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行政诉讼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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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行政诉讼法是我们必修的一门课程。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深刻体会到了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也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下面我将就我对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会进行分享。

一、行政诉讼法的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政府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提出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分支,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诉讼法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不仅适用于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还适用于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

其次,行政诉讼法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程序上的灵活性、速度上的快捷性和法定仲裁制度的存在。

最后,行政诉讼法注重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因此,行政诉讼法在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也注重保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行政诉讼法涉及许多核心原则,这些原则对于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公平至关重要。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以下几个核心原则有了深入的了解。

1. 法定途径原则法定途径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诉讼的提起必须依法进行,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条件和程序。

2. 合法权益原则合法权益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它要求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3.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要求,它要求行政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平公正,任何一方都不能得到特殊待遇或歧视。

4. 速裁速决原则速裁速决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要求,它强调行政诉讼的快捷性和效率,要求行政诉讼案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和裁决。

三、行政诉讼法的挑战与改革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3)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3)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3)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三:
第三,我们还要牢记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行政审判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来进行的,所有涉及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的主体都应当遵循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原则和原则。

在行政审判中,应当遵循法治精神,谨慎对待诉讼双方的权利,依法予以平等保护,必要时应采取保护程序。

并把诉讼权利有效地行使起来。

此外,行政审判的客观性也是需要尊重的,即审判者在审理案件时,不得受任何影响而决定行政审判的结果;诉讼双方应当了解行政各方面的法律程序,遵守法律规定,用正确的做法来处理案件,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

总之,学习行政诉讼法后,我对行政审判更加明白了。

上述几点原则和原则既是审判者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诉讼双方应当重视的原则,因为它们可以有效地促进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顺利和公正。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5篇)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5篇)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通用5篇)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20xx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该法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

具体地说,就是民告官。

民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官是指政府机关和有执法权力的执法部门。

也就是说,政府的执法部门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或者工作中有失误,就会被当事人告上法庭。

我局作为价格行政的执法机关,其执法过程直接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打交道,其行为、举止,业务水平,工作经验等各方面素质都要求较高,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维权水平的提高,对执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也是考验。

通过这次重新学习《行政诉讼法》,我深深地感到了责任、压力、和危机意识,特别是在对个人检查当中,一定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的提高,秉公执法,不询私情,绝不能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因为一旦有什么被检查对象质疑的地方,就会走上被告席,所以,应该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本领,为自己和单位负责,特别是为单位领导负责,因为如果发生诉讼案件,单位领导是法人,就要首先坐到被告席上,到那时候,不仅是自己个人的损失,更是单位的耻辱,所以我认为不断加强学习是非常必要的。

学习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心得体会篇2一、行政法治的内涵第一,法律至上原则。

在依法行政中,法律至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高规范。

2.依法行政规则。

政府的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在法律没有规定时,行政机关无权像公民那样自由地活动。

3.合法性规则。

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设定。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精选5篇)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感想篇1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

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

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

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

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

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

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

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

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

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

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

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

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

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

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

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

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

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

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

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

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引言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份,它规范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味到行政诉讼法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我的行政诉讼法心得。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1 独立性原则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诉讼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原则,即行政诉讼是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的。

这一原则保证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使行政机关不能滥用职权,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1.2 公开性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应当公开进行的原则。

公开审理可以使公众了解行政机关的行为,监督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同时,公开审理还可以增加行政诉讼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1.3 程序正义原则行政诉讼法倡导在行政诉讼中坚持程序正义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公正。

同时,法院还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避免强势方对弱势方的不公平对待。

二、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2.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中的一方,其作为被诉行政相对人,应当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解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

2.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行政诉讼中的另一方,其作为诉讼主体,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合理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

2.3 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

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代理职责。

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匡助当事人提供证据,陈述事实和法律理由,并代表当事人参预庭审。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3.1 起诉阶段行政诉讼起诉阶段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阶段。

在起诉阶段,当事人应当向法院递交诉讼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引言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份,它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诉讼关系。

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学习与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其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法治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我对行政诉讼法的心得体味。

正文内容:1.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1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公正公平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公正、公平地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也要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公正裁决。

1.2 法律适合原则行政诉讼法还强调了法律适合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依法适合法律,并在裁决中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条款。

法律适合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助于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1.3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原则行政诉讼法强调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也要积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享有公正的司法保护。

2. 行政诉讼程序2.1 诉讼主体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主体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主体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他们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2 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程序中,诉讼请求是诉讼的核心内容。

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具体,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相关,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条件。

合理的诉讼请求有助于确保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公正裁决的实现。

2.3 证据的举证和认定行政诉讼程序中,举证和认定证据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诉讼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在法庭上进行证据的辩论和认定。

举证和认定的过程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

行政诉讼法心得引言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

在实践中,我们不断深入学习和实践行政诉讼法,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下面将结合自身经验,从几个方面分享行政诉讼法的心得。

一、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1 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在行政诉讼中,公民的诉讼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1.2 重视程序正义行政诉讼法强调程序正义,要求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1.3 尊重法律权威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时,要尊重法律权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二、掌握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2.1 诉讼时效的注意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时效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要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因时效问题而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

2.2 举证责任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当事人要充分准备证据,确保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2.3 诉讼费用的处理在行政诉讼中,诉讼费用的处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当事人要了解诉讼费用的规定,合理处理诉讼费用的问题,避免因此而增加诉讼成本。

三、注意行政诉讼的特殊性3.1 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行政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程序,当事人要了解并熟悉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出现错误。

3.2 行政诉讼的特殊标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也有所不同。

当事人要了解行政诉讼的特殊标准,确保自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3.3 行政诉讼的特殊效果行政诉讼的效果也有其特殊性,当事人要了解行政诉讼的特殊效果,避免在诉讼过程中产生误解和纠纷。

四、加强行政诉讼的实践经验4.1 积极参与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积极参与诉讼过程,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2 合理利用法律援助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合理利用法律援助,获取法律帮助,提高诉讼效率和成功率。

4.3 注意行政诉讼的风险管理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要注意风险管理,避免因诉讼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研究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我收获了许多知识和经验,也深刻认识到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下面是我对于行政诉讼法研究的心得体会:
一、了解行政诉讼法背景和基本原则
在研究行政诉讼法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其背景和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依据,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

了解这些基本原则有助于我们在实际运用中把握行政诉讼法的核心精神。

二、掌握行政诉讼法的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套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审理和执行等各个环节。

对这些程序的了解和掌握,有助于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做到有条不紊、高效快捷地办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理解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广泛,包括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处
分等多个方面。

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多种救济方式,如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我们需要深入理解这些适用范围和
救济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实现案件的
公正、公平和合理解决。

四、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研究行政诉讼法离不开实践能力的培养。

通过实际操作和参与
真实案例的讨论,我们可以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提高自
己的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更好地应对各种行政争议案件。

总而言之,学习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需要我
们全面、深入地了解其背景、原则、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行政诉讼能力,为维护
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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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行政诉讼心得体会学习行政诉讼心得体会(通用3篇)学习行政诉讼心得体会篇1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章,而且对于准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民行科组织本科干警仔细学习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沟通、充分探讨、热闹争论。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打算共 60 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 80 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 8 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

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供应明确的依据。

民诉法将第 14 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 91 年开头就对该问题争辩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始终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从今,各级检察机关探究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 1 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

在详细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 208 条规定,发觉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

修改民诉法第 235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详细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

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

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究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胜利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

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209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

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订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敏捷严厉,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 强化监督手段。

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

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始终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峻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

修改民诉法第 21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状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

二是规 2 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明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食品平安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

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头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修改民诉法第 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供应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根据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

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加工作的乐观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

重点应当是加强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

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蔽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 3 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

二是乐观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

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

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

检察机关应当准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打算。

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打算中详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

同时,敏捷运用其他监督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学习行政诉讼心得体会篇2201xx年 8 月 31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其次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打算》。

当得知修改打算审议通过时,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一名民行干警,还是有些感动的,究竟我们见证了民诉法从 200xx年修改到 20xx 年修改草案的出台直至今日修改打算的通过,并且在去年修改草案征求看法时,由于草案内容对检察机关工作不利,在市院的带领下,全市民行干警联名提出二十条看法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

这期间,我们不仅仅是关注,而是始终以实际的工作、不断的创新实践来为民诉法修改供应基层阅历,尽一点力所能及的力气。

当看到曾经举步维艰的创新工作如今被以法律的形式"正名'后,心中无疑是骄傲的,但对此我们并不盲目乐观,反而有着更大的责任感和危机感,由于今后面对的民行检察工作将是一个全新的无法预知的形势,从高检院到基层院都将严阵以待,来迎接民诉法修改后带来的种种挑战和难题。

9 月 27 日至 29 日,在市院某副检察长及民行处领导的带领下,我同各县区院的民行干警们一起到该地参与了全省民行检察人员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学习班,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中国人民高校法学院教授授课,收获颇丰。

同高层领导与专家学者的沟通,能够更深化理解民诉法修改的原意与目的,对指导今后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打算共 60 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 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 8 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

扈纪华主任授课时说:"此次民诉法修改是检察院的一次全面成功。

'对于这种评价,虽然很多民行干警持保留态度,但这也表明白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供应明确的依据。

民诉法将第 14 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 91 年开头就对该问题争辩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一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始终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从今,各级检察机关探究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

在详细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 条规定,发觉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

修改民诉法第 235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

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详细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

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

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究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胜利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

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 209 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

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订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敏捷严厉,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

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

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始终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臵疑,已严峻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

修改民诉法第 21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

二是规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明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

(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食品平安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

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头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修改民诉法第 55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扈纪华主任指出社会团体无疑是提起公益诉讼最有力的力气,法律规定的机关也需要有待于其他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她并没有提到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汤维建厅长明确指出了检察机关是提起公益诉讼的自然代表,看来对于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照旧在理论界看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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