购买、租用、出租、出售、出租、变卖固定资产所得不入公司核算账目,或直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挪作他用的;(七)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妥善管理,造成公司财产流失、损毁的;(八)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