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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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程序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受 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 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6.2 第一审程序 16.2.2 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 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 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答辩状。
16.4 审判监督程序 16.4.1 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是指法定机关 和人员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 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必经 程序,其目的是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因此,提起再审的案件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 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 院印章。
16.4 审判监督程序 16.4.2 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 (1)人民法院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判决、裁定,提交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 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审或者指令 再审。 ③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决 定再审。
16.4 审判监督程序 16.4.3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
(1)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 错误的。 (2)当事人 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的法定情形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行为的。 此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 审。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等对已⽣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裁判的执⾏;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称再审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法律上确有错误,对原案件进⾏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已经发⽣法律效⼒,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可以适⽤的⼀种诉讼程序,是保证⼈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正确、合法的⼀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既不同于第⼀审程序,也不同于第⼆审程序,主要区别表现在:1、性质不同。

第⼀审和第⼆审程序,属于正常的审判程序,是两个不同的审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审级,只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

审判监督程序与⼆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程序,但是第⼆审程序是上级⼈民法院对⼀审⼈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是⼀审案件审理的继续,是民事案件的终审。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进⾏,⽽是依法对已经发⽣法律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再次审理。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之间发⽣的权利义务纠纷,是解决他们的争议。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审⼈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对这⼀案件重新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不论是⼀审判决、裁定,还是⼆审判决、裁定,只要是确有错误的,都可以作为再审的对象。

3、提起审理的主体不同。

有权提起第⼀、第⼆审诉讼的,是对本案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包括原告、被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上级⼈民法院和⼈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

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的起算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来说,诉讼时效从权 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可以 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延长诉讼时效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并经过法院审查批准。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建议
简化审判监督程序
通过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缩短再审周期,减轻当事人的负 担。
扩大申请再审理由范围
将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纳入再审理由 范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再审启动标准
制定具体的标准和规定,明确哪些案件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确保再 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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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重点问题
证据问题
证据收集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证据的收集是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案件已经审结,部分证 据可能已经灭失或难以获取,因此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来重新收集证据。
证据审查
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靠 性。同时,还需要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其能够作为定案 的依据。
抗诉主体
检察院是抗诉的主体,可 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 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时间
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 内提出抗诉。
法院决定再审
再审条件
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有误,可 以决定再审。
再审主体
法院是决定再审的主体, 可以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 。
再审时间
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另 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03
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与实施

建设法规-第八章练习题答案

建设法规-第八章练习题答案

第八章第一节练习一题目1完成未评分标记题目题干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分为()。

选择一项:A.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和建设工程刑事纠纷B.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和建设工程治安纠纷C. 建设工程刑事纠纷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D.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建设工程民事纠纷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题目2完成未评分标记题目题干建设工程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分别为()。

选择一项:A. 和解和复议B. 诉讼和仲裁C. 和解和调解D.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题目3完成未评分标记题目题干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分别是()。

选择一项:A. 和解、调解、仲裁和复议B. 复议、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C. 和解、复议、仲裁和民事诉讼D. 和解、调解、复议和民事诉讼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复议、调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第八章第二节练习一题目1完成未评分标记题目题干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指的是()。

选择一项:A. 和解B. 调解C. 诉讼D. 仲裁反馈你的回答正确正确答案是:和解题目2完成未评分标记题目题干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对”。

练习二题目1完成未评分标记题目题干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2完成未评分标记题目题干调解的依据主要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的答案是“对”。

题目3完成未评分标记题目题干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指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
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
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8〕1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

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

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

第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明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也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然而提审、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与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是有区别的,比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称谓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一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可见,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

75行政诉讼法诉讼程序及特殊规则

75行政诉讼法诉讼程序及特殊规则

75行政诉讼法诉讼程序及特殊规则一、概述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同。

首先,诉讼活动的起点是起诉,因为司法活动以不告不理为原则,没有人起诉,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但起诉是原告单方面的行为,要引起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它通过法院的审查和受理完成。

因此,起诉与受理构成行政诉讼的初始阶段。

法院受理以后,进入案件审理程序,一审裁判做出,如果对裁判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

一审和二审是案件一次审理的两个阶段。

在上诉期内一审裁判还是不生效的。

二审是一个纠错程序。

二审裁判做出即生效,二审终审。

但是裁判生效以后假如裁判存在问题,还有一个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才是第二次审理。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有一些特殊规则,它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就在于其特殊规则上。

这是我们需要重点把握的。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一个渊源关系,可以说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

最早1982年、1983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就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本法。

但是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就发现,行政案件有其一些特殊规则,恐怕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与行政案件的审理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比如1986年最高法院就有一个司法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通知》,调解是民事诉讼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你适用民诉法审理行政案件就可以调解,可恰恰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所以通过法院这个司法批复,开始了行政诉讼脱胎与民事诉讼的过程。

直到1989年我们制定《行政诉讼法》,正式脱胎出来。

但是在《行政诉讼法》制定过程中,关于制定一部什么样的《行政诉讼法》,是有争论的,一种观点说《行政诉讼法》应该自成一体,但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在很多方面它可以适用民事诉讼规则,所以就没有必要重复规定,主张把《行政诉讼法》制定成民事诉讼的特例法。

最后的结果是两种观点的综合,《行政诉讼法》主要规定其特有的规则,但同时考虑到作为一部法律,体系要完整,所以《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也规定了,但是也有一些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

诉讼法学(民诉、刑诉)研究生考试之1——《民事诉讼法学》考试范围

诉讼法学(民诉、刑诉)研究生考试之1——《民事诉讼法学》考试范围

诉讼法学(民诉、刑诉)研究生考试之——《民事诉讼法学》考试范围一、考查目的《民事诉讼法学》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的核心学位课程,主要侧重于考查学生对法院主管与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民事证据制度、第一审程序、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这几个重要而基础的诉讼制度与程序的掌握、理解与运用情况。

二、考查要求专题一、法院主管与管辖制度1.掌握法院主管范围的界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专属管辖及其适用范围、协议管辖及其条件、移送管辖及其条件、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管辖权异议及其条件2.理解确定法院主管范围的影响因素、各级法院的职能、集中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区别3.运用综合运用各类管辖制度分析案例专题二、当事人制度1.掌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及发生原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及其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及其诉讼地位2.理解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关系、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作用3.运用综合运用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判断以及不同种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分析案例专题三、民事证据制度1.掌握民事证据的概念及特征、证据的立法种类、证据的理论分类、证据保全的概念及条件、证明对象及其范围、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及分配原则与例外、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内容2.理解证据能力与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证明责任的例外分配与实体法的关系、证明标准的作用、质证与认证的关系3.运用综合运用证据立法种类、证明对象以及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及其例外的法律规定分析案例专题四、第一审程序1.掌握起诉及其条件、重复起诉的判断、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2.理解立案登记制的意义、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的关系、审理前准备的作用、审判以庭审为中心的意义、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关系3.运用运用第一审程序的基本法律规定分析案例专题五、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1.掌握公益诉讼的含义及其类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类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含义及提起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案再审的关系2.理解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作用、案外人救济的制度体系3.运用运用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法律规定分析案例专题六、第二审程序1.掌握上诉及其条件、第二审程序中的撤诉、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与审理方式、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调解与裁判2.理解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3.运用运用第二审程序的基本法律规定分析案例专题七、审判监督程序1.掌握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检察院抗诉及提出抗诉的条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及其条件、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2.理解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检察院提出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关系3.运用运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法律规定分析案例《仲裁法学》考试范围一、考查目的《仲裁法学》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的核心学位课程,主要侧重于考查学生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司法监督三大重要而基础的仲裁制度与程序的掌握、理解与运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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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3】第二审程序(★★★)( P21)1 .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是()。

( 2018年)A . 10日B . 15日C . 20日D . 30日【答案】 A2 .二审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考点 4】审判监督程序(★★★)( P21)1 .再审程序的启动( 1)本院院长提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2)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3)当事人提出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解释】再审和二审的主要区别:(1)二审是基于上诉程序而产生的,此时原判决还没有生效;而再审是基于审判监督程序而产生的,此时判决已经生效;( 2)申请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而再审程序中,提出再审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作出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例题1·判断题】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只要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判决就应停止执行。

()( 2014年)【答案】×【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17年)A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B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C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D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答案】 ABCD2 .不予受理的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解释】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中,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是()。

( 2015年)A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B .对再审判决提出申请的C .对再审裁定提出申请的D .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答案】 D【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下列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有()。

( 2019年)A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B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又提出申请的C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D .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3个月提出申请的【答案】 ABC【考点 5】执行程序(★★★)( P22)1 .申请执行的期间(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 2) 2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4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单元诉讼时效制度【考点 1】诉讼时效的概念(★★★)( P22)1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诉讼时效抗辩( 1)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并不丧失)。

如果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 2)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 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1)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 2)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例题1·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3年)A .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自愿履行了义务后,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恢复原状C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答案】 C【例题2·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6 年)A .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C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答案】 D【例题3·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2019年)A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归于消灭C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D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答案】 B【考点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P23)1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 .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例题1·多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2016年)A .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B .兑付国债本息请求权C .兑付金融债券本息请求权D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答案】 ABCD【例题2·单选题】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权利中,属于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是()。

( 2018年)A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B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C .未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D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答案】 C【考点 3】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P23)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长期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释】凡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的,即应适用 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期间有中止、中断的问题; 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的问题,但可以延长。

3 .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 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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