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客体刍议——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
【发文字号】法释[1998]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8.04.17
【实施日期】1998.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1 / 1。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如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据此,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并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裁判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诉讼时效也应相应分别计算裁判规则: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时间:2009年1月10日上午地点:虎坊桥工人俱乐部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主持人:今天培训时间是两个半小时,9:00-11:30,培训的题目是“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今天很荣幸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法官给我们做主讲人,刘法官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审判长和相应的领导职务,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刘法官对今天的解读也做了精心的准备,今天的培训对每位在座律师来讲也是很好的学习机会,下面用热烈掌声欢迎刘法官给我们上课!刘竹梅: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大家知道今年的8月份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起草的,也可以说在我们去年一年的工作当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今天受律协之约给大家解读一下这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我们当时一些基本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首先简单地介绍一下做这个司法解释的基本动意(背景),大家知道诉讼时效制度是因为时间经过而对权利发生影响的制度,是民商法中一项基本制度,同时在实务当中也被广泛应用,有些国家甚至把诉讼时效作为单独一部法律,我们也规定了相关内容,但是一共只有七条内容,最高法院曾经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批复对时效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够完善。
在理论实务界关于时效制度的研究也见到一些文章,但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还是非常薄弱的,专著的文章不是很多。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和相关规定都是欠缺的,但在审判实践当中却存在着大量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案件,鉴于这样的情况,我们一直觉得诉讼时效制度需要相对完整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实务当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这样的考虑,2006年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会议上我们提出了一个课题,要做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当时这个司法解释交给了民二庭承担,觉得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通则》当中规定的一项制度,这个解释交给传统的民事部门做可能更有优势。
长沙律师李青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律师李青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解读:1、能提出时效抗辩的只能是债权请求权。
2、有些债务请求权仍不适用时效抗辩,如存款、债券、出资请求权等。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解读:1、诉讼时间制度法定原则,即不可事先约定延长、缩短或放弃。
2、如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方放弃时效抗辩的,是可以的。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读:诉讼时效抗辩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只能在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基础上再审查是否存在时效抗辩事由。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1、时效抗辩一审未提出,二审、再审提出不受支持;2、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是基于新的证据,可受支持,但如果是再审时依新证据提出,是否受支持?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解读:1、同一债务分期偿还的,时效从最后一期届满时计算。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陈朽律师上海信石高级合伙人《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为了更好的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商事与诉讼法律团队,就其适用问题,根据我们的理解做一解读。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衔接问题(一)从新原则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2017年9月30日之前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从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时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进⾏详细介绍。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当事⼈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及主动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裁判。
第四条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五条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条、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合同法第五⼗五条关于⼀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
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9
【摘要】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J],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J], 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之我见 [J], 刘雨林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_对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_省略_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6期NO.06,201058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兰静(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摘要: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之前法律规定又不够具体、明确,以致理论和实务界在诸多问题上存在争议。
争议的焦点主要有:诉讼时效客体是什么,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哪些行为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等一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这些争论而做出的最新的司法解释。
把握该规定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届满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1]。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主要就实践中争议的问题,如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等等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客体,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因时间经过的作用而丧失的权利[2]。
权利以其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对其享有利益的权利,主要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
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单方之意思干预他人法律关系,如撤销权等等。
形成权的显著特征在于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配合即可行使和实现,因而也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通则没有对诉讼时效的客体做出具体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 2008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制度的 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 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上述权利是债权请求权,只是说明其有适用诉讼时效的 前提,而非确定能适用。各类债权请求权因自身特点是否与 诉讼时效制度相适应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故对债权请 求权作类型化分析不容忽视。各种债权请求权从债务人的角 度分析,又称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八 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 排除妨碍,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5 恢复原状,6 赔偿损失,7 赔礼道歉,8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作者简介 苑颖,女,1988 年 7 月出生,四川广安人,汉族,四川大学法 学院民商法专业 10 级 知识产权方向。 参考文献 [1]孙廷华:《略论群体性事件》,《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2007 年第 17 卷第 5 期,32 页. [2]许章润:《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与表达的合法化—— 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宪政主义法权解决思路》《, 清华大学 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4 期(第 23 卷),114 页. [3]王琳:《南都周刊:立法不应对公民的诉求设防》,来源: 中国法律信息网,时间:2006-12-4.
二是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具体应当有 哪些。
债权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 利,是典型的相对权,意味着债权请求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他人 的行为,没有他人行为的介入,请求权的目的无法达到,因此 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制度总是与 请求权联系在一起的,这一属性决定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只能是请求权。
4.民众法律信仰缺失是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必然原因。 法治国家将法院设计为最重要和最终的纠纷解决场所, 除专属立法、国防、外交、行政等国家行为外,发生于社会生活 中的绝大多数争议法院均应有权受理和处置。尤其是随着司 法现代化的加速,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已少有司法不能企及的 领域。问题是:人们为什么不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不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不难得出结论, 法律缺失、制度缺位、司法功能失灵、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等 现行体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必然导致民众法律信仰的缺 失。 这似乎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正是法制的不健全,司法 救济的无力让公民不信任法律。当公民根本就不信任法律 时,又怎会选择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群体性事件发 生 后 ,有 关 部 门 不 得 不 高 度 重 视 ,全 力 解 决 问 题 ,以 平 息 事 态。而越是如此,法律越得不到民众的信任,许多可以在现行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 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按照最高法规定,除“但书”列明的四类债权请求权,当事 人可以对其他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以笔者之见, 仍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讨论: 一是债权请求权的范围如何界定;
134 现代营销
法律法规
的,物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也就是要求保护其物权,这一请求 权自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至于人格上的请求权,身份上的请求权以及智力成果上 的请求权,笔者认为皆可归入债权请求权的范围之中。因为 虽人格权、身份权、智力成果权是支配权,但因其被侵害而衍 生出的请求权,则是相对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 利。“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而债的本 质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人格上的请求权,身份 上的请求权也是债权请求权。
法律法规
诉讼时效客体刍议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解读
孙桂萍 (哈尔滨商业大学 150028)
摘要: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但对于债权请求权的范围仍未予明确。我国现行立法例,物
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依法取得救济请求权,应属于债权请求权。其中除损害赔偿请求权罹于诉讼
法制框架中解决的问题,民众也会选择非法律手段来解决。
四、结语
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之中,对于社会尖锐矛盾表 现 形 式 之 一 的 群 体 性 事 件 ,需 要 社 会 对 所 有 问 题 的 综 合 治 理。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其中的 首要任务是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应 该依照法治原则,实现处置群体性事件法治化。从长远来看, 彻底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应当从根源上防患于未然,完善 我国有关实体、程序法律制度。而要解决群体性事件的诱发 因素,重要措施之一就是恢复司法功能、疏通司法救济渠道。 还要从体制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行政的权威性,杜绝 行政部门办事拖拉和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减少群体性事件发 生的诱因。
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不依法行政、滥用权力,损 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我国现 实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也大量存在,致使群 众投诉、申诉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诱发群体性事件。在学 者对上访者的调查中发现,许多上访者最初的上访问题“变成 小事了”,因上访而受到的不公正对待竟成了主要诉求。群众 开始时采取的行动是上访、投诉,但在长期上访无果、投诉无 决的情况下,不得已走向极端,最后制造了群体性事件。
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与其性质密切相关。笔 者认为物上请求权依照大陆法传统理论,结合我国现行立法 体例和学界通说,应取债权说为当。物权为支配权,其权利不 因时效而消灭,但对于物权之侵害,或有侵害之虑时,却产生 一定之请求权,此种请求权以特定人一定之作为或不作为为 内容,因此而有消灭时效之适用。该种请求权为相对请求权, 是诉讼时效的客体。物上请求权也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