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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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在新农合中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融合

商业保险在新农合中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融合

商业保险在新农合中与社会保险的有效融合作者:张婷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06期【摘要】为了面对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如何才能有效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本文通过对晋江模式的“新农合”的实例研究,分析了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融合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

【关键词】农村新型医疗合作商业保险福建省晋江市从2006年起,在全省率先实行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社区居民均被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根据该市“新农合”政策中的规定,凡没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该市户籍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由单位、政府、个人三方共同筹资,其中个人只需缴纳30元,而年度内最高可以领取10万元补偿款,充分体现保险的保障功能。

晋江市成为在福建省实现城镇居民参加“新农合”的“全民医”的首个试点。

一、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存在的问题商业保险从目前参与合作的模式来看,仍然存在弊端,表现为:第一,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没有足够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新出台的保险法规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业务定性不明,降低了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

缺乏法律保障及优惠政策也造成了部分地区新农合资金的严重缺口。

第二,保险公司合作医疗基金经营管理风险大。

晋江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多年来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不合理,诊疗费收入太低,医疗机构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话滥用处方权,从而导致患者过度消耗药品和接受医疗服务。

第三,基金管理的模式导致保险公司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发挥。

保险公司受托承办新农合,它只负责承办具体业务,由政府决定收缴和补助的方法,卫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从基金中提取保险费,虽然这种方式有避免保险公司片面追求商业利益而罔顾农民的保障水平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如抹杀了保险公司在风险控制、精算技术方面的优势。

二、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的完善措施(一)明确法律关系,争取政策支持要完善现行的保险法规并建立起配套的支持政策,确定商业保险机构、政府和参保农民三者之间各自的地位与法律关系,确定保险公司在新农合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并降低其中的政策风险。

浅析《个体工商户条例》中的社会保险问题

浅析《个体工商户条例》中的社会保险问题

参加 社会 保 险等 方 面 ,为个 体 任 ,条例 都没 有规 定 。
利 和信息 咨询 等 服 务 ” 。这 表 明在 宏 观政 策 取 向上 ,
( ) 它 对 扩 大 我 国社 会 保 险 覆 盖 面 的 作 用 极 其 三
鼓励 个 体 工 商 户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并 为 其 参 保 提 供 有 限
题进行 专 门的规 划 。
关 键 词 :个体 工 商 户 ;社会 保 险 ;缴 费
中 图分类 号 :F 4 . 7 8 0 6 文献标 识 码 :B 文 章编 号 :1 7 6 4—0 2 (0 1 4 5一 4 0 5 2 1 )O —1 O
21 0 1年 3月 3 0日,国务 院第 1 9次 常务 会议 通 户 从业 人员 的人 数 限制 ,取消 了 申请 设 立 个 体 工 商 4 过 了 《 体 工 商 户 条 例 》 ( 下 简 称 新 条 例 ) 自 户 的身 份 限 制 ,放 宽 了经 营 范 围 ,取 消 了个 体 工 商 个 以 ,
3 5 . 9万 户 ,登 记 从 业 人 员 7 9 . 7万 人 , 4 28 076 ①这 无 现行 的社 会 保 险 中 的工 伤 保 险 相 似 ,可 见 ,暂 行 条
疑成 为解 决 我 国就 业 问题 的 一股 重要 力 量 。个 体 工 例仅对 个 体工 商 户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工 伤 风 险 给 与 了
商 户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专 门 实 施 办 法 , 安全 等行 业 的个 体 工 商 户 ,必 须 为其 帮 手 、学徒 向
并 采取 相关 政策 措施 保 障其 社会 保 障权益 。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投保 。 暂行 条 例 出 台 的时候 ,我 ”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有效融合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有效融合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有效融合摘要:中国人口的城市化速度相对较缓慢,这就造成了当前农村人口仍然占我国人口的主要部分。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明显滞后,农村社会福利服务设施严重匮乏。

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总体相对滞后,保障面较窄,保障水平偏低,一些政策措施刚性不强,资金难以得到有力保证,与实际需要有一定差距,需要社保与商保互相结合提高保障水平。

关键词:社保;商保;农村;结合中图分类号:f8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1-0211-01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国家强制性的要求劳动者为自己的将来做一定的准备,以维持基本的生活保障,其基金形成有政府和集体补贴参与。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统一的经济保障作用,但从长远看,他们之间的合作、相互补充和共同发展是有一定界限的。

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可能也不允许越过满足人们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

同样,社会保险的发展也只能以商业人身保险仅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

任何一方越位,都会给对方造成压力,乃至影响和牵制对方的发展。

二、农村社会保障状况中国农民为中国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有研究表明,从1952-1990年,中国农业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重量达11594亿元,而中国工业化建设从农业中净调动了约1万亿元的资金,平均每年高达250亿元。

在国际社会保障研究中,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富有创造性地将商业保险提升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三大支柱,即世界银行在1994年所建议的三大支柱体系:第一支柱是强制性公共支柱,这个社会保障支柱是政府主导,一般是作为一项制度强制实行,典型代表是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强制性私营支柱,这个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强制性实行,投保对象主要是企业,个人受益,典型代表是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自愿投保支柱,这个支柱是商业人身保险主导,个人或企业自愿购买,典型代表是商业人身保险和个人年金。

浅析我国社会保障和保险业发展滞后的消极影响

浅析我国社会保障和保险业发展滞后的消极影响
险的社会满 意度并不高 , 如不参保 、 欠缴及少缴现象 严重 , 了说 明中国在社会保险立法上 的滞后 已严重 除
社会保 障的市场化主要有商业保 险与再保险 , 通 过各类基 金组织 的市场 化运作 使商业 保 险能有效 社 会 化及保 障保 险资产 的安全与 增值等 。新 中 国成 立 后 , 国的保 险机构 经历了一个公私合营到 私营保 险 我
社 会 科 学 院副 编 审 。( 西 南 昌 3 0 7 ) 江 30 7
社会 保 障是 现代 国家社会政 策和社会 立法 的重
要 内容 , 国家 和社会 为补偿 现代化过程 中被削弱 的 是
我 国社 会保 障 制度 建 立 于 14 9 9年新 中国成 立 后 。由于政府财力有 限 , 企业 在市场化改革 中赢利能 力不强 ,城乡居 民尤其是农 民收入 与财富水平不高 , 目前 的社 会保 障水平低 下 。主要 表现 为 以下 几个 方
20 / 08 8
老 区 建设
LAo QU I J AN HE S
浅 我 社 保 和 险 发 滞 的 极 响 析 国 会 障 保 业 展 后 消 影
●李 涛 徐 永祥
f 提
要 】 文 时我 国社会 保 障和 保 险 业发展 滞后 产 生 的 消极 影 响进 行 了分 析 。 着 市场 经 济体 制 建设 不 断 向纵 本 随
政 府明确提 出计 划经济 过程要 通过统 一 的国家保 险 为社会建立 经济补偿制度 , 因此增加 了财政 的后备 力 量, 保险业务也 由 自愿转 向强制实施 。这样 就加快 了 私 营保 险业 的萎缩。15 9 6年 , 当时仅在上海就有私 营
保 险公 司 6 0多家 ,但 随着 全国保 险行业公 私合 营的 完成 ,至 15 9 7年底 ,私 营保 险公司完全退 出国内市

试论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

试论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

试论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作者:李霞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3年第05期摘要: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有限,面对快速增加的医疗费用,社保基本医疗保险已经使许多人感到保障不足。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并把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而且有利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是提高国民生活水平的有利保障。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商业健康保险则是由被保险人个人自愿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行为。

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处于“低水平、广覆盖”的阶段,致使国民在发生医疗费用时,存在相当一部分不予支付的费用,给家庭经济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要解决这个问题,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本文从分析我国的医疗保险的现状入手,明确阐述了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衔接的意义,并以实际运行成功的实例为依据,说明了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可实施性,它们可以相辅相成、互补所缺、共同成长,从而共同构筑我国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最终达到被保险人在医疗消费上少负担或零负担,从而促进了社会和谐、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

一、我国医疗保险的现状(一)社会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一是社会医疗保险虽然从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但仍有1亿多人没有纳入医保体系,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二是筹资和保障水平总体不高,部分重病患者参保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三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保障水平不均衡,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待遇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医保,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待遇水平落差较大。

(二)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产品结构近几年来,我国健康保险业务量迅速增长。

十六大以来,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年均增长速度高于30%。

近100家保险公司开办了各类健康保险业务,自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谐健康 4家专业健康险公司相继成立,形成了经营主体多元化的竞争格局,专业健康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快速提升。

浅谈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浅谈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浅析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一、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而设立的,以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经济生活需要的制度。

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能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给付,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剂、均衡劳动者个人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高收入与低收入差别的作用。

从社会产品分配和国民收入占有份额变化的角度看,社会保障者会对没有社会保障时的原有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再分配”作用,使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增加收入份额,从而适度改变社会不同阶层、不同成员的收入分配状况, 来提高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缩小差距过大的个人收入,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社会保障制度公平的体现1.最低保障层次的公平。

最低保障层次,就是要对收入水平低于某一收入标准的的保障对象,通过无偿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补助。

我国最低社会保障层次的公平应表现在:(1)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收入标准时,应全面反映个人的经济能力,不仅包括劳动收入,还应该考虑资产或财产收入等“其他收人”的内容,以避免有些没有劳动收入却拥有各种形式存量资产的人划入低保的享受范围。

(2)最低生活保障等福利项目应该在保障对象上做到公平。

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保障居民最基本生存权利的共济措施,只要是符合条件本国居民,无论其城市还是农村户口都应享受,它体现了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予以保证的义务。

(3)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平应该是结果的均等和公平。

这要求在政府进行收入补贴以后的个人收入都能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这其中关键是要掌握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如果管理不规范或力度不够,会造成同种收入状况的人因财产结构不同而适合不同的标准,不同财产状况的人可能因为收入状况相同而采用同等的保障标准,造成对象间表面的公平而实际上的不平等。

2.社会保险层次的公平。

(1)对象间的公平。

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中,有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保险金的支付缺口,要求政府用一般财政收入支付,这使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色彩。

浅析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


4 、保险 的 目的 不同。商业保 险公司 保险 作为社 会的 “ 稳定器 ’ 我 们 是 市 场 的 一个 组 成 部 分 , 它 强 调 的 是 能 ’ 的 生 活 叶 发 挥 着 }益 晕 要 的 作 用 , 人 们 够 在 激 烈 的 市 场 竞 争 中生 存 , 因 此 , 赚 J 1 对 保 险 的 关 汴 也越 求 越 多 。 按 照 保 险 的 取 丰厚 的利润 是商 业保 险的重要 经营 目 十会保 险 实 啧上 是一 种社 会 政 策 , 性 喷我 们 _ 以 久致 籽 其 分 为 商 业 保 险 和 的 ;丰 n J 种 政 府 的 行 为 ,完 全 不 以盈 利 为 目 社会 保险。 商、 保险是 指投保 人根据 合
一 一
同约定 ,向保 险人支付保 险 费 ,保 险人 对于合 同约定 的 险所导 致被 保险 人的 财产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或者 当被 保 险 人死亡 、伤残 、疾 病或着 达到 合同约定 的 年 龄 、 期 限 时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种制度 。 社 会保险是 指政 府通过 辽 法 强 制 实 施 ,运 用 保 险 方 式 处 置 劳 动 者 面 临 的 特 定 社 会 风 险 , _ 为 其 在 暂 时 或 诈 永 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 失 去劳 动 收 人 时 提 供基 本收 入保 障的法 定保 险制度 。可 见 商 业保险和 社会保 险部是保 障被保 险人 生 活的安定 ,在 他们遭遇 风险事故 后给 补 偿 , 但 是 这 两 类 保 险 在 很 多 疗 而 还 是仔彳 着不 同。 F
制 实施 。
保险和社会保险,虽然这两类保险存在
不 同, 但是 它 们 的融 合 仍 然会 产 生很 大 的效 用 。 本文主 要 从 微 观和 宏 观 两 个 方 面分别 对这 两类保 险的融合 进 行 了阐述 , 并 分析 两类保 险 融合 的重要 意 义 。

国家开放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实务》形考任务3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实务》形考任务3参考答案形考任务三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5分)1、社会保障:“社会通过一系列公共设施为其成员提供保护,以防止因疾病、产期、工伤、失业、年老和死亡致使停止或大量减少收入造成的经济和社会困难,提供医疗和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补助金”。

2、社会保险:是指政府以推行既定政策为目标,应用保险技术,采用法律手段,对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者强制征缴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遭遇劳动能力丧失或失业等特定危险事故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特殊的再分配形式。

3、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种类比较繁多,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财产保险广义上讲,是除人身保险外的其他一切险种,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实偿性保险。

4、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与社会面向由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它通常被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采取的也是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目的是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5、社会福利: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帮助全体社会成员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素质,为社会弱势群体实施补贴而实行的制度,采取的措施和举办的各项公益性事业的总称。

6、补充保障:是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之外的,以非政府主导性,非强制性为特征的各种社会保障机制的统称。

他如慈善事业、社区服务、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和家庭保障。

这些补充性保障与政府主导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一起,共同构成国民生活保障系统。

补充保障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基本社会保障由政府或官方机构主导或承担组织实施任务,而补充保障是由社会团体、雇主等举办,个人自愿参加,采取社会化运作和管理的保障项目。

在全民社保背景下商业保险发展战略分析

基 本 医疗 保 险 人 数 为 1 3亿 人 .社 保 基 金 总 收 人 1 4 . . 4 86 64
亿元 , 累计 结 余 3855亿 元 ; 商 业 保 险 方 面 , 成 了 市 场 体 系 3 . 在 形
[ 作者简介 ] 辛桂华(9 6 )女 , 17 一 , 内蒙古赤峰人 , 内蒙古 财经学 院职 较 为 完善 、 争 较 为 充 分 、 品 较 为 丰富 的市 场 化 保 险 体 制 。 至 竞 产 截
1 我 国 社 会保 险和 商 业 保 险 良性 互 动发 展 的现 状
2 0世 纪 7 0年 代 , 到 经 济 增 长 速 度 普 遍 放 慢 和 人 口老 龄 化 受
趋 势 加 剧 的影 响 ,西 方 各 国传 统 的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均 面 临严 峻 挑 战 . 国 家财 政 都 已 无 力 承 担 社 会 保 险 的 巨额 支 出 。 实 践 表 明 . 其
单 一 的传 统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模 式 已 无法 解 决 日趋 复 杂 的社 会 保 险 保 障 问题 。世界 各 国纷 纷 掀 起 了 以建 立 多 支柱 、 市场 化 为 方 向的 [ 收稿 日期 ] 1 - 0 1 2 11—0 0
业 学 院讲 师 . 融 学 硕 士 , 要 研究 方 向 : 金 主 商业 保 险 。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变 革 浪 潮 。在 这 场 变 革 中 , 业 保 险 开 始 深 度 渗 透 商 到社 会 保 险 的管 理 中 . 由此 形 成 了 社会 保 险 和商 业 保 险 良性 互 并 动 的发 展 格 局 。 目前 我 国在 社 会 保 险 方 面 , 成 了政 府 主 导 、 任 形 责
定 的 年度 发 债 担 保 额 度 。 举 债 额度 统 一 由 中央 进 行 审 批 和 调 配 , 可有 效控 制 地 方 政 府 过 度 举 债 的 冲 动 , 防止 地 方 债 务 规模 失控 。

浅析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相辅相成

浅析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相辅相成作者:姜海燕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12期[摘要]随着社会医疗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医疗保险更为重要,基本医疗保险满足人们的基本医疗需求,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医疗保险适时为老龄人及重病患者提供了有利保障。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2-0045-01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

从1993年开始,我国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改革试点。

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部署,白城市于1999年初针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各项准备工作,于2000年11月14日正式出台了《白城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白城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经过10多年的发展,建立了白城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先后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截至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总数达80余万人。

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大,由原来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仅保障了职工的医疗权益,城镇非从业人员,特别是学生儿童、老年人、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得到解决。

从我市的运行情况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自2001年启动以来,较好地解决了患重病参保人员超限额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有效的缓解了广大职工的后顾之忧,对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十年来,由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医疗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的不断扩大,补充医疗保险也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解决了高额医疗保障问题,更好的满足了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切实解决了参保职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减少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一、基本理念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建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参保人患病住院或门诊治疗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照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标准按相应比例进行医疗支付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城镇职工、居民身体健康,提高身体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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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是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充分发
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大背景
社会保险是在传统商业保险的基础上,在近代特殊的历史和
社会背景下在欧洲出台的。

社会保险是政府举办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

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这种保障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性质,并且有一定的保障范围。

商业保险可以提供客户多层次、特殊的保险需求,而且商业保险具有较成体系的保险原理和技术。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现融合,便可吸取对方的长处,满足公民多方面的需求,为公民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使保险保障不仅具有高覆盖、平民性,还可提供全面的系统的保障,并运行机制、精算技术、投资渠道拓展社会保障空间。

国际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已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且日益发展成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形式。

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国民健
康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是国家的基本经济社会制度之一。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需求。

社会医疗保险保障低,在重大疾病方面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保障需求。

重疾后续治疗费、不能工作失去收入来源后的生活费用、发生重疾后的营养费、护理费一般社会保险都不能给予保障。

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额医疗保险”,保障超出社会保险支付限额的部分,很好的补充了社会保险的不足。

这种保障融合了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根本属性,为解决传统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务危机,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过渡创造了条件。

商保与社保融合这种发展模式有哪些优缺点呢?我提出以下
几点看法:
(一)优越性
商业保险公司能够通过优质低价的医疗服务和方便快捷的补
偿支付方式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既有利于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又有利于将商业保险的风险管控技术运用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通过签订盈亏分担协议,双方按照
约定的赔付比例分享经营结果,有利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保证其可持续健康发展。

有利于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化优势,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
科学化管理提供技术平台。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管理的专营机构,能够利用自身在精算、风险管控等方面的优势,严格规范业务流程,合理设计保障内容,从而降低经营风险,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有利于提升商业保险公司的整体形象,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向深层次发展。

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向城镇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可以迅速扩大知名度,提升自身形象。

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政府成本。

政府通过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业务管
理职能委托专业保险公司落实,政府得以从繁琐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中解脱,集中精力专攻政策的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公信力,做好基金征缴管理工作。

(二)局限性
有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关的专门法律
法规,商业保险公司、参保居民、政府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不利于其相互之间义务关系的合理确定,同时也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保险公司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仍缺乏经验和动力。

保险公
司涉及社会保障的业务较少,如何管理日益庞大的保费收入无疑是个严峻的问题,加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具有的公益性和低保费收入,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动力。

各方认识不统一,不利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宣传和沟通不到位,部分政府、城镇居民、卫生部门没有认识到保险公司参与的意义和效果,片面认为保险公司以赚取利润为目的,不希望保险公司参与进来。

部门众多,手续繁杂,社会保险机构之间业务交叉,内耗严重,这就造成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引发冲突。

二、我看商保与社保融合
社会保障对国家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
发达国家采取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进行融合,以减轻对国家财政的压力。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仍然欠缺广度和深度,在运行机制和效率方面还相当不到位。

于此同时,我国又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所以怎样更快更好地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

如今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渐走出旧模式,开始进行新的探索。

(一)政府仍然要在社会保险的管理当中扮演重要角色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者,政府在社会保险中的重要职责
是天然具有的。

尽管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社会保险的运作,并不代表政府可以做一个“甩手掌柜”。

如果地方政府将自己的管理权力和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全数转交给了商业保险公司,这对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是相当不利的。

(二)明确管理权力和责任
在合同制定时,双方的管理权力和责任没有明确,可能在以
后的合作中,双方管理权限交叉,最后导致使管理缺乏效率。

同时,在出现问题的时候,也可能导致双方相互推卸责任。

(三)构建共有的信息平台,合理简化办理手续
在委托经营模式下,社会保险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进
行管理。

因此,双方信息应当是一致透明的,这是提高社会保险运作效率的基本。

原本将社会保险委托商保公司运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提高管理和运作效率,但如果双方沟通信息不充分,反而会降低效率。

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讲,如果政府和保险公司不能有效地沟
通协调,那么一旦遇到需要报销医药费,被保险人可能面临医院、社保部门、保险公司三头跑的境况,大大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负担,这也是有些人反对这种模式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因此,我们认为,在共同管理下,双方应当构建一个共有的信息平台,保证社保部门和商保公司都具有充分足够的信息,并且合理简化社保办理手续,降低被保险人、政府以及保险公司各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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