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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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

新闻管理制度 敏感信息

新闻管理制度敏感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管理工作,提高新闻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新闻传媒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的新闻管理工作。

第三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新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机制,保障新闻质量和新闻传媒事业的正常发展。

第四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依法讲求真实、客观、准确、全面的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新闻信息。

第五条新闻管理应当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舆论性的统一,完善新闻报道整体策划程序,加强新闻资讯的筛选、编辑和报道。

第六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审核制度,把握敏感信息的处理,杜绝虚假、失实、煽动性报道,防范传播传谣、造谣。

第七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遵循民主、科学的原则,积极引导舆论,提高新闻传媒服务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新闻采集报道第八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加强新闻监测咨询工作,及时掌握新闻信息,提供新闻取材依据。

第九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新闻采编组织机构,明确新闻采编流程,保障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新闻编辑培训,提高新闻编辑水平。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制定新闻采访编辑管理规范,明确新闻工作流程,规范新闻报道工作。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遵循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忠实、完整、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件,不夸大、不简单描述报道对象。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切合实际、客观真实、准确全面报道事件,不得捏造、篡改、歪曲新闻信息。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擅自发布或传播未经审查的新闻信息。

第十五条新闻出版单位和新闻采访报道单位对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敏感信息应当加强审核,确保新闻报道的合法性。

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

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

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新闻传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层面,新闻传播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新闻传播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风险。

新闻传播机构和个人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以确保他们的报道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首先,新闻传播在国家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新闻媒体可以提供有关国内外事件和问题的及时和准确的报道,从而帮助国家决策者了解国内外形势,并制定相应的政策。

例如,在国际关系领域,新闻传播可以帮助国家了解其他国家的意图和动态,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

此外,新闻传播还可以帮助揭露和阻止恐怖主义和其他非法活动,从而维护国家安全。

同时,新闻传播也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新闻媒体可以帮助公众了解法律和规章制度,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意见。

通过报道重大事件和社会问题,新闻媒体可以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进而促使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来解决问题。

此外,新闻传播还可以帮助监督政府和权力机构,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然而,新闻传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

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容易。

虚假的新闻报道和谣言不仅会误导公众,还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新闻机构和个人必须加强对新闻报道的验证和审查,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另外,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也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威胁。

黑客和其他不法分子可能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进行恶意活动,例如网络攻击、间谍活动和个人隐私侵犯。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新闻传播机构和个人应该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和措施,保护他们的信息和用户数据。

总之,新闻传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闻机构和个人应该意识到他们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受威胁。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提供支持和引导,营造一个安全和健康的新闻传播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新闻传播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并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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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方面; 军事方面; 公安、司法方面: 经济方面; 科技方面:
三、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的具体保密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自审: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 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 送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 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
第一节
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
一、基本概念
• 煽动性言论:
– 指通过口述(演讲)、文字乃至广播、影视、戏剧、 书画等方式公然散布的非理性、非事实的不实信息, 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它与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和客 观公正原则完全违背,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 煽动性言论的特点:
– 1、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即使用浮夸的、情绪化的、蛊 惑性的语言进行宣传。 – 2、表达内容的非事实性,即,虚张声势、夸大事实、 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甚至还造谣诽谤。 – 3、直接面对公众。 – 4、带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
二、关于煽动行为的犯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这种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就是公然散布“煽动”分裂 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 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煽动性的宣传鼓 动,就构成本罪既遂,不必问其煽动效果如何,是否 有人接受其煽动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 – 本罪为集合犯罪,《刑法》规定了“组织”、“策 划”、“实施”三种情况,在量刑上规定了首要分子 或者罪行重大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三个档次。

新闻传播法资料

新闻传播法资料

新闻传播法资料第一章宪法规范“两为”方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言论自由: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是指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获取、表达、传播各种信息和意见,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

表达权:公民表达意愿,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基本手段和途径,总称表达权。

知情权:(广义)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狭义)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预防制:出版物内容的事先检查制,即在出版物出版之前,由政府的专门机构对出版物内容进行检查,以决定出版还是不出版或删改后出版。

追惩制:政府对出版物内容事先不做检查,出版后如发现违法内容依法惩处。

1、为什么说我国新闻传播法蕴涵了新闻自由的原则?其实,新闻自由已经逻辑地蕴涵于我国新闻传播法的现有概念之中。

首先,新闻活动作为表达活动的一种方式,通过报刊进行的表达受到出版自由的涵盖,通过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媒介进行的表达受到言论自由的涵盖。

其次,新闻活动公认属于文化活动,《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应该涵盖所有种类的大众传播媒介的活动。

2、为什么说言论自由包含了表达和知情两方面的权利?表达自由包含了寻求、接受以及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就是说,表达自由的内容不仅包括表达的权利,而且包括知悉的权利。

这是因为:(1)了解情况是表达意见的前提(2)表达必须以他人为接受对象,自言自语不是表达,面对旷野的呼唤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这样保障表达自由又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达内容的权利。

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狭义的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信息的自由和权力。

在新闻活动中,明显体现了表达权和知情权的这种统一。

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

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

3、法是国家制定并认可的(成文法、不成文法)
4、法律制定后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 5、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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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主要内容
法的主要内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权利: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益
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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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新闻传播法
广义:调整新闻传播活动各种社会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 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总称。 狭义:是指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 如“新闻法”、“报刊法”、“广播电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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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特征
1、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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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
1、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不可滥用。
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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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新闻法制内容概要
一、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
1、报刊和电台、电视台的创办实行审批制
2、广电实行地方和中央双重管理 3、互联网站的创办实行许可制和备案制
第二章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
第一节 新闻传播法制概述
一、基本概念
新闻传播法制,是指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 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调节 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 (P15) 法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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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特点
1、新闻法规具有极强的意识形态的色彩。 2、新闻法规渗透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中,表现为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等文件,已经基本形 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3、新闻法规对滥用新闻自由的法规比较详尽, 但对保障新 闻自由的法规 制定相对不足。

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讲述

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讲述
第二章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
第一节 新闻传播法制概述
一、基本概念
新闻传播法制,是指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 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调节 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 (P15) 法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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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特点
1、新闻法规具有极强的意识形态的色彩。 2、新闻法规渗透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中,表现为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等文件,已经基本形 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3、新闻法规对滥用新闻自由的法规比较详尽, 但对保障新 闻自由的法规 制定相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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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
新闻传播与司法之间是报道与被报道、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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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无锡日报》2010年12月16 日一张头版的雪景图片,意 外让一段婚外情曝光。 该报记者为配合寒潮来临, 在街上拍了一张一名男子与 一女子挽手在寒风中依偎的 温馨图片。结果,相片中男 子昨致电该报投诉,指报社 将他和情人私会的照片登上 头版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
1、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不可滥用。
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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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新闻法制内容概要
一、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
1、报刊和电台、电视台的创办实行审批制
2、广电实行地方和中央双重管理 3、互联网站的创办实行许可制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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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该报道是 否构成新 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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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博客短文侵权事件

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概要

第二章_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概要

4、广告经营须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
5、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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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
1、禁止发表煽动言论 煽动——鼓动他人 刑法中的相关罪名:
煽动分裂国家罪(103-2最高:五年以上有期)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5-2最高:五年以上有期)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最高:三到七年有期)
我国执行、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有: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5)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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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违法行为的客体,就是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侵害了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就是违法行为在客观上造成对社会 的危害结果; (3)违法行为的主体, 就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公民或组织; (4)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就是违法行为在 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Page、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不可滥用。
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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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新闻法制内容概要
一、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
1、报刊和电台、电视台的创办实行审批制
2、广电实行地方和中央双重管理 3、互联网站的创办实行许可制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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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人身权不能转让也不 能继承。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 保护年限一般为作者死亡后50年。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为了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目的而使用,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等情况,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不支付报酬。

新闻理论复习资料

新闻理论复习资料

第一章新闻重点掌握:●新闻的定义●新闻的真实性一、新闻的定义新闻就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该定义是1943年陆定一在《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一文中提出来的。

该定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对事实和新闻的关系作了科学的分析,深刻地揭示出:事实和新闻,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事实是新闻的本源,新闻是事实的反映,两者万万颠倒不得。

这就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反映论。

二、新闻的真实性1、“新闻真实”的意义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本质的要求。

坚持新闻真实是媒体的首要职责,也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真实性是新闻理论的基石,是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

2、新闻真实的要求要做到具体真实。

具体说就是要求新闻所报道的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包括新闻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的人物、事件的过程、原因、结果,以及新闻中所运用的数字、资料和细节描写等,必须符合实际,确有其事。

要做到整体真实或总体真实。

社会主义新闻事业还要求新闻报道要从事实的总体上、从事实的内在联系中把握事实,努力透过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从而对客观实际作出真实的反映。

3、新闻真实性的内涵具体包括(第八章)第一,忠实地按照事实的本来面貌描写事实,做到事实的完全真实第二,从事实的联系、事实的总和中把握事实,全面地反映事实第三,深刻地反映事实,揭示事物的本质第四,精彩地报道事实了解内容:●新闻的起源和本源一、新闻的起源人类社会对信息的客观需求生产力发展水平所提供的传播手段西方新闻学有关新闻起源的观点结论:人类社会性的生产劳动实践对新闻的产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人们在生产劳动实践中结成了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彼此需要沟通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经验,以求取得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识,并根据已取得的认识规划自己的行动,进而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

新闻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二、新闻的本源坚持事实是新闻的本源的要求:第一,坚持事实是第一性的,事实对新闻具有决定作用,人类在生产斗争和中所发生的种种事实是一切新闻报道的源泉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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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级的划分:绝秘级由国家保密局确定;机密级由上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保密局或上级保密局确定;秘密级由省、自治区在地 的市或国家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保密局或上级保密局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局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局确定。
在某一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道。保密期 限长短不同,因事而定。
• 2、以诽谤的方式煽动他人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 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
• 3、以其他方式,如散发标语、口号等方式煽动他 人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
– 本罪也属于行为犯。
二、关于煽动行为的犯罪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 本罪的侵犯客体是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友好 关系,如果后果严重,发生民族分裂,就会危 及国家安全。
– 本罪为集合犯罪,《刑法》规定了“组织”、“策 划”、“实施”三种情况,在量刑上规定了首要分子 或者罪行重大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三个档次。
二、关于煽动行为的犯罪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为实施了下列任意一种或 多种行为:
• 1、以造谣的方式煽动他人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 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
–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将煽动言论 者和出版者都列为犯罪主体。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 在新闻出版方面,《出版条例》有明确规定。 – 在广播电视方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 – 在网络传播方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
第一节 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
一、基本概念
• 煽动性言论:
– 指通过口述(演讲)、文字乃至广播、影视、戏剧、 书画等方式公然散布的非理性、非事实的不实信息, 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它与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和客 观公正原则完全违背,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 煽动性言论的特点:
– 1、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即使用浮夸的、情绪化的、蛊 惑性的语言进行宣传。
送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来自主 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制度。(第八条) 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第九、十、十四条) 新闻发布制度。(第十一条)
四、法律责任
因违反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而致使国家秘密 泄露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法律责任有:
新闻报道泄密的“多发区”:
政治方面; 军事方面; 公安、司法方面: 经济方面; 科技方面:
三、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的具体保密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自审: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 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
• 煽动行为的犯罪在主观上都必须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认 定构成犯罪。
第二节
保守国家秘密
一、概念
国家秘密:《国家保密法》有定义。 国家秘密应当具备的三个要件:
其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对此有专门解释。
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不应由任何个人或组织 任意确定。
– 本罪的客观行为是以语言、文字等方式挑拨离 间我国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
– 本罪属于行为犯,但把“情节严重”作为犯罪 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煽动行为的犯罪
• 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罪
– 在主观上,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的行为并不 一定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只是在客观上 造成了国家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不能顺利贯 彻执行。所以,本罪的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 序。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
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违反保密法规采取各种手段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
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 客观方面: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四、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的几种罪名: 泄露国家秘密罪;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侵犯客体:国家的保密制度; 客观方面:有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有关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
重的行为。
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保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的保密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的保密
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的保密规定。 《军事设施保护法》中的保密规。
三、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
新闻报道和保密是一对“冤家”,在西方这一 对“冤家”一直就在博弈着,所以才有了“深 喉”。随着改革开放,新闻报道的自由度扩大, 我国新闻报道中的泄密案件也有了明显增多。
– 在客观方面,本罪的行为必须是以语言、文字 等方式煽动群众采取暴力来抗拒国家法律的实 施。
– 本罪属于行为犯。
三、煽动行为的犯罪与新闻传播
• 以上四种煽动行为的犯罪,都有可能利用新闻媒介加以实 施,为此国家有关法律做了明确规定:
–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8条第2款对《国家安全法》第4条作 出了详细的解释。
– 2、表达内容的非事实性,即,虚张声势、夸大事实、 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甚至还造谣诽谤。
– 3、直接面对公众。 – 4、带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
二、关于煽动行为的犯罪
• 煽动分裂国家罪
– 这种犯罪行为的主要特征就是公然散布“煽动”分裂 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 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煽动性的宣传鼓 动,就构成本罪既遂,不必问其煽动效果如何,是否 有人接受其煽动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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