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管理活动主体与客体及其相互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一、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即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承担对内对外教育职能的行政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在行政法上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的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为: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4、教育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被管理者)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成为法人的条件是一样的。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
其主要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
(2)财产的独立性。
(3)机构的公益性。
2、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我国教育法律规定学校有权根据本单位所立章程确定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运行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沈阳师范大学867教育管理学2020年考研专业课初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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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论 教育管理活动论 一、 考核知识点 1. 教育管理活动本质 2. 教育管理活动的主体与客体 3. 教育管理活动的资源与管理 4. 教育管理活动的过程与环境 5. 教育管理活动的原理与原则 6. 教育管理活动的职能与效能 7. 教育管理活动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 二、考核要求 1. 识记:(1)管理(2)教育管理 (3)学校管理 (4)教育行政 (5)教育管 理活动 (6)教育管理活动的效率、效益和效能 2. 理解:(1)教育管理活动的事实要素与价值要素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2)教育
根据教育管理研究对象的范畴划分,教育管理学包含教育管理学科论、教育管理活动论、 教育管理体制论、教育管理机制论、教育管理观念论、教育管理人论六个部分。其中包括学 科的本质与基本范畴,教育管理学科体系、教育管理活动的事实要素与价值要素、教育管理 体制理论与改革、教育管理机制理论与改革、教育管理观体系、人性与教育管理等重要的理 论与知识内容。
第5章 领导主体与领导客体

复习思考题6
试从领导方略的角度分析“运筹帷幄 之 中,决胜千里之外”的原理。
一. 领导主体的概念、特点与构成 概念:
领导主体是某一具体社会系统中充当支配 角色、专司领导职能的特殊行为主体,包括个 人、群体和机构;实际就是由不同性质、功能、 作用和质量的领导成分构成的复合体。
领导主体的特点
最显著特征是:在群体或组织当中能够得到维护 和遵从、并能发挥领头作用和服务作用。
3. 调拨者和指挥者
4. 责任人—“后勤部长”
做好领导角色的基本条件:
1. 2. 3. 优良的领导体制 4. 优良的领导机制 5. 6. 良好的领导客体与领导环境
三. 领导客体的概念与特征
领导客体与领导对象的界定与含义:
领导客体就是领导对象,就是领导主体发挥 主观能动作用时所涉及、致变的一切事物;也就 是被领导主体所领导的所有人和事物的总称。其 中,以人为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领导主体实施 领导时的直接基础和直接对象,从理论上说也是 决定领导行为的主要因素。 领导对象是指领导行为所影响者或领导影响 之所及者,实际就是领导客体。
领导客体是领导活动的基础方和参与者,是领导 行为的涉及者、听从者、顺应者和最重要的变现因 素??;在领导活动中处处起维护作用、配合作用和 支持作用,处处表现得、也必须表现得顺合、听命和 服从,是权力作用的对象、权威信息的接受方和变现 者??;在群体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多处于被动角色和 弱者的地位,常常是被决定的一方。
反之只要不具备这个特征那么即使有法律确认强权支持该能动成分也算不上是领导主体而只能算作是在特定情况比如领导体制严重病态封建毒素恶性影响等等下领导主体的异化是群体生活或组织生活失却公正廉洁和民主的一种公共腐败结果也是对群体或组织最具严重危害和破坏作用的危险因素
班级管理系统论

班级管理系统论有人在对众多企业进行调查后,得出了办企业成功与失败在于“三分技术七分管理”的结论。
其实,办学何尝不是如此。
要办好学校,要使学校迈上新台阶,就必须要提高管理水平。
什么是管理,对此众说纷纭。
著名学者克里斯托弗. 霍金森在对管理问题进行了价值分析后,赋予了管理一种价值行动的意义,他认为“管理是行动的哲学”。
这表明,管理要有哲学思想的指导,管理又是哲学思想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班级是学校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班级管理工作又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
那么,如何运用哲学的世界观、方法论来指导班级管理工作,使之科学化、系统化,本文就此做些探讨。
一、正确认识班级管理系统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联系的,事物的联系是普遍的,客观的,并且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
所谓系统,即是指任何事物不仅与其他事物相互联系,而且事物内部的各个要素之间都相互联系,从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学校是个有机的整体,是一个系统,班级是学校这个系统中的基本要素,相对学校来说是一个小整体,是子系统。
学生又是班级系统里的要素。
那么,班主任是否也是班级系统的要素呢?有人认为,班级是学校对学生的一种编排,班主任是老师,怎么可以跟学生混为一谈。
而我认为,这完全是一种静止的,孤立的,片面的看法。
班主任不仅是班级系统里的一要素,而且是重要的要素,是班级管理的管理主体。
班级管理是指处于一定班级中的管理主体对管理客体进行协调和组织,以优化地运用有关资源,达到共同目的的过程。
管理主体则是指具有一定管理能力,拥有相应的权威和责任,从事现实管理活动的人,即我们通常说的管理者。
在班级管理中,班主任具有组织,教育,管理班级的权力;有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权力;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纪律等方面进行指导,监督的权力;对学生获奖和处分进行初步确定的权力;对学生品行进行评价的权力;对集体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力等。
这些明显地表明了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管理主体。
管理活动是一个多层次的综合活动,管理主体通常是由许多个人按一定形式组织起来的整体,这种担负管理主体功能的整体就是管理主体系统。
浅析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与客体

盾” … 。 1基本矛盾反映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 中就是教育主体和教育客体之 间的矛盾运动 。 在教 育过程 中, 这一 矛盾
运动 又表现为教育主体 对教 育客体施加影响 , 教育客体接受教 育影响并通过 自身言行反 作用于教 育主体 的过程 , 即 教 育主客 体之 间的双向互动。 了解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 内涵及其 关系有助 于更好地理解思 想政 治主客体之 间的双
强 ,逐渐 成 为主体 。也就 是说 ,二 者 的身份 和特 征 不是 义 和 自法 论 。 第 三 ,“多 元 主 体 模 式 ” 在 这 种 模 式 中 , 不 仅 教 育 。 绝 对 的 ,在 一 定 条件 下 是 可 以相 互 转化 的 。 当受 教育 者进 者 和 受 教 育 者 可 以 充 当 主 体 , 环 体 、 介 体 也 可 以 成 为 主 行 自我 教 育 时 ,他 已经 不 单 单 是 受 教 育 者 了 , 同 时他 还 是
向 互动 及 其 矛盾 变化 。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主体;思想政 治教 育客 体;基 本矛盾
中 图分 类 号:D 6 4 文 献标 识 码:A 文章 编 号: 1 0- 2 1 ) 6 0 2 0 8 74 O 5 0( 0 0 0 - 1 - 2 0
一
、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主 体 和 客 体 的 内涵
体在一定条 件下也具有主 体性 ,并有可能转变 为主体 。当 治 教 育 主 体 的 主 导 地 位 ,把 客 体 在 思 想 政 治教 育 中 的 地 位 受教育者对他 人进行教育 时,它 自身的主体性就会 逐渐增 和 作 用 强 调 到 了 不 适 当 的地 步 , 往 往 容 易 导 致 道 德 相 对 主
第 二 ,“ 体 中 心 模 式 ” 在 这 种 模 式 中 , 客 体 处 于 客 。 受 教 育 的 主 动 性 ,而 小 是 教 育 本 身 具 有 的主 动性 , 它 依 然 中心 地 位 ,主 体 处 于 辅 助 地 位 。它 强 调 个 性 的 自 由发 展 , 是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客 体 的客 体 性 的 特 殊 表 现 形 式 , 我 们 不 能 因此 而 改变 思 想政 治教 育 客体 在 思 想 政 治教 育 过程 中 的客 体 强 调 个 体 的 生 活 经 验 与 道 德 体 验 。杜 威 是 此 种 理 论 的集 大 地 位 。 当然 , 我们 不 能 因为 思 想政 治 教 育 客 体 不 是 思 想 政 成 者 。这 种 模 式 注 重 从 受 教 育者 的 发 展 需 要 、 自身 特 点 和 治 教 育 的主 体 就 否 定 它 的 主 体 性 。 比如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客 亲 身 体 验 出 发 开 展 教 育 ,但 它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否 定 了 思 想 政
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广义的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狭义的法律:人大常委规定的规范.如<<教师法>>.法规: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称。
即法律,法令,条咧,规则,章程的总称.有时也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的文件.教育法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法规是家政策的具体体现.2.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教育法规的地位和作用:第一种主张:教育法规是属于行政法下的一个小分支.第二种主张:应将教育法规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相近的几类法规(如科技法,文化法,新闻出版法等)合并在一起构成一项综合性的法律部门,称为"文教科技法".教育法规的作用4个(多选题)指引,评价,教育保障教育法规渊源的含义: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指法律的源泉.但在法学著作中,人们一般都是从形式意义上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的,它指的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国家的根本打发,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2.教育法律:(是狭义的,包括教育的基本法律和以外其他法律),教育法律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我国的基本的教育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并且国务院只能制定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有三种:条例,规定和办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4.教育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教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指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教育法规的体系概念:按照一定的原则,将不同部类的教育法规有机地组合成为一个具有内在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法规按所调整的教育关系的特点或教育关系构成要素(主.客体内容)的不同,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次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覆盖面.义务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由不同层次的教育法规构成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上等级有序的法规纵向体系.<<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其他规定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教育法律规范与法律的关系:一般与整体规范是法律的细胞:个性与共性的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组成要素(多选)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水,就是教育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法律后果(多选,判断)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教育法的后果又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两种.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自由"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强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概述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有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关系的三要素: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自然人(公民)和组织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法人:社会组织,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高校是一个事业法人,国办的校长作为法人;民办的办学人(董事长)作为法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多选)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关联的精神财富.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和不作为.精神财富:智力创造性活动的结晶.教案,教法,教具的发明.(判断)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或根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事实.(多选或简答)教育政策的特点和功能1.教育政策的目的性和可行性2.教育政策的稳定性和可变性3.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多选)教育政策的功能导向,协调,控制(了解)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及表现形式P40体制政策教育质量经费政策人事政策教育政策制订的过程认定教育政策问题――确定教育政策目标―――拟订教育政策方案――――选择教育政策方案――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4方面)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教育政策是指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形性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P5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指定主体不同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效力不同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应的范围不同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教育立法的含义: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订教育法的活动.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律议案的提出;第二阶段,法律草案的审议,第三阶段,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普通法律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四阶段,法律的发布.教育立法的原则1.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5.必须接见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教育法规的效力1.时间效力2.地域效力3.人的效力教育执法的原则(四原则,简答)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教育执法的措施1.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2.广泛宣传教育法规3.模范遵守教育法规4.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判断)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即没有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判断)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二是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教育守法,这里的"法"是指宪法,各部门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而不是狭义的法律.(简答)我国实施教育法的种类?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报告,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教育实施方案和教育发展规划,审查和批准国家教育投资规划,审查和批准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监督并保证教育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一是修改教育经费预算,二是制止不适宜的校舍置换.三是追查挪用义务教育经费行为.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只能部门对叫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指检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教育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督促.人民检查院和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4社会力量的监督指非国家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教育行政主体法治化是指教育行政主体的编制和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设定和授权,这是教育行政法治化的前提.有四点教育行政主体法治化教育行政行为法治化:教育行政立法法治化,教育行政措施法治化,教育行政处罚法治化,教育行政强制执行法治化教育行政监督法治化教育行政救济法治化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学校具备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的条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多选)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办学自主性: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这是学校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最重要特征.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学校的设置我国对学校及其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简答)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简答)学校的权利(9条)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答)学校的义务(6条)1.遵守法律,法规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学校管理体制的概念(多选)体制是系统的组织机构,功能及其运行机制的总称.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规章制度要保证教育,教学及学习内部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就必须建立健全并不断发展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既是科学管理学校的必要条件,也是一种强有力的教育手段.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多选)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1.制度系统2.制度观念系统3.制度执行系统4.制度教育系统(多选:3个原则)学校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1.整体性原则2.重点突出原则3.适量适度原则4.合法合理原则教师的概念教师通常下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总称.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等多种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简答/多选/单选)教师的基本权利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师作教育教学专业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2.科学研究权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管理学生权包括三个内容,其一,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其二,学生品行评定权.其三,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4.获取报酬权.其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权.其二,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权.其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期权.5.民主管理权.教师的义务(简答)教师的基本义务P123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资格制度将教师资格分为7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级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学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件(多选6条)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3.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4.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5.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6.教师的身体素质也要符合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颁发证书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丧失和撤消1.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2.教师资格的丧失3.教师资格的撤消(简答)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3.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4.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特点和它的严格性,有利于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教师聘任制度<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1.教师聘任是聘方和受聘方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2.聘任双方平等自愿.3.聘任双方都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多选)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1.招聘2.续聘3.辞聘4.解聘教师考核的内容1.政治思想2.业务水平3.工作态度4.工作成绩教师考核应遵循的原则1.客观2.公正3.准确教师的法律责任1.侮辱,殴打的法律责任2.打击包袱教师的法律责任3.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4.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受教育者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学生一般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自然人.<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前班,幼儿园的学生和小学1-4年级的儿童一般都是3-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简答)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教育法>42条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除<教育法>列举的几项权利外,还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受教育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结社权,休息权等权利.(简答)受教育者的义务(4项)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在制度(单选/判断)学生的违法行为,按性质和情节分三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1.家庭保护2.学校保护3.社会保护4.司法保护5.对特殊群体的保护(简答)学校保护的要求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2.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3.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4.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1.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立专门的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3.对审前羁押及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4.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不披露有关资料.5.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6.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1.对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的权利的保护.3.对残疾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保护.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简答/选择)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以受损为前提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多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校内调节制度和教育仲裁制度)教育申诉制度教育申诉制度的含义<教师法>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得30日内,做出处理."(多选)教育申诉制度的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教育申诉范围(判断)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判断)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教师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学校申诉制度为一种权利救济,有如下特征:1.法定性2.行政性3.准司法性4.准独立性5.非诉性申诉的范围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起申诉.上述规定对学生申诉的范围规定为两个方面受教育权,民事权利两项.(判断)学生是申诉主体,除学生本人还包括学生的监护人(判断)所谓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判断)所谓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指个人或者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他教育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教育行政复议从起其属性上看,属于非诉讼上的一种申诉救济途径,有以下特征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它较之行政行为更为规范,严格,接近于司法程序,可以说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2.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的行政行为.4.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5.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的决定不服的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权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多选)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判断)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在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多选)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有如下特点:1.主管恒定2.诉讼专属3.被告举证4.不得调解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和受理2.审理和判决3.执行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教育行政机关极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多选)教育行政赔偿的要件一.损害事实1.对人身权的损害2.对财产权的损害二.侵权行为主体三.在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四.因果关系(多选)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第三讲 思想政治教育范畴2013

(八)个人与社会
1.个人与社会的涵义 2.个人与社会的辩证统一关系 ①个人的本质与所处社会关系的辩证统一关系 ②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 ③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统一关系 3.思想政治教育对个人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①思想政治教育促进人的发展 ②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社会发展
关于主体与客体 主体与客体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范 畴之一。要建构科学的思想政治育学理论, 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必须 将主体与客体范畴界定清楚。
二、主体与客体的特点
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和客体的特点,是认识和把握思想政治 教育主体关系的内在依据,因此,必须深入揭示思想政治教 育主客体的特点。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特点如下: (一)双主体性 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主体,它们都是 相对独立的教育行为者,因而都具有教育主体的属性。可以 具体表述为:教育者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主体,教育者本 人也是教育客体。受教育者是教育主体,教育环境、教育目 的、教育内容、教育手段和教育活动是教育客体,受教育者 本人也是教育客体。任何思想政治教育过程都是“双主体” 的,都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两个主体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 互动过程。如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两个主体都作符合教育规 律的活动,都成为积极教育行为主体,从始至终积极主动参 与教育活动,做符合教育规律的行为,则教育有效。否则, 教育无效。
2. 区别:
(1)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联 系反映得更加完整和深刻,而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 则从某一侧面、某一环节上反映思想政治教育的某 些本质联系; (2)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将若干范畴有机结合起来 以判断的形式出现,而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则以单 个或成对的概念形式出现; (3)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发展过 程整体性认识的一些较大的阶段的结晶,而思想政 治教育学范畴则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发展过程许多局 部性的认识的一些较少的阶段的结晶。
当前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与客体关系新探

的接受者 , 即思 想政 治 教 育 的对 象 ” 】 这 种 观 点 。 】 巧 将理 论建立 在一种 “ 差异 假设 ” 基础 上 , 即认 为在 教
“ 主体 论 ” “ 体 规 定 论 ” “ 级 结 构 模 式 ” 多 、主 、等 等 等 , 总 体上 说 , 从 这些 理论 都 有一定 的积极 意义 , 或
信息优 势地位 缺失 , 至 在 有些 方 面 受教 育 者 还 超 甚
是教育者所期望的教育要求与受教育者 自身教育水 平 之间 的矛 盾 。长期 以来 , 多思 想政 治 教 育学 者 很
与思 想政治 教育工作 者认 可这一观 点 。这里 的主体
过 了教 育者 ,单 向灌输 模式 ” 到 了现实 的挑 战。 “ 受
一
、
当前思 想政 治 教育 主体 与 客体 关 系存在 的
误 区
件的限制和工人运动 的自发性等因素, 这种思想意 识只能从 外面灌输 进去 。灌输 的作用 有特 殊 的历史
意义 , 但在 当前 , 于世 界 政 治 、 济 、 化 的 大 发 由 经 文 展 , 国、 地 区 、 方 面 的文化 、 息 交 流 频 繁 , 各 各 各 信 获
丁 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主 体 与 客 体 关 系新 探
丁 斌
( 福建教 育学 院文科研修部 , 福建 福州 3 0 2 ) 5 0 5
摘 要 : 思想政 治教 育主体 、 客体及 其相 互关 系是 思想政 治教 育研 究 的重要课 题 之 一。 当前 在 社会 主义文化 大繁 荣的背后 , 思想政 治教 育主体 客体 关 系的理论 研 究 - 9实践 应 用也 存在 着 一 些 误 区, 单 向灌输 ” 一言谈” 如“ 的“ 思想政治教 育模 式 、 思想政 治教 育者 的绝对权 威、 分 强调 教 育者 过 的主体性和 忽略 思想政 治教 育 的过 程 性等 。新 的历 史条 件 下 , 我们 从 受教 育 者 的接 受过程 、 受教 育者 的 自我 意识分 化过程 、 受教育者 思想 品德 的形成 或 转变过 程来 重新 探 析 思想政 治教 育 过 程 中 的主体 与客体 关 系, 有利于 重塑 思想政 治教 育 的主体 性 , 强 思想政 治 教 育 的实 效 性和 实现 思想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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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具有一定的权力。这里的权力既指职位权力 关 系 。一 种 是 顺位 关 系 ,另一 种 是错 位 关 系 ,还 有 一 种 也指非职位权力。职位权力是主体具有一定的管理或领 是 交 错关 系 。顺位 关 系 是指 在 教 育管 理 活 动 中主 体 和 客 导的职位而获得的权 力,职位权力越大 ,就越有利于主 体所处的状态是一致的。错位关系是指在教育管理活动
但并 不 是所 有 教 育管 理 活 动 中 的人 都 是教 育 管理 活动 的 主体 ,只有 在 教 育管 理 活动 中对 自己所 作 用 的对 象 有 影 响作 用 的人 才 是教 育管 理 活动 的 主体 。在 教 育管 理 活动
雾 酾嘲 l 氢
主客 体之间 的关系 ( ) 主客体 的 状 态及 其 关 系 一
21 0 0年第 5期
论 教 育管 理 活 动 主体 与 客体 及 其相 互 关 系
王 洪 军 ( 山东省武城县 第三 实验 小学 , 山东 武城 2 30 ) 53 0
教育管理活动的主体是教育管理活动过程 中对所作 体 的 个体 的 作 用 来实 现 的 。教 育 管理 活动 主 体对 教 育管 用的对象有影响作用的个人或群体 。教育管理 活动的客 理 活 动 客体 的 作 用 归根 到 底还 是 要 靠 对教 育 管理 活动 客 体主 要 是 人 ,但 有时 也 指物 。教 育管 理 活 动主 客 体 的 关 体 的 个体 的 作 用 来实 现 的 。 教 育管 理 活 动 客体 中的 人 也是 离 不开 教 育管 理 活动 系首 先 是主 客 体 状 态之 间 的关 系 ;然后 才 是 教 育管 理 活
这种 作 用 和 关 系的 内 容 ,而 把 对象 化 看 作 是这 种 作 用和 关 系的 结 果 。我 们将 这 三 个 方 面分 开 来进 行讨 论 ,只是
想把教育管理活动中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及其关系说得更
清楚 而 已。
教育管理活动客体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对教育管理活动客
作者简介 :王 洪军 (9 7 ) 17 - ,山 东省 武城县 第三 实验 小 学副 校 长。
体 对 客 体 施 加 影 响 。 非 职 位 权 力 是 由 主 体 的 知 识 、能 力 、经验 和 人 格魅 力等 非职 位 所 带来 的影 响 力 。 中主 体和 客 体 所处 的状 态 不一 致 ;交错 关 系 是指 教 育管 理 活 动过 程 中主体 和 客 体 的状 态 既 有 一致 的 一面 , 也有
方面 的 知 识 。教 育 管 理 有 它 独 特 的 工 作 对 象 ,工 作 过 程 、工作 要 求 和工 作 方 法 ,它 需要 懂 得 教 育管 理 学 的专 业 基 础 知识 才 能胜 任 。
( 二) 教 育 管理 活动 的客 体
对 教 育 管 理 活 动 过 程 中主 客 体 关 系 的 分 析 只 分 析 主 客 体 的 状 态 关 系是 不 够 的 ,还 必 需 分 析 主 客 体 的 相 互 作 用 关 系 。因 为 对 教 育 管 理 活 动 中 主 客关 系 的 分 析 只 从 主 客 状 态 的 角度 来 讨 论 ,这 只 是 从 静 态 的 角度 来 描 述 教 育 管 理 活 动 中主 客 体 的 相 互 关 系 ,而 对 教 育管 理 活 动 中主 客 体 关 系 的 分 析 还 必 须 深 入 到 主 客 体 的 相 互 作 用 的动 态 过 程 中加 以 分 析 ,只 有 这 样 才 有 可 能 对 教 育 管 理 活 动 过 程 中 主 客 体 的 相 互 关 系认 识 得 更 为全
动 中主 体和 客 体相 互 作 用 的关 系 。
客体中的物这个要素的 ,当然反过来 ,教育管理活动客 体中物这个要素也是离不开教育管理活动客体中人这个 要素的。上面只是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才将教育管理活 动客体的这两个要素分开来说 的。
豳 簿 露鬻 舞晦
动的主 体与客体
( 一) 教 育 管理 活动 的主 体 教 育管 理 活动 的主 体 指 的 是 教 育 管 理 活动 中 的人 ,
( ) 主客 体 的相 互 作 用及 其 关 系 二
第二 ,具备相应 的能力。主体有再大的权 力,如果 不 一 致 的一 面 。 没有能力 ,也是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的。 第三 ,具 备 相应 的 知 识 。这 里 的 知识 不 仅 指 主 体 的 业务工作能 力所离不开的业务知识 ,还指教育管理专业
教 育管 理 活 动 中 的主 客 体 一般 存 在 着 三 种状 态 。第
一
中能 发挥主体作用 的人至少要具 备如下 几个方面 的条
件:
种 是 本能 态 ,第二 种 是 一种 常 态 ,第三 种 是超 常 态 。 教 育管 理 活 动 中主 客 体之 间的 状 态 一 般呈 现 出三 种
体 。教 育 管理 活 动 中 客体 的 个体 是 教 育管 理 活 动 客体 的 实质 性 要 素 ;教 育管 理 活 动 客体 的 群 体要 素 是 教 育管 理 活动客体的表征性要素 。这是因为教育管理活动主体对
我们把对立统一看作是教育管理 活动 中主体和客体 相互作用及其关系的形式 ,把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看作
面和深刻。
教 育管 理 活动 的 客 体就 是 教 育管 理 活 动 作 用 对 象的 人 和物 。然 而在 大 多数 情 况 下 ,人 们 讨论 的教 育 管理 活
动的客体主要是指的人而不是物 ,除非人们在讨论教育 管理 活动 客 体时 另 有说 明 。教 育管 理 活动 中作 为 客体 的 人的要素 ,主 要包括 作为个 体的客体 和作为 群体 的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