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检疫与传染病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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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法律法规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法律法规

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法律法规动物检验检疫服务是保障动物健康和预防疾病传播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和国家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实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1. 动物传染病防控法动物传染病防控法是一项关键的法律法规,旨在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该法规规定了检疫人员的权力和职责,包括实施检疫措施,强制隔离和治疗病害动物,以及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疫苗接种和消杀等。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检疫人员的监督和处罚措施,以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

2.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是用于监督和管理动物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对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卫生审批和检验检疫的程序和要求。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畜牧兽医执业人员的资格和行为规范,以保证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条例还涉及动物饲养环境的卫生要求,以及对养殖场、市场和动物产品加工企业等的监督和管理。

3. 动物检验检疫法动物检验检疫法是一项包括检验、检疫和监督动物及其产品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和要求,包括动物健康证书的发放,动物产品的抽样检测和实验室检验等。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登记和备案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4.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一项用于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该法规涵盖了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控制,以及对动物产品中有害物质和致病菌的监测和限制要求。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对动物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和追溯制度。

5. 动物检疫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为了保障动物检验检疫服务的有效实施,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通常情况下,动物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动物检疫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他们会组织培训,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以及对动物检疫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生物学实验教学中常用到实验动物,因此,切实从购入、饲育、使用、环境、处理等全过程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确保实验教学安全、有效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利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科研、生产、检定、检验和其他活动的实验室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实验前应对实验动物作常规检查(体重、体温、常见病等)和观察,所用动物应符合实验条件要求。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原则。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的具体办法参照国家有关制定。

第五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

第六条实验动物购入1.根据教学计划,各实验室每学期末提交实验动物使用品种、数量等计划单,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批,交材料采购供应室采购。

2.购入或领取实验动物时,实验人员应向供应部门索取所用动物相应等级的由国家主管部门所颁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动物的遗传背景资料、动物微生物检查资料及动物年龄和健康等方面的资料。

3.动物健康检查,以外观为主。

主要内容包括:皮毛:有无光泽、出血、干燥;眼:有无眼屎、流泪、白内障、角膜损伤等;耳:有无外伤、耳壳曲折、中耳炎等;四肢:有无弯曲、脱臼、外伤、关节炎;肛门:有无下痢、血便、脱肛等。

4.实验动物购入后,实验教师要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实验动物饲养室及饲养器具准备1.饲养室面积应根据所购入动物的数量来确定。

面积太小,室内氨浓度很易超过20m g·L-1,对实验的动物疾病控制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2.饲养动物的器具等,应在动物购入前准备好。

准备的数量、规格应根据动物的品种和数量。

每笼收养动物数和分组情况而定。

垫料、饲料应按购入动物数量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导语: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以下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推荐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jingye、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实验动物源人兽共患传染病的防控与兽医公共卫生政策

实验动物源人兽共患传染病的防控与兽医公共卫生政策

收稿日期:2023 02 02作者简介:林惠然(1992-),女,硕士,中级,实验动物管理办主任,研究方向:实验动物管理、动物遗传与繁育,E mail:hr.lin@siat.ac.cn实验动物源人兽共患传染病的防控与兽医公共卫生政策林惠然1,2(1.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支撑平台处实验动物管理办,广东深圳518055;2.澳门科技大学医学院)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7307(2023)06-0012-0031 政策问题背景人兽共患病是指在脊椎动物与人类之间自然传播,由相同的病原感染导致的传染性疾病。

197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对人兽共患病下的定义为:“人和脊椎动物由共同病原体引起的,又在流行病学上有关联的疾病。

”世界卫生组织(WHO)所分类的1415种人类疾病中,有61%属于人兽共患病。

目前已知的人类传染病共有300多种,仅有10余种只对人类感染,其余均为人兽共患病。

近年发生的175种新发传染病中,有132种是人兽共患传染病,占75.4%[1]。

人类曾因鼠疫、禽流感、结核等人兽共患传染病爆发造成巨大伤害。

随着人类对动物蛋白的需求增加、对野生动物的非法捕捉及利用、气候变化等因素导致传统流行病的病原体变异,以及新发人兽共患病的流行,使当前人兽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形势更加严峻。

人兽共患病根据其来源可分为经济动物源、实验动物源、野生动物源及宠物源,其传播方式可为虫媒、食源、动物抓咬伤等[2]。

实验动物是人工饲养,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及其科学实验的动物。

实验动物行业在国内发展仅30余年,因受众面窄,其在公众印象中一直披着神秘面纱。

随着学科方向的延伸,涉及的实验动物种类逐渐增多,目前常用的就有包括大小鼠、豚鼠、地鼠等小型实验动物,树闙、猫、雪貂等中小型实验动物,及牛、羊、猪、犬、猴等中大型实验动物。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正文:----------------------------------------------------------------------------------------------------------------------------------------------------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疫苗处置
对于过期、损坏或未使用的疫苗进行妥善处置,防止二次使用或流入市场。同时 ,对废弃的疫苗和相关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环境安全。
CHAPTER 05
应急管理
应急预案制定
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工 作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内容
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应 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
2023-10-28
contents
目录
• 制度总则 • 防疫管理 • 检疫管理 • 疫苗管理 • 应急管理 • 监督与处罚
CHAPTER 01
制度总则
制定目的
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 障公共卫生安全。
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 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卫生管理
定期清理动物舍,保持环 境卫生,减少病菌滋生。
防疫消毒
定期对动物舍进行消毒, 防止疫病传播。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免疫接种
根据当地疫情和疫苗接种计划 ,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提高
抵抗力。
疫情监测
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及时 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疫情上报
如发现疫情,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防止疫情 扩散。
实验室检测
采集的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病原学、血清学检测,确认无异常后 进入下一环节。
合格出证
检测结果合格,按照规定出具检疫证明,准予调运或上市。
检疫证明管理
统一格式
01
检疫证明应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公章。

实验动物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实验动物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实验动物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引言:实验动物在科学研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传染病的爆发可能会对实验结果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为了保证实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实验动物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一、实验动物的来源和检疫为了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实验动物的来源至关重要。

合理选择可靠的供应商,并确保其动物来源健康、无传染病。

在引进新的实验动物之前,应进行严格的检疫,包括对动物进行体检、病原学检测和血清学检测等,以确保其健康状态。

二、实验动物的饲养环境良好的饲养环境是预防传染病的关键。

实验动物的饲养设施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饲养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减少病原微生物的滋生和传播。

此外,实验动物的饲料和饮水应保持清洁,避免受到污染。

三、实验动物的健康监测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健康监测是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实验动物进行体温测量、观察行为和食欲等指标的变化,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传染病病例。

同时,还可以进行常规的病原学检测和血清学检测,以确保实验动物的健康状态。

四、实验动物的隔离和分组为了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实验动物应根据其健康状况进行隔离和分组。

健康的实验动物应与患病的实验动物分开饲养,以避免交叉感染。

此外,根据实验的需要,可以将实验动物分为不同的组别,以减少传染病的传播风险。

五、实验动物的疫苗接种对于一些常见的传染病,可以考虑给实验动物接种疫苗来预防疾病的发生。

疫苗接种可以增强实验动物的免疫力,减少感染的风险。

在接种疫苗之前,应先对实验动物进行免疫学检测,以确定其免疫状态和接种需求。

六、实验人员的防护和培训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动物操作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佩戴口罩、手套和实验服等。

此外,实验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知识,掌握正确的操作技巧,以减少传染病的风险。

结论:实验动物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是保证实验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

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

一、流行性出血热 二、淋巴细胞性脉络丛脑膜炎 三、狂犬病 四、猴B病毒病 五、弓形虫病 六、沙门氏菌病
与人类之间自然传播和感染疾病, 七、钩端螺旋体病
即人类和脊椎动物由共同病原体 八、结核分支杆菌病
引起,在流行病学上又有关联的 疾病。
九、志贺菌病 十、鼠痘 十一、兔出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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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行性出血热
由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引起的主要发生于大鼠的烈性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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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钩端螺旋体病
钩端螺旋体病(Leptospirosis)是一种重要而复杂的 人畜共患病和自然疫源性传染病。临床表现形式多样, 主要有发热、黄疸、血红蛋白尿、出血、流产、皮肤和 黏膜坏死、水肿等。
钩端螺旋体的动物宿主非常广泛,几乎所有温血 动物都可感染,其中啮齿目的鼠类是最重要的贮存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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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一种人畜共患的自然疫源性传染病。1981年WHO统一命 名为肾综合征出血热(HFRS )。 1、自然宿主:主要是小型啮齿动物,大鼠为实验动物型HFRS
的主要传染源。
2、传播:气溶胶吸入,人类主要接触宿主动物及排泄物而受感 染。
3、症状: 人:发热,头痛,肌肉痛,结膜水肿充血(点状), 出血性肾损伤(肾综合症出血热),最后肾衰竭,出现尿毒 症,严重可导致死亡。大鼠:多为隐性感染,长期排毒,一 般无临床症状,也不死亡。一般不影响实验进程。
(八)结核分支杆菌病
由结核分支杆菌(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引
起的人和动物共患的一种细菌性疾病。人感染后形成
结核病,猴、犬、豚鼠、兔和猫等均可感染,以猴发
病率最高。
(九)志贺菌病
由志贺菌(Shigella spp)或称痢疾杆菌引起人和实
验动物肠道感染的一种细菌性疾病。人和猴以细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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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药业有限公司
标准管理规程(S M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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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提高动物实验卫生管理工作质量,确保环境卫生清新、整洁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动物实验室从业人员
3.责任
质量保证科、劳动人事科、化验室、实验动物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4.制定依据
国家《实验动物条例》、《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河南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

5.规程
5.1.实验动物的疾病防治,应以卫生的饲养管理、严格的检疫及预防为主为原则。

采取疫苗免疫接种免疫后的动物不得影响相关检定和特定的科研工作。

5.2.凡引入实验动物时,必须按检疫程序进行隔离检疫。

5.3.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及物品出入动物饲养室。

5.4.应建立防疫消毒制度,加强动物饲养室内外的卫生消毒工作。

定期消灭蚊蝇、野鼠等可能的传染源、传播媒介等。

文件编号:SP-DW-SMP-09-018-01页号2-2
5.5.废弃或淘汰动物应及时处理,尸体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5.6.发生疫情应及时隔离封锁,查明病因,采取措施,慎重处理,必要时全部销毁。

已污染的及可能被污染的动物、环境和物品应彻底消毒,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7.邻近地区发生疫情时,必须采取严格封锁措施,并加强防疫消毒工作。

6.变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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