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行政法知识点
行政法法律常识

九、行政许可(20日内作出,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1、行政许可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撤销或改变这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2、对行政相对人的收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及时发现违法或者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
3、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应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补偿。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b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c 违反法定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d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及规范性文件:a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法律形式;b 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决定的形式;c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会、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性法规;d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许可。
令实行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行政许可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设定:a 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b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c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d 不得限制其他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7、行政许可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这一点与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同,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8、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管理行政组织和实施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研究国家法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学科。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范围内,以行使行政权力为目的,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动。
按照行为的内涵和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 管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监督管理和限制的行为。
3. 许可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提供权限,准许其从事某些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4. 支付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特定对象。
5. 补偿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依法向特定对象提供一定的物质利益或具体权益的行为。
6. 征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对特定对象的财产采取的剥夺性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要素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某种法定行为或法律关系中的某种约定行为,提供许可和许可条件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备以下要素:1. 许可主体:即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主体。
2. 许可客体:即受许可的行为、行为主体或者法律关系。
3. 许可对象:即行使许可权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4. 许可事项:即法律规定需要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行为或法律关系。
5. 许可条件:即行政机关对于许可事项所作出的要求。
四、行政监督的方式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效果性及作出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一种行政活动。
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 监察:通过巡视、视察、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2. 处分:对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3. 报告和检举: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报告、检举来揭发和举报违法行为。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1.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主动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 管理, 决策, 调控等活动。
3法治主义(理解)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
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需依法进行。
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运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
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依据宪法立法的原理”及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 依法立法。
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及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及“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
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及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及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依法行政原理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需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知识重点总结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三、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四、我国行政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性规则。
六、行政法治原则:1、依法行政;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七、行政效率原则: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八、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九、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具有下述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十、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是,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十一、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十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一、行政法起源行政法起源于法国,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行政法起源的立法目的是限制政府权力,使政府的行政行为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政府行使权力时不侵害老百姓权益。
二、行政的分类及我国行政的含义行政的字面含义是指组织的执行、管理。
现代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普通行政。
公共行政是指公权力主体的行政活动,包括国家行政、公共事业组织行政、基层自治组织行政等。
当前我国在行政法上的行政仍然是指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法治化、公益性、职权职责一致性、积极性。
国家行政可分为: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羁束行政和裁量行政。
三、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分为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五、行政组织概念行政组织是由各类行政机关和其他享有行政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共同构成的。
行政机关是由权力机关产生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实施行政管理的非政府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署署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行政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宗教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如台办、法制办)、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如商标局、专利局)、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如参事室、顾问室)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省、市(设区的市)、县、乡(镇)组成。
八、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授权组织、委托组织。
九、行政行为分类行政行为大的分类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常识大全

法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常识大全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关键性制度,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了解法律常识,对于我们保护自身权益、遵守规则和参与社会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为读者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方面的知识,旨在帮助大家对法律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法律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权,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是国家治理的基础。
例如,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分权制衡、宪法监护等原则。
二、民法民法是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中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集合。
它涉及个人和个人、个人和组织之间的权益关系。
这些权益包括财产权、人格权、合同权、继承权等。
当我们购买商品、签订合同、继承财产时,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民法规定。
三、刑法刑法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和对应的刑罚。
它目的在于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如果一个人犯下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中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的类型、刑罚的程度以及刑罚的执行方式。
四、行政法行政法规定了政府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和行政行为的规则。
政府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定的规则制定政策、发布命令、处理行政案件。
行政法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
以上是对法律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简要介绍。
但要真正掌握法律常识,还需深入学习。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法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同时,有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法律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规则。
了解法律常识,对于我们每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我们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参与社会生活,并为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023年行政法律常识49条

2023年行政法律常识49条第1条行政法: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2条行政法的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第3条合法行政: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法律保留(行政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第4条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符合适当比俐(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釆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第5条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第6条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第7条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交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交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第8条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行政责任第9条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第10条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第11条行政许可:指行政机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子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津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第12条行政许可的类型:(1)普通许可;(2)特殊许可;(3)认可;(4)核准;(5)登记第13条行政政许可的设定:(1)法律、行政法规;(2)地方性法规(3)国务院发布决定,实施后,除临时性事项外,国务院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4)省级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一年需继续实施的,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14条行政许可的特殊规定:申请书釆用格式文本的,行政主体应当免费提供格式文本第15条行政许可的特殊规定:申请书应当釆用书面形式,但可以现场递交,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
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法,这个听起来有些“高大上”的名词,其实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无论是政府的管理行为,还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都受到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行政法的世界,了解一些基本的知识。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那什么是行政关系呢?简单来说,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等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首先,行政法的内容广泛而多样。
它涵盖了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等诸多方面,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其次,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因为社会在不断发展,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也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这就导致行政法需要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做出相应的变化。
再者,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与刑法、民法等不同,行政法通常是由众多分散的法律文件组成。
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指的是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行的规定,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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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行政法知识点
1.行政主体与相对人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县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
如对某一公民作出一个处罚决定,裁决一个复议案件等。
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可分七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⑪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如下: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④对以上1~3点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