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法律追诉时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2岁,某市人。
2010年5月,张某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王某于2010年6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张某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审理,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然而,在张某服刑期间,被害人王某因家庭原因未能继续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2018年,王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此时,张某已经服刑完毕,且已过追诉时效。
二、追诉时效问题本案涉及法律追诉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本案中,张某犯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因此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三、案例分析1. 刑法追诉时效的适用本案中,张某在2010年犯下诈骗罪,至2018年,已经超过二十年追诉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案已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2. 追诉时效中断与时效延长虽然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在2018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因此,追诉时效中断,张某的行为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3. 追诉时效与时效延长在本案中,张某在追诉期限内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刑法》第⼋⼗七条---追诉时效期限《刑法》第⼋⼗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第⼋⼗⼋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第九⼗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由于刑法理论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犯罪追诉时效的理论依据: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648页:规定追诉时效制度显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
规定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罚⽬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历史从宽、现⾏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追诉现⾏犯罪,有利于是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利于调动⼀切积极因素、团结⼀切可以团结的⼒量。
P649页:共同犯罪并⾮适⽤统⼀的追诉时效标准,⽽是按各共犯⼈应当适⽤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追诉期限。
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部分⼈超过了追诉时效,另⼀部分⼈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就只能对后者进⾏追诉。
对于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应当按所触犯的各罪的法定刑分别计算追诉时效的期限;如果其中重罪在追诉时效内,⽽轻罪超过了追诉时效,就按单⼀的重罪追诉,不再按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处理。
P650页: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1)

遇到产权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一、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长期诉讼时效。
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应如何理解

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应如何理解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犯罪事件也呈现出了日益复杂的趋势,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大。
追诉时效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背后隐藏着众多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而在追诉时效的适用过程中,逃避侦查也成为了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逃避侦查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逃避侦查”呢?逃避侦查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后,并不正常配合警方或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而是通过各种途径规避调查或审判程序的一种行为。
逃避侦查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挑战司法权威,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背弃和对法律制度的践踏,因此,逃避侦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逃避侦查到底有哪些问题?首先,逃避侦查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和违法性。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各种方式逃避警方或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使自己的行踪难以追踪,其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产生了较强的社会破坏性,这是无法容忍的。
其次,逃避侦查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逃避侦查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得以逃避正义审判,长期以往,这将让罪行者不受法律制裁,徒增社会不安和不公正现象。
再次,逃避侦查也会让警方和司法机关的调查与审判工作受到阻碍。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往往会使用一些非法手段来阻挠调查工作,如威胁、骚扰等,不仅费用警力和司法机关的资源,也影响了警方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最后,逃避侦查还会对社会治理和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逃避侦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社会秩序和治理的影响也是不可忽略的。
如果逃避侦查的行为持续存在,不仅会让嫌疑人和被告人逍遥法外,更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包括犯罪的扩散和犯罪治理的难度加大等。
因此,逃避侦查的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顽强抵御司法机关的行为。
对逃避侦查应当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
只有在打击逃避侦查行为中,司法机关和警方才能具有更足够的权威和实力来执法,才能确保犯罪受到应有的惩罚,给予公民更强的安全感和社会支持力。
生产安全事故追诉时效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追诉时效1、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定罪标准有什么规定两高公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解析:1、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3、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包括:(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刑事诉讼时效规定

The empty the carriage, the louder the nois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时效规定导读: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时效为十五年。
一、刑事诉讼时效多长?(一)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时效为五年;(二)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时效为十年;(三)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时效为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罚是20年以上的终身监禁或死刑,时效为二十年。
如果认为有必要在20年后追究案件,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批准。
起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处于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在起诉期限内犯罪的,对以前犯罪的起诉期限自之后犯罪的次日起计算。
致人重伤的法律处罚为3至10年。
如果这是造成严重伤害或残疾的特别残忍的手段,则视具体伤害程度,判处10年以上监禁、终身监禁或死刑。
最好是去相关鉴定机构做一个伤残鉴定。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定义时效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民事权利持有人的权利,这是一种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行使民事权利人的时间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义务。
法定时效期满后,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的,不再给予保护。
三、时效的种类时效有两种:追诉时限和执行时限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追诉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司法机关或者举报人不得再起诉。
已经起诉的,撤销案件,或者终结审判。
追诉时效制度的完善是取消追诉权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罪犯被判刑后,刑罚执行机构只有在执行期限内才有权执行对罪犯的判决。
在诉讼时效期间作出的判决没有得到执行,超过执行期限的,对罪犯的判决不再执行。
完成执行期限是取消刑罚执行权的重要原因。
中国法律追诉期过期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1980年出生于我国某农村,初中文化程度。
2000年,李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某承认了自己诈骗的事实,并供述了诈骗的具体过程和金额。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案件一直未能进入审判阶段。
2018年,李某某在逃亡多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案件争议在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辩护律师提出了法律追诉期过期的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李某某所犯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自2000年立案侦查起,至2018年李某某被抓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
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李某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当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公诉机关认为,尽管李某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但其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因此,公诉机关坚持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三、法院判决本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以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以下是两级法院的判决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尽管李某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但其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经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二)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中断(3篇)
第1篇一、引言追诉时效,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
在我国,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同时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逐渐减弱,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追诉时效重新起算的制度。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中断展开论述。
二、追诉时效中断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追诉时效重新起算的制度。
简单来说,就是指在追诉时效期间,由于某些法定事由的发生,使得追诉时效暂停计算,待法定事由消失后,追诉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二)特征1. 法律性:追诉时效中断是基于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性。
2. 重新起算性:追诉时效中断后,追诉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3. 限制性:追诉时效中断受到法定事由的限制,并非所有情况都能导致追诉时效中断。
4. 期限性:追诉时效中断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三、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被害人提出控告被害人提出控告是追诉时效中断最常见的事由。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时效期间提出控告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这里的“提出控告”,既包括口头提出,也包括书面提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是追诉时效中断的重要法定事由。
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时效期间自动投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这里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司法机关立案司法机关在追诉时效期间立案,是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刑法》第89条规定,司法机关在追诉时效期间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四)其他法定事由除上述法定事由外,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况也可导致追诉时效中断: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归案的;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近亲属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4.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中国法律追诉期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经济犯罪案件频发,其中诈骗犯罪尤为突出。
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追诉期限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诈骗案件往往难以在追诉期限内侦查终结。
本文将以李某某巨额诈骗案为例,探讨中国法律追诉期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二、案情简介李某某,男,1980年出生,原系某公司经理。
2010年至2012年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项目,骗取公司及投资者巨额资金。
据调查,李某某通过虚假合同、虚假发票等手段,累计骗取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
2013年,李某某被公司内部人员举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追诉期限的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诈骗罪的追诉期限为五年。
然而,在李某某案件中,由于证据收集、侦查难度等原因,案件在侦查过程中耗时较长,至2015年才提起公诉。
此时,距离案发已超过两年,是否超过追诉期限成为辩护人及公诉机关争议的焦点。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距离案发已超过两年,但考虑到李某某诈骗金额巨大,情节恶劣,且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积极收集证据,不存在故意拖延侦查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未超过追诉期限,对李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主要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
该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以外:(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 追诉期限的延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分子实际被追诉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认定的刑事司法实践
法治论坛FAZHI LUNTAN追诉时效认定的刑事司法实践◎甘海辉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
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
在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再追诉,也就是说超过法定时效而没有追诉就导致国家求刑权、量刑等权利的消灭。
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个期限,除了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对于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要么不起诉,要么终止审理。
随着扫黑除专项斗争的持续深入,许多因历史原因而被“以保待结”的案件被清理出来,时效的认定成为了司法界一个难点、热点问题。
现结合笔者所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就刑事司法实践中时效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2008年至2009年10月,王某、陈某等六人在长江非法采砂。
其间,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开采。
2009年10月5日,公 安机关接群众将该案破获,并以非法经营罪对王某、陈某等六人立案调查。
经鉴定,2008年至2009年10月5日,王某、陈某在长江流域非法采砂50万吨,销售金额300万元,非法 获利170余万元。
同年10月5日,对 王某、陈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 日,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2010年 8月10日,王某、陈某缴纳300万元 后公安机关对其取保侯审。
2019年9 月,王某、陈某因涉寻衅滋事罪逮捕。
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日,将王 某、陈某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分歧点:1、本 案的罪名认定和法定最高刑该如何确定?2、本案在检察机关是否已过追诉时效?3、本案最终该如何处理?一、本案的罪名认定和法定最高刑问题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还是非法采矿?公安机关在2009年立案时将王某、陈某等人的行为立案为非法经营罪,在2020年向检察机关起诉又变更为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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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诉 时效制度 的瑕疵 分析 ( 一)法律条文上 的不确定性 1刑法第8 条第1 . 9 款规定: “ 追诉 时效从犯罪之 日起计 算 ”。在这里 ,追诉 时效 的起算标准是 “ 犯罪之 日”,但需 注 意的是,只有 当行 为人 的行 为依 照刑法构成犯罪时,才能 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 ,我们在适用追诉时效时,必须把 握住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 。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 的立法 出发点 和落脚点是罪而 不是行为 , 即不是 以行为是否实施终 了为起 算标准。 而罪之 成立可能产 生于行 为终了之前, 也可能是行 为终了之后。 以, 所 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的“ 犯罪之 日” 不具有罪之成立 的确定性 。 2刑法第8 条第l . 8 款规定: “ 在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人 民法 院受理案件 以后 , 逃避侦
.
查或审判的,不 受追诉 期限的限制 ” 。首先 ,关于 案侦 查的主体方 面, 刑法第8 条第1 8 款与刑事诉讼法第2 5 2 条的规 定不一致。刑事诉讼 法第2 5 2 条明确规定 :军 队内部发生的 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 门行使侦查权 , 而在监狱内犯罪的案 件 由监狱行 使侦 查权 。因此 , 据刑 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军 依 队的保 卫部门和监狱都应属于侦查主体 , 而 刑法第8 条第 8 l 的表述 中,却只包括 丁人 民检察院 、公 安机 关、困家安 款 全机关。其次,关 于该条文 中的 “ 立案侦 查”的表述 也小具 有 确定性,这是关系到诉讼时效是否延 K的 问题 。 这 , 有几种 观点, 一足认为 案侦 查指对 案并㈣时决定侦盎的 人,才 能适用该条款 。一是 认为只要 了粲,足 决定侦盎 并 影响适用谚条款 。所 以,该条款 中的 “ 案侦 台 ” 行 。 文表述 _具有 确定性 。 次 , “ 】 : ……逃避侦 )或 审判的, 当 f 不受追 诉期限的限制 ”的表述也 具有确 定性 ,第一种 点 认为 ,犯罪 嫌疑人 被 案侦金或者 人 民法 院受埋 案件 后,逃避侦 查或者逃避审判 , _只 具J 一,便 口适用该条 两者 J ‘ 款;第二种观 点认 为, 罪嫌疑人需要 同时具薪逃 避侦_ 和 犯 佥 逃 避审判两种情况 ,才能适用该条款 。 者,当犯 摧嫌疑人 被公安机关: 案或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 积极配 合公安机关 侦 查,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但 侦 查机关 的原 ,并没有 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导致法律规定 的追诉 时效期问 已过, 这种情 况下 , 是否还适用刑法第8条 的规定 1 以 7 追诉 ,法律并没有 明确 的说明。在此,笔者认 为,从有利 于 保护被 告人权利 的角度 发, 对此种情况下 的犯罪嫌疑人 的犯 罪行 为小 追诉 。 例如案件 : 某嫌疑人犯 虚报注 册资本 罪( 追诉时效五年 ) 被公安机关 案 , 没被采取强制 们 施 , 但  ̄I E 嫌 疑人 也没有逃避侦盘 , 每次传唤都准时到案 ,如实交代 自 己的问题 。公安机关 因种种原 ,在案发后5 l个 门才 移 年 0 送 审查起 诉。 案是 否已过追诉时效 ?该案 中 罪嫌 疑人 并 本 没有逃避侦查 , 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 公安机 关 的原因,导致追诉时效期间届满 ,在此情况下 ,不应 冉对犯 罪嫌疑人 的犯罪行为予 以追诉。 ( ) 内容上 的非科学性 二 1个别条款不具有操作性 . 刑法第8 条第2 8 款规定: “ 害人在追诉时效 内提 出控 被 告,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应 当立案而不 予立案 的,不受追诉 期限的限制 ”。依据该条款 ,在符合该条款 规 定的情 形时追诉 时效可 以无限期延长, 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 判断是否属 于应 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 在操作层 面一 也 } : 难 以区分。 试想 , 如果 由 出控 告的被害人来 判断, 们定 提 他 会 认为只要是他们提 出的控告都应属于应当立案的情形 。 如 果有接受控 告的司法机关来判断, 他们也会认 为只要是没追诉 时效制度若干 问题探 析
吴雅 芳
( 建省晋 江市人 民检 察院公诉科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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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所谓追诉时效 ,是指依照刑法的规 定,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 诉时效制度的设立在理论 和 司法实践中都有着积极 的作用和 意义 ,然而,目前我 国刑法中的追 诉时效制度仍存在许多 问题 。本文试从刑事追诉时效制 度 的价值分析入手 ,重点阐述 了追诉 时效制度存在的瑕疵 ,在此基础上 ,提 出了完善追诉时效的立 法对 策。 关键词: 追诉时效 ;价值分析 ;瑕疵分析;立法 完善
刑事时效指 刑法规定 的经过 一定期限, 对罪犯不得追诉 或者对所判刑 罚不得执行 的一项法律制度 , 即对犯罪分子追 究刑事责任和执行刑 罚的有效 期限, 经过一定期 限后刑事追 诉权和刑事执行权 即归于 消灭 , 通常分为追诉 时效和行刑时 效两种。但 由于我国关于刑事 时效制度 立法时间不长 ,因而 在很 多方面都不 完善, 并在我国刑法上只规定了追诉时效而 没有规定行刑 时效。
刑事追 诉时效制度的价值分析 我国刑法 第 8 条 、第 8 7 8条 、第 8 9条对追诉 时效作 了 规 定 。所谓 追 诉 时效 ,足 指 依 照 刑 法 的 规 定 ,对 犯 罪 行 为 人 追究刑事责任 的有 效期限。 若超过 有效期限,训法机关便无 权冉追究犯罪行 为人人 的刑事责任 。 追诉时效 的设定实质j - 是 : 刑事法律. 对 国家求刑权 的限制 , I : 一定程度一 为处于刑 I : 法力所 及的犯 罪行 为人 设置 的补救性措施 , 在实践 中也有 利 于发挥刑法 设一 诉时效的 目的和效果。 追 刑法设 追诉时 效制度一方 面节 约了司法 资源 ,由于经 过一段时问后 , 犯罪 证据可能已经灭 失,若 法机关 进行侦查、起诉 、审判等 刊法活动,很人 程度 上可能有 劳无 获,也会影 响到对现行犯 罪的追诉,这样便会 降低司法效率 ,浪费司法 资源 。因其积 案过 多,也会损害刑法的尊严 ,伤害公众的法律信仰 。另一 方面对犯罪行为人 而言, 诉时效制度的设立可 以促使其在 追 时效期间内积极 悔过 ,并 自我 克制 不再实施犯罪行为 。 只有 犯罪行为人在法 定追诉期 间内没有 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那么 j 之前应承担 的刑事责任便不在受 到刑 事追究。 从这个方面 米讲 , 在没有司法成本投入 的情况 之下, 追诉 时效制度的设 立便完成的刑法 预防犯罪 的使命 ,既维护 了社会稳定 , 也体 现 出刑事法律对犯罪行为人人权 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